QSJKY 0010 S-2015 山东健康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保健食品颐兴堂牌蜂胶软胶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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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JKY山东健康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SJKY 0010S-2015保健食品颐兴堂牌蜂胶软胶囊2015-04-23发布 2015-05-06实施 山东健康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发布6 Q/SJKY 0010S-2015前 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严格按照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本标准由北京颐兴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山东健康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邹建卫。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委托单位:名称:北京颐兴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慧忠北里313号楼16层1606。生产单位:名称:山东健康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济南市商河经济开发区汇源街26号。III颐兴堂牌蜂胶软胶囊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保健食品颐兴堂牌蜂胶软胶囊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蜂胶提取物、聚乙二醇400为主要原料,添加明胶、甘油、水为辅料,经粉碎、过筛、混合、均质、压丸、干燥、包装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增强免疫力的保健食品颐兴堂牌蜂胶软胶囊。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T 4789.3-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T 4789.1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溶血性链球菌计数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和有机汞的测定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678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明胶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674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保健食品GB 17405 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T 24283 蜂胶GB 299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甘油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YBB 0012 口服固体药用高密度聚乙烯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保健食品标识规定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2003年版3 技术要求3.1 原料和辅料3.1.1 蜂胶提取物应符合GB/T 24283 的规定3.1.2 聚乙二醇400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规定。3.1.3 明胶应符合GB 6783的规定。3.1.4 甘油应符合 GB29550的规定。3.1.5 纯化水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规定 。3.2 生产工艺原料低温过筛混合均质压丸干燥选丸内包外包检验入库。3.3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表1 感官指标项 目指 标检验方法色 泽囊皮透明,内容物呈黑褐色取10粒产品,将其置于洁净无色透明的玻璃盘中,于自然光或相当于自然光的室内用触觉鉴别其组织状态,视其色泽,杂质,嗅其气味,品其滋味。滋味、气味具本品特有的滋味、气味,无异味性 状软胶囊,外观整洁,无粘连;内容物为油状物杂 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3.4 保健功能增强免疫力3.5 标志性成分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标志性成分指标项 目指 标检测方法总黄酮(以芦丁计), g/100g 4.2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2003年版)中“保健食品中总黄酮的测定”3.6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理化指标项 目指 标检测方法灰分,g/100g 6.0GB 5009.4崩解时限,min 60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砷(以As计),mg/kg 1.0GB/T 5009.11铅(以Pb计),mg/kg 1.5GB 5009.12汞(以Hg计),mg/kg 0.3GB/T 5009.173.7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4的规定。表4 微生物指标项 目指 标检测方法菌落总数,cfu/g 1000GB 4789.2大肠菌群,MPN/100g 40GB/T 4789.3-2003霉菌,cfu/g 25GB 4789.15酵母,cfu/g 25GB 4789.15致病菌(指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和溶血性链球菌)不得检出GB 4789.4、GB 4789.5、GB4789.10、GB/T4789.113.8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 食品添加剂4.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规定。4.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及卫生部关于食品添加剂公告的规定。5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7405 的要求6 检验方法6.1 净含量检验按JJF 1070规定要求进行检测。7 检验规则7.1 组批同一次投料、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种产品为一组批。7.2 抽样批量在250箱以下,随机抽取6箱,每箱取样2瓶,其中8瓶用于检验,其余4瓶留样备查。7.3 检验7.3.1 出厂检验7.3.1.1 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指标、净含量、灰分、崩解时限、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酵母菌、功效成分含量。7.3.1.2 产品出厂每批产品须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7.3.2 型式检验7.3.2.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 新产品投产前;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更换设备、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停产半年及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7.3.2.2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7.4 判定规则7.4.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7.4.2 微生物指标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即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其他项目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复验项目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8.1 标志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保健食品标识规定的规定。8.2 包装8.2.1 产品内包装采用口服固体药用高密度聚乙烯瓶,应符合YBB 0012 的规定。8.2.2 产品外包装为瓦楞纸箱,外包装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8.2.3 包装要牢固、防潮、整洁、美观、无异气味,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8.3 运输 8.3.1 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8.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8.4 贮存8.4.1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成品库中,离地离墙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储。8.4.2 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运输贮存,保质期为24个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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