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调解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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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据书信/信函范例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调解书 ()裁字第号申诉方:国营棉纺厂代理人:刘树勋,男,岁,供销科长赵殿生,男,岁,法律顾问处律师被诉方:纺织品采购站代理人:张鸿雁,男,岁,业务科副科长申诉方与被诉方于一九八年六月二十日签订白市布合同,数量为五万公尺,总价款七万元。双方各存封样。申诉方按封样组织生产,被诉方按封样验收。一九八年十月,申诉方发送到被诉方白市布八千七百八十七公尺。被诉方验货后,以产品含有化纤成份,颜色不符,要求退货,申诉方认为,产品与封样相符,不同意退货。为此,双方发生争执。协商不成,国营棉纺织厂向我局申请仲裁。经查明:此产品确属含有化纤成份的混纺布。但由于产品与双方封存的样品相符,应视为合同约定的质量。经本局主持调解,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协议如下:一、申诉方所发八千七百八十七公尺白市布除含有红颜色部分公尺应退回申诉方外,其余八千公尺由被诉方收购。二、一九八年六月二十日双方所订购销合同,自本协议成立之日起终止。三、被诉方所欠申诉方货款一万一千二百元于一九八一年五月三十一日前一次付清。四、案件受理费按争议金额的千分之五征收,计元各承担元。五、其他无争议。本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申诉方代理人刘树勋立协议人:赵殿生被诉方代理人张鸿雁仲裁员叶振声年月日(印)书记员李晓红颁布单位:国家工商管理局颁布日期:1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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