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大涛与李营春车辆买卖合同协议纠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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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买卖合同 顾大涛与李营春车辆买卖合同协议纠纷 上诉人顾大涛因与被上诉人李营春车辆买卖合同协议纠纷一案,不服西华县人民法院(XX)西民初字第6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顾大涛委托代理人刘强、被上诉人李营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XX年4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车辆买卖协议书一份,约定:甲方,顾大涛。乙方,李营春。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甲方同意将其所有的车牌号为豫p-73618号低速自卸货车转让给乙方所有。一、车价款五万五千元整,于本协议签字生效后一次付清。二、甲方在收到全部车款后负责将该车过户给乙方,过户费用由甲方负担。并将该车及随车全部手续交付给乙方。三、甲方负责该车在过户前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违章等事宜的处理,过户后所发生的由乙方负责。四、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五、本协议双方签字后即生效。生效后双方均不得反悔、违约,否则,违约方按车价款的20%承担违约责任。协议签订后,李营春交给顾大涛购车款55000元,顾大涛出具了收到条但未按照协议书履行过户义务,并且拖欠有XX年1月至签订协议书期间的交通规费。XX年5月19日,李营春向西华县交通规费征稽所缴纳XX年1月1日至XX年5月31日期间的规费3664元。办理过户手续时,支付过户费用270元。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经协商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应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未按照约定履行车辆过户和负担过户前所负担的债务,是造成此纠纷的原因,应付全部责任。被告应按照约定负担车辆过户前的交通规费和过户费用,并支付车辆价款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章罚款2500元,因未提供证据,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由此判决:1、顾大涛支付李营春车辆过户费用270元,支付车辆过户前欠缴的交通规费3664元。2、顾大涛赔偿李营春违约金11000元。案件受理费460元,由顾大涛负担。顾大涛不服原判上诉称:合同签订后,上诉人已将车辆交付给被上诉人,并将200元过户费用同时交付给被上诉人。因此,交通规费不应计算至XX年5月31日,应当计算至XX年4月16日。上诉人没有违约,不应承担违约责任。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李营春辩称:原判正确,请求维持。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审理查明的事实相一致。本院认为:顾大涛违反与李营春签订的合同第二、三、五条,原判依照有效的合同条款作出判决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60元,由上诉人顾大涛负担。最新车辆买卖合同样本车辆买卖合同(二手车)车辆买卖合同(一)车辆买卖合同(二)车辆买卖合同车辆买卖合同下载车辆买卖协议范本二手车辆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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