陷阱合同4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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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合同样本 陷阱合同4篇 *目录. 陷阱合同. 商品购销合同陷阱. 租房合同须提防文本陷阱. 装修合同陷阱当下,装修市场可谓生气勃勃,但各种装修过程中欺诈现象也随之愈演愈烈,特别是在房屋装修合同中,许多商家在合同中设置陷阱,以下为这一问题汇总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在签订标准的家家装合同时,由于条款既多且杂,其中不仅有很多有关装修的专业内容,而且还包含了不少法律方面的内容,稍不注意,就会掉入陷阱,所以要特别注意以下几方面,这些都是容易出现纠纷的问题:1、 合同主体不明晰。合同中应首先填写甲方、乙方的名称和联系方法。这里应注意一个细节,很多公司只盖一个公司名称的章,你必须要求装饰公司将内容填满,并进行核对。还应注意签订合同的装饰公司名称,是否与同最后盖章的公司名称一致。如果不符,必须问明二者之间的关系,并在合同上注明。如此做的理由是一旦发生纠纷,一定要有装饰公司比较完整的法人登记情况,以备将来投诉起诉备用,省去查询的麻烦,而且能够找到确切的责任承担人。2、 装修工程书面文件不全。经双方认可的工程预算书,以及全部设计、施工图纸,均构成要件。有些装饰公司在与装修户签订装修合同时,这些书面文件不齐全,会给以后进行装修带来隐患。装修户应把以上三项文件及支付费用的单据妥善保存。3、 双方权利义务不清不全。合同中规定了为保证工程顺利进行,甲乙双方应做的工作。对于消费者来讲,尤其应注意合同中规定的上列几项:为确保建筑物安全,不能拆动承重结构的设备管线,应负责到房屋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如果在施工期间,该居室仍被装修户部分使用的,装修户应负责做好施工现场的保卫及消防等项工作。在不妨碍施工队正常作业的情况下,装修户可以随时对工程的进度、质量进行检查。4、 培养项末加入合同。很多装修户在装修前,对于装修旨意已做出一个预算,并按此费用去选择装饰公司。目前在装饰工程的实际履行中,增加施工项目的现象很多。一些装饰公司开始有意把报价做得很低,然后在形式后逐步增加,让装修户无法再找另外的装饰公司,只好同意他们的要求,使得最后的装修总价远远超出初始报价。所以装修户在合同签订时,最好经过多方了解,弄清自己所支出的费用与居室面积及施工项目所需的费用是否相当。对工程项目工程项目时,不考虑造价总是不补签合同,装饰公司工程做完后,趁机问天要价。因此,如果在减或其他因素,需对原合同进行变更的,装修户与装饰公司必须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的变更协议,与此相关的工期、工程预算及图纸都要做出变更,并经双方签确认。5、 材料进门不验收。位于装修材料品及价格等因素,目前大部分装饰公司都建议装修户选择“乙方包工,部分包料,甲方提供部分材料。那么在材料供应上,双方都应负一定的责任。消费者有义务按约提供材料,并请装饰公司对自己提供的材料及时检验,并办理交接手续。装饰公司无权擅自更换装修户提供的材料,如果发现问题应及时协调,采取更换、替代等补救措施,避免以后因工程质量出现争议时,装饰公司以装修户提供的材料不合格为借口,拒绝修理或赔偿。而对装饰公司提供的材料,装修户应进行检验,一旦装饰公司有隐瞒材料,或者使用不符合约定标准的材料施工的装修户有权要求重做、修理,更换,减少价款或赔偿损失等。6、 质量标准不清楚。目前各省市都制定了一些关于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承包发包及施工管理的规定,要求以家庭居室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以及当地制定的一些标准为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并在家居装饰合同中约定。如果合同中不做规定,一旦出了问题很难处理。商品购销合同陷阱陷阱合同(2) 一、弄清楚签合同的人(一)买受人购房人看房选房,可能是情侣或是两口子一起进行,也可能是儿子女儿为父母挑选,也可能是父母为子女早作打算,也可能是亲戚朋友陪同。但是,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候,商品房买卖合同上面填写的“买受人”却必须明确,因为这一栏填写名的人将要为这份合同承担责任。当然,也只有这个人才可以享有对房屋的权利。“买受人”一栏填写名的人:1.将要成为房屋产权证上记载的所有人。2.需要交付首付,申请贷款。3.遇有对方违约时,追究对方的责任。4.一旦违反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5.在取得产权证之前,合同可以证明房产是属于他的财产。(二)出卖人开发商开发商是楼盘的开发者,也是楼盘的大产权人,购房人购买了房屋之后,才能够从开发商手中分割获得“小产权”二因此,只有同开发商签约,您才能够顺利地接收房屋并获得产权。那么,如何确定与您签约的就是开发商呢?第一,签合同前,请您首先审查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的“出卖人”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记载的销售单位是否一致,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记载的销售单位就是楼盘的开发商。第二,您还可以查验营业执照正本或是上网查一下“出卖人”一栏填写的营业执照注册号、企业资质证书号和法定代表人是否属实。第三,您还可以核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的“出卖人”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记载的土地使用权人是否相同。第四,如果是现房,您还可以核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的“出卖人”与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所有权人是否一致。(三)代理人看房、选房、签约到交房的过程中,您经常会遇到开发商的“代理人”,比如,开发商会把销售事务委托给专门的销售公司或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面对这些代理人,您应该注意:1.弄清楚您要跟谁签约只有开发商才有权利、也有能力把房屋转让给您,因此您应该与开发商签约。具体说来就是看商品房买卖合同上“出卖人”一栏填写的单位是否为开发商,即是否为预售许可证上记载的售房单位。2.谨慎对待代理人签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代理人应该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只有这样,被代理人才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上“出卖人”一栏填写的单位不是开发商,而是销售公司或房地产经纪机构,在签约付款时请一定要三思而后行,以避免“付了钱、签了约,开发商却说从未签订过这份合同”的情况发生。3.查验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开发商通常会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作代理人,部分地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年度资质审查,并颁发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划分级别,通常一级经纪机构的注册资本比较雄厚,从业人员要求较高。二、三级经纪机构则条件逐渐降低。因此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上级别的记载可以初步判断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实力。同时还应注意查验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是否经过年检。4.要求查看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或代理机构没有委托书或超越委托书的授权委托范围签订合同,只有经过开发商的追认,开发商才承担民事责任。否则,开发商不承担责任。开发商有时也会委托销售公司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出卖人与购房者签合同,此时最关键的问题是在合同中明确:一旦房屋出现问题由谁来负责,应由开发商对房产最终负责。一旦遇到开发商委托代理人或代理机构进行销售,购房人一定要看清委托书中开发商委托的权限范围。如果出卖人授权代理人或代理机构代表开发商签,购房人一定要仔细审查一下授权书的正本,同时要求将该授权书作为合同的附件。5.索要开发商签盖章的收款凭证交付前款之后,一定要索要收款凭证,并且一定要索要由开发商签盖章的收款凭证,以证明前款已经为开发商所收取,以免发生代理人把房款“私吞”的情况。(四)投资商、发展商和承建商他们经常在广告、宣传材料上出现,但是他们都没有权利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二、广告、沙盘、楼书、样板间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很多购房的朋友心目中的房屋停留在五光十色的广告、沙盘和楼书所展现出来的“梦幻”状态,但是,即使不考虑开发商的刻意夸张和销售人员的信口承诺,通过电脑特技、色彩夸张、调整比例等方法而“炮制”出来的“梦幻”房屋与实际交付的房屋之间的差距往往也很大。因此一旦交房的时候,就会有购房人因为房屋与广告、沙盘、楼书、样板间不一致而表示不满,甚至引起纠纷或诉讼。无论是广告、沙盘、楼书还是样板间,它们本身都不是商品房买卖合同,除非您把它们写到合同里面,让它们成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开发商在广告中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这也不表明所有的广告条款都可以视为合同内容,只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广告内容才可能被视为合同内容:(1)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关于房屋及相关设施的广告条款;(2)广告条款内容具体确定;(3)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人影响。证明一个条款同时符合这三个条件的举证难度比较大,例如,购房者很难证明广告内容是否属于“开发规划范围内”。至于样板间,如果您没有仔细地记录样板间的各项数据,到交房的时候,样板间已经“了无踪影”了,查无对一证,您也无法证明所交的房屋与样板间不一致。更何况开发商往往还会在文件的角落里面写上诸如“图例仅作示意用途,如有修改,恕不另行通知”,“房地产商对本广告内容之正确性或完整性并无作出任何保证,亦不负任何责任”、“一切资料均以政府最后批准之图则及法律文件为准”之类的免责文。对付上述情况的唯一方法是:要求开发商把您认为最重要的内容都写进商品房买卖合同,只有写进了合同,您才有权利要求开发商履行。三、签约前应当审查的文件如果在签订认购书之前,您已经仔细审查了各种文件,那么在这里就不用再做审查了,不过仍然需要把相关重要文件的编号和颁发机构仔细地记载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如果在签订认购书之前,您没有机会审查各种文件,或是开发商承诺日后提供,那么请您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按照前面所介绍的方法,仔细审查这些文件。四、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候,开发商可能会拿出一份写着“xx市建委制xx市工商局监制”样的合同,上面还有政府统一编号,要求您签,还有可能直接告诉或间接暗示这份合同是不能更改的,在这个时候,请您不要被“吓住了”。(一)范本并非不能改合同是当事人合意的结果,只要当事人自己签订的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律就不会加以干预。政府出台“合同示范文本”,并印制统一合同,仅是推荐使用,而非强迫使用,更不能限制当事人的自主决定。开发商拿来的“不能改”的合同范本很可能就是自己拟定或已经填好空的合同,条款的内容可能损害购房者既得利益或剥夺购房者的权利,遇到这样的情况,一定不要随意妥协。(二)范本的具体内容需要细化“示范文本”只是范本,只对合同起示范作用,里面的条款还需要双方进一步的约定,如果考虑不周全而轻易签署可能会使自己陷入被动。为了保障当事人的自由选择权,合同文本中设有很多空格和空白行,购房人签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对合同空白处的内容进行选择,在空格或空行部位填写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如不作约定或以补充协议形式另行约定时,应划掉空格或空行部位,避免留下后患。合同中涉及选择的,自行约定的内容优先于示范文本中的固定条款。(三)仔细阅读范本的每一个条文再签范本的每一个条文都涉及双方的切身权利和义务,因此对于每一个条款都要仔细阅读,否则,一旦签就要承担责任。尤其是合同中的空白处已经被开发商填写好的情况,这样的内容仅代表房地产商一方的意愿,购房人有权不接受。不清楚的地方可以要求开发商予以解释对于合同条款含义不清楚的地方,一定要要求开发商予以解释,必要的时候将开发商的解释写人合同,以免糊里糊涂地丧失自己的权益。(四)对自己不利的地方要力争修改由于开发商和购房人处于不平等的谈判地位,因此开发商会以拒绝签约为要挟,拒绝对自己提出的“范本”进行修改,遇到这样的情况应当据理力争,并号召其他购房者共同谈判,删除对自己不利的条款。(五)事先准备一份示范文本建议您在买房子之前准备一份示范文本,在签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候可以拿出来和房地产商提供给您的合同做一下对比,看看有没有被“偷梁换柱”。五、补充从认购到签约的整个过程中,开发商随时会拿出几张小纸片要求您签,对于这些小纸片,请您不要小视。在法律上,这些小纸片就是“补充协议”,其内容可能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作出修改或变更,即使起诉到法院,法官也会认定这种修改或变更的效力。因此,在这些小纸片上签之前,请您仔细阅读上面的每一个条款,了解条款的含义和后果,如果难以接受,就要坚决拒绝,以免为自己增添麻烦。对于那些拿不准的条款,最好能够向专业律师咨询,以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六、避免模糊约定模糊的约定最终可能导致购房者的权益受损。比如,房地产商的广告中表示卧室将采用中空玻璃。购房者咨询的时候,销售人员可能回答“卧室的整个窗户的玻璃都是中空的”,但是购房者并没有要求房地产商将之写人合同条款。等到了交房时,购房者很可能发现卧室窗户只有下面一小部分是中空的,而上面却是普通玻璃等等。这时候如果诉至法院,法院就很有可能以“约定不明”驳回购房者的诉讼请求,因为合同并没有约定整个玻璃窗都是中空的,也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曾经有一位销售人员作出过承诺。因此,购房者一定要尽力将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每一个条款的含义都约定清楚,避免模糊约定,只有这样才能切实保障自己的利益。但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太多了,想要把任何问题都约定清楚谈何容易。七、难以生效的合同(一)无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例如开发商和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给第三人使用,导致购房者无法取得房屋,购房者有权请求确认开发商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发生了这五种情况,商品房买卖合同当然无效,您完全可以不必履行,即使对方要求您履行,法院也不会支持对方的请求。6.销售人员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通常,遇上了这样的情况,您可以发出通知,询问开发商是否愿意为此事负责,如果开发商在1个月内不予理睬或明确表示拒绝,您只能起诉代理人要求赔偿;如果开发商表示愿意为此事负责,商品房买卖合同就是有效的,开发商就要按照约定把房屋交付给您。不过,通常情况下,只要没有好处,开发商是不会选择后一种做法的。7.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的;也就是说,如果您买了开发商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子,这表明房屋最终是无法办理产权证的,这时候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只要是在起诉前,开发商都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您的要求一定会得到支持。(二)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后果商品房买卖合同无需继续履行,开发商(第b种情况下应为销售人员)应当返还已经交付的购房款,并赔偿损失。(三)可撤销的商品房买卖合同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例如,开发商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如果遇到了以上情况,即使合同没有约定,您也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过这种撤销权必须在您知道存在上述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后,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再履行,开发商应当返还购房者已经交付的购房款,并赔偿利息和损失(包括因此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八、解除合同的权利(一)约定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是购房者与开发商共同约定的结果,如果双方愿意,也可以共同达成解除合同的协议,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二)法定解除约定解除需要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但是在有些情况下,如果对方已经违约,合同继续履行对于守约一方“百害而无一利”,守约一方就可以单方面要求解除合同,法律列举了守约方单方面解除合同的一些情况: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3.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4.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5.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6.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7.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8.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9.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3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10.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1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购房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三)解除权行使的期限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解除权行使的期限行使解除权,如果没有约定,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1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四)解除权的行使方法如果没有特别约定,行使解除权,只需通知对方即可。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如果对方有异议,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五)合同解除的后果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购房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提示(六)别忘记解除贷款合同和保险合同除了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外,购房者往往同时还会与银行和保险公司分别签订贷款合同和保险合同,如果您已经通知开发商解除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一定不要忘记同时通知银行和保险公司,办理解除贷款合同和保险合同的相关手续。否则,仍然要承担还款责任或支付不必要的保费。九、如何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一)最彻底的办法:退房“退房”是一种最为彻底的办法,从此以后,与开发商再无关联。在法律上,购房者要求退房,关键之处在于断绝与开发商之间的合同关系,可以提出这样几种请求:1.宣布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2.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3.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这三种方法的适用条件、行使方法和法律后果等,详见前面的两个问题。(二)最坚决的办法:继续履行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因此只要不被当事人取消,就一定要“进行到底”。因此如果您对房子实在是满意,而开发商却没有兑现,那您可以坚决地要求开发商继续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必要的时候可以诉诸法律。这个时候请您注意,首先要向开发商作出书面的通知,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最保险的办法是直接把拟好的通知交给开发商的工作人员,然后请他签,表明已经收到了通知。记得要同时记录这位工作人员的头衔,最好找级别比较高的经理、销售部主管等,因为他们不像销售人员那样流动频繁。如果对方坚决不签收,还有一个办法:查找开发商的所在地址,给他发一封挂号信,记得保留好回执。通知中最好给开发商的继续履行限定一个最后时限,到了这个最后时限,如果开发商还没有履行,您就可以向法院要求判决开发商来履行合同。(三)最无奈的办法:修理、改进如果是一些小毛病,您又不想退房,那就只能采取这种无奈的办法了。具体的方式可以是口头要求对方修理或改进,但是如果口头方式不管用,还可以借用上面介绍的发书面通知的方式。由于开发商可能会将楼盘委托给物业公司打理,因此在提出要求的时候,一定要“咬住一方不放松”,以免被当作“皮球”踢来踢去。(四)最万用的办法:索赔无论您选择采用上面的哪一种方法,只要对方违约了,您都可以要求对方进行赔偿,因此这种方法是最万用的。根据您在合同中的约定不同,索赔的方法也有所不同:一种情况是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了“如果开发商(就是开发商违约的情况),应当向购房人赔偿xxx元违约金(或是已经交付房款的xx%)”。这种情况下,只要开发商违约,您就可以要求开发商按照约定的数额进行赔偿,如果对方不给,可以理直气壮地向法院起诉。另一种情况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如果开发商(就是开发商违约的情况),应当赔偿因此给购房人造成的损失”。如果是这种情况,您首先要准备一些材料,就是证明自己存在损失的证据,比如发票之类的。(五)不能追究责任的情况:不可抗力现实生活中,总会发生一些大家都无法预见,也无法避免或克服的情况,最典型的就是地震或是战争,遇到这样的情况,对方就是想履行也是有心无力,如果还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未免有些不太公平。因此法律规定,如果发生了类似事件(法律上的名词叫做“不可抗力”),未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免除违约责任。但是,开发商也可能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把“不可抗力”的范围无限扩大,借此来逃避责任。比如说约定“施工中遇到异常困难及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或“市政配套的批准与安装出现延误”属于不可抗力,开发商可以免除责任等。而这些问题是开发商开发楼盘之初就应当解决的,不能算作不可抗力。遇到这样的约定,请争取删除。此外,开发商还可能约定某些“特殊情况”下免除违约责任,这样的条款也应当争取删除。但是在双方地位不平等的条件下,删除有时候是无法做到的,那就要请您三思,是否还要签订这份合同,毕竟开发商还是有所顾虑才会在合同中增加这类条款的,日后难保会发生这些情况。十、不要忽视合同附件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后面,往往会附加很多文件,请不要因为是“附件”而忽视这些文件。因为合同条款大多是概括性的规定,对于一些细节往往无法描述,而恰恰这些细节关系到购房者最终的舒适和方便。合同附件则可以补充这种不足,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合同附件应该是越详尽越具体越好。合同附件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有机组成部分,因此您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签名之前,一定要仔细阅读附件中的每一句话。合同附件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房屋平面图及在整个楼栋中的位置图;2.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3.该商品房取得抵押权人同意销售的证明及抵押当事人的相关约定;4.计价方式与房款的其他约定;5.付款方式及期限的约定;6.装饰和设备标准的约定。如果您认为还有其他文件应该写人合同,也可以要求把这些文件作为附件,附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后。十一、谁先签商品房买卖合同是由双方共同签署的,就存在一个谁先签的问题。通常情况,售楼人员会要求购房人先签,然后说要拿走让领导签盖章,这种做法可能会令您处于不利的境地。合同必须在双方签之后才生效,但是,合同签订之后,并非全都即时生效。合同何时生效,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写的是“本合同自双方签之日起生效”,将使先签的一方处于不利境地,因为后签的一方可以借故不签而主张合同无效。因此,如果属于这种情况,购房人要特别注意避免自己先签,保留主动权。最公平的做法还是双方在现场同时签。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写的是“本合同自合同备案之日起生效”,那么谁先签的后果都一样,在这种情况下,购房者最应保证的是及时去办理合同备案,这个问题在下一个部分介绍。十二、网上签约为了使买卖行为更加透明化,在部分地区已经开始实行网上签约制度,房屋交易将实行网上签约和网上公示。在北京,从XX年1月1日起,市民可通过北京市建设网和房地产交易管理网查询现房项目、楼盘和房屋销售状态及成交均价等信息,并在网上签约。签约后,购房人可凭打印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设置的密码和合同号,登录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查询所购房屋的网上签约情况。联网打印的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也成为办理产权证的必要文件。明年起,购房者可在网上查询现房楼盘、房屋销售状态及成交价等,实行现房网上签约,将使买卖行为更加透明化。(一)网上公布的5种信息1.商品房现房项目相关信息,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号、房屋所有权人名称、房屋坐落和发证日期;土地所有权证号、土地用途及年限。2.楼盘表信息,包括楼栋的层数、总建筑面积。3.每套房屋的房号,建筑面积(XX年1月1日后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房屋)。4.用不同颜色对楼盘房屋已认购、已签约和未签约的状态进行标示。5.退房情况。(二)网上签约后户主不能随意改为防止房屋炒作,现房买卖网上签约时,认购和签约的购房人名称不得随意变更,因此,购房者一定要事先考虑好在合同上签谁的名。(三)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原则上,在任何情况下,买受人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四)开发商违规行为将公示如果房地产商有任何违规行为,还将被管理平台的信用系统公示,严重的还会停止该开发企业网上签约系统的运行。(五)网上签约流程现房合同网上认购和网上签约程序参照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签约的相关规定和程序执行,但考虑到购买现房的特殊性,购房者可按以下流程执行,避免上当受骗。网上签约流程图:1.看房购房者可要求开发商提供项目的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大产权证原件,尤其注意土地使用证他项权利一栏是否有记载。2.查询可通过北京市建设网和房地产交易管理网查询现房项目、楼盘和房屋销售状态及成交均价等信息。3.验收拿着开发商提供的质量分户验收表,委托律师或相关专业人士去房屋现场验收。4.签约前签订协议时,一定要考虑清楚买房人名称,因为为防止房屋炒作,规定在网上签约时,认购和签约的购房人名称不得随意变更。5.注册现房销售方在网上签约前须到市建委办理用户注册手续,并补录销售项目初始登记的相关信息后方可签约。6.签约签订现房合同,仔细斟酌每一条款,避免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上陷入开发商设计的圈套,可请有关律师参与签约。租房合同须提防文本陷阱陷阱合同(3) 中国消费者协会推出的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承租居间合同推荐文本非常有针对性,如果能够推广使用,可以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们在日常工作中接触到大量的事例,大多是由于经营者采用不平等格式合同或者利用消费者没有合同意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租赁市场所使用的合同大多数是由经营者起草的格式条款,一旦出现争议,消费者往往没有凭证或仅有一份经营者提供的格式合同,不法经营者却以无合同或不利于消费者的合同内容做为托辞,不服务、不退款,甚至反诬消费者违约等。现在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很强,所以不签合同的现象不多,大多是被不法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来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看房费上有猫腻关于看房费的问题,有的租赁中介大多在合同中约定:看房后支付看房费。消费者一般理解为只有找到自己满意的房屋后才能付款,但是在实际看房的时候往往是看一处房收一次看房费,满意不满意都收费,甚至到了看房的现场发现房主不在也收费,还有的是雇佣其他人员冒充房主做“托”来坑害消费者,提出一些消费者无法接受的条件甚至苛刻的要求来导致消费者无法租赁成功,其实是根本就没有确实的房屋提供给消费者。针对这一情况,中消协的推荐文本中约定:中介为消费者寻找的房屋不满足消费者提出的必备条件或者消费者不满足出租人提出的特别条件要求的,消费者有权拒绝签并拒绝支付看房费。中介费说法很模糊某些中介在和消费者签定的合同中没有明确收取的是何种费用,只是笼统地称为中介费。消费者签定了这样的条款以后,中介会以各种名目来要钱。针对这一情况,中消协的推荐文本中约定:除看房费、佣金和居间活动费用外,中介不得向消费者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律师提醒广大消费者所有的合同文本都是可以修改的,有些合同还包括留待双方约定或补充的空白行,不仅合同的空白部分要协商后签订,就连合同已经印刷完成的部分也是可以更改的。法律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合同的签订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对方签订自己拟订的合同。而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房屋中介一般总是站在维护自己利益的立场上,事先拟订填好本应双方协商约定的内容,制作成格式条款。消费者一旦签订了格式合同也不必惊慌,法律对于那些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格式条款的处理早有规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装修合同陷阱陷阱合同(4) 现在社会业主与装修公司的纠纷频发,装修陷阱让许多业主吃了闷亏,真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下面是由整理的一些常见装修合同陷阱,希望对您有帮助,仅供参考!一、装修合同签订前陷阱与装修公司签订合同前必须有装修公司提供详细的报价单,需要注意的是,应该要求装修公司尽量详细的在报价单中标明每个项目的具体工程量,特别是在水电路改造这样的项目中,特别要避免装修公司使用“按实际发生算”这样模糊的描述,因为,同样实现你所要求的水电改造项目,不同公司的工程量可能是不一样的,让装修公司给出具体的工程量,这样更方便你在不同公司的报价中比较,你可能会发现,同样的电路改造项目,有的公司出的工程量是80米,而有的却是100米,因为合理的设计可以让你以更少的改造量实现一样的结果。所以不但应要求装修公司给出具体的工程量,而且应该约定报价单中预算工程量应该和最终结算工程量的误差值在10%之内,否则差价由装修公司来承担(这条约定在很多专业水电改造公司的合同中都有)。二、常见的装修合同陷阱现在的装修公司有很多家装设计师在设计的时候故意增加一些装修项目,如,不需要做梁的地方增加一个梁,不需要的地方非要吊顶。这样一下来整个房屋的装修报价就高出了很多,相对来说装修的报价也就高出了很多。设计师这样做的目的是如果提高了装修报价,那么设计师所获取的提成也就高了很多。我们业主在装修房屋的时候一定要明确自己的居住需求。如果在装修设计的中发现造价较高,有没有很大的实际价值的项目,在装修设计的时候一定要坚持自己的要求。现在很多建材商家都和设计师是私下约定好了的吗,只要是装修设计中使用了建材商家的材料,那么建材商家就会给设计师一定的回扣。很多设计师在设计装修的时候就会故意使用这些有回扣的材料。即便有其他价格比较便宜、装饰效果更好的装饰材料,设计师在设计中也不会采用,结果让消费者花冤枉钱。三、如何识别装修合同中的陷阱装修合同需谨慎,拿到房子的时候,很多人第一时间先想到的,就是找个装修公司,全包或是半包给装修公司,自己既可以省事,装修出来的效果也要比自己这个门外汉要好。装修是一门大学问,装修公司确实更加拿手,但他们有时候在装修合同中使用种种陷阱来谋取更大的利益。为了让我们的装修更加的顺心也更加的省钱,我们对装修合同中的陷阱一定要多加注意,西安装饰网提醒您千万不可落入装修公司的无底洞中,投入巨大的人力和物力,却得不到想要的效果一,在装修设计费上大做*,增加不必要的费用。很多装修公司会有意的增加一些装修的项目,在测量家居面积时会多报,在装修事项上会多报甚至谎报,以此来增加工程量,使装修的费用更加的高。所以在找装修公司前,我们不妨先对自己的房子进行大体的测量,比如看一下哪里需要改动的,房子套内面积一共有多少,并且对装修中的一些建材做一些价格上的市场了解,这样才能够有底气与装修公司在装修的具体事项上讨价还价。同时我们也可以多参考一些装修的图片和式样,同时参考已经设计好的房子,做的有效的成本控制。二,将不必要的装修条目细化,以此来增加收钱的名目,达到敛财的效果。有时候装修公司会把一个项目化分成多个单项来报价,比如墙面,他会分成底漆、面漆、磨平等小项,虽然每项的价格不高,但是加起来却是一笔不扉的费用,所以我们一定要注意装修合同中的每一个小项,不可让装修公司钻了空子。四、装修合同签订注意事项签订装修合同是日常生活中一项重要的法律活动,合同条款是否完善直接关系到发包方的切身利益。为了尽可能保护发包方在装修合同中的合法、合理利益,对于相关条款应明确约定,所以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谨慎。(一)装修合同之承包方资格审查作为发包方,为预防欺诈,应了解承包方主要的情况:1、确认承包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真实与合法,是否是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是否具有从事民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资质,资质等级符合本次施工的要求。2、确认签约人的资格,若是委托代理人是否具有授权委托书。3、了解承包方的经营范围、社会信誉等以确定其履约能力,必要时可以去参观发包方正在施工的装修现场。(二)装修合同之材料在合同中关于材料应进行详细的约定,如可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应在材料运到施工现场前通知发包人,并接受发包人检验。承包方提供的材料和设备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同时必须符合国家环保标准。若承包方提供的材料和设备不符合标准,应当立即更换和重做。(三)装修合同之工期在合同中,应对工期进行明确的约定,承包方应按期完成工程。如果因发包人未按约定完成其应负责的工作而影响工期的,工期应当顺延。但如因承包人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无故中途停工而影响工期的,工期不顺延。(四)装修合同之质量装修合同中,作为承包方,应注意对承包事项的基本信息进行准确、详细约定,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质量标准施工。1、对于产品质量标准应进行明确约定,按国家制定的施工及验收规范为质量评定验收标准,以避免产品质量标准方面发生争议。2、承包方应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按照发包方认可的设计、施工方案和做法说明完成工程,确保质量。(五)装修合同之检验为保障发包方的合理利益,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对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装修合同应约定,工程竣工后,承包方应通知发包方验收,发包方在合理时间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如果发包方不能在规定时间内组织验收,及时通知承包方另行安排时间验收。若发包方在验收时发现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可要求承包方赔偿或返工。(六)装修合同之保修期为了保障发包方的利益,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保修期,保修期在验收合格后起算,双方可在验收合格后填写工程保修单。(七)装修合同之价款为了避免风险,应特别注意在装修合同中对价款支付时间、方式、违约责任等进行明确约定。1、明确约定款项的支付方式,如以现金、汇票或是支票,分期支付制。2、明确约定款项支付时间,开工前发包方支付相当于总价款20%的工程款;完成50%的工程量后,支付相当于总价款30%的工程款;竣工验收后,支付总价款50%的工程款。因此,订立合同时,建议发包方根据实际情况对工程概况、违约责任、管辖地等约定清楚,以降低合同履行风险和保证合同顺利履行,并尽可能保障自身的合法、合理利益。五、合同注意事项1 选择正规的家装公司,签订合同之前,业主应先审查装饰公司的手续是否齐全。2 参观装饰公司正在施工的装修现场,检查工地施工工艺以及工人的素质,还应该着重检查施工工地的管理、卫生和防火情况。3一般装修公司会对减项有约定,即如果业主要求对合同2约定的工程项目减项也需要支付该项目一定百分比的费用,这样很多时候在装修中如果业主修改装修方案就会成为减项,而需要额外支付装修公司费用,建议把此条款改为对装修总款额的的约定,比如约定业主不能减项以使整个工程费用低于多少钱。4对装饰公司提供的设计方案要有详细的设计样图。预算报价,客户应该严格审定,如有可能找相关专家咨询。如果委托装饰公司选择建材的话,装饰公司一般会提供预选的材料样品,客户应该保存以便日后检查对照。5在签订合同时,应详细注明施工工期、几次验收程序(包括材料、隐蔽工程、局部和整体验收等)、详细制作过程的说明、甲乙双方各自提供的材料的明细表和日期等,同时还应约定好违约金的赔付比例。在约定装修的材料标准时,一定要非常细致,包括外墙、内墙、顶棚、地面、厨房、卫生间、阳台等,每个部位使用材料的品牌、型号都要清楚标明,不能笼统地用“国内名牌”、“国际名牌”之类的眼。6验收方式可在合同上约定由政府质检站来验收,这样你就可以不为请质检站而另付费用。7合同要由法定代表人签订,如有委托代理人的,需要复印委托书,同时向装饰公司索要工商执照的复印件和资质证明的复印件,这两个复印件都应该加盖公司章,还要索要项目经理和工程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公司正式职工的工作证复印件以及联系电话。8交付的工程款要由业主亲自交到公司财务,并索要建筑安装专用发票,尽量防止出现其他人代收工程款的情况。9工程完工后不同的项目有不同的保修期,客户可依具体情况与公司商议,保留原证件或扣留部分工程款作为装修的质量保证金,10上述装修合同有三种形式:即承包人包工包料,部分包料,承包人包工、住户自己包料,在装修中还应注意以下几种情况,装修公司包料的,要向其索要购买的材料明细表、合格证、发票;业主自己包料的,选用的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中文标志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厂名、厂址等,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装修材料。11另外,在装修工程竣工后,空气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检测不合格的,如属承包人的责任,承包人应返工,并承担相应损失。12 预算项目变更时,双方应该重新签订协议。我们在装修的时候要对目前的装饰建材市场有个大致的了解。那种材料合适我们的房屋,这些材料的零售价等等,我们都要做到心中有数。如果消费者在设计中坚持自己的想法,删去了多余的设计,而且选择的材料又比较便宜,设计师仍有办法来增加预算。即在测量时,有意多报、谎报,加大工程量。例如在计算涂刷墙面乳胶漆时,没有将门窗面积扣除,或将墙面长宽增加,都会导致装修预算的增加。面对这种情况我们可以在合同中注明,装修费以实际发生金额来计算,多退少补,这样您在工程验收时,可以将工程实际发生面积再仔细丈量一次,并依据这个数据来付工程款。六、装修合同索赔(1) 索赔事件发生7天内,索赔方向被索赔方发出要求索赔的通 知书;(2) 索赔方在发出索赔意向后7天内,向被索赔方提交全部和详细的索赔资料(3) 被索赔方在接到索赔资料后7天内给予书面答复或要求索赔方进行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被索赔方在7天内未作答复,则视为该项索赔已被认可。七、如何正确签订装修合同关键词一:合同公章签订合同一定要明白合同的主体甲方、乙方。注意联系方式一定要写清楚(如图1),且在盖章的时候特别要求:不仅要盖公司名称的章,还要把装修公司的名一并写上,不能一个章子就算了,而且公司的章要与所签订合同的装修公司名相符合,不能有半的差错。(如图2)如果不符,必须问明二者之间的关系,并在合同上注明。如此做的理由是一旦发生纠纷,一定要有装修公司比较完整的法人登记情况,以备将来投诉或起诉,省去查询的麻烦,而且能够找到确切的责任承担者。关键词二:明晰报价说完合同盖章、主体身份确认的问题,下面我们来讲一下装修合同中具体事项应该注意的问题:装修公司一般喜欢装修的总体报价,混淆材料笼统报价,混淆概念多算费用。签合同时将某一材料笼统报价计算,施工时更换单项材料,从中赚取差价。比如:只说五金件总价多少钱,并没有说明五金件具体用什么品牌,业主在此忽略了,装饰公司从其中以不同的材质赚取差价。此外,还会炮制一些不具体或可多种解释的条款,来糊弄业主。业主在签订合同时候特别要注意这一项,要明确材料,注意仔细询问清楚,并且明确标明。关键词三:一个都不能少对于装修过程中材料的增减情况一定要提前写入合同,切不可在装修的过程中增减材料,造成装修最后超出预算。如果在施工的过程中,因为施工项目的增减或其他因素,须对原合同进行变更的,消费者与装修公司必须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的变更协议,与此相关的工期、工程预算及图纸都要做出变更,并经双方签确认。 特别提醒:与装饰公司签订合同,一定要详尽,书面文件一定要齐全,经双方认可的工程预算书以及全套设计、施工图纸,均为合同的有效构成要件。业主一定要与装饰公司签订好并且保护好,不要丢失了,另外消费者应把以上三项文件及支付费用的单据妥善保存。装修合同是家装质量的约束凭证,也是避免家装纠纷的保证书。因此,签订家装合同时一定要在全面考察市场价的基础上,对于装修流程、所需建材、详细价格、基本工艺等都要有一个大致了解,对协商到的设计和施工都要写入合同或补充协议里,做到细致入微,才能将装饰公司挖的“陷阱”彻底铲除。业主在签订合同之前一定要详细了解情况,切不可疏忽大意,可以多问问有经验的人和装修过来人,确保合同签订万无一失。编辑推荐: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定金条款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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