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DSW 0008 S-2013 大连三旺食品配料有限公司 复合调味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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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SW 0008S2013大连三旺食品配料有限公司 发布2013-09-16实施2013-08-17 发布复合调味料Q/DSW大连三旺食品配料有限公司企业标准及Q/DSW 0008S-20131前 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的食品安全指标中理化指标与GB/T15691-2008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一致;微生物指标主要参照DB11/515-2008固态调味品卫生要求。本标准由大连三旺食品配料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耿家利。本标准属首次发布。复 合 调 味 料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复合调味料的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味精、食用盐、白砂糖、玉米淀粉、香辛料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食用香精,经混合加工制成的固态(颗粒、粉状)复合调味料。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317 白砂糖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4789. 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 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 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的检验 GB 4789. 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的检验 GB 4789. 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的检验GB 5009. 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T 5009. 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 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461 食用盐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8885 食用玉米淀粉GB/T 12457 食品中氯化钠的测定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QB/T 2640 咸味食品香精GB/T 8967 谷氨酸钠(味精)SB/T 10371 鸡精调味品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 术语和定义 复合调味料:以味精、食用盐、白砂糖、玉米淀粉、香辛料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食用香精,经混合加工制成的固态(颗粒、粉状)复合调味料。4 要求4.1 主要原辅料4.1.1 味精:应符合BG/T 8967 的规定。4.1.2 食用盐:应符合GB 5461 的规定。4.1.3 香辛料:应符合GB/T15691的规定。4.1.4 白砂糖:应符合GB 317 的规定。4.1.5 玉米淀粉:应符合GB/T 8885 的规定。4.1.6 食用香精:应符合QB/T 2640 的规定。4.2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表1 感官要求项 目指 标色 泽具有原、辅料混合加工后应有的色泽滋、 气 味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鲜香、口感和顺、咸淡适宜。无异味、无霉变、酸败、异臭等不良滋味组 织 状 态颗粒状、结晶状、粉状、块状杂 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4.3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 规定。表2 理化指标项 目指标水 分 (mg/kg) 15氯化物(以NaCl计)%53氨基酸态氮 /% 0.2总氮 (以N计)%0.2总砷(以As计)(mg/kg)0.5铅(以Pb计)( mg/kg)1.04.4 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规定。表 3 微生物指标项 目指标菌落总数/(cfu/g)30000大肠菌群/(MPN/100g) 30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不得检出 4.5 食品添加剂4.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4.6 其他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4.7 企业卫生规范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4.8 净含量偏差 应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5 试验方法5.1 感官要求 取适量试样置于50ml烧杯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组织状态、色泽和杂质。闻其气味,品尝其滋味。5.2 理化指标5.2.1 水分 按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测定。5.2.2 氯化物 按GB/T12457规定的方法测定。5.2.3 氨基酸态氮 按GB/T5009.39规定的方法测定。5.2.4 总氮 按SB/T10371规定的方法测定。5.2.5 总砷 按GB/T 5009.11 规定的方法测定。5.2.6 铅按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5.3 微生物指标5.3.1 菌数总数 按 GB 4789.2 规定的方法检验。5.3.2 大肠菌群 按 GB/T 4789.3-2003 规定的方法检验。5.3.3 致病菌 按 GB 4789.4、GB 4789.5、GB 4789.10中规定的方法检验。5.4 净含量偏差按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检测。6 检验规则6.1 入库检验原辅料入库前应查验质量证明或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6.2 组批与抽样6.2.1 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同一批投料生产的同一规格产品为一批。6.2.2 抽样 每批按千分之三抽料,每批抽样数不应少于10件(总数不少于3kg),其中三件用于感官、净含量检验,三件用于理化及有害物质检验,三件用于微生物检验。6.3 出厂检验6.3.1 每批产品必须经工厂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检验合格,出具产品合格证后方可出厂。6.3.2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氯化物、氨基酸态氮、菌落总数、大肠菌群。6.4 型式检验6.4.1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要求中的全部项目。6.4.2 型式检验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应进行型式检验:a) 产品定型投产时;b) 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 原辅料产地、供应商发生改变或更新主要生产设备时;d) 检验结果与型式检验差异较大时和质检部门认为有必要时;e) 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请第三方进行仲裁时;f) 国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要求时。6.5 判定规则6.5.1 出厂检验判定规则6.5.1.1 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标准,判为合格产品。6.5.1.2 出厂检验项目如有一项(微生物指标除外)不符合标准,可以加倍抽样复验,复验结果如仍不符合标准,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6.5.1.3 微生物指标有一项不符合标准,判为不合格品,不应复验。6.5.2 型式检验判定规则6.5.2.1 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标准,判为合格产品。6.5.2.2 型式检验项目不超过3项(微生物指标除外)不符合标准,可以加倍抽样复验,复验结果如仍有一项不符合标准,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超过3项不符合标准,不应复验,判为不合格品。6.5.2.3 微生物指标有一项不符合标准,判为不合格品,不应复验。7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7.1 标识、标签标签的标注内容应符合GB 7718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7.2 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相应的国家食品包装材料的规定。包装应清洁、牢固、严密、无泄漏。7.3 运输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轻拿轻放,防止日晒、雨淋,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有污染的物品混运。7.4 贮存产品应贮存于清洁、干燥、阴凉的仓库内,避免太阳暴晒。 7.5 保质期 产品在满足、保证贮存要求条件时,保质期为12个月。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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