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收物品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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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秘知识/规章制度 没收物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没收物品的管理,规范我局纤维行政执法行为,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局业务室负责建立没收物品交接、管理工作制度,设立专用场局,确定专人负责保管没收物品,依法处理没收物品,杜绝假冒伪劣产品再度流入某地场。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截留、调换、私分、变相私分没收物品,不得擅自拍卖、买卖没收物品,不得在本单位内部低价处理没收物品。第三条 依法没收的物品,应当向行政相对人出具没收物品清单。没收物品清单一式三份,一份交行政相对人,一份附卷,一份交没收物品保管人。没收物品清单应当注明没收物品的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没收时间等内容,并由行政相对人和承办人员分别签字或盖章。第四条 案件承办人应在没收物品后三日内将没收物品、没收物品清单交保管人员。保管人员在核对后办理交接手续。经过检验的没收物品,检验报告复印件应一并交保管人,作为处理没收物品的参照资料。没收物品和没收物品清单记录不一致,保管人员有权拒收。第五条 业务室对接管的没收物品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没收物品出库应经主管局长审核批准,办理出库手续,并开列清单,存档备查。第六条 处理没收物品,根据没收物品的不同性质采取销毁、拍卖或其他法定的方式。第七条 下列没收物品应当销毁:(1)危及人体健康的;(2)没有使用价值和回收价值的。销毁没收物品必须有2名以上纤检执法人员参加,制作笔录,记明销毁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销毁物品的名称、种类、数量等内容。需要拍照或录像的,应当拍照或录像。销毁没收物品必须符合国家环保、消防、卫生等要求。第八条 经检验有一定使用价值的没收物品,可以标明“处理品”或作必要的技术处理后拍卖,也可以采用其他法定方式处理。拍卖和变卖局得必须足额上缴国库。第九条 错误没收的物品,应予退还。原物尚未处理的,退还原物;原物已处理的,退还拍卖或变卖款额;已经上缴国库的,报请财政部门退库返还。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没收物品的,应予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一条 本办法与上级局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局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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