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维修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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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秘知识/规章制度 车辆维修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市局机关车辆维修管理,节约车辆费用,根据萍乡市工商局财务体制改革方案和萍乡市工商局机关机动车辆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制度。一、车辆维修按照确保运行安全和厉行节约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定点维修。二、为确保车辆维修质量,指定2家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企业,并由市局办公室每年年初与其签定当年维修合同,按合同规定维修车辆。三、凡有车辆的科(室、局、事业单位),驾驶员要经常加强对车辆的保养与维护,确保车辆完好。四、各单位的车辆维修费用根据品牌、购买年限及往年修理费情况实行年度包干(不含车辆保险、养路费),超额经费不补,节余部分5予以奖励,5即留转下年度使用。包干维修费每年核定一次。食品检验车的维修费单列,修理费根据实际情况按程序报批,并从严把握。五、车辆报修程序:1、凡机关各单位的车辆进厂维修保养、购置零配件和车辆辅助用品,不管金额大小必须由本科(室、局、事业单位)负责人(驾驶员)向办公室提出具体项目清单;由办公室根据提出的项目及实际情况开具车辆派修单,办公室主任签字确认;分管领导签署维修保养等意见;报局长审批同意后,方可进厂维修保养、购置零配件和车辆辅助用品。2、驾驶员持车辆派修单到定点的修理厂修理,凡未按指定的修理厂维修保养、购置零配件和车辆辅助用品,所产生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3、车辆修理完毕,车主验收合格后,应对修理所用材料进行核对,查验是否更换配件,必要时,还应将调换的配件交办公室核对。并在所用材料、工时费等验车单上签字确认。六、在城外执行公务或异地出差的过程中遇特殊情况必须修车的,经随车或分管领导同意,并电话向市局主要领导报批同意后,方可就近维修,但仅以恢复车辆运行为限,同时上报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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