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发展群体诉讼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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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我国群体性诉讼纠纷公益诉讼,新发展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制度是指对违反法律、法规,侵犯社会公共利益和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的行为,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根据法律的授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违法者承担法律责任的制度。 特点: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可以是与案件本身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任何组织和个人。公益诉讼中,判决的效力及于整个社会,当然地对所有社会成员发生效力,即判决的效力具有扩张性。 我国公益诉讼主要有:环境公益诉讼、消费者保护诉讼、证券集团诉讼,1,法条: 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订之前,公益诉讼并不被认可。因为法律将民事诉讼的原告限定为“直接利害关系“当事人,这导致了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社会团体都不能提起“他人“的诉讼。而现行的民事诉讼法第55条的规定,这被普遍认为是开启了公益诉讼制度的新篇章。 第五十五条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八十四条 : 环境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提起公益诉讼,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有明确的被告; (二)有具体的诉讼请求; (三)有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3,1、环境公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是指为了保护社会公共的环境权利和其他相关权利而进行的诉讼活动,也是针对保护个体环境权利及相关权利的“环境私益诉讼“而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 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自2015年1月7日起施行) 第二条: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等,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社会组织章程确定的宗旨和主要业务范围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且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 第五条:社会组织在提起诉讼前五年内 未因从事业务活动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受过行政、刑事处罚的,可以认定为环境 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无违法记录”。,5,会议强调,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目的是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要牢牢抓住公益这个核心,重点是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案件提起民事或行政公益诉讼,更好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据新华社电 2015年5月5日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组长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二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 会以通过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6,公民个人提起环境诉讼首案,2012年9月26日 一起以公民个人为原告的环境公益民事诉讼案今天在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环保法庭开庭审理。清镇市人民检察院作为支持起诉单位派员出席了今天的庭审。 原告蔡长海是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的环保志愿者。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是经贵阳市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民间环保组织。 蔡长海说,作为“贵阳市绿色江河全民保护行动”志愿者,保护东门河、猫跳河等水域的水环境是自己的责任,对污染该环境的行为具有检举、控告的权利。他表示愿意将被告应承担的环境污染治理损失费用的民事责任,通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方式,由法院判决支付给清镇市环保局设立的环境生态恢复公益金专门账户。,7,案件被告龙兴光系清镇市屋面防水胶厂负责人。2011年5月28日,其将被工商部门查扣的8吨有毒化工废液排放至与东门河、猫跳河等水域相连的污水沟中。该废液按当地水域污染物排放标准,苯超标147682倍、苯酚超标3180倍、苯并芘超标2771.4倍。苯并芘是具有强致癌性的有机化合物,苯也是一种致癌物质,苯酚是具有腐蚀性的有毒物质,可抑制中枢神经系统或损害肝、肾功能。被告的行为给东门河及百花湖水体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 在庭审中,原告及原告代理人、要求被告赔偿倾倒污染物造成的水环境污染损失107.3万元,将赔偿款付至清镇市环保局生态恢复公益金专门账户,用于治理被告所损害的水环境。 庭审中,清镇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宣读了支持起诉意见书。法庭进行了质证、辩论,在原被告作了最后陈述后,法庭宣布经合议庭合议后再行宣判。 清镇市环保法庭庭长、本案审判长罗光黔表示,对原告公益诉讼资格的认定是基于其作为环保志愿者,认领了相关河流水域,对相关河流水域的环境保护负有责任。,8,总结: 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最核心问题是明确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主体范围。在我国,学界和实务界认可的潜在主体主要包括4个:检察机关、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 实践中主要是四种主体可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1)由检察院发动的环境公益诉讼案。 据中华环保联合会统计,我国2000年至2013年环境诉讼案件总计60起,其中近1/3是由检察机关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2)社会团体发动的环境公益诉讼案。 (3)公民作为原告发动的环境公益诉讼案。 (4)由环境资源主管机关发动的环境公益诉讼。,9,环境公益诉讼的对象既包括一般的民事主体,也包括国家行政机关,一般的民事主体(如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当企业或个人行为对环境公共利益构成损害,而环境行政控制无力或不能干预时,即可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对象。国家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构成了对环境公共利益损害的不当行政行为,也是环境公益诉讼的对象。 别国经验: 比如美国清洁空气法第304条a款就明文规定:任何人均可以自己的名义对任何人(包括美国政府、政府机关、公司和个人等)就该法规定的事项提起诉讼。也就是说,美国清洁空气法一改昔日国家不能作为被诉对象的作法,将美国政府、政府机关以及环境保护局局长等均列入被诉对象的范围。,10,2、消费者保护诉讼,新消法第十九条提出,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实践:有的消费纠纷只有几元、十几元,虽然涉及的消费者很多,但是因为个体数额比较小,一般消费者会因为时间成本高而放弃维权。对于这种情况,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次将公益诉讼写进了条款,将通过组织的力量为消费者伸张正义。,11,新消法第37条第1款规定:消费者协会应履行以下公益性职责: (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第47条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近几年来,我国不断出现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群体性消费事件,对于消费纠纷数额较小的事件,相当多的消费者衡量维权成本后,出于各种原因不愿意维权。在诸如三鹿奶粉、问题胶囊等群体性消费事件中,消费者往往势单力薄,举证困难,消费维权常常陷入尴尬境地。 新消法明确了省级以上消协的公益诉讼主体地位,对于群体性消费事件,消费者可以向市级消协组织反映,由市级消协组织向省级消协组织请求提起公益诉讼,由省级消协组织决定是否提起公益诉讼。,12,【案例】杜先生请朋友到某餐馆吃饭,结账时,发现餐馆多收了24元钱。杜先生询问得知,这24元系杜先生和朋友就餐时使用的一次性餐具费用,所有顾客都收了。杜先生认为餐馆这种强制性消费违法,向当地消协投诉。但经调解后,消协也表示爱莫能助,让杜先生到法院起诉。为了24元钱到法院打官司太划不来了,于是杜先生只得作罢。 【解读】修改后的消法明确了消协的诉讼主体地位,对于群体性消费事件,消费者可以请求消协提起公益诉讼。上述案例中,根据修改后的消法,杜先生可以请求当地的消协提起公益诉讼。 【提醒】公益诉讼针对的是群体性消费事件,由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单一消费事件,消费者只能自行提起民事诉讼。,13,3、证券集团诉讼,美国是最早法定形式规范集团诉讼的国家,其集团诉讼的一般规定适用于证券集团诉讼。 20世纪70年代美国通过判例确认“欺诈市场理论”,即信赖推定原则。证券投资者提起集团诉讼时,不再需要证明被告上市公司的欺诈行为与自己所进行的证券交易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只要证明交易行为是在被告的虚假陈述之后即可。,14,我国目前的情况: 20世纪90年代至21世纪初,专家学者们强调证券集团诉讼制度的价值,认为引入集团诉讼机制可以规制中国的证券市场;但是近年来学者们偏重于强调集团诉讼于中国社会现状之不适应性。 我国还处于市场经济初级阶段,市场交易不规范,行政监管过度,司法介入不足,律师等社会中介组织自身发展还不完善,证券集团诉讼机制在我国的建立存在障碍。,15,在实践中,大庆联谊案是中国证券民事赔偿第一例案件。实际中将大群体性纠纷的案件进行了拆分,部分案件以共同诉讼形式审理,部分案件是以单独立案、合并审理的方式进行了处理。 部分学者认为,此案的审理程序既不是代表人诉讼也不是共同诉讼而是典型的以诉讼合并为特征的集团诉讼。 然而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确“证券集团纠纷诉讼”。,16,我们认为: 证券集团诉讼对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能发挥积极的作用,特别是对上市公司以及董事、高管的不法行为有着不可替代的威慑力。中国当前的证券市场正迫切需要这样一种威慑力。这种威慑力的表现方式和实现路径可以结合中国的社会实际。 我国目前可以考虑在个别经济发达、司法、律师及行政能力较强的省份试点证券集团诉讼制度。,17,第四部分 多元化诉讼对我国的启示,当下中国正处于急速转型时期,经济发展民生改善的同时也引发了利益群体的分化与对立,导致了诸多领域的社会矛盾。 尤其是现代社会中环境污染、生态失衡、公平市场秩序遭受破坏、消费者权益频遭侵害,这些都是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或集团性权益之保护的现代型纠纷,对社会稳定与社会和谐都构成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面对这类频频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学界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思路。有些学者提出群体性事件应当建立多元化的诉讼纠纷解决机制。,18,1、有学者提出群体性纠纷的诉讼解决可以借鉴美国的集团诉讼模式。 但是在推动集团诉讼的主要是律师,而不是受害人。由于美国特有的胜诉酬金制度, 律师经常能够通过代理集团诉讼获得巨大利益。为此,实际提起的集团诉讼绝大多数是律师在背后促成,甚至是由律师首先发起的。由于集团诉讼过度依赖律师的牟利动机, 而律师与其代理人存在利益冲突,消费者经常只能获得“打折”的补偿。 在诉讼进程中,集团诉讼存在集团成员的退出、和解、撤诉的认可等复杂问题,致使集团诉讼困难重重。 集团诉讼制度广遭诟病。,19,2、有学者认为应当通过行政机关提起民事诉讼 这种制度主要存在于行政机关执法相对发达的国家, 如北欧四国和英国。受制于有限的经费, 具有起诉资格的行政机关通常不会非常频繁地提起诉讼。在这些国家, 行政机关在起诉之前一般都会与违法企业进行大量的交涉, 只有在无法达成一致意向或者违法企业拒不服法时, 才会动用诉讼手段。,20,3、在我国,近年来主张借鉴和引进域外团体诉讼制度的学者越来越多。 法律明确赋予具备一定资格的团体组织以诉权 , 允许其为保护公益或有关的集团性权益而提起民事或行政诉讼的所谓 “团体诉讼 ”制度 。目前这一制度在各国诉讼理论中受到广泛关注并得到诸多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与实践的确立和认可。比如德国。 立法者通过法律明文规定的方式 , 使得一定领域中具有资格的某些团体享有当事者适格 ,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形式上由单一的法人而不是多数当事者来充当原告。,21,团体性诉讼纠纷的优点: 与个人相比团体具有更强的诉讼能力。团体诉讼通过将集团成员组织化的基本方式形成一个稳定的团体,具有共同利益的分散的个人作为团体成员通过的各种活动得以紧密联系起来,使得团体组织具有更强的诉讼能力,更能与处于强势地位的被告方抗衡。 团体诉讼相较于集团诉讼公益色彩更为浓厚;并且团体诉讼中的团体就是诉讼一方的当事人,经法院认可之后诉讼程序与一般的诉讼程序相同,并无特殊之处。团体诉讼具有诉讼程序简洁的优势。 一个专门性的组织负责团体诉讼,可以减少部门之间推诿。,22,团体诉讼之设想 团体诉讼 :群体性事件有效化解的一种路径章志远、高中红 (一)失地农民群体性事件团体诉讼机制之构建 农会的建立能够有效 实现农民尤其是当前日益增多的失地农民的联合,进而在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化解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出租车司机群体性事件团体诉讼机制 之构建 由出租车公司和出租车司机自发形成的出租汽车协会能够实现这一大众化产业中从业者的联合,进而在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化解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环境污染受害者群体性事件团体诉讼机制之构建 大量民间环保组织的涌现能够实现环境污染受害者的联合, 进而在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化解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23,4、对团体诉讼更评价 团体诉讼的制度运作既依赖于团体自身的健康成长,同时也能够通过搭建良好的平台而推动团体的快速发展。当下中国公益团体的生长与团体诉讼的运转是相辅相成的互动关系。 随着社会转型的进一步加快,利益的分化与重组将会更加频繁,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与冲突也会增加。当务之急是要为各利益群体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提供一种常规而富有理性的渠道,而团体诉讼无疑代表了这种努力的方向。 囿于当前团体诉讼司法地位的相对孱弱,团体诉讼究竟能否实际担当起有效化解群体性事件的重任尚待观察。,24,谢谢观看!,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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