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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证券合同 证券合同: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 甲方(投资者)姓名:_身份证号码:_上海股票帐号:_深圳证券帐号:_乙方: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_证券营业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甲乙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证券交易及其他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第一章双方声明第一条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1,甲方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和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禁止或限制其投资证券市场的情形.2,甲方保证在其与乙方委托代理关系存续期内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均真实,有效,合法,甲方保证其资金*合法.3,甲方已阅读并充分理解乙方向其提供的风险提示书,清楚认识并愿意承担证券市场投资风险.4,甲方同意遵守有关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5,甲方已详细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并准确理解其含义,特别是其中有关乙方的免责条款.第二条乙方向甲方作如下声明:1,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具有相应的证券经纪业务资格.2,乙方具有开展证券经纪业务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的证券交易提供相应的服务.3,乙方确认其向甲方提供的委托方式以双方约定的委托方式为准.4,乙方遵守有关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二章开设资金帐户第三条甲方开设资金帐户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同名证券帐户卡,并按乙方要求填写开户资料.由于甲方提供的前款所述资料引起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第四条甲方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入其资金帐户.第五条甲方开设资金帐户时,应同时自行设置交易密码和资金密码(以下统称密码).甲方在正常的交易时间内可以随时修改密码.第三章交易代理第六条甲方可以通过第二条第三项约定的委托方式下达委托.第七条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服务:1,接受并忠实执行甲方下达的委托;2,代理甲方进行资金,证券的清算,交收;3,代理保管甲方买入或存入的有价证券;4,代理甲方领取红利股息;5,接受甲方对其委托,成交及帐户资金和证券变化情况的查询,并应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清单;6,双方依法约定的其他事项;7,证券监督管理机关规定提供的其他服务.第八条甲方进行柜台委托时,必须提供委托人(指甲方本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下同)身份证,甲方证券帐户卡和资金帐户卡.甲方进行自助委托,必须输入正确的密码.第九条当甲方委托未成交或未全部成交时,甲方可以变更其未成交的委托.第十条甲方应在委托下达后三个交易日内向乙方查询该委托结果,当甲方对该结果有异议时,须在查询当日以书面形式向乙方质询.甲方逾期未办理查询或未对有异议的查询结果以书面方式向乙方办理质询的,视同甲方已确认该结果.第十一条当甲方需选择乙方作为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证券的指定交易代理机构时,双方需另行签定有关协议.第四章资金存取第十二条甲方依法享有资金存取自由.甲方从乙方提取资金时,除非甲乙双方另有约定或甲方另有指令,乙方必须及时办理.第十三条甲方可以通过乙方柜台存取资金.甲方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存取资金,但应按照乙方的要求办理有关手续.其他方式由乙方依法提供,其含义由乙方负责解释.第十四条通过乙方柜台提取资金的,应提供取款人身份证,证券帐户卡,资金帐户卡,并输入正确的资金密码.乙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务院证券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为甲方办理取款手续.但当甲方资金帐户出现大额异常变动时,乙方有义务予以关注并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关报告.第十五条甲方提取资金每笔数额,每天存取次数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当第十三条第二款所指的其他资金存取方式无法进行时,甲方应在乙方柜台办理资金存取手续.第五章变更和撤销第十七条当甲方重要资料变更时,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并按乙方要求签署相关文件.第十八条甲方撤销指定交易,需另行签署有关文件.第十九条除非甲方有未履行交易交收义务等违约情形,甲方可随时撤销其在乙方的资金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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