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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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秘知识/规章制度 衡阳市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我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城乡特困家庭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XX10号)、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民发XX158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XX3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制度是对因患重大疾病造成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城市低保等特困对象和农村特困家庭给予适当补助,以缓解其因病致贫程度的一种制度。建立医疗救助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自救互助为主、政府救助为辅的原则;(二)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的原则;(三)低标准起步、逐步扩展、分类施救的原则;(四)属地管理的原则;(五)城乡一体、整体推进的原则。第三条 凡持有衡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衡阳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衡阳市农村特困户救助证和衡阳市农村五保供养证的城乡特困家庭成员,以及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因患大病个人难以承担医疗费用并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需要特殊救助的对象,均属医疗救助的范围。救助对象疾病的种类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第四条 属于救助范围的城乡特困居民,因患大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过高,以致难以维持家庭基本生活的,政府给予适当救助。第五条 救助对象全年个人累计享受城乡医疗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规定的医疗救助标准,个人享受医疗救助原则上一年一次,个人享受补助金额一般不得超过XX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元;两人以上患大病的家庭享受补助金额一般不得超过4000元,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助。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提交城乡医疗救助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户口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二)衡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衡阳市农村特困户救助证和衡阳市农村五保供养证或当地政府规定的证明其他特殊困难群众身份的证明、证件;(三)当年已支付的大病、重病的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及必要的病历资料;(四)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农村合作医疗的申请人,需提供医疗费用报销凭证或补助凭证:(五)单位已报销医疗费的凭证和已享受政府其他医疗救助和社会互助帮困的情况证明;(六)其他应予提供的证明材料。第七条 审批程序(一)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组织人员调查核实、民主评议,予以张榜公示(第一榜)。公示无异议后,填写城乡大病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签出意见后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的城乡大病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和相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根据需要,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城乡医疗救助条件的,在城乡大病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中填写救助意见和建议救助金额,报县(市)区民政局核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说明理由并通过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告知申请人。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对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审核结果第二次张榜公示。(三)县(市)区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对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城乡大病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和相关材料进行请审批表中签署审批意见;对不符合城乡大病医疗救助条件的,说明理由并通过基层单位通知申请人。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对县(市)区民政局的审批结果第三次张榜公示。第八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救助基金主要地方财政预算安排;上级转移支付补助;社会捐赠以及其它资金。(一)各县(市)区财政每年年初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情况安排城乡大病医疗救助资金,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城乡大病医疗救助资金预算安排数按辖区内人口总数计算,县(市)每人每年不得低于0.2元,区每人每年不得低于0.5元。(二)市级财政按全市未实行农村合作医疗保障的县(市)区人口数每人每年0.1元的标准预算安排城乡大病医疗救助资金,对县(市)区城乡大病医疗救助给予适当补助,已实行农村合作医疗保障的县(市)除外。具体补助办法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各地城乡大病医疗救助人数、财政状况以及工作绩效等因素确定。(三)上级医疗救助金转移支付补助。城乡大病医疗救助资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对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城乡大病医疗救助资金当年节余的,结转下年度使用。预算资金应随全市经济发展水平逐步提高。(四)社会捐赠以及其它资金。第九条 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民政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财政、卫生、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积极配合,共同抓好落实。(一)民政部门具体负责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和发放。(二)财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制定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落实城乡大病医疗救助所需资金和必要的工作经费,并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三)卫生部门加强对提供城乡大病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对在诊断、治疗、处方等就医环节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者,应予严肃处理。(四)劳动保障部门做好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制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衔接工作。(五)审计、监察、财政部门负责对城乡大病医疗救助资金实行财务审计和监督,确保城乡大病医疗救助资金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杜绝挤占挪用等违纪违规行为。(六)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相关情况,配合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工作机构的调查。第十条 对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应如数追回,并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具体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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