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县生猪保险完善工作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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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秘知识/工作方案 自治县生猪保险完善工作方案 加快养殖业保险体系建设,加快推进我县养殖业保险工作。助推农户万元增收,根据市委政府的安排部署和 市财政局、市农业委员会关于扩大生猪保险保费补贴范围的通知渝农发174号)具体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生猪保险的目的意义和基本原则(一)目的意义:通过合理的保险产品设置,让养殖户自愿参与,通过生猪保险得到实惠,从而有效转移、分散、降低养殖户因疫病事故带来的风险,保障养殖户不因疫病事故而减收,促进其规模化经营而增收,消除养殖户实行规模化养殖的风险顾虑,促进生猪养殖业向规模化、现代化方向发展,加快农户万元增收进程。(二)保险原则:政府引导原则,市场运作原则,自主自愿原则,协同推进原则。(三)工作目标:按照市上的指导意见和养殖业经济特色,在全县范围内开设政策性生猪保险。二、保险内容(一)保险标的1凡符合产业规划,有相对完整的档案资料,对粪污处理已达到环保要求的养殖场或养殖户。2体重达到10公斤(含)以上的存栏生猪在100头(含)以上的规模养殖业主,均可参保。3农业企业、农业专业合作社可组织存栏生猪5头以上,体重达到10公斤(含)以上的企业生产基地成员、合作社社员统一参加生猪保险。(二)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疫病原因直接造成保险生猪在约定的养殖地点死亡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三)责任免除:在保险期间内,下列原因造成保险生猪死亡,保险经办机构不负责赔偿:1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饲养人员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管理不善;他人恶意破坏行为;保险责任开始前已有疫病和伤害等原因造成死亡的。2保险生猪在疫病观察期内患有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3违反防疫规定或发病后不及时治疗。4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损失。(四)保险期限:生猪保险期限为5个月,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本保险责任期间开始之日起15日内为保险生猪的疾病观察期。(五)保险费率及赔偿处理1保险金额为500元/头。2保险费为30元/头。其中:市财政补贴14.7元/头,县财政补贴6.3元/头,养殖户自缴9元/头。3补贴资金的划拨:县财政及相关部门在每次生猪保险工作结束后的30天内将补贴资金划拨到保险公司帐户上,每年的12月10日前将所有的保险补贴资金划拨到位。(六)承保机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为我县生猪保险经办机构。三、承保理赔要求(一)承保要求1坚持验标承保。保险机构要实地验标,保险生猪要挂有耳标,并对其拍照。2坚持保全原则。按头(只)参保,实行一户(场、社)一单。投保人必须将符合条件的标的全部投保,杜绝部分承保及选择性投保,避免道德风险及逆选择的发生。3逐户建立档案。各乡镇畜牧兽医站要准确采集标的的详细信息,形成保险清单,对每个投保养殖户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分发保险凭证。4“见费出单”。参保户(场、社)缴清保单规定的自缴部分保费后,保险公司出具有效保单。(二)投保面要求:达到100%。(三)理赔要求1各乡镇畜牧兽医站受保险公司委托负责现场查勘核损工作。要认真比对出险标的的承保信息,确定出险日期、出险地点、出险数量,认真实核实出险原因,确定保险责任;保险公司要按照5%的量对死亡生猪进行抽查和复查。2严格无害化处理。督促养殖户对病死牲畜严格执行“四不一处理”(即不准屠宰、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无害化处理)。赔案中须附有无害化处理照片或无害化处理证明(保险对象因病死亡后必须由养殖户将死猪送交当地兽医站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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