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农企业税收风险防范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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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农企业税收风险防范,1,涉农税收优惠政策 农产品生产流通 农业科技创新 农村金融,2,农产品生产流通,货物与劳务税(13%低税率) 自产农产品。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包括初加工、农民专业合作社、“公司农户”经营模式)免征增值税。 有机肥产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规定,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农资产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规定,对企业生产销售的磷肥、氮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免征增值税。对农膜以及批发、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等农资产品,免征增值税。注:2015年9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和进口化肥统一按13%税率征收国内环节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蔬菜流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鲜活肉蛋产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3,农产品生产流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税收缴款凭证(对外支付代扣代缴)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企业所得税 减免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规定了农产品生产加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的范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进一步扩大并细化了部分农产品初加工的税收优惠政策。,4,农业科技创新,货物与劳务税 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0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对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资源综合利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 (财税201578号 )规定,对销售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农作物秸秆、沙柳等4类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的纤维板、刨花板,细木工板、生物炭、活性炭、栲胶、水解酒精、纤维素、木质素、木糖、阿拉伯糖、糠醛、箱板纸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70%的政策;对销售以餐厨垃圾、畜禽粪便、稻壳、花生壳、玉米芯、油茶壳、棉籽壳、三剩物、次小薪材、农作物秸秆、蔗渣,以及利用上述资源发酵产生的沼气为原料生产的生物质压块、沼气等燃料,电力、热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5,农业科技创新,企业所得税 减免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包括初加工),免征企业所得税: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的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高新技术企业。属于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的农机制造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研发费加计扣除。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节能节水设备抵免。企业购置节水灌溉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6,农村金融,货物与劳务税 金融机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并完善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02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扶贫基金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扶贫基金会小额信贷试点项目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35号)规定,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国扶贫基金会举办的农户自立服务社(中心)从事农户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第一条规定免征营业税。,7,农村金融,企业所得税 减计收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小额贷款,指单笔且该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以下贷款;保费收入,指原保险保费收入加上分保费收入减去分出保费后的余额。 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3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金融企业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中小企业贷款,指金融企业对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的贷款,8,涉农企业税收风险分析,1、户籍管理的风险。由于农业企业一般地处偏远,大部分由农民自发组织,规模小,结构松散,销售对象主要为老百姓的日常消费用品,只有少部分提供给工业企业作原料,因其大部分产品销售是以现金形式通过市场或上门销售方式进行的,不需要使用发票,因此一些农业企业存在不办理或延期办理税务登记的情况。 2、财务核算水平差。许多农企粗放经营,不核算或者只作简单的核算,有的不设会计,或者不设专业会计,或请人代理,只作简单的流水记录,这些都不能反映企业的真实情况。 3、纳税申报风险。许多农业企业实际从事生产,并且实际发生销售,但是却长期不申报,税务部门限于人手、以及工作考核因素的影响,往往只能帮企业做零申报处理,有的企业将需要开票的收入申报,不开票的收入不申报。,9,涉农企业税收风险分析,4、征、免税界限划分风险。增值税政策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但是对购销农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仍然征收增值税,由于在实际工作中无法分辨出售方是自产还是购销的真实身份,出现了征管真空,引发了“中间商”借此优惠政策大肆偷逃税的问题。 5、发票使用风险。一是在发票开具上的风险。有的企业不核算,不申报,遇到需要开票的业务就按农户的名义到窗口代开发票,有的企业开票超过实际生产能力,有代开虚开发票的嫌疑,有的企业将非自产产品开具发票;二是在发票取得上的风险。有的企业以“农户+收购”开具发票,以上游多开收购凭证给下游加工企业列支成本、抵扣税款;有的企业不按规定核算,以不规范发票入帐列支成本。,10,涉农企业税收风险成因分析,1、户籍管理方面。一部分涉农企业图省事,把涉农企业等同于农户个人自产自销;一部分农企不理解税收政策,认为一经税务机关就必须纳税,还不如不办为好;还有一部分企业,虽然知道涉农企业有税收优惠政策,但认为总归是免税,办不办税务登记无所谓。 2、财务制度方面。由于农业企业粗放经营,地处偏远,加上经营规模小,大部分由农民自发组织,合伙创办,普遍文化水平较低,加上有的投资人法制观念淡薄,不理解税收政策和管理要求,不愿意“增加成本”而聘请会计;有的虽有心要请会计,但是由于条件限制,找不到会计;有的即使找到会计,但是或是兼职、或是核算水平比较差,使得其财务管理制度混乱,帐册不健全,因此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11,涉农企业税收风险成因分析,3、纳税申报方面。由于部分企业不按规定申报(零申报或未足额申报)使得税收优惠政策利用率不高。 4、政策掌握方面。主要是对征免税政策界定不准。有的企业兼营其它应税项目而作免税项目;有的将外购苗木在自己的土地上栽种短期栽种后出售,作自产产品出售;更有的将外购产品直接作自产品对外销售,给农业企业在税收上留下了隐患。,12,涉农企业税收风险防范,1、针对涉农企业普遍对税收知识了解不够的情况,重点加强涉农税收的纳税服务工作,对每个涉农企业进行税收事项提醒。 2、抓好涉农企业的建账建制。在日常管理中,严格执行账簿管理制度,不定期检查企业财务管理情况。 3、加强部门协作,做到齐抓共管。取得其他部门的支持与协作,例如农林局、工商部门在土地流转、发放农业补贴款以及工商执照年审时必须取得由税务部门提供的申报纳税信息。 4、加强政策监管,堵住税收漏洞。一是做到以地、以项目核实产出,并按户及时登记台帐,防止企业出现少申报或多开票的现象;二是加强对涉农事项开票的管理,不光是对涉农企业开具收购发票,对农民自产自销项目开具销售发票也加强核查,防止企业化整为零,逃避监管,,13,农产品,增值税,进项抵扣,增值税,销项免税,所得税,减免税,增值税,核定扣除,农产品,14,涉农企业减免税执法风险,1、税收宣传力度不够,税收政策落实不到位。涉农减免主要是征前减免,是纳税人不需要缴纳入库而直接由税务机关减免的税款,在资金占用方面给予纳税人实惠,在认定手续方面给予纳税人方便。特别是新企业所得税法等实施后,农林牧渔减免项目增多,适用对象扩大,但部分涉农企业没有及时了解新的税收优惠政策,不能充分享受税收优惠。主要原因是很多企业没有充分了解政策,没有及时办理税收优惠备案,在税收执法中存在没有严格落实税收优惠的风险。 2、对减免管理要求不规范,增加了执法风险。省局陕西省增值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和企业所得税备案类优惠政策后续管理规范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分别设立纳税人增值税减免和所得税减免管理台帐,详细登记减免税的批准时间、项目、年限、金额,建立减免税动态管理监控机制。在实践中,由于ctais减免税查询功能不完善,基层局普遍存在减免税管理台帐不够健全等问题。,15,涉农企业减免税执法风险,3、对享受减免税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后续管理力度不够。企业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规定程序报送备案资料而自行减免税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在实践中,由于税务机关职能限制,以及取消了减免税企业年审检查等,减免税后续管理出现断层,会带来一定的执法风险。,16,涉农企业减免税执法风险,4、减免税全部变为备案类后,增大了管理难度和执法风险。目前涉农企业减免税都属于备案类减免,这样既方便了纳税人,也减少了执法程序,但是却增大了潜在执法风险。尤其是备案资料的审核,大厅人员只能对企业申请备案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做不到对其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审核,造成很大的执法隐患;从工作流程上看,对未进行减免税备案自行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主管税务机关将如何处理以及在处罚和加收滞纳金之后,如何补办减免税备案等规定不明确,实际操作中存在较大争议;从后续监管工作看,由于减免税备案工作的受理、审核都由大厅人员完成,对大厅自身而言,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对税源管理和税政部门而言,无法及时掌握备案类减免税政策执行情况,因此存在一定的执法风险。,17,涉农减免税执法风险的防范,1、提高对涉农减免税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减免税金虽然不需要组织入库,但也是税收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纳入正常税收征管并对相关政策做好宣传。应加强对纳税人的管理和纳税服务力度,特别是对这两年新办的涉农企业,做好针对性、个性化政策宣传,做好相关纳税辅导,最大限度地提高企业的纳税意识,使享受征前减免的纳税人也能认识到,及时销售的免税产品也要及时、足额申报免税销售收入,申报减免的应征税金,做好应征税金的分类核算。 2、进一步推行税收减免分类管理,完善减免税台账管理。对直接减免和备案类减免的纳税人,着重加强申报管理,做好申报环节的监控,重点核查纳税人对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是否分开核算和申报,建立对纳税人享受涉农减免税的完整台账。,18,涉农减免税执法风险的防范,3、加强执法风险意识教育,加大执法考核力度。加强税务干部对税收优惠政策的业务学习,又要强化他们的风险意识。同时,把减免税执行情况纳入日常考核和执法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未及时受理各类减免税,未做好登记备案,未按照规定的条件和工作时限要求办理减免税,未建立健全基础资料,未按规定登记减免税台帐等执法过错行为,作出相应处罚。 4、加强对涉农减免税项目的后续管理。应定期开展对减免税企业的清理工作,在执法检查、专项检查或其他税收管理活动中,对纳税人上年度或某一段时期内享受的减免税款进行一次结算,例如将涉农企业作为纳税评估必评对象,审查核实纳税人申请备案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真实性,并与年度纳税申报表核对,防止纳税人弄虚作假骗取减免税,确保减免税政策执行的准确性和严肃性。,19,农产品收购凭证的风险问题,一、农产品收购发票 二、农产品普通发票 起源:三农 缺点:链条,20,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要求: 1、按规定时限、顺序、范围如实开具,发票与实物名称、发票与货款金额、出售人与收款人、收购业务与物流均一致,加盖发票专用章; 2、用于收购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 3、按出售人逐笔开具,附列身份证和自产农产品证明。 4、货款须通过银行结算。,21,农产品收购发票,不得使用收购发票、不得抵扣: 1、向贩销户收购非自产农产品; 2、农产品未用于产品加工、经营,如燃料、消费等; 3、未经批准携带空白发票到辖区外开具; 4、未按规定附列身份证、自产证明。 5、未通过金融机构支付货款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无明确的政策依据进行处理。,22,农产品收购发票存在的风险问题,1、虚开发票。一是无中生有虚构收购业务,根据当月的销售和偷税、骗税的需要随意填开,出售人、收购的产品、收购金额、支付款项都是虚假的;二是将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的购进非农业产品或劳务业务开具相同金额的收购发票入账;三是将虽已取得发票但无法抵扣的费用或超出税法列支标准的费用开具相同金额的收购发票入账(例如把运输费、装卸费等费用都记入农产品价格 )。,23,农产品收购发票存在的风险问题,2、扩大开票范围。一些农产品加工企业从无证经营业户手中购进农产品时,在收购发票上却填写为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进免税农产品。同时,一些农产品加工企业不直接从农产品生产者手中收购农产品,而是委托一些购销中间商进行异地收购后再购进,然后汇总填开农产品收购发票并抵扣进项税额。农产品加工企业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初级农产品或经初步加工的半成品、产成品时,为压低采购价格,不向对方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而自行填开农产品收购发票,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虽然农产品收购发票要求附列农产品销售者身份证和自产证明,但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此问题。收购企业往往从各种渠道收集获取农民身份证信息用以填开农产品收购发票,而税务机关却难以核实。,24,农产品收购发票存在的风险问题,3、人为调节增值税金。由于农产品收购发票具有自开自抵的特殊性质,目前对农产品收购发票尚无科学有效的监控措施,企业往往采取提高开具单价或虚开收购发票的手段来调节税款,即企业在收购农产品时,故意提高开具单价,实行开票支付两种价,为多提进项税打基础;或每到月末结账,当企业销项税大于进项税时,先虚开一定数额的收购发票,以冲抵销项税,来达到进销项税额平衡。这也是农产品经营及加工行业长期零负申报和税负明显偏低的主要原因。,25,农产品收购发票存在的风险问题,4、企业管理混乱。企业在收购农产品时不按规定要求使用、管理农产品收购凭证,将导致企业管理混乱。具体表现为:一是内控制度不健全。不少企业收购农产品时没有收购码单或过磅单,并且在验收、过磅、开票、付款、入库、领料等环节未做到专人负责,出入库手续不全,账、款、物一人统管。二是财务核算不规范。收购明细账不明细,有的仅按品种登记而未分等级,有的未将主、副产品分开登记;会计凭证不全,没有将收购发票与收购码单、付款凭证、入库凭证一并装订成册,只有收购发票,缺乏相应的原始凭证;会计核算不规范,对收购农产品后发生退货或损失的,不作进项税金转出处理,多抵进项税额。,26,收购发票管理中存在的难点,1、业务真实性核查难。农产品收购发票是现行增值税中由纳税人自行开具、自行申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抵扣凭证。由于一般纳税人收购农产品的出售人大多数是自产自销的农业生产者个人,数量众多,遍布各地,且交易双方大多采取现金方式进行,交易活动游离于金融体系的监控之外,加之购买方的库存农产品品种、规格、价格等差异较大,使得税务机关难以通过银行结算体系或实地核查等途径确定其收购业务的真实性。,27,收购发票管理中存在的难点,2、出售人身份确定难。现行政策规定,农产品收购发 票的开具对象为自产自销免税农产品的农业生产个人。但在实际工作中,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涌现出了农民自发组织的农业合作组织(或行业协会)及大批农民经纪人,这些组织和经纪人为分散的农民种植户、养殖户跑市场,为农产品加工企业跑货源,起到农产品流通的中介桥梁作用。其身份虽不属于税收政策所规定的农业生产者个人,但由于他们同时具有农民身份,对这些农业组织和农民经纪人究竟是视为农业生产个人还是农产品经营者,税务机关难以准确确认,从而增加了政策执行的困难。,28,收购发票管理中存在的难点,3、农产品收购发票监控手段滞后。金税工程的顺利实施,为建立全国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严密监控体系提供了可靠保障和有效手段。然而,受农产品收购发票由企业自行开具、自行申报抵扣这一特点的制约,目前在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的控管方面,国家尚无有力的监控措施和手段,仅靠传统落后的手工审核方式,无法对其实施有效的监管。,29,收购发票税收风险的防范措施,1、强化申报比对。依据“先申报、次比对、后抵扣”的次序,要求农产品收购、加工企业按月汇集、填写农产品收购业务抵扣清单,逐份列明每张农产品进项发票的发票代码、号码、金额、税额以及收购对象名称、地址、证件号码、付款方式等信息,并注明当月申报抵扣的农产品进项发票汇总份数、金额及税额。健全申报资料,办理纳税申报时,这些企业除填报农产品收购业务抵扣清单外,还需报送当月申请抵扣的各类农产品进项发票抵扣联和农产品库存月报表等资料。大厅在受理农产品收购、加工企业纳税申报时,将农产品抵扣清单纳入“一窗式”管理范围,按照总量比对的原则,采取人工方式,将农产品抵扣清单汇总数额与纳税申报附列资料相关栏目数据进行比对。发现票表比对不符的,及时移交异常处理窗口进行处理,防止企业随意填写、骗抵税款等行为。,30,收购发票税收风险的防范措施,2、做好动态分析。管理人员做到对所辖农产品收购企业的业务发生时间、收购渠道,生产、存储、销售能力甚至当地重点农产品种植规模等心中有数; 准确统计分析各企业收购数据,分户建立农产品收购相关台账,一旦数据发生异常波动即产生预警并纳入纳税评估对象,针对农产品收购、加工企业经营品种单一、工艺流程简便的特性,研究建立农产品预约定耗率、投入产出率、行业税负率等多项评估指标体系,综合运用成本分解还原和投入产出分析手段,加强对其“耗、产、销”等三个环节的分析评估。,31,收购发票税收风险的防范措施,3、加大违章处罚力度。在坚持现有管理方法的同时,加大对允许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企业的管理力度,一旦发现企业未按规定使用填开收购发票,不仅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进项税转出和行政处罚外,同时也应取消的收购发票使用资格,消除企业浑水摸鱼、铤而走险的侥幸心理。 4、强化部门联动。税务机关应加强外部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的协作、配合,增强合力,齐抓共管,实现对农产品行业的税收管理。尤其是加强与各级党委、政府以及财政、公安、农业等部门积极协调,争取党政部门的理解与支持;另一方面,利用报纸、网络等媒体,采取企业代表座谈、专门会议培训等方式,加强对农产品购销、加工企业的政策宣传,使其系统了解和掌握相关税收政策与管理规定,提高依法纳税的遵从度。,32,农产品普通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所列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的第(三)项所称的“销售发票”,是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33,四种购进农产品的税务处理,34,农产品普通发票的风险,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所列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的第(三)项所称的“销售发票”,是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批发、零售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后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35,农产品普通发票的风险,可抵扣的普通发票 1、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税发票属于抵扣凭证,包括税务代开普通发票(免税字样) 2、贩销(非自产)农产品 (1)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自开) (2)缴纳3%增值税的自开普通发票、税务代开普通发票(无免税字样)。开3%抵13%(政策漏洞) (3)免税发票不得抵扣,36,农产品普通发票的风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 一、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37,农产品普通发票的风险,风险一:购进并加工、销售社员的农产品,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常性业务。对合作社从社员手中收购农产品进行初加工后的产品如何界定,例,合作社收购社员小麦,并加工成面粉出售。是否免税,关键看怎么理解“外购”。 如果看成外购(非本社成员生产),则不属于免税范围;如果看成自产,则免税。 防范措施:政策没有明确规定合作社收购社员农产品加工后出售的农产品属于“免税农产品”,只能按适用税率征税。开具的普通发票能否抵扣?,38,农产品普通发票的风险,风险二:免税范围难以准确界定。合作社普遍存在向社员以外其他人员收购货物的销售行为,尤其是蔬菜、鲜活肉蛋等农产品,更难以划分免税农产品中的准予抵扣项目和不准抵扣项目。 防范措施:加强成本核销,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所有成员的经营土地数量和土地单位产量,测算整个合作社的生产产量、生产产值,以测算产值监控其销售额。实现严格划分社内成员自产农产品销售和社外购进农产品销售。,39,进项税额核定扣除,(一)2012.7.1起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各省自行扩面) (二)陕西采取投入产出法 (三) 陕西:2012.7.1起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2014年1月1日浓缩果汁 ,2014年8月1日淀粉及淀粉制品, 2014年8月1日棉纺行业 (四)2015年12月23日,李克强总理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以结构性改革强农惠农。2015年12月30日,国务院发布配套政策国办发【2015】93号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二十四)加大财税支持力度。支持地方扩大农产品加工企业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40,进项税额核定扣除,(五)主要内容: 1、废除农产品收购凭证计算抵扣进项; 2、销售时按行业平均值以耗定扣; 3、期初库存已抵扣进项转出。 (六)优点: 1、扣除率调整为产成品的适用税率,货物适用13%税率的,则扣除率为13%;适用17%税率的,则扣除率为17%。 解决“高征抵扣”, 2、不必纠结于扣税凭证,降低税务执法风险; 3、低耗高产企业有竞争优势。,41,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存在的风险,一、核算复杂隐藏抵扣不实风险。农产品经营方式有以购进原材料生产货物的,有购进半成品用于生产的,有购进直接销售的,还有购进用于生产经营但不构成货物产品的等等。因此,试点纳税人容易出现外购半成品及生产的产品不分开核算或不会核算;需要归集分配没有归集分配或未按合理方法归集分配造成不准确;人为减少期初农产品库存进项转出、计算转出期初库存进项时不还原含税价减少进项税转出以及不按规定时间缴纳入库;故意混淆单耗低产品为单耗高的产品等问题。,42,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存在的风险,二、归集分配带来重复抵扣风险。核定扣除办法规定,“对以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者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在核算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和平均购买单价时,应依据合理的方法归集和分配”,但具体的方法没有明确。陕西规定,品种繁多的应按共同的中间产品对农产品耗用数量进行归集和分配,这种方法在实际操作中容易产生重复计算抵扣。 如以生产植物油为例,购进米糠进行生产加工,生产的产品不仅有米糠油、还有糠粕、脂肪酸、糠腊等产品,如果当期只销售了主产品米糠油,可按照米糠油扣除标准计算进项税额,但如果下期只销售了糠粕等副产品,那么又可以按照副产品的扣除标准计算进项税额,因此造成同一批原材料抵扣了两次。在实际生产经营中,这种较复杂的情形比较普遍,无论是哪个企业每月不可能每种产品都发生销售,极易产生重复抵扣。,43,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存在的风险,三、抬高买价带来虚增抵扣风险。取消“凭票定率扣除”改为“核定扣除” ,其实质就是想解决增值税虚开虚抵和消除“高征低扣”。但是在计算允许抵扣公式中有“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和“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两个重要指标,这两个指标尤其是“平均购买单价”是影响企业进项税计算的关键因素。收购凭证在核定扣除办法中取消了抵扣功能但依然是发票入账的商事凭证,收购凭证如何填开,完全由企业自主决定,税务机关无法有效监管,企业可能虚增购进单价和数量、扩大投入量达到虚增产量和销售数量或压低销售单价来抬高销售数量,目的是虚抵进项税额。因此,核定扣除遏制虚开收购发票的作用有限。,44,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存在的风险,(一)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的: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指农产品期末平均买价,不包括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和入库前的整理费用。 期末平均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期初平均买价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当期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 (二)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113) 损耗率损耗数量/购进数量 (三)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1+13%),45,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风险防范,一、加强辅导,规范企业财务核算。核定扣除办法对税务人员的政策业务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税务人员不能有“终于可以松口气了”的思想;要反复研究文件规定,熟悉农产品、单位数量、耗用率、损耗率、扣除率等概念和核定方法的种类,以及允许抵扣进项的依据和计算公式。 要督促企业规范财务核算,准确执行核定扣除办法的具体操作办法和程序、准确计算转出期初库存进项税额和每月核定扣除的进项税,依法如实申报纳税,提高税法遵从度,最大限度地降低税务风险。,46,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风险防范,二、严格审查,信息管税遏制虚假。以企业填开的收购发票为抓手,对填开的信息是否齐全、逻辑是否合理、资金往来支付是否正常并相对照,进行全面严格审核。同时还要审查是否有运费单据以及运费是否合理,自运的是否有加油票和过路过桥费等单据以及合理性。建立全国范围内的农产品数据库信息平台,采集企业的基本信息、发票领用存(各种购、销发票)信息、纳税申报信息、企业财务信息等信息。引导纳税人建立内部管理涉税信息平台,完善采集资金、购销渠道、工艺流程、投入产出、购进销售等电子信息。,47,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风险防范,三、改免为补,完善农产品抵扣税收政策。 将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税政策调整为财政补贴政策,让农业生产者得到实实在在的实惠。完善农产品抵扣政策,取消收购使用农产品收购凭证,收购农产品仍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合法扣税凭证征收,重新回归增值税征抵“链条”相互制约的完整机制。也可适当降低对农产品生产经营的增值税基本税率或者选择简易办法征收。,48,谢谢!,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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