糖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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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2010 糖 果 2010布 2010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0 糖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糖果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 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复检及附则。 注 :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是指应急工作需要而进行的或者由于某种特殊情况(或原因)仅需要对部分项目进行抽样检验的专项监督抽查。 2 产品分类 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 1。 表 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 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三级分类 分类代码 1 104 类名称 食品 糖果制品 糖果 品种类 糖果分为硬质糖果、酥质糖果、焦香糖果、凝胶糖果、奶糖糖果、胶基糖果、充气糖果、压片糖果、流质糖果等。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糖果是以白砂糖 、淀粉糖浆 (或其他食糖 )、糖醇或允许使用的其他甜味剂为主要原料,经相关工艺制成的固态、半固态或液态甜味食品。 4 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糖果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糖果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2。 表 2 企业规模划分 企业规模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销售额 /万元 10000 2000 且 10000 2000 5 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2010 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糖果、糕点、蜜饯检验 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食品中铜的测定 食品中锌的测定 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 食品中合成着色剂的测定 品中诱惑红的测定 果卫生标准 7399 胶基糖果卫生标准 10018 硬质糖果 10019 酥质糖果 10020 焦香糖果 10021 凝胶糖果 10022 奶糖糖果 10023 胶基糖果 10104 充气糖果 10347 压片糖果 23823 糖果分类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6 抽样 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或称量销售产品 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在企业的成品库内 或流通领域 随机抽取 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 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所抽取产品的保质期应能满足检验工作的进行。 在企业成品库抽样时, 同一批次 产品抽样基数应不少于 20同一批次样品堆的 4 个不同部位随机抽取 4 个或 4 个以上的大包装,分别取出相应的小包装样品。抽取样品量至少为 2预包装产品不少于 4 个单位包装。 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品量,抽取样品量要求与企业成品库抽样时相同。所抽取样品中 3/4 为检验样品, 1/4 为备用样品,备用样品封存在检验机构。 2010 注:在本规范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所采用的样品,应是抽取的检 验样品,不能采用备用样品。备用样品仅是指被抽查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需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采用的样品。 品处置 应当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签封。 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糖果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 7 检验要求 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产品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见表 3。 表 3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序号 检验项目 依 据法律法规 或标准 强制性 /推荐性 检测方法 重要程度及不合格程度分类 A 类 a B 类 b 1 总砷 B 17399 强制性 2 铅 B 17399 强制性 3 铜 B 17399 强制性 4 锌 c 7399 强制性 5 二氧化硫残留量 760 强制性 6 合成着色剂 d B 17399 强制性 B/T 7 菌落总数 B 17399 强制性 8 大肠菌群 B 17399 强制性 9 致病菌(志贺氏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酒) B 17399 强制性 10 霉菌 c 7399 强制性 a 极重要质量项目。 b 重要质量项目。 c 胶基糖果检验项目 2010 序号 检验项目 依 据法律法规 或标准 强制性 /推荐性 检测方法 重要程度及不合格程度分类 A 类 a B 类 b d 合成着色剂具体检测项目视产品色泽而定 注:极重要质量项目是指直接涉及人体健康、使用安全的指标;重要质量项目是指产品涉及环保、能效、关键性能或特征值的指标。 验应注意的问题 验机构接收样品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测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 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规范 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的检验项目(主要是产品通用重要特征值)时,应按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进行检验并判定。 8 判定原则 经检验,所检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所检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 A 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 B 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一般不合格。 9 异议处理复检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复检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 对不合格项目复 检 时,采用备用样检验。当复 检 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检 结果合格,以复 检 结果为准。 进行复检的情况 : 检方提出复检时,产品在复检有效期内于正常贮存条件下已变质的; 品微生物检验项目不合格的; 律、法规规定不得复检的其它情况 。 10 附则 本规 范代替 2008 版。 本规范编写单位: 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元晓梅)、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福州 ) (郑小严)、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上海 ) (段文峰)。 2010 本规范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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