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全日制民办教育若干规定.doc

上传人:仙*** 文档编号:1360381 上传时间:2019-10-17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16.46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福州市全日制民办教育若干规定.doc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福州市全日制民办教育若干规定.doc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亲,该文档总共8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文秘知识/规章制度 福州市全日制民办教育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全日制民办普通中学、职业中专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小学、幼儿园等学校(简称民办学校)的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民办教育是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属于公益性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民办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民办学校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培养各类合格人才。第四条市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市民办教育工作。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民办教育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民办教育工作。第五条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民办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义务教育阶段以政府办学为主,民办普通初级中学、小学可以适量举办,由教育行政部门严格把关;鼓励举办民办普通高级中学、职业中专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幼儿园。第六条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规划要求。学校组织机构、师资配备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和设置标准。第七条举办民办学校应当具有与办学类别、办学规模和学校教学要求相适应的办学出资,建校启动资金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第八条民办学校应当有相对固定、独立、集中的校舍和场地。校舍和场地的面积应当达到规定的标准。改变建筑物原使用功能作为教学场所的,应当经城市规划、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第九条民办学校的具体办学条件和设置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条件和标准规定。第十条民办学校的校名应当表明其所在行政区域、办学层次、类别或者特色。第十一条民办学校的设立分筹设和正式设立两个阶段。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在筹设期间不得招生。第十二条民办学校的筹设和正式设立实行分级审批:(一)全日制普通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由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二)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职业中专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完全中学或者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等多种办学层次并存的学校以及具有特色专业的学校,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第十三条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成立民办学校设置评议的专家委员会,对申请正式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进行评议。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办学条件、设置标准和专家委员会的咨询意见对民办学校的设立申请在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对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十四条民办学校应当在取得办学许可证后一个月内,向与负责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同级的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法人登记手续。第十五条公办学校经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参与举办民办学校。公办学校获得的合理回报,属于国有资产收益,应当进入财政专户。第十六条民办学校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和缴纳土地、建设等有关规费方面,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享有与公办学校同等的待遇。民办学校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教育用地,不得用于其他用途。第十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负责管理,由教育行政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使用。第十八条教育、人事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完善保证教师在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之间合理流动的制度。民办学校聘任的教职工应当到教育行政部门登记备案,聘期内按照有关规定计算教龄。第十九条教育、人事行政部门应当将民办学校的教师资格确认和职称评定工作纳入统一管理,并根据公办学校教师同等条件评审民办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民办学校可以根据教学需要,自主设岗,自主聘任。第二十条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寒暑假期间带薪休假、业务培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并依法为教职工办理养老、医疗等各类社会保险,按时缴纳保险费。第二十一条民办普通中学、小学的教育教学活动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课程标准和教学计划,必修课应当使用省教育行政部门正式审定的教材。第二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建立对民办学校的督导制度和评估制度,完善评价体系,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工作,促进民办学校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对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进行综合评估,评估可以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进行,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三条民办学校向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应当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并公示;向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应当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民办学校收费应当使用财政部门核发的专用票据。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应当在招生简章中载明。民办学校不得收取公示项目以外的费用,不得超标准收费,不得跨学年收费。第二十四条民办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民办学校存续期间,出资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抽逃办学投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第二十五条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建立会计账册,并按年度制作财务会计报告,报负责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二十六条民办学校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学校财务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审计报告应当报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二十七条民办学校不得发布虚假的招生简章和广告。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在发布之前报负责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二十八条民办学校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应当经学校章程规定的决策机构同意,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第二十九条民办学校根据学校章程终止的,应当在终止前六个月向负责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终止方案。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终止的,民办学校应当依法组织清算,清算组织成员应当包含教育行政部门人员。民办学校被教育行政部门撤销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作出撤销决定三个月内组织学校举办者和教师、学生或者监护人代表,等人员组成清算组,对学校财产进行清算。民办学校进行清算时应当首先依法安置在校学生。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一)民办学校在筹设期间招生的;(二)民办学校收取公示项目以外的费用或者超标准、跨学年收费的;(三)经过综合评估,民办学校教育教学质量低下的;(四)民办学校法定代表人变更未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五)民办学校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或者招生简章和广告未按要求备案的。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出资人抽逃办学投资、挪用办学经费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民办学校未按规定申请终止或者组织清算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教育行政部门未按规定组织清算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三条民办学校因无办学许可证或者发生重大、特大安全责任事故而被取缔,举办者在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办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其他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第三十五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全日制民办技工学校的活动,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XX年6月1日起施行。1995年9月29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的福州市民办全日制学校条例同时废止。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图纸专区 > 高中资料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