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定《《土地法典》的拟议.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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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土地法典的拟议,一、拟议土地法典的提出二、拟议制定土地法典的依据三、土地法典的基本内容四、现在已在制定物权法,今后是否还要制定土地法典,一、拟议土地法典的提出,土地法典提案由我于2004年2月2028间向江苏省人大代表、分管省土地管理工作的吴瑞林副省长提议的,吴氏同意后命我充实内容,并由他领衔向十届二次全国人代会提出的。提案名称:关于尽快制定的议案,此提案现已转入全国人大环资委。据环资委法案室告知:本届人大立法计划去年已排满,该法案只有排入以后计划。但从理论上、框架内涵上如何充实,目前仍有开展研究必要。,二、拟议制定土地法典的依据,1法的继承性2土地法的领土主权性3土地生态环境保护的迫切性4土地法在法律体系中具有相对性独立性5土地法权的双重性6土地法耕地保护的永恒性7人危害自然已危及自身生存,急应规范人地和谐共存8制定土地法典必须遵循科学发展观,1法的继承性,土地法自古有之。我国最早的土地法是德人单维廉起草的青岛土地法,这也是世界上第一部土地法。嗣后,孙中山提倡平均地权,民国政府于1930年制定土地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土地革命时期又先后制定井岗山土地法、兴国土地法、中华苏维埃土地法、陕甘宁土地法和中国土地法大纲等。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即颁布土地改革法,60年代周恩来总理提出要制定土地法,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了要尽快制定土地法决定。19931997年的八届全国人大将制定土地法正式列入立法计划。1998年又以修改土地管理法而中止。,2土地法的领土主权性,土地是构成国家的三大要素之一。我国有960万平方公里的陆地,500万平方公里的海域及其领空。当前钓鱼岛、台湾、澎湖列岛、东沙、西沙、南沙群岛和其它数以千计的小岛和海域,相邻国家常怀觊觎之心,为维护国家领土主权,保卫和行使管理权,应有一部土地法典加以阐明。日本二战后曾于50年代初制定国土六法,俄罗斯普金上任即于2001年制定俄罗斯土地法典。为强化国家领土主权的不可侵犯,自应立即制定土地法典。,3土地生态环境保护的迫切性,土地是人类生存的基础人利用土地丝毫没有任意性土地法典负有马克思所指出的“将无意识的自然规律变成有意识的国家规律”的使命面对我国生态环境日益恶化的现状,制定土地法典不仅有其需要性,而且有其迫切性,4土地法在法律体系中具有相对性独立性,地球上的土地创造了人类,养育了人类,为人类施展自己的创造才能提供了一个无限广阔的天地和机遇。保护土地就是保护人类自身。以往法律重在调整人与人的关系,以维护人的权利义务为主,乃将民法定为基本法;而今法律重在调整人与地的关系,保障人类生存安全,更应将土地法典定为基本法。据此,土地法典在整个国家法律体系中应为独立的法。若此,今后土地科学将土地法学可分设分支学科,即土地资源法学、土地环境法学、土地行政法学、土地财产法学。此四者均是土地法典所要规范的。,5土地法权的双重性,土地本身有遵循自然法则,发展自然性和可供人们持续利用的社会性。我们将按自然法则行使的主权性权称为土地地权,按社会经济规律行使的财产性权称为土地产权。地权由国家行使,产权由利用主体行使。这两项权力和权利是同时并存于一块土地上。自然规律与经济规律有统一的一面,也有矛盾的一面。其主导一面是自然规律,行使土地产权以服从自然规律为前提。土地法典先要确立地权,然后明晰产权。双重权利并行不悖,有效地促进土地的可持续利用。,6土地法耕地保护的永恒性,我国是人多地少的大国。人均耕地不及世界人均耕地3.75亩的40%,耕地分布不合理,质量差。粮食不足自给,每年净进口粮食4000多万吨。土地沙化已达10万平方公里,每年沙化面积平均以2460平方公里面积扩大。全国有5万多村庄,上万座城市受风沙危害,沙进人退和“生态难民”遍及西北新、甘、宁、蒙地区。制定土地法典规范保持水土,保护耕地,保护生态环境已成为必要的永恒课题。,7人危害自然已危及自身生存,急应规范人地和谐共存,人类与土地自然关系的演变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今天,科学发展了,环境恶化了,物质丰富了,生态破坏了,人口多了,耕地少了,垃圾多了,资源少了,大气成分改变了,温室效应、臭氧空洞产生了,江河湖海污染,生物灭绝、淡水匮乏,原子能利用,引发放射性污染,基因工程推广,潜伏生命危机。”当务之急,应规范人的行为。始能人与自然和谐共存。,8制定土地法典必须遵循科学发展观,今年3月中央最高领导提出了科学发展观指导社会经济发展。中央指出:土地利用必须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利用的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人口、资源、环境协调,才能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这是创造性地运用“可持续发展观”、辩证唯物主义理论所作出最正确、最全面的社会发展观。我国过去虽亦宣扬唯物主义,但实际却是主观唯心主义。乘科学发展观的东风,制定土地法典以便保护土地资源、生态环境,使当代人及子孙万代能在土地上的安全,健康生存。,三、土地法典的基本内容,一、总则二、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法典所称土地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领空、领海范围内的一切水陆及天然富源,土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权独立、领土完整的唯一客体和重要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族人民和海外侨胞有权维护其领土完整,并有反对任何形式分裂或变相分裂祖国领土行为的神圣的职责和义务。,第一章总则,第二条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维护社会主义土地的地权公有制,建立适应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一国两制的土地产权权利制度,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节约利用,促进可持续发展,实现土地权利建筑在人与人、代与代的联合上。,第一章总则,第三条本法所称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是指现行的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对采行一国两制的地区,除土地的涉外关系由国家统一行使主权性地权权利外,土地的利用和管理仍由当地政府和人民按原有制度行使其权利不变。,第一章总则,第四条本法典所称土地资源包括:,(一)陆地资源(二)海洋资源(三)水资源(四)气候资源(五)生物资源(六)矿产资源(七)森林草原资源(八)旅游资源(九)农业劳力资源(十)社会经济资源,第一章总则,第五条土地法典的基本任务(一)依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充分协调土地与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之间的关系;(二)改善土地生态环境,保障国土安全;(三)推进城镇内部土地资源的再生,建设生态城镇;(四)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最有效的节约用地;(五)提倡采用太阳能、风能、潮汐能、核能等新能源,减少土地污染;建设具有智能性的生态优化的循环经济;,第一章总则,第五条土地法典的基本任务(六)重视绿化设计,生产绿地,保持绿地,使其在生态上起到积极有效的作用;(七)引导各经济主体理性行使其土地财产权;(八)以最严格手段保护耕地,使其成为人人有责的永恒课题;(九)从自然角度看待社会发展,看待现代化,向全社会提供优良的公共生态环境;(十)必须明确人与土地的关系不是人与人的关系,而是地与代和代的关系。,第一章总则,第六条土地法典的基本目标首先要制定符合自然规律、生态规律、城乡协调的可持续发展的经济规律的科学的、符合客观实际的、切实可行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工农矿业专项规划及其详细计划;其次是切实有效保护耕地,防止地质灾害,加强土地生态保护;积极推进治风、治沙、治山、治水工作;还林、还草、还水、还湿地;实行土地整治,防止水土流失。,第一章总则,第七条建设粮食作物基地在自然条件优越、增产潜力大的松嫩平原、三江平原、辽河平原、黄淮海平原、汉中平原、长江三角洲、洞庭湖平原、成都平原、珠江三角洲、鄱阳湖平原、江汉平原、江淮平原、河套平原、河西走廊等地开发建设粮食作物基地。,第一章总则,第八条土地法的基本原则1坚持土地是人民生存、生活、生产活动基础的原则。2坚持土地作为环境的最重要组成部分的原则。3坚持优先保护人类生命和健康原则。4坚持优先保护农业、林业、水资源,保护自然和文化环境原则。5坚持优先保护特别有价值的土地和受特别保护地区的土地原则。,第一章总则,第八条土地法的基本原则6坚持让公民和社会团体参与土地利用的决策原则。7坚持牢固地与土地连在一起的客体与土地“命运”一致原则。8坚持国家利益兼顾社会利益、公民利益原则。9坚持将土地上行使的权力和权利分为地权和产权两类原则。10坚持土地管理实行统一的垂直领导和中央、省、市分级管理原则。,第一章总则,第九条国家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后备用地和未利用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果林地、草地、牧业用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农业生产上需要的辅助设施用地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后备用地指已准备利用土地;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后备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第一章总则,第十条国家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保护土地资源不受非法侵害。为此对土地利用必须根据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以改善生态环境为前提,以保障现有耕地不再减少为首要任务,确立正确的土地调节关系。各项社会经济建设用地必须与土地的可持续发展统一起来,与城乡协调、区域协调统一起来。,第一章总则,第十一条我国是土地资源高度稀缺性国家,土地配置的迄未优化性,土地财富分配的极大不公平性,土地征用的损害农民生存权和财产权性,促使当前土地法律、法规必须重视解决:(1)地方政府和农民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2)农村征地与国土出让之间的差价悬殊关系;(3)行政权的扩大与公民权受制约的失衡关系;(4)程序正义与政务不公开的互异关系。使政府权力与公民权力协调互动。,第一章总则,第十二条国家统筹土地资源开发,规划重大工程建设,必须对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社会公共生态环境负有重要责任。使社会生态效益、环境安全健康效益、人民福祉共享效益协调一致。,第一章总则,第十三条土地是资源,又是资产;是上天赐予的自然物,又是人类劳动加以创造的社会财富。每个国家所领有的土地,都存在二个权利主体:一个是管理其领受土地的国家主体;另一个是取得土地利用权的民事主体。前者行使的是政权,我们命名他为地权;后者行使的是财产权,我们命名他为土地产权。二权同时存在于同一土地上并行不悖,是本法规范土地利用的一项基本制度。,第一章总则,第十四条土地利用与保护关系,应以保护为主,如森林、草原、水资源、动植物等自然资源、环境生态资源,受特别保护的特定资源、大气资源等,它的利用均应依森林法、草原法、水法、动植物保护法、环境法、大气保护法等的规定;土地占有、利用、支配、房屋建筑,土地交易等财产关系均应依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交易法、民法等规定。本法不再另作规定。,二、分则,第二章土地管理体制、法制、机制第三章地权分土地规划权、土地整治权、土地管制权、限制权、土地征收、征用权、空间权、农地发展权、征税权、行政管理权、监督监察权等。第四章土地产权分国有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基地用益权、耕作权、垦拓权、地表权、抵押权、租赁权、地役权、相邻关系权、土地产权的限制等。,二、分则,第五章土地生态与环境保护权和农地发展权(参考卡逊静寂的春天,世界八大环境事件、历次世界环境会议文件、现代生态学、环境学资料,各国环境立法比较,俄罗斯生态法等)第六章地籍包括土地登记、地权限制、讯息化管理制度等内容第七章土地规划第八章土地整治(意义、近远期目的、任务、范围、体制、时代背景、国际经验、江河整治等),二、分则,第九章基本农田和耕地的保护第十章地域开发布局(发挥地域优势,改进生产力布局、区域经济规划)第十一章农林牧渔生物资源开发合理布局,振兴农村经济,二、分则,第十二章城乡土地资源再生与利用(城市内部资源再生、城镇布局、农地利用)第十三章工业、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航天等设施用地(参考俄罗斯土地法典)第十四章自然风貌区、自然资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历史文物区、旅游资源区等,二、分则,第十五章防沙治沙与改造黄土高原第十六章山地利用保护第十七章湿地保护第十八章流量资源利用与保护,二、分则,第十九章地下层土地保护与利用第二十章地热资源利用与保护第二十一章地下水的保护和地质灾害的防治第二十二章未利用和后备土地,二、分则,第二十三章土地管理阳光行政第二十四章土地的征收和征用第二十五章城乡土地分别流转制度,二、分则,第二十六章土地储备制度(包括再分配与重划)第二十七章农地、水资源用地、林业用地、草地、城镇建设用地保安治理第二十八章土地动态监测体系,二、分则,第二十九章海洋开发与保护第三十章土地监督、监察第三十一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章附则,四、现在已在制定物权法,今后是否还要制定土地法典,土地法和物权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土地法是自然资源法,物权法是民事法律,调整的目的、对象、内涵都不相同。虽然物权法的不动产物权是规范了土地和房屋,但并不因此就替代了土地法。两者在规范土地上,亦有如下一些主要区别:,(一)土地法是源于人对土地的自然占有利用而衍生;物权法是源于物的商品交换;前者的规范的是人对土地的保护与利用的关系;后者是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对物行使支配力而享有的一定权利。(二)土地法赋予人的是一种特定权,其权利的行使是受一定的限制的;物权法赋予人的物权是一种对世权,是排斥他人对其行使权利侵害,是保护其物上权的。(三)土地法是公法,调整的是人与土地的关系,其主体有双重性,宏观调控主体为国家,利用主体为个人。法律关系主要是行政法律关系;物权法为私法,调整的是人与人之间在土地利用上的平等互利关系,法律关系主要是民事法律关系。,(四)土地法客体是人在特定土地上存在的权利;物权法的客体是直接受人支配的物。(五)土地法表明人对土地的利用必须遵循自然法则,生态规律和国家制定的规划及其原理原则;物权法是保护权利人对物的利用,如何利用不作特别的规定。这是因为土地是自然资源不能与一般物等同的实质所在。所以调整土地的法律关系主要是土地法。(六)土地法是特别法,物权法是普通法,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原则。如果今后物权法对土地的规定与土地法的规定不一致时,则应以土地法规定为准,这亦是两者在法律原则上区别所在。,人地关系是指人在保护土地资源利用土地资源过程中所发生的一种社会关系,这种关系是与整个社会经济制度和人类生存环境相联系的人类社会的一种基本关系。它要服从的主要是自然规则。马克思曾指出“法律只是在自由的、无意识的自然规律变成有意识的国家法律时才能起真正的法律作用。”土地法典正是从这个意义上去制定的。它的不可替代性是显而易见的。所以我们认为民法的物权法不可能替代土地法典的。恰恰相反,民法、物权法关于不动产物权的行使是以土地法典为支撑的,不动产物权权利的行使,在一定程度上受土地法典的制约。,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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