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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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马文超,第一节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一、基本概念(一)竞争竞争是指那些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力求自身在某一方面(或领域)与相争对象相比能处于有利、优势地位的行为。1、合法竞争2、非法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历史发展,竞争法,反垄断法,1890年美国谢尔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1896年德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竞争,垄断,破坏自由竞争机制,不正当竞争,破坏公平竞争机制,我国现行立法模式:反不正当竞争法“综合调整模式”我,不正当竞争的定义,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欺骗性交易行为限购排挤行为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商业贿赂行为虚假宣传行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低价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搭售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诋毁商誉的行为串通投标行为,(二)垄断垄断的一般含义是指把持、独占、专有。1、合法垄断(1)自然垄断(2)法定垄断(3)国家垄断2、非法垄断(1)行政垄断(2)经济垄断滥用经济优势、联合损害竞争对手利益通过企业兼并谋求垄断,(三)反不正当竞争法,1、广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以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为基本法,包括大量部委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在内在的所有调整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特指反不正当竞争法。,2、特征第一、是政府对经营者竞争行为的干预;第二、调整范围具有外延性;第三、竞合性,竞争法体系的二分法与三分法,二分法:限制竞争和不正当竞争三分法:限制竞争、垄断、不正当竞争,3、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宗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条就明确规定:“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4、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原则(一)自愿原则(二)平等原则(三)公平原则(四)诚实信用原则(五)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的原则,5、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差别(一)法律属性不同(二)调整相关法律关系的目的不同(三)调整相关法律关系的内容不同(四)调整相关法律关系的手段不同(五)国家在调整相关法律关系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六)与知识产权的关系不同,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作用,(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危害(二)放不正当竞争法的作用见书P248,三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构成,除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本身以外还有:(一)对反不正当竞争法某些条款加以细化的法规性文件。(二)地方性、行业性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性文件。(三)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关系密切的法律法规(四)其他法律法规中涉及反不正当竞争的条款,第二节中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关系主体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关系客体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关系客体,即法律关系主体得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包括商标、商号、商品专用名称、包装、装潢、货源标记、原产地名称、商誉、商业秘密等智力成果。,法律关系主体,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关系内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关系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关系主体享受权利承当义务的实际行为。法律关系内容、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构成法律关系的三要素。,1、界定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基本原则(一)自愿原则(二)平等原则(三)公平原则(四)诚实信用原则(五)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的原则,2、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要件3、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四、从事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责任,(一)民事责任(二)行政责任(三)行政责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一)仿冒行为,仿冒行为又称欺骗性交易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以种种不实手法对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作虚假表示、说明或承诺,或不当利用他人的劳动成果以推销自己的商品或服务,损害同业竞争者利益及消费者利益的行为。,仿冒行为的表现方式,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行为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二)商业贿赂,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行为。它具有以下特征:1、商业贿赂行为的主体包括行贿者和受贿者双方在内的经营者及其相关人员。2、商业贿赂行为人主观上是排挤竞争对手、争取交易机会。3、商业贿赂行为有私下暗中给予他人财物和其他好处的行为。4、商业贿赂行为具有违法性。,(三)虚假宣传,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产品的质量、性能、成分、用途、产地等所作的引人误解的不实宣传。虚假宣传行为的构成要件主要有:1、行为的主体是广告主、广告代理制作者和广告发布者。2、上述主体实施了虚假广告或以其他方式进行虚假宣传活动。3、上述虚假广告或虚假宣传达到了引人误解的程度,因而具有社会危害性。4、在主观方面,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方对虚假广告负法律责任;对广告主则不论其主观上处于何种状态,均必须对虚假广告承担法律责任。,(四)侵犯商业秘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是指以非法手段获取、披露、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1、商业秘密的概念2、商业秘密的特征3、侵犯商业秘密的具体行为方式,1、商业秘密的概念,商业秘密作为法律术语在我国最早出现在一九九一年四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对商业秘密作了这样的规定:商业秘密主要是指技术秘密、商业情报及信息等。反不正当竞争法正式对商业秘密作出了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2、商业秘密的特征,第一,秘密性,它是商业秘密最核心的特征。第二,经济性,它体现了保护商业秘密的内在原因。第三,实用性,它是指商业秘密能在生产和经营中应用,并能创造出积极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特性。,百事可乐与可口可乐的配方构成商业秘密,公司对其守口如瓶,3、侵犯商业秘密的具体行为方式,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4.第三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规定,商业秘密实际上已经成为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法律允许获得商业秘密的正当手段:反向工程、独立开发。反向工程,即对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生产的产品进行拆解以及反向的推论、分析和研究,获知商业秘密内容。法律责任:A.民事责任侵权赔偿B.行政责任C.刑事责任,(五)不当有奖销售,不当有奖销售行为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附带提供给用户和消费者金钱、实物或其他好处的一种促销行为。有奖销售分为附赠式和抽奖式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没有简单地肯定或否定有奖销售,而是通过禁止以下三种形式的有奖销售而对这一促销手段进行调整的。1.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2.利用有奖销售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3.巨额奖品的有奖销售。,举办短信抽奖活动,却未明示中奖概率和兑奖时间,王老吉被消费者以违反工商局规定为由起诉。近日,宣武法院一审认定王老吉构成欺骗性有奖销售,判决其赔偿货款,支付短信费1角;并判决销售商沃尔玛退还货款。今年3月7日,赵建磊花41.8元在沃尔玛宣武门店购买了一箱由浙江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王老吉凉茶。促销装上标明,“发送短信加上祝福密码,就可能有奖品”。赵建磊发送了短信,对方回复:“感谢您参与王老吉祝福北京活动,您如若中奖将有专门的人通知您”。赵建磊说,他找遍整个包装箱,也没看到开奖时间。国家工商总局规定:经营者举办有奖销售,应当向购买者明示所设奖的中奖概率、奖金金额、兑奖时间等。如违反,视为欺骗性有奖销售。他据此起诉到法院,要求销售商退还货款,厂家赔偿1倍货款及1角短信费。法院认为,王老吉厂家举办有奖销售活动,未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的规定,向消费者明示其所设奖项的中奖概率等,已构成欺骗性有奖销售。沃尔玛作为销售商没有尽到提示责任。二者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六)诋毁商誉,诋毁商誉行为是指经营者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从而削弱其竞争力,为自己取得竞争优势的行为。商业信誉是社会对经营者商业道德,商品品质、价格、服务等方面的经济评价。商品声誉是社会对特定商品品质、性能的赞誉。商品声誉给经营者带来商业信誉,商业信誉促进商品声誉,它们是一种互动的关系。诋毁商誉的构成要件包括:1.行为的主体是市场经营活动中的经营者,其他经营者如果受其指使从事诋毁商誉行为的,可构成共同侵权人。2.经营者采用了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的手段实施了诋毁商誉行为。3.诋毁行为是针对一个或多个特定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4.经营者对其他竞争者进行诋毁,其目的是损害对方的商誉,主观心态是故意的。,(4)唆使他人在公众中造谣并传播、散布竞争对手所售的商品质量有问题,使公众对该商品失去信赖,以便自己的同类产品取而代之。(5)组织人员,以顾客或者消费者的名义,向有关经济监督管理部门作关于竞争对手产品质量低劣、服务质量差、侵害消费者权益等情况的虚假投诉,从而达到贬损其商业信誉的目的。,七)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1、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2、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3、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4、招标投标中的串通行为5、倾销,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技术监督局等县级以上二、监督检查部门的职权享有四种职权,即询问权、查询复制权、检查权和处罚权。,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一、民事责任二、行政责任三、刑事责任四、具体的法律责任,具体的法律责任,(一)经营者的法律责任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是经营者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若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则侵权人应支付的赔偿额,应等于其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此外,侵权人还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检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被侵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该经营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营者除因致人损害应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外,因其所从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的不同,还应当承担其他的法律责任,这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假冒名牌的法律责任。2.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律责任。3.限购排挤的法律责任。4.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5.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6、不当有奖销售的法律责任。7.通谋投标的法律责任8.抗拒检查的法律责任(二)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法律责任,二、限制竞争行为,指妨碍、甚至完全阻止、排除市场主体进行竞争的协议和行为。限制竞争通常来自两方面(公用企业和其他依法享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通常采用两种方式限制竞争(附加不合理条件、招投标中串通),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将此四种情形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加以禁止。1、限购排挤行为: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斥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公用企业”,指涉及公用事业的经营者,包括供水、供电、供气、邮政、电信、交通运输等行业的经营者。行为要件:A、主体具有特殊性B、行为特定性,即主体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实施了法律、行政法规明文禁止的限制竞争行为,C、行为具有现实或潜在的社会危害性:排挤了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损害了消费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2、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实施的强制性经营行为和地区封锁行为。行为要件:A、行为主体限于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政府”指除中央人民政府以外的各级人民政府,“政府所属部门”指中央机构中的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职能部门B、实施了法律、行政法规的限制竞争行为,即客观上有滥用行政权力的事实C、行为目的在于保护本部门、本地区的利益,从而损害外地经营者和本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3、搭售或附加不合理条件行为:搭售,实质上是附加不合理条件行为的一种,是指经营者出售商品时,违背对方的意愿,强行搭配其他商品的行为。其他不合理条件,指搭售以外的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如限制转售区域,限制技术受让方在合同技术的基础上进行新技术的研发等等。行为要件:A、搭售的主体必须是经营者B、违背购买者意愿,限制了购买者的自主选择权C、行为主体凭借的是自身经营优势D、不挡阻碍甚至剥夺了同行业竞争对手相关产品的交易机会注:搭售行为与限购行为的区别4、招投标中的串通行为:(1)投标者之间串通投标,抬高或压低标价。要点:,A、行为主体是投标者B、客观方面,投标者之间实施了串通行为C、行为目的是通过某种安排排挤其他投标者或者使招标者得不到竞争利益即理想的价位及其他合同条件(2)投标者与招标者相互勾结排挤竞争对手,要点:A、主体包含两方即投标者与招标者B、客观上两者间有共谋行为C、行为目的事为了让参与共谋的投标者中标,以排挤其他的投标者,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1、混淆行为(采用欺骗性标志从事交易行为):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时,以种种欺骗性手法对自己的商品或提供的劳务作虚假表示或承诺,甚至不当利用他人的劳动成果以非法增强其竞争力的行为,A、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即未经注册商标人许可,在同类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商标的行为。该行为侵犯了注册商标权,受商标法调整,也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可由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注意:假冒对象必须是注册商标)B、与知名商品相混淆:表现为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知名商品混淆对象是知名商品:所谓“知名商品”,指在中国境内的市场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知名”应考虑该商品的销售实绩、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等因素进行综合认定混淆的手法是从名称、包装和装潢三个方面:所谓“擅自使用”是指未经允许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包括将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企业名称、姓名用于商品、商品包装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混淆的手段必须达到使购买者足以误认的程度,C、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D、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认证标志:指商品经过合法质量认证机构审查检验后,被认定为质量合格,准许在该商品或其包装上使用的质量标志名优标志:指经国际、国内有关机构或者权威性的社会组织等评定为名优产品,向经营者颁发的一种产品质量的荣誉标志,是经营者享有的荣誉权E、伪造产地:包括产地名称和产地标志F、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标注有关质量的虚假信息,或违反规定没有标注有关产品质量的信息,必须是所标示的虚假信息足以引人误解,2、商业贿赂行为: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行为。方式:回扣、折扣、佣金、咨询费、介绍费等。行为要点:A、行为主体是经营者和受经营者指使的人(包括其职工),其他主体可能构成行贿行为,但不是商业贿赂B、行为目的是争取市场交易机会,而非其他目的(如政治目的、提职、获取职称等)C、有私下暗中给与他人财物和其他好处的行为,且达到一定数额(若只是许诺或数额过小,均不构成该行为)D、该行为由行贿与受贿两方面构成3、虚假宣传行为: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要点:,A、行为主体是广告主、广告代理制作者和广告发布者(可能重叠)B、客观上对其产品或服务做虚假广告或以其他方式进行虚假宣传C、上述虚假广告或虚假宣传达到引人误解的程度,具有社会危害性D、主观方面,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应知情况下,方对虚假广告负法律责任;对广告主,不论其主观上处于何种状态,均承担法律责任注:以明显夸张的法国闹事宣传商品,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不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4、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指经营者通过不正当手段,违法获取、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所谓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行为方式:A、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B、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C、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D、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前面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行为要点:A、认定是否构成侵权,必须首先依法确认商业秘密确实存在B、行为主体可以是经营者,也可以是其他人C、客观上,行为主体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D、上述行为已经或可能给权利人带来损害,5、低价倾销行为: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行为要点:A、主体是经营者,大多情况是大型企业或在特定市场上具有经营优势的企业B、客观上实施了低价倾销行为,且持续时间较长、数量较大C、行为目的是排挤竞争对手,以便独占市场不属于降价倾销的行为:A、折本销售鲜活产品B、处理有效期即将到期的商品或其他积压商品C、季节性降价D、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6、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附带性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其他经济上的利益的行为。,包括奖励所有购买者的附赠式有奖销售和奖励部分购买者的抽奖式有奖销售A、谎称有奖或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B、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即指商品属于不合格,或者虽合格但质量与价格明显不符的商品,其价格明显高于同类商品的通常市场价格)C、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金额超过5000元;当分多次抽奖时,合计奖金也不得超过5000元(其根本目的是禁止经营者利用消费者的投机心理来诱导消费者的市场选择,以鼓励和促进经营者开展质量、价格、服务方面的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D、故意将设有标志的商品或奖券不与同类商品同时投放7、诋毁商誉行为:经营者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从而削弱其竞争力,为自己取得竞争优势的行为。,商誉,即社会公众对市场经营者主体名誉的综合性积极评价A、主体是市场经营活动中的经营者,其他经营者如果受其指使从事诋毁商誉的行为,可构成共同侵权B、实施了诋毁商誉的行为,比如通过广告、新闻发布会等形式捏造、散布虚假事实,使用户、消费者不明真相产生怀疑心理,不敢或不再与受诋毁的经营者进行交易活动等C、诋毁行为是针对一个或多个特定竞争对手D、目的是败坏对方的商誉,主观心态出于故意,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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