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规章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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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秘知识/规章制度 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第一条 为了规范用人单位建立健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根据劳动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各类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我市所有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制定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第三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在程序上必须事先征求工会和职工意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民主讨论通过(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参加,过半数通过),并在用人单位内部长期公示。第四条 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应当主要包含以下内容:(一)劳动合同制度,主要包括用人单位招收录用职工的条件和方法,劳动合同的订立、续订、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各环节的具体规定和经济补偿赔偿办法。(二)工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工资支付(含奖金分配办法)等基本工资制度及加班加点、病假、产假等特殊情况下的职工工资支付办法。(三)职工社会保险制度,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和职工依法参加社会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规定。(四)工时及休假制度,主要包括考勤办法、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五)职工奖惩制度,主要包括对职工的奖励和违纪处理办法。(六)职工培训制度,主要包括对职工进行在岗、转岗、晋升以及对新录用人员上岗前培训的办法,建立培训、考核和使用待遇相结合的制度。(七)其他按照劳动法律法规制定的内容。第五条 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制定的依据:(一)制定劳动合同制度的依据,主要是劳动法,宁波市劳动合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和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等。(二)制定工资管理制度的依据,主要是劳动法,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宁波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实施意见(试行)等。(三)制定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的依据,主要是劳动法,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宁波市关于印发关于调整和完善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宁波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宁波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XX年5月1日起施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宁波市区全民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女职工生养基金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等。(四)制定工时及休假制度的依据,主要是劳动法,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浙江省劳动厅关于转发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宁波市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及实施细则等。(五)制定职工奖惩制度的依据,主要是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条款解释问题的复函等。(六)制定职工培训制度的依据,主要是劳动法,劳动保障部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培训规定和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宁波市职工教育条例等。第六条 我市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必须落实专门的机构和人员,为用人单位制定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和备案工作提供免费服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在市工商局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备案工作。各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在本县(市)、区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备案工作。第七条 我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原则上实行自愿备案。(一)XX年1月1日后新开办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应在正式开业后半年内将制定的劳动保障规章制度报送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二)对XX年1月1日之前已成立的用人单位,报送备案时间不受限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另有要求对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规章制度进行审查的,用人单位必须按要求上报备案。第八条 用人单位上报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备案时,须统一装订成册正式行文(一式五份),行文主要说明该规章制度所具备的程序性规定及内容的合法性。第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新开办用人单位报备文书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到用人单位实地查看并公告单位职工。用人单位必须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调查、公告。XX年1月1日之前成立的用人单位,其办理时限不受前款限制。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须在接到新开办用人单位报备文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程序上和内容上都合法的,应出具同意备案意见书。XX年1月1日之前已成立的用人单位,其办理时间不受前款限制。第十一条 同意备案后的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应与相关政策法规保持一致,并随政策法规的立、改、废作相应修改。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制定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按劳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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