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市场经济下的公证诚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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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秘知识/会议发言稿 浅议市场经济下的公证诚信 浅议市场经济下的公证诚信*市公证处 *西安宝马案之后,公证业的诚信受到空前的质疑。公证这个靠信用吃饭的行业,开始面对诚信的流失。诚信是公证最大的价值所在,是公证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也是公证在社会信用建设中发挥作用的基本前提。公证的本质就在于确保所公证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能否诚信,关系着公证业的存亡,也是公证的固业之根。然而在当前,公证机构被剥离了行政色彩,推向市场的时候,过分地追求经济利益,使公证的诚信被打了折扣,我们不得不重新探讨市场经济下诚信对于公证的重要。下面,笔者就从产生公证诚信危机的原因和如何加强公证诚信建设方面谈一点粗浅的看法。一、公证的效力决定公证必须讲诚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政治都有举世瞩目的成就,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调动了人们生产积极性,让更多人富起来的同时,也诱发了人们的贪欲,求利心理,特别是当个别人在牺牲了诚信能够换取经济上的最大利益后,就会引发更多人的效仿,不诚信会渐渐向社会各个领域渗透。言而无信在日常交易中频频出现,导致了人与人之间互不信任,相互欺骗,社会诚信度下降。在这种情况下,公证的作用就突现出来,更多的人们把希望寄与公证,这主要是由法律所赋予公证的三大效力决定的:第一、证据效力。公证书具有法定的证据效力,一旦涉及诉讼,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将“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列为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的事实之一。第二、强制执行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不必经过诉讼程序。第三、法律要件效力。即法律、法规规定或国际惯例或当事人约定必须办理公证的法律行为若不履行公证程序,则该项法律行为就不能成立,不具备法律效力。公证书是国际交往中各国公认的文书,它不同于一般文书,具有效力上的公示性、公信性以及适用上的普通性、跨越性。公证文书的出具,体现了不应被怀疑的诚信原则,体现在对当事人事实的一种真诚的记录。它的信誉就是公证文书在社会上的公信力,并且其效力遍于全世界。二、导致公证诚信下降的原因公证机构改革以来,公证机构不再是国家机关,而是自负盈亏的事业法人和中介机构。进入市场以后的公证机构,既要行使国家的公共证明权利,又要填饱自己的肚子。一方面要坚守诚信原则,一方面又要忍受利益的诱惑。可是,利益要求最终会决定行为方式,加之公证法迟迟不出台,使公证行为本身就缺法可依,导致公证机构可以随意拿作为国家公权的国家证明权作换取部门利益的筹码,参与非法利益的再分配,加剧了社会的不诚信度。导致这样的结果的主要原因是:一是公证市场化,导致国家公共证明权力成为商品。由于以前行政体制下的公证机构越来越不适应经济发展,需要将其转制为自负盈亏的社会中介组织,然而改革并不是要把公证处完全推向市场,公证行为完全市场化运做,势必导致公证机构把国家证明权作为交易的筹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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