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案例分析》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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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恋人双双身故保险理赔给谁,郑庆和路红霞是一对恋人,2006年秋,两人一起到当地保险公司,由路红霞出钱买了一份保额为75万元的人身险,被保险人是路红霞,受益人是郑庆。,2006年12月下旬的一天,郑庆开车,两人一起去路红霞家,在经过离路红霞家不远处的一座桥时,轿车不幸翻进了河里。路红霞家人闻讯立即将两人救上岸,送往医院抢救,可终究未能挽回两个年轻的生命。意外发生后,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取证认为符合理赔条件,可有一点难倒了他们:理赔款该给谁?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死亡时,受益人已经死亡的,赔款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也就是说,如果郑庆先于路红霞死亡,则由路红霞的法定继承人领取理赔款;如果路红霞先于郑庆死亡,则由郑庆的法定继承人领取理赔款。但医院出具的证明是:送到医院时,两人均已死亡,无法确认谁先死亡。理赔款该给谁的法定继承人呢?保险公司经过反复讨论,又向上级请示,最后认为:根据保险法相关条文的精神,受益人只有晚于被保险人死亡,理赔款按法律规定属于其所有后,受益人的法定继承人才可领取该理赔款。但此次事故中,无法确定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谁先死亡,则只能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推定两人同时死亡,故该事故中受益人不可能获得理赔款,这笔款项还是给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更为合适。于是,这笔75万元的保险理赔款由路红霞的父母领取了。,对此,郑庆的父母不同意,他们认为,保险法规定,受益人只有先于被保险人死亡的,保险理赔款才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现在既然推定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同时死亡,那么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的前提就不存在,保险理赔款当然应由受益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于是,郑庆父母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到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75万元保险理赔款。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其基于保险合同的约定而非法定。受益权是一种期待权,只有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它才成为一种现实的财产权。从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可以看出,如果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其受益权就丧失了,保险金的请求权仍归被保险人,因此受益权不能作为受益人的遗产而由受益人的继承人予以继承。本案中,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受益权的主体即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时死亡,因此其继承人不能继承他的受益权。,另外,在人寿保险合同中习惯上往往认为投保人是为自己的利益而投保,当发生受益人和被保险人同时死亡的情形,应当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更符合投保人为自己利益投保的目的。本案中,受益人和被保险人同时死亡使得投保人为受益人所设定的利益落空,如果将保险金理赔给投保人没有保险利益的受益人的继承人,不符合投保人为自己利益投保的目的,更不符合我国保险法的精神。故法院最后作出判决:驳回郑庆父母的诉讼请求。,2、未在48小时内报案仍应获赔,法院判决一汽车保险合同格式条款无效。按保险公司行业惯例要求,被保险人应当在保险事故发生的48小时内报案,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其目的在于及时调查案件、确认损失和责任。近日,记者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在该院的一份判决中,法官根据个案具体情况,突破保险合同字面约定,认定保险公司不得以被保险人史某未履行48小时通知义务为由拒绝赔付,依法判决保险公司给付史某人民币12230.1元。2005年12月22日,史某与平安公司签订了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为车辆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综合责任险和两项附加保险。保险合同条款中有“被保险人应当在保险事故发生的48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的规定。2006年8月12日,史某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后经北京市房山区交通支队认定,史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史某在30的比例内负担了车损,并实际给付12230.10元,3天后,史某向保险公司报案。2006年9月18日,保险公司向史某发出拒赔通知书,理由是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26条、28条的规定,史某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报案。史某于是将平安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北京市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应当从公平角度和合同整体来考虑双方的权利义务。此案中,保险事故发生后,交通支队对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现场勘查情况、形成原因及当事人的责任作出了认定并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根据上述认定,史某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虽未履行及时通知义务,但并未导致保险公司无法核实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损失程度等,因此保险公司仅以史某未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报案为由拒绝赔付,于法无据。保险公司的该条保险合同条款属于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应认定无效。据此,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史某车损费。,3、奔驰车暴雨中被淹保险公司拒赔获支持,柏先生新买的奔驰轿车遭遇大暴雨造成发动机损坏,保险公司拒绝理赔,为此,柏先生将保险公司诉上法庭。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以驾驶员应预见到汽车在积水中行驶易导致发动机损毁,保险公司规定了相应免责条款为由,终审判决驳回了柏先生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发动机修理费34万余元和拖车费5000元的诉讼请求原告柏先生起诉称,2006年1月19日,原告与某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签订保险合同,约定由该公司承保其新购买的奔驰车的车辆损失险等险种。2006年6月27日,原告驾驶保险车辆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遭遇大暴雨,车辆行驶至南宁市白沙大桥处自动熄火,暴雨造成发动机损坏。保险事故发生后,原告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被保险公司拒赔。因此,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支付拖车费5000元,发动机修理费344935元,共计349935元。,法庭上,保险公司称,该公司在查勘中发现柏先生的车辆是在下雨时行驶造成车辆损失的。保险合同条款规定,保险车辆涉水行驶或保险车辆被水淹致使发动机损坏所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因此,保险公司对受损车辆的其他部分进行了赔偿,但对发动机损害的修理费不予赔偿。经法院审理查明,柏先生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规定,因暴雨、洪水等原因造成的保险车辆损失,保险公司给予赔偿。同时,保险合同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规定,保险车辆涉水行驶或保险车辆被水淹致使发动机损坏等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另外,法院还查明,柏先生的车辆于2006年6月27日因被水淹而导致发动机进水,为此,支出广西至北京拖车费5000元及车辆修理费344935元,修理费中有947元与发动机被水淹所造成的损失无关。保险公司对保险车辆进行了部分理赔,支付修理费3090元。,北京一中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在责任免除条款中包含有通常人不易理解的专门术语时,保险人对其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所作的解释与说明,应当达到通常人所能理解的程度。而在这起案件的责任免除条款中,车辆涉水行驶及车辆被水淹导致发动机损坏的规定,是为通常人可以理解的用语。因此,对该责任免除条款无需特别解释或说明。另外,法院认为,暴雨天气下,短时间路面积水严重,而车辆此天气下在积水中行驶极易造成汽车排气管进水从而导致发动机熄火、损毁,作为具有驾驶资格的人应当预见到这一后果。因此,在柏先生驾驶车辆遇到大暴雨时,应妥善保管车辆,但其未尽妥善注意义务,造成发动机内部进水、损坏,根据保险条款的规定,保险公司不应支付全部保险金,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柏先生自行承担。同时,柏先生将保险车辆从广西拖运回北京的拖车费用5000元,不属于发生保险事故时将保险车辆就近移送至修车场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故法院不予支持。最终,北京一中院终审判决保险公司仅赔付柏先生修理费947元,驳回了柏先生要求赔偿拖车费和其它34万余元修理费的诉讼请求。,4、车损险拒赔案例剖析,车辆损失险是车辆保险中用途最广泛的险种,无论是小刮小蹭,还是损坏严重,都可以由保险公司来支付修理费用,但车损险也有种种除外责任,如发生车辆碰撞事故后,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就会面临保险公司的拒赔,拒赔案例一,不久前,吴先生在市郊开车时,为躲避对面一辆疾驰过来的车辆,慌忙之中将车开进了路边由于前几天暴雨形成的水坑里。车子熄火了,吴先生觉得无大碍就再次启动车辆,但走不了多远,就因发动机进水导致车辆再次熄火。吴先生在向保险公司报案后却遭到了拒赔,理由是车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中规定:“保险车辆在淹及排气筒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及后因过失操作不当致使发动机损坏而造成的损失免责。”保险公司解释,只要不在水中启动车辆,造成发动机缸体损坏的可能性不大。但如果在水中启动了车,即使当时车能够行驶,但由于启动时水进入了缸体,就容易造成严重损坏。因此,吴先生的车辆损失只能得到部分赔偿。,拒赔案例二,梁先生在上班途中撞到了马路中间的花基上,致使车辆受损严重,事故发生后,他马上向保险公司报了案,然后就将车开离了主干道以恢复交通。事后,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查勘现场后,发现梁先生的车辆底盘受损,而由于梁先生在底盘受损、漏油的情况下启动汽车,又导致发动机严重损坏,因此,保险公司认为,发动机损失属于“扩大损失”,不在保险理赔范围内,保险公司只负责底盘受损等损失。停止使用等待定损一般情况下,保险条款规定,遭受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保险车辆,致使损失扩大部分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如上述的梁先生、吴先生在发生事故后,应第一时间拨打救援电话或及时报警,并联系保险公司,等待拖车,或者在车辆能推动的情况下,先把车推到路边,等待保险公司查勘现场。小事故不要集中理赔此外,不少车主觉得车险理赔手续太烦琐,于是,在发生一些小的车辆事故后,往往都不急于到保险公司理赔,而是等发生多次小事故后再集中一起办理。,对此,保险专家提醒,车主出于对自身利益的保护,最好不要这样做,因为事故责任和损失程度不好确定,而且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如果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反而会遭到保险公司的拒赔。车损险常见除外责任首先,由于车辆本身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如发动车因其内部原因发生爆炸或爆裂、轮胎爆炸等。其次,玻璃单独破碎属于除外责任,保险不负责赔偿。但是如果您加保了玻璃单独破碎险后,保险公司则负责赔偿。再次,为车辆的自然磨损、朽蚀、故障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5、遇保险真空出险不赔二手车交易后莫忘过户保险,车辆所有权的转移并不意味着车辆保险合同也转移,新车主与保险公司之间未建立起保险合同关系虽然有的保险公司会灵活处理,但在此期间,保险公司仍然有依据法律和合同规定行使拒赔的权利,遭遇保险真空出险不赔,今年国庆前夕,小吴看中了朋友一辆二手车,私下达成协议后就成交了,到车管所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后,就到国庆长假了。刚成为有车一族的小吴兴冲冲地开着私家车带着家人在国庆期间自由行,没想到在途中意外与一辆小货车相撞,双方各负一半负责。小吴在向保险公司报案后却遭到了拒赔,原来,小吴买车时只想着把车赶紧过户到自己名下,压根忘了保险这回事,他以为,保险随车走,自己已成为了车辆的主人,理所当然能享受保险保障。最后,小吴无奈自己负担维修、拖车等费用,加起来花了将近5000元。无独有偶,之前,徐先生以20多万元的价格从车主王先生手中购买了一辆本田轿车,但也没办理保险合同变更手续,随后发生了保险事故遭到保险公司的拒赔。徐先生联合王先生和保险公司打起了官司,最后,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了徐先生的起诉并判决驳回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提醒:二手车保险过户要及时,如今,随着二手车交易的增多,像小吴这样乌龙的车主并非少数,很多人以为只要向车管所提出机动车过户申请即可,却忘记同时通知保险公司,给车辆保险办理变更手续。记者翻看了几家保险公司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几乎所有条款均有规定:在保险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并申请办理批改,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这也意味着,车辆所有权的转移并不意味着车辆保险合同也转移,新车主与保险公司之间未建立起保险合同关系,被保险人还是原车主,万一发生了交通事故,新车主只能自认倒霉。也有保险公司表示,从办理车险合同变更登记到办理保险批单不可避免有个过程,为保护车主的利益,目前,已有保险公司会灵活处理,如果被保险人在合理的期限内确有客观原因没有及时办理保险批单,而保险风险又没有因车辆转让而提高,那保险公司对真空期内的事故还是同意理赔的。虽然有的保险公司会灵活处理,但在此期间,保险公司仍然有依据法律和合同规定行使拒赔的权利,因此,市民在购买二手车时,最好要问清原车主是否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性车险,如果对方投保了,且依旧在有效期内,应及时办理车险变更手续,如果对方没有投保,则应及时补充保险,以免遭遇保险真空,一旦发生意外,最终受损的是车主自己。,留意:交强险过户,老车主记录无碍新车主保费在二手车过户手续中,除了商业性车险外,交强险合同的变更是必不可少。根据有关规定,交强险在首年续保时,可根据机动车辆上一年度是否发生有责交通事故而享受费率的上下浮动。很多二手车主担心,原车主如果在上一年度发生了有责交通事故,是否会牵连过户后的交强险保费?对此,二手车主无需担心,因为根据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在保险期限内,机动车被转手且办理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在下一年度续保时,前一位车主的事故记录并不会影响下一位车主。过户时要更改保单要素办理车险过户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是对保单要素进行更改,如更换被保险人与车主,新旧车主可就保费问题协商。第二种就是申请退保,即把原来那份车险退掉,终止以前的合同。这时保险公司会退还剩余的保费。之后,新车主就可以到任何一家保险公司去重新办理一份车险。,6:买重疾险三思而后行,产品不乱买编者按:您有没有买了保险又后悔的经历当初,在营销员一番苦口婆心的劝说下,买了根本不适合自己的产品,等到真正用到保险时,才发现自己买错了东西。保险是一种特殊的产品,在决定投保时一定要三思而后行。,案例张先生28岁,单身,在一家私企做行政人员,月收入5000元左右,去年买了一套50多平方米的一室一厅,每月还银行贷款2500元,除去其他花销,目前他每月能有1000元-1200元的剩余。由于经常看到发生重大疾病给个人带来沉重的经济压力,所以张先生决定买一款重疾险。但是张先生从没接触过保险,对各类保险产品也不了解,他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一位卖保险的王先生。王先生是某保险公司代理人,听了张先生的情况,同时考虑到他的经济状况后,给他推荐了一款期交20年保10万的满期返还型重疾险,每年需缴纳3000多元的保费。一听说有返还,还能保十万的重大疾病,张先生不加思索地决定买这款产品。缴费两年后,张先生工资没怎么涨,但要考虑结婚,准备结婚储蓄,余留资金不能满足自己基本的生活需求了。同时发现这款产品满期返还6万多,而自己算了一下光缴纳保费也有将近6万,觉得不划算,咨询后得知退保也不划算,现在是进退两难。,点评之所以发生这样的事情,主要原因有两点:一、张先生虽然对自己的保险需求比较清楚,但对所买的保险产品缺乏了解,片面看重产品的满期返还功能,不注重个人的实际情况。二、代理人以产品销售为主导,没有考虑客户的实际资金情况,推荐的产品对客户来说没有达到最优。购买重疾险产品,需要注意的是:一、客户要根据自身需要,以及年龄、性别和经济状况量力而行,如果自身专业知识不够,建议找专业人士进行咨询。二、保险销售人员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设计优化的产品组合,推荐建议目前市场上的重疾险产品主要分三类:一类是保费较高,提供终身保障的满期返还型;第二类是保费比较便宜的不返还型,包括一些短期的重疾保障产品;第三类是以附加险形式出现的产品,主险可以是分红、两全保险等,保费一般只有几百元,也比较便宜,但是出险后主合同随之中止。张先生一年储蓄额大概在1.2万1.5万元,而且还要为组建家庭作准备,资金压力较大,比较适合的是购买第二类产品,以较低的保费获得较高的保障。如果张先生非常看重满期返还功能,也可以考虑购买一部分第二类产品,同时购买一部分第一类产品。等将来资金充裕后,可以要求调高第一类产品的保额,这样既降低了年轻时候的总体成本,又确保有一部分投入将来能够收回,7:定损14万元维修27万元差价该谁出?,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承担80%的责任2006年3月12日,刘世德驾驶川ACZ999号奔驰轿车在武侯区某路段与桑塔纳相撞。事故发生后,交警认定刘世德全责。3月13日,刘世德的受损车辆被送往保险公司指定的某汽车维修公司检测中心进行检测,确定维修费用为14万元。但刘世德提出了异议,便自行将撞坏的奔驰车送到了成都汽车服务公司进行修理,共花费27万元。保险公司认为,这是刘世德的个人行为,因此拒绝支付27万元的维修费用,双方因此闹上法庭。2006年9月,青羊区法院对此案一审裁定保险公司应该支付奔驰车的维修费用,保险公司不服,遂向成都中院提起上诉。2007年10月23日,成都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由保险公司承担80%的责任,支付21万元的损失,其余6万元由刘世德承担。,事故发生后,刘世德在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直接将事故车辆交由奔驰公司在成都的指定维修商进行维修,虽然该处置行为符合了消费者的正当情理及车辆的实际情况,也避免了损失的进一步扩大。但刘世德无证据证明该行为是保险人共同进行拆检的,因此刘世德应该对直接处置的行为承担责任。保险公司无法证明刘世德对奔驰车进行了大量不必要的换件,以及汽车服务公司的维修费用过高,因此保险公司应该承担主要责任,于是作出了由保险公司承担80%的责任,支付21万元的损失,其余6万元由刘世德承担的判决。,律师说法四川合胜律师事务所吕良:车辆出险后,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尽快取得事故责任证据。投保人和保险人在选择维修单位、修理的项目和方式等方面原则上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达成一致。达不成一致的,投保人有权利、也有义务采取合理的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即车主为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有权选择适合的维修单位、维修项目等。如果说,因保险人一方过错导致损失扩大的,保险人应当就损失扩大部分承担额外责任。该案件中刘某的单方行为的合理性只得到法院的部分认可,所以法院要求他承担适度的责任。投保人对于合理措施的诉讼举证程度决定其是否或多大程度上对差额部分承担责任。对于此类案件,关键就在于能否充分证明比定损价多的那部分是否是由因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而引起的,9:交强险三者险同买咋赔?,一涉交强险案二审判决,投保时间与交通事故发生时间直接影响赔付2006年7月1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实施,而道路交通安全法早已从2004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因此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法律条文理解与适用备受关注。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审结全市首宗二审终审涉交强险赔偿纠纷案,具有一定判例意义。案情回放:无法查证交通事故责任2006年9月23日,深圳市宝某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某运输公司)司机冯某驾驶大型客车沿宝安区创业路由东往西行驶至大宝路交会路口时,与由北往南驾驶电动自行车通过此路口的小梁发生碰撞,小梁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时,该路口交通事故信号灯运转正常,无法查证属哪一方当事人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过路口导致事故发生。事故发生后,宝某运输公司向小梁父亲梁某付赔偿款4万元。梁某诉至宝安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宝某运输公司、冯某、肇事车辆保险人某保险公司宝安支公司(以下简称某保险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一审判决:在三者险限额内先行赔付宝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小梁虽是农村户口,但属在深圳市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故死亡赔偿金按深圳市城镇人口年均收入28665.25元计算,20年为57.330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另计丧葬费等赔偿费用。扣除宝某运输公司已赔付4万元,合计宝某运输公司应赔付梁某66.234771万元。一审法院认定,肇事客车在某保险公司宝安支公司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以下简称三者险),保额为100万元,故由某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100万元内对冯某、宝某运输公司在本案中所负债务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二审焦点:按交强险还是三者险限额先行赔付?保险公司上诉至市中院,诉称:一审判决遗漏涉案车辆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事实。肇事车辆在该保险公司同时投保了交强险和三者险,保险期限均为2006年9月12日至2007年9月11日止,交强险赔偿限额为6万元,其中死亡伤残的赔偿限额为5万元。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本案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损失,车祸死者家属只能据此请求保险人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而不应将三者险等同于交强险,判令保险公司在三者险的赔偿限额内向梁某直接承担赔付责任。车祸死者家属辩称:依据保险法“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规定,保险公司应在三者险的赔偿限额内直接先行承担向受害人家属赔偿的责任。,二审判决:在交强险死亡赔偿金限额内先行赔付市中院二审判决:交强险、第三者险期限与交通事故发生均在交强险条例实施后,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死亡赔偿金限额内先行赔付。市中院认为,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配套的交强险条例已于2006年7月1日起施行,宝某运输公司为肇事机动车所投保的交强险和三者险均是在2006年7月1日以后购买,本案交通事故亦在该期限后发生,故保险公司在本案中的赔偿责任应按交强险条例第三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来处理。宝某运输公司投保的赔偿责任限额为100万元的三者险设定于交强险条例施行后,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商业保险合同所产生的保险责任承担问题,属合同法律关系,而本案属侵权法律关系,不应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应由合同当事人即宝某运输公司与保险公司另循法律途径解决。市中院维持一审判决梁某因本案道路交通事故应得的赔偿总额不变,仍为66.2347万元,而保险公司在本案中应承担5万元的交强险赔偿责任,对超出该赔偿限额的部分,应由宝某运输有限公司、冯某承担,10:弥补家庭财务缺口理财刻不容缓,案例今年30岁的王先生在一家公司工作,年收入7万元,29岁的王太太在事业单位工作,年收入3万。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目前还有一个2岁的女儿,双方老人目前身体状况良好。夫妇两人有10万元的房贷,目前除了有5万元的存款之外,还有20万元用于股票投资。王先生除了想给家庭做好风险保障之外,还想着重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的需求:,1.医疗保障方面的有效补充;2.养老退休金的合理补充;3.孩子未来的大学教育金准备;4.父母临终孝养金的准备。需求分析:王先生和王太太虽然有稳定的收入,但两人都是独生子女,上有4个老人需要供养,下有一个孩子,还有房贷要还。王先生作为家庭的经济支柱,如果一旦发生风险,未来的孩子教育金、父母孝养金和房贷都会成为家庭沉重的经济负担,通过我们的财务软件分析,王先生家庭财务风险隐患为100万元。保险规划:理财师的职责是根据客户一生中各个阶段的需求,为客户设计出最适合的保障方案,使客户达到财务自主。一套好的方案会使客户投入的每一分钱都用在刀刃上。,以王先生的保险规划为例,他从30岁到50岁是一生中责任最重的阶段,终身寿险和家庭收入定期寿险的巧妙搭配,既能解决这个时期他对家人最高可达100万元的保障,又能解决他所关注的医疗和退休金的补充问题。同时,现在保险公司推出的最新终身寿险产品中,又给客户增加了年金选择权,王先生可以在55岁、60岁或65岁时,根据自己届时的状况,把终身寿险转换成养老年金,家庭理财建议:1.家庭理财的第一步是保险,最适合的比例为家庭年收入的10;第二步是储蓄,应该占年收入的20,最好不要做长期储蓄,因为利率在未来有继续上调的趋势,而且这部分资金是为了家庭急用之需;三是家庭的生活开支虽然因生活品质不同差别很大,但大致应占年收入的30;最后,剩下40的收入可以用来供房或做其他投资。2.投资关注资金的收益性,理财关注资金的安全性,家庭理财应该综合考虑,不能只追求收益最大化,最重要的是应该确定好自己未来的财务目标,例如,养老金需要准备多少,孩子教育金需要准备多少,然后,咨询专业理财规划师,根据自己能够承受的风险和想要达到的收益,设计出一套最合理的搭配,并付诸实施。3.王先生的孩子教育金和父母孝养金,可以通过合理安排闲余资金完成。先给孩子在保险公司建立一个终身寿险(万能型)的理财账户,家庭的部分结余资金可以灵活地存在这个账户上,这样不仅能享有安全稳定的收益,又能享有灵活支取的权力。为了减少股票的投资风险,可以将20万元的股票投资转换成定投基金或保险公司的定期定额投连险,这样,既减少了部分投资风险,从长远来看,又能够得到较高的收益。,理财总结:规划后,王先生一家拥有了一套全面、足额的终身保障。保费投入为每月900元左右,占家庭年收入的10。王先生保险保障额度为100万元,此外夫妇两人又给自己的医疗和养老各做10万元左右的准备,再给孩子的医疗保障做20万元准备。由于帮助王先生夫妇对闲置资金进行了合理的分配及投资,有效地满足了家庭对医疗、养老、子女教育及孝养父母的需求。理财感言“投资”未动,“保险”先行一年前,有人认为“买保险不如积极做好储蓄”;一年后投资市场火爆的今天,又有人觉得“买保险不如去投资基金和股票”,其实这些想法都是家庭投资理财的误区。家庭理财的首要基石是保险,而保险更是家庭财务安全最有力的一道防线。,11:曾经违规被取消驾照今日出事保险不赔,长丰县李某2006年3月13日驾驶营运车辆在寿县境内与农用车相撞,经过交警认定李某负全责,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相关人员也就地对事件的损失进行了定损。事后,李某按照保险公司指定的维修点进行了维修,可是当李某拿着有关材料来保险公司办理赔时遭到了拒绝。李某认为首先该保单没有过期,为有效保单。其次,在出险后及时报案,一切都是按照保险公司规定所办理,保险公司此时拒赔没有道理。保险公司却认为,从交警部门没找到李某驾证的相关证明,不能证明李某是老驾龄。按照现有的资料,李某驾龄不足一年,不符合新道交法的规定,保险公司是不赔的。,专家分析:李某车辆出险后,所做的工作是肯定的,从该案件的事实分析着手,首先,李某驾驶的不是一般的车辆,而是营运车辆。对营运车的驾驶道路交通管理办法有明文规定,只有拥有驾证1年以上者才能具备驾驶资格,而从调查中了解到李某虽然是1997年就拥有驾证,由于违规驾驶,该驾证被吊销,应视为无证。因此,是否理赔必须按照现在驾照取得的时间推断,如合法取得驾照后必须满1年时间以上才能驾驶营运车,否则一旦出事,保险公司按照道交法拒赔有理。而李某此时拥有的驾证却是2005年8月20日新办的,从时间推算上可以看到并没有达到一年以上,因此,保险公司拒赔是合理。点评:现在车辆多,交通事故也频繁发生,而新道交法对很多东西都作了刚性认定,所以一个新手必须认真理解;同样对一些老驾驶员,如果驾照在过程中被吊销,那么一切都得按照重新办好的日期计算。本案中李某就是因为曾经被取消驾照,所以出事了被拒绝赔付。,12:未经允许中介提前下单小心隐匿“黑中介”,不久前,中国保监会紧急发布了关于加强保险中介业务管理防范保险诈骗的通知。要求各寿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加强自身内部管控,对于因管理不善,导致相关机构有机可乘、非法经营保险或进行保险诈骗的,将予以严肃查处。近年来,保险代理机构和个人代理人已经成为保险市场的重要销售力量,但是隐匿在这个行业背后却有一些不具备行业道德的保险中介机构。,未经允许中介提前下单车主杨先生的车险是在今年月日到期,由于国庆长假的原因,他必须在月日前购买车险才不致过期。在整个月,他就不断接到保险业务员的电话,推销各自保险公司的车险,基本每天类似电话都在十几、二十个左右。最终,一位保险中介业务员引起了他的注意。该业务员称,他所在的公司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保”)的一级代理,而通过他在一家新成立的保险公司购买车险(交强险和商业险)只需元年。而之前杨先生的车险费用没有低于元年的,而且去年他还出过几次险,因此保费应该还会有所上浮。出于对这样超低车险价格的好奇,杨先生要求对方把具体的保费明细报出来。对方称要算具体费用需要提供车主身份证号码,于是杨先生没有防备地提供了自己的身份证号码,很快几分钟后,该业务员给杨先生回电说,刚才通过查资料才知道杨先生的车去年出过三次险,因此最开始报出的元年无法实现,现在全险的报价提高到了元年。这几乎在原来的基础上提高了近元,因此杨先生不能接受这样的价格而拒绝了。该业务员马上询问他打算在哪家保险公司购买车险,杨先生随口表示计划在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随后几天杨先生再次接到该保险中介业务员电话时,却被告知已经帮其在“太保”投保了车险并出好了保单,请杨先生告知具体地址,他会将保单直接送到杨先生家中,到时杨先生只需签名确认并当面付款就可以了。杨先生颇感恼火质问他有什么权利在未经事主同意下出单时,该业务员表示,保单已经出了,就只能在出单的保险公司购买保险,反正到别处也无法购买了,一位保险中介业务员告诉记者,他们提前下交强险保单并不需要车主的身份证、行驶本复印件,只要提供车主的身份证号码就可以出单。他们的理由是,身份证号码是私人信息,有了这个号码等于是得到了车主的授权。一名保险业务员透露,为了先抢到客户,保险中介公司就骗取车主的身份证号码后提前出单。为了减少购买和理赔时的麻烦,一些车主也就在中介公司的强硬手段下购买了中介公司推荐的车险。,不要轻易泄露个人信息据了解,现在保险公司的业务都交给了保险代理公司。但即使如此,投保人也不能就凭保险代理公司的几个促销电话就将身份证等个人信息透露出去。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正规的保险代理公司有保险代理销售资格证,而且不会以低价折扣等方式引诱投保人。面对保险代理的电话时,要确定这是一家正规的保险代理公司才能下单。目前的保险代理公司一部分是由大企业、集团投资设立的,一部分是由原来的兼业代理机构转变而来。很多保险代理公司和多家保险公司签订了代理合同,向保险公司索要高额的手续费。这样的机构往往以本系统业务为主,向社会业务拓展的内在动力较小,没有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保险中介机构,所以存在的问题也相对较多保险中介监管在加强据了解,截至年月日,全国共有保险专业中介机家。,保险经纪机构家,保险公估机构家,分别占、和。中国保监会去年共对家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其中在弄虚作假、数据不实问题方面,共有家次涉及此类行为。检查出的主要作假方式既包括虚假注销保单、制作阴阳单、违规批单退费、扩大赔案损失等业务数据不真实问题,也包括虚增保费、虚列佣金支出、虚增营业费用等财务数据作假行为。去年月份,沈阳市场上被保监会驱逐出行业的就有家保险中介机构。沈阳保险业内人士分析了这些机构被清退的几点原因:其中最恶劣的就是保险中介公司将保单卖给投保人后,并没有把保单交回保险公司,而是私吞了,导致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双双受损;还有的保险中介的代理人,为了多签单往往比保险公司的直销人员更容易夸大保单的保障功能,误导投保人;最后就是一些中介机构的代理人擅自印制保险公司名片欺骗投保人,在出险后双向隐瞒情况,导致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也无法顺利理赔和索赔,保监会在通知中要求,保险公司在委托保险代理机构代理业务时,应当选择内控健全、信誉良好的机构,不得委托非法的保险代理机构,也不得通过代理机构变相超范围经营业务。保险公司要在重要保险单据上采取防伪措施,同时应积极向客户提供电话、网络等方式查询和辨识保险单据真伪。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业务监管部一位负责人表示,消费者一旦发现违法经营保险,或者利用保险进行诈骗的,要及时向中国保监会和当地保监局报告,配合监管机关、司法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协助妥善处理好善后事宜。,13:司机未定点修车保险公司仍得赔,李先生的车被撞坏后,由于没在肇事方保险公司指定的维修厂家进行维修,保险公司拒绝理赔。近日,昌平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2007年6月11日,李先生的夏利车被他人驾车撞坏。经交通队认定,对方负事故全部责任。李先生自行找到一家4S店修理后,要求肇事方支付修车费10982元和其余费用5800元。肇事方拒绝支付。肇事方认为,自己的车在保险公司投了2000元的第三者强制责任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定了损,但李先生不同意在保险公司指定的修理厂进行修理,而且修理后如果更换旧件,应将旧件提供给保险公司,李先生未提供,导致保险公司不予理赔。李先生应该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超过保额的部分再由自己赔偿。昌平法院认为,本次事故肇事方负全部责任,因此李先生的赔偿要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予以支持。保险公司应承担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故判决保险公司向李先生支付保险金2000元,肇事方赔偿14532元,14:购买保险巧避外贸风险,记者在广交会上了解到,不少大型的家电企业都已学会借用金融手段来规避风险,每年花费几十万元的资金购买出口产品责任险、产品召回险等。某家电企业的负责人透露,该公司已连续四年和国际上的保险机构合作,投保产品责任险、产品召回险以及信用保险。“一方面是欧盟、美国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客商要求我们投保;另一方面,买了保险后能更大程度上获得客商的信任,浙江一小家电制造商也告诉记者,他们公司的产品刚刚打进美国市场两年多,但已碰到几起索赔事件,他觉得对国际规则的了解太少,最近也有了投保的意向。专家表示,不仅自有品牌的企业有购买保险的必要,OEM企业同样也会面临着因产品责任而遭诉讼的风险,一旦发生风险,消费者并不会因产品在国外制造而不追求生产商的责任。之前,国内一家OEM企业为某美国某健康用品公司生产儿童爽身粉的瓶子,由于质量不过关导致瓶子变色,这家美国公司只好召回所有产品,同时向中国厂商索赔,为此,这家OEM企业赔偿了100多万美元。专家称,产品出口欧美市场,企业购买保险后,一旦发生赔付纠纷,保险公司将可提供法律援助,企业也可转移风险。,15:外出度假车辆异地出险如何理赔?,“十一”期间,陈先生同几个好友一起驾车前往苏州度假,行驶途中,与左边车道一辆紧急变道的车相撞,左前灯和对方车右后门受损。陈先生第一时间拨打了报警电话,并向保险公司进行报案。陈先生等待了2个多小时,才见到保险公司定损员。该定损员从一大叠定损单和报案单中,翻出陈先生的报案记录;又用10分钟左右的时间,完成了填单和定损工作。随着自驾游线路逐渐向偏远地区延伸,车辆出险的地点也越发分散,不少地区甚至都超出保险网络覆盖。不少车辆在异地出险,可能会像陈先生这样面对陌生的理赔环境,报案、定损、维修等都与承保地有一定差异。,报案保险公司都开通了全国统一的报案电话,如人保财险95518、平安财险95512、中华保险95585等等。然而,由于各家保险公司服务平台的运行模式不同,案件的受理方式和流程也有着较大区别。人保财险表示,客户在异地出险报案,都是由当地的分支机构直接受理。平安财险则略有不同,客户在任何地区拨通报案热线,都将被直接转到位于上海的全国后援中心。定损异地出险后的定损也是很有讲究的。目前,有两种定损方式可供选择:出险地就近定损和回保单所在地定损。就地定损是异地出险车辆较为常见的定损方式,由受理报案的分公司直接完成查勘、定损工作。然而,节假日保险公司定损人手不足,不少车主只能选择耐心等待,往往一等就是好几个小时。于是,不少车主选择回到保单所在地后再定损。要提醒的是,选择这种定损方式,必须事先报案并征得保险公司的同意,否则很可能被保险公司视为错过报案期限处理。此外,并不是所有的交通事故都能采取这种定损方式,若事故损失较大或发生人员伤亡,车辆必须在当地完成查勘。,修理原本较为简单的事故车维修,在异地出险的情况下,也需要被重新重视起来。不少车主出险后,在没有经过定损前,就选择先修理,往往无法得到保险理赔。业内人士认为,在车损不影响正常行驶功能的前提下,并不推荐车主就地进行维修。因汽车维修质量难以保证,一旦需要重复修理,车主可能需要往返两地。理赔款领取赔款也有就地申请领取和回保单所在地再领取两种方式。据了解,绝大多数车主为不影响行程都选择后者。按照车险全国通赔规则,车主回到承保地后,可以凭借理赔材料到分公司索赔。但若车主急需这笔赔款,也可以申请在出险地领取赔款,但必须属于快速理赔范围。保单所在地是上海的车主还必须注意,由于上海地区保险公司之间达成协议,车主无需支付交强险400元无责赔款,而由保险公司之间相互结算。倘若车辆在其他省市出险,对方车辆也提出400元的无责赔款要求,车主应当取得警方的事故证明、对方车辆交强险保单复印件、维修发票清单后,方可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16:明知重病依然投保法院判决保险合同不能成立,江苏省江都市的女青年向玉宁6年前隐瞒父亲病情以父亲的名义投保,企图在父亲百年之后骗得保险金。结果不仅保险公司不予理赔,近日,法院还因为不是其父本人投保,判决保险合同根本没有成立。2001年9月,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某人寿保险公司)一位保险代理人向向玉宁推荐有关人寿保险。同月24日,向玉宁以其父亲向长喜的名义向该公司投保了长泰安康保险(A)和长泰安康保险(B)各一份,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向长喜,受益人为向玉宁,保险人为某人寿保险公司。,在填写投保单时,向玉宁发现健康与财务告知表中要填写被保险人以前的病史。但就在2001年的8月8日,向长喜住院治疗过,被诊断为患有肺性脑并喘息性支气管炎、肺气肿等疾病,作为女儿的向玉宁当然知道这一切。但她认为,如实填写了病史要多交保费,甚至可能不让投保,便自作聪明地决定向保险公司隐瞒父亲的病情。向玉宁在投保人签名和被保险人签名栏签写了父亲向长喜的名字,并如数交纳了保费。次日,某人寿保险公司出具了两份保险单。2005年12月,向长喜再次发病入院治疗,被诊断为患有恶性淋巴瘤、慢性支气管炎继发肺部感染、阻塞性肺气肿、肺性脑病等疾病。2006年3月9日,向长喜终告不治而病逝。向玉宁带着两份保险单、向长喜就医的疾病诊断书、出院记录和向长喜户口被注销的证明向某人寿保险公司申请赔付保险金6万元。某人寿保险公司经过一番调查后,于2006年5月16日向向玉宁出具拒赔决定书,决定书以被保险人向长喜投保时已患有肺性脑并肺气肿、肺心病等多种疾病,投保时未作如实告知为由,决定对向玉宁的理赔申请不予理赔,向玉宁向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人寿保险公司立即赔付保险金6万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向玉宁当庭承认其父亲并没有在保险合同及其健康和财务告知书上签名,均是由向玉宁代签的名,这两份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讼争合同,没有得到被保险人向长喜的书面同意,向长喜生前并不知道投保一事。审判人员还进一步查明保险合同不只是向玉宁以其父亲向长喜的死亡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进行投保,还直接以其父亲向长喜的名义进行了投保,即投保人也是向长喜,显然,这与向玉宁是实际投保人的事实不符。向玉宁也没有主张是其父亲向长喜委托她订立保险合同。,广陵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是投保人投保时对其健康状况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的义务,如果投保人没有对其健康状况进行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是否就可以以未进行如实告知为由而拒赔。而法院审理后,查明保险合同并不是投保人向长喜所签,而是向玉宁以向长喜的名义签订合同,这一事实的变化,使得原来的争议与案件处理结果没有了关系。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在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法院认为,引起本案讼争的保险合同均不是向长喜投保,向长喜也不知道存在该保险合同,故这两份保险合同依法未能成立,向玉宁以保险合同受益人的身份要求某人寿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的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法院因此向当事人释明,依照保险合同没有成立变更诉讼请求,但向玉宁不同意按照合同不成立变更诉讼请求,故对合同不成立引起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向玉宁可另行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法院判决驳回向玉宁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当事人没有上诉,该判决已经生效。,17:明知重病依然投保法院判决保险合同不能成立,江苏省江都市的女青年向玉宁6年前隐瞒父亲病情以父亲的名义投保,企图在父亲百年之后骗得保险金。结果不仅保险公司不予理赔,近日,法院还因为不是其父本人投保,判决保险合同根本没有成立。2001年9月,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某人寿保险公司)一位保险代理人向向玉宁推荐有关人寿保险。同月24日,向玉宁以其父亲向长喜的名义向该公司投保了长泰安康保险(A)和长泰安康保险(B)各一份,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向长喜,受益人为向玉宁,保险人为某人寿保险公司。,在填写投保单时,向玉宁发现健康与财务告知表中要填写被保险人以前的病史。但就在2001年的8月8日,向长喜住院治疗过,被诊断为患有肺性脑并喘息性支气管炎、肺气肿等疾病,作为女儿的向玉宁当然知道这一切。但她认为,如实填写了病史要多交保费,甚至可能不让投保,便自作聪明地决定向保险公司隐瞒父亲的病情。向玉宁在投保人签名和被保险人签名栏签写了父亲向长喜的名字,并如数交纳了保费。次日,某人寿保险公司出具了两份保险单。,2005年12月,向长喜再次发病入院治疗,被诊断为患有恶性淋巴瘤、慢性支气管炎继发肺部感染、阻塞性肺气肿、肺性脑病等疾病。2006年3月9日,向长喜终告不治而病逝。向玉宁带着两份保险单、向长喜就医的疾病诊断书、出院记录和向长喜户口被注销的证明向某人寿保险公司申请赔付保险金6万元。某人寿保险公司经过一番调查后,于2006年5月16日向向玉宁出具拒赔决定书,决定书以被保险人向长喜投保时已患有肺性脑并肺气肿、肺心病等多种疾病,投保时未作如实告知为由,决定对向玉宁的理赔申请不予理赔。向玉宁向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人寿保险公司立即赔付保险金6万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向玉宁当庭承认其父亲并没有在保险合同及其健康和财务告知书上签名,均是由向玉宁代签的名,这两份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讼争合同,没有得到被保险人向长喜的书面同意,向长喜生前并不知道投保一事。审判人员还进一步查明保险合同不只是向玉宁以其父亲向长喜的死亡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进行投保,还直接以其父亲向长喜的名义进行了投保,即投保人也是向长喜,显然,这与向玉宁是实际投保人的事实不符。向玉宁也没有主张是其父亲向长喜委托她订立保险合同。广陵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是投保人投保时对其健康状况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的义务,如果投保人没有对其健康状况进行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是否就可以以未进行如实告知为由而拒赔。而法院审理后,查明保险合同并不是投保人向长喜所签,而是向玉宁以向长喜的名义签订合同,这一事实的变化,使得原来的争议与案件处理结果没有了关系。,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在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法院认为,引起本案讼争的保险合同均不是向长喜投保,向长喜也不知道存在该保险合同,故这两份保险合同依法未能成立,向玉宁以保险合同受益人的身份要求某人寿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的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法院因此向当事人释明,依照保险合同没有成立变更诉讼请求,但向玉宁不同意按照合同不成立变更诉讼请求,故对合同不成立引起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向玉宁可另行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法院判决驳回向玉宁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当事人没有上诉,该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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