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编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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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标准DB13/ XXXX -XXXX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河北省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编制组2020年5月目 录1工作背景11.1任务来源11.2修订工作过程22 修订标准的必要性和意义42.1标准修订必要性42.1.1与目前国家、省级政策要求及管理要求相衔接42.1.2与我省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实际运管相匹配102.2标准修订意义113标准修订的总体思路113.1 指导思想与目标113.2 修订依据113.3 基本原则133.4 技术路线134河北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情况154.1河北省农村地区概况154.2农村生活污水水污染物排放情况154.3河北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现状164.3.1各市建设情况统计164.3.2规模统计174.3.3工艺统计184.3.4出水去向统计194.3.5运维主体统计204.4建设及运行费用估算214.5治理水平统计224.6雄安新区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情况305标准修订主要技术内容355.1明确标准适用范围355.1.1现行标准不足之处355.1.2修订内容及原因分析355.2优先考虑污水再利用365.2.1现行标准不足之处365.2.2修订内容及原因分析365.3取消了农村经济分类385.3.1现行标准不足之处385.2.2修订内容及原因分析395.4调整了污染物控制项目405.4.1现行标准不足之处405.4.2修订内容及原因分析405.5调整了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435.5.1现行标准不足之处435.5.2修订内容及原因分析435.6控制项目限值466与相关标准对比516.1 修订标准与现行标准对比516.2 修订标准与周边省市标准对比546.3 修订标准与城镇污水理厂排放标准对比616.4 修订标准与流域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比647技术可行性分析667.1农村污水处理技术简述667.2常用组合工艺模式697.2.1 简单模式697.2.2 常规模式707.2.3 高级模式717.3常用处理工艺指标对比728 预期环境效益与经济成本分析789需要废止其他标准的建议及说明781工作背景1.1任务来源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任务,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事关农村生态文明建设。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因地制宜做好厕所下水道管网建设和农村污水处理,不断提高农村居民生活质量。2018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指出“各地区要区分排水方式、排放去向等,分类制定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排放标准”。2018年9月,生态环境部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关于加快制定地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通知(环办水体函20181083 号),要求各地开展地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提升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水平。2019年4月,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编制印发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工作指南(试行),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控制项目确定、污染物排放限值、尾水利用要求、采样监测要求等作了进一步明确细化。为落实国家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河北省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DB13/21712015)实施5年来我省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情况和存在问题,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决定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的修订工作,并委托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作为技术承担单位负责标准的修订。2019 年9月26日,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了的标准修订的立项申请,并下达了标准修订计划的通知(冀市监函【2019】727号)。1.2修订工作过程承担该项目后,标准修订工作组全面收集了相关政策文件要求、产业及环保政策法规和各省市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等资料。同时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典型地区进行了调研,主要包括: (1)全面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办公厅、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快制定地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通知(环办水体函【2018】1083号)、生态环境部印发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规范编制工作指南(试行)、河北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行动计划(冀水领办20195号)、河北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等政策文件要求;学习了北京市、天津市、山西省、山东省、广东省、重庆市、山西省等多个省市的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发布稿或征求意见稿,掌握了本标准修订的指导原则。(2)对我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情况进行实地考察。具体考察地点、考察内容如下:2019年3月26-29日,由生态环境部土壤司带队,对雄安新区、保定市、石家庄市等三市27个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出水水质情况、尾水利用情况等进行了现场调研,并分别于28 日下午和29日举行了两次座谈会,就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存在的困难和我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排放标准修订完善情况,进行了沟通。5月-8月,由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带队,先后对全省典型市(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情况进行了现场调研,对村户污水收集、管网铺设、建设中以及运行中的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等进行了实地考察,就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存在困难、尾水排放去向和我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排放标准修订完善情况,进行了交流。(3)编制河北省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2019年6月,开展标准修订编写工作,形成河北省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草稿),并于10月26日,在石家庄市召开了河北省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草稿)专家咨询会。专家组在充分肯定标准修订具有重要意义的基础上,提出标准修订要做好与北京市、天津市地方标准、资源化利用标准以及省内流域排放标准的衔接。在此基础上,标准编制组进行了深入调研和论证分析,补充完善了相关资料,形成了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4)厅专项调度会2020年2月28日、3月18日、5月8日,省生态环境厅3次组织召开标准专题调度会,赵根喜总工、法规与标准处、土壤处、水处、监测中心等处室处长及环科院相关领导参加了会议。专项调度会就标准控制项目的调整、标准等级划分、排放限值的确定等多项内容进行了讨论,提出了修改完善意见,并要求加强对现有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情况及处理效果的监测分析,结合农村实际情况与污水治理技术发展水平,注重标准落地性和可操作性。标准编制组按要求梳理了各地市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情况、赴全省各地市进行农村污水现场调研、委托第三方开展典型地区农村污水治理设施进出水水质检测等工作,在此基础上,对标准文本和编制说明再次修改完善,形成了本次征求意见稿。2 修订标准的必要性和意义2.1标准修订必要性2.1.1与目前国家、省级政策要求及管理要求相衔接国家十分重视农村环境保护和农村污水治理工作,目前已发布了多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技术规范、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技术指南等多项技术标准指导文件。分别对农村地区污染物排放、污染治理技术、治理模式、运行维护等方面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初步形成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技术规范体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相关生态环境部门印发的文件要求,河北省省委、省政府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有关开展和规范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方面的相关政策和管理要求。依据国家和省级相关政策文件中国家和我省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修订DB13/2171-2015是十分必要的,为加强我省农业农村环境整治,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规范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管理,提供科学指导。国家和省级相关政策要求和管理要求具体梳理如下:2.1.1.1国家要求(1)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中办发20185号)梯次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根据农村不同区位条件、村庄人口聚集程度、污水产生规模,因地制宜采用污染治理与资源利用相结合、工程措施与生态措施相结合、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建设模式和处理工艺。推动城镇污水管网向周边村庄延伸覆盖。积极推广低成本、低能耗、易维护、高效率的污水处理技术,鼓励采用生态处理工艺。加强生活污水源头减量和尾水回收利用。以房前屋后河塘沟渠为重点实施清淤疏渡,采取综合措施恢复水生态,逐步消除农村黑臭水体。将农村水环境治理纳入河长制、湖长制管理。健全治理标准和法治保障。健全农村生活垃圾污水治理技术、施工建设、运行维护等标准规范。各地区要区分排水方式、排放去向等,分类制定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排放标准。(2)关于印发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的通知梯次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各省(区、市)要区分排水方式、排放去向等,加快制修订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筛选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实用技术和设施设备,采用适合本地区的污水治理技术和模式。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实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开展协同治理,推动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加强改厕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有效衔接,将农村水环境治理纳入河长制、湖长制管理。保障农村污染处理设施长效运行。(3)关于加快制定地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通知1)总体要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制定,要根据农村不同区位条件、村庄人口聚集程度、污水产生规模、排放去向和人居环境改善需求,按照分区分级、宽严相济、回用优先、注重实效、便于监管的原则,分类确定控制项目和排放限值。2)明确适用范围农村生活污水就近纳入城镇污水管网的,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500 立方米/天(m3/d)以上规模(含500m3/d)的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可参照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原则上适用于处理规模在500m3/d以下的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管理,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确定具体处理规模标准。3)分类确定控制项目和排放限值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出水排放去向可分为直接排入水体、间接排入水体、出水回用三类。出水直接排入环境功能明确的水体,控制项目和排放限值应根据水体的功能要求和保护目标确定。出水直接排入II类和III类水体的,污染物控制项目至少应包括化学需氧量(COD)、PH、悬浮物(SS)、氨氮(NH3-N)等;出水直接排入IV类和V类水体的,污染物控制项目至少应包括化学需氧量(COD)、PH、悬浮物(SS)等。出水排入封闭水体或超标因子为氮磷的不达标水体,控制项目除上述指标外应增加总氮(TN)和总磷(TP)。出水直接排入村庄附近池塘等环境功能未明确的小微水体,控制项目和排放限值的确定,应保证该受纳水体不发生黑臭。出水流经沟渠、自然湿地等间接排入水体,可适当放宽排放限值。出水回用于农业灌溉或其他用途时,应执行国家或地方相应的回用水水质标准。各省(区、市)可在上述要求基础上,结合污水处理规模、水环境现状等实际情况,合理制定地方排放标准,并明确监测、实施与监督等要求。(4)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规范编制工作指南(试行)(简称指南)指南是对关于加快制定地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通知的具体落实和进一步明确。提出了适用范围、分类分级、控制项目确定、控制要求等相关内容。具体如下:1)适用范围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水污染排放标准原则上适用于处理规模小于500m3/d(不含)的污水处理设施,500m3/d以上(含)的污水处理设施可参照 GB 18918 执行。2)分类分级可依据出水排放去向和处理设施规模进行分类分级。出水排放去向可分为直接排入水体、间接排入水体和尾水再利用三类。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处理设施规模进行分级,至少应分为两级。3)控制项目确定控制项目至少应包括pH值、悬浮物(SS)和化学需氧量(COD)三项基本指标。其中,出水直接排入GB 3838地表水II、III类功能水域、GB 3097二类海域及村庄附近池塘等环境功能未明确的水体,除上述基本指标外,应增加氨氮(NH3-N);出水直接排入GB 3838地表水IV、V类功能水域的及GB 3097中三、四类海域的,污染物控制项目至少应包括pH值、悬浮物(SS)、化学需氧量(COD)等。出水排入封闭水体,除上述指标外,应增加总氮(TN,以N计)和总磷(TP,以P计);出水排入超标因子为氮磷的不达标水体,除上述指标外,应增加超标因子相应的控制项目。提供餐饮服务的农村旅游项目生活污水的处理设施,除上述基本指标外,应增加动植物油。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地方控制项目。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一定规模以下的污水处理设施原则上可适当放宽,但应规定标准实施的技术和管理措施。出水直接排入GB 3838地表水II、III类功能水域的及GB 3097二类海域,其相应控制项目值参考不宽于GB 18918一级B标准的浓度限值,且污染物应按照水体功能要求实现污染物总量控制。出水排入GB 3838地表水IV、V类功能水域的及GB 3097中三、四类海域的,其相应控制项目值参考于不宽于GB 18918二级标准的浓度限值;其中受纳水体有TN(以N计)控制要求的,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制定其排放浓度限值。出水直接排入村庄附近池塘等环境功能未明确的水体,控制项目值的确定,应保证该受纳水体不发生黑臭,其基本控制项目值参考于 不宽于GB 18918三级标准的浓度限值,氨氮(NH3-N)参考不宽于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建城2015130号)中规定的城市黑臭水体污染程度分级标准轻度黑臭的浓度限值。出水流经自然湿地等间接排入水体的,其控制项目值参考于不宽于GB 18918三级标准的浓度限值,同时,自然湿地等出水应满足受纳水体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2.1.1.2省级要求(1)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冀发201838号)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突出重点区域,梯次推进,对城镇周边的村庄,优先选择接入城镇污水收集处理系统集中处理;距城镇较远、居住分散的村庄,加快农村生活供排水、污水收集、旱厕改造等基础设施建设。2020年,全省农村生活污水管控水平明显提升,具备条件的村庄建成集中或分散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生活污水乱排乱放得到管控;厕所粪污得到全面治理,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85%。(2)河北省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分类确定生活污水治理模式。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推行城乡生活污水处理统一管理制度。提倡农村生活污水“应收尽收、应治尽治”,采用污染治理与资源利用相结合、工程措施与生态措施相结合、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建设模式和处理工艺。通过“以城带村”、“以镇带村”、“以园区带村”等方式,将临近县城、镇街、开发区(园区)等市政管网可覆盖的村庄生活污水,纳入污水处理厂处理。离城镇较远、常住人口密集、经济较发达的村庄,铺设污水收集管网,建设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对居住分散、人口规模较小、地形条件复杂、污水不易集中收集的村庄,采用三格式化粪池、净化沼气池、小型净化槽等方式进行分散处理。(3)河北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行动计划(冀水领办20195号)优先考虑资源化利用,提倡原位消纳,鼓励农村生活污水采取厕所黑水、盥洗灰水分离治理模式,提倡厕所黑水通过化粪池、净化沼气池等处理后,用做农肥、沼气等资源进行综合利用;灰水经处理达到标准后可回用于农田、林草灌溉及庭院、景观用水等。(4)河北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健全治理标准和法治保障。省有关部门指导市县因地制宜、分门别类制定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厕所粪污治理、生活污水治理和村容村貌提升相关技术模式、施工建设、运行维护等标准规范,确保符合当地实际、措施具体可行。(5)河北省碧水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 年)梯次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科学确定污水治理方式和技术,城市、县城和乡(镇)近郊的村庄,生活污水就近纳入城市、县城和乡(镇)污水收集管网集中统一处理;人口密集、污水排放相对集中的村庄,鼓励采用集中处理方式进行处理;布局分布散、人口规模较小、地形条件复杂(如山区)、污水不易集中收集、所处区位为非环境敏感的村庄,优先结合农村改厕工作采用黑水处理系统进行处理。2.1.2与我省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实际运管相匹配DB13/2171-2015颁布至今已有5年时间,标准制定初衷是为了有效指导我省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现经过多年实施后,发现标准仍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例如:1.标准适用范围中没有对处理设施规模提出要求,造成标准适用范围不明确;2.标准对受纳水体的部分描述,管理较为困难,给标准执行带来困扰,比如“排入国家、省确定的重点流域及湖泊、水库等封闭、半封闭水域;稀释能力较小作为景观用水和一般回用水等用途的河湖;排水不能汇入地表水系的水体”的描述中,对“稀释能力较小”的描述不便于管理,标准执行时易受个人主观判断影响,造成执行困扰;3.村庄按经济水平分类标准已经不适合现阶段的实际,也不再有分类的必要;4.间接排放和尾水回用执行的标准不明确;5.水质控制项目与现实的环境管理监控能力不相匹配,如BOD5、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等指标对农村地区来说,监测管理难度较大;6.标准分级不尽合理,尤其是三级标准,COD指标控制限值为150mg/L,要求偏低。另外,我省于2019年11月发布了河北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技术导则(试行),用于指导农村地区选取适宜的生活污水治理模式和处理工艺。为此,有必要结合现阶段我省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的实际情况,适当修订 DB13/2171-2015标准。通过明确适用范围、调整控制项目、细化标准分级等,与农村实际情况和污水治理技术发展水平相衔接。2.2标准修订意义为深入贯彻实施国家和我省振兴乡村战略,坚决打赢打好农村污染防治攻坚战,全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管控工作快速推进,但相应的农村生活污水防治技术管理体系尚未健全,DB13/2171-2015经过多年实施后,发现仍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因此,为加快解决农村生活污水突出问题,使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成为我省有效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打造生态宜居美丽乡村的重要抓手,使全省农村生活污染防治工作更有效地实施和管理,需要加快建立河北省农村生活污水污染防治技术管理体系,修订出台切实可行的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3标准修订的总体思路3.1 指导思想与目标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和水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将污水资源化利用与污染治理相结合,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以下简称处理设施)“建的省、用的起、好运维”为基础,立足我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现状和控制要求,综合考虑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模式、经济条件及管理水平发展趋势,提出合理的分类、分区、分级控制思路。为稳步推进我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引导农村污水治理行业更简便、适用、有效发展,健全我省农村生活污水防治技术管理体系奠定坚实基础。 3.2 修订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1.1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6.27,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3)国家环保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国环规科技20171号);(4)加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2007.3.20;(5)关于加强地方环保标准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1449号);(6)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GB/T 1.1-2009;(7)环境保护标准编制出版技术指南,HJ 565-2010;(8)关于加快制定地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通知(环办水体函20181083号);(9)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环土壤2018143号);(10)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HJ 945.2-2018(11)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12)河北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13)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规范编制工作指南(试行);(14)关于土壤司赴我省调研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情况报告。3.3 基本原则从实际出发,注重长效。从我省农村环境现状、人居改善需求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模式、处理技术发展水平出发,力求标准制定科学合理、经济可行。同时标准制定要具有技术、行业水平前瞻性,充分考虑到科学技术发展潜力,实现促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水平科学提升的目标。资源利用优先,差别化控制。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结合农用施肥、农田灌溉、渔业养殖等,鼓励农村生活污水氮磷资源的循环利用,实现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与生态农业发展、农村生态文明建设有机衔接。根据各地水环境特点不同、村庄排水去向不同,标准限值的确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分区分级、宽严相济。多方参与,便于监管。标准修订过程中,要采取多种方式、多种渠道听取各级政府及环境主管部门、农业部门、城建部门等的意见,兼顾国家、省级要求和县级实际情况,以保证标准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标准制定力求明确、简便、易读,便于基层环保人员操作,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监管提供标准和法律依据。 3.4 技术路线标准修订采用资料调研、实地考察座谈、专家咨询相结合的方案,充分了解河北省农村生活污水排放特点、污水处理设施现状和处理技术状况,根据国家和省对农村生活污水排放管理要求和标准制定的相关政策法规要求,确定标准的技术内容、控制项目和标准限值、监测方法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内容,修订标准文本和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送审稿,经主管部门审查后形成报批稿。国家和省级政策法规和环保要求编制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技术经济可行性分析标准修订技术内容研究构建标准体系和所含内容相关标准比较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技术水平我省农村生活污水排放及治理现状标准适用范围研究标准控制项目确定标准分级分类要求标准研究制定:基础调研:修改完善形成报批稿控制指标限值研究其他技术内容4河北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情况4.1河北省农村地区概况全省地表总面积18.88万平方公里,地表总面积构成为:山地37.4%,平原30.49%,坝上高原12.97%,盆地12.10%,丘陵4.83%,湖泊洼淀2.21%。全省常住总人口7591.97万人,城镇常住人口4374.49万人,农业人口3217.48万人(201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11个地级市,2个省直管市(其中:47个市辖区、20个县级市、95个县、6个自治县)共有1970个乡镇,50201个村。河北省11个市中,唐山市地区总产值位居榜首,合计为6530.15亿元,占全省的19.2%,其次是石家庄市(含辛集市),占全省的18.2%,以后依次是沧州市、保定市(含定州市)、邯郸市、廊坊市、邢台市、衡水市、秦皇岛市、承德市、张家口市。4.2农村生活污水水污染物排放情况编制组对我省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情况做了大量调研和检测。我省农村地区受生活习惯和工作习惯的影响,年轻人多数在外地打工,农村常住人口较少,平时生活用水量较少,加之部分农村黑灰水分离处置,盥洗灰水农户自行消纳不外排、冬季居民用水量较夏季差距较大等多种原因,造成农村污水实际产生量较少,且水量不稳定,农村生活污水排放量约为3580L/人d,水质情况见表4.2-1。根据人均排水量50L/人d,污染物浓度COD 300 mg/L,氨氮50 mg/L,估算全省农村污水年产生量为5.87104万吨,COD产生量为17.6万吨/年,氨氮产生量为2.9万吨/年,在全省水污染负荷中的占比分别为17%和34.5%。表4.2-1河北省农村污水水质及水量情况水质指标(mg/L)水量(L/人d)pH色度悬浮物CODBOD5氨氮范围5.928.427010133309009.43046.41333580平均值7.36184231210049水质指标(mg/L)总磷总氮动植物油粪大肠菌群( MPN/L)阴离子表面活性剂范围0.2165.71630.189.97910110.076.28平均值5.5682.57.31093.24.3河北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现状截止到2019年,我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共投入资金300多亿元,已建成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481517套,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1600套。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多用于村庄中单户或相邻几户居民生活污水的处理,处理设施基本设置在农户周边,水量较小,出水就地消纳,对环境水体影响较小。重点分析我省已建设的集中式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具体如下。4.3.1各市建设情况统计我省已建设集中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1600套,正常运行的1245套,占总数的75.3%。服务人口总数约268万人,占全省农业人口的8.3%。其中廊坊市、邢台市、石家庄市、邯郸市、雄安新区为建设数量较多的地区。14个市(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情况统计见下图。图4.3-1 河北省各市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情况统计4.3.2规模统计已建设的集中式农村污水处理设施中,规模在20(含)100(不含)m3/d的设施数量最多,占总数的46.7%;其次是规模在100(含)200(不含)m3/d的设施,占总数的22.6%;规模在200(含)500(不含)m3/d的设施,占总数的13.9%;规模5(含)20(不含)m3/d的设施,占总数的11.7%;规模大于500(不含)m3/d的设施占总数的4.5%,规模小于5(不含)m3/d的设施数量最少,占比0.5%。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模分类统计见下图。图4.3-2农村污水处理设施中建设规模分类统计4.3.3工艺统计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工艺技术呈现多样化的特点,以活性污泥法、生物膜法、膜生物反应器、土地处理法、人工湿地以及不同组合工艺为主。具体情况为:采用活性污泥法的占26.6%,采用膜生物反应器的占17.1%,采用生物膜法的占16.5%,采用组合工艺(活性污泥法、生物膜法、人工湿地等2种及2种以上组合)的占24.1%,采用土地处理法的占6.7%,采用人工湿地法的占5.6%,采用净化槽一体化的占2.5%,采用稳定塘法的占0.1%;另外采用其他工艺(电催化氧化、聚核转移、简单沉淀过滤等)占0.9%。不同工艺统计见下图。图4.3-3农村污水处理设施不同工艺统计4.3.4出水去向统计集中式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排放去向,主要为排向地表水体(江、河、湖、塘、沟渠及泄洪沟等)或者农田灌溉使用。其中,排向地表水体中,大部分排向水体功能不明确的沟渠、坑塘、边沟等,少部分排向功能明确的江、河、湖等。具体为:排向地表水体(江、河、湖、塘、沟渠及泄洪沟等)的占48.2%,排向农田作灌溉用水的占43.8%,进入空地自然蒸发的占4.2%,其他用途(绿化、景观、道路清扫、外运等)占3.9%。出水去向统计见下图。图4.3-4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排放去向统计4.3.5运维主体统计河北省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责任主体主要包括村委会、乡(镇)级人民政府、县(区)级人民政府、第三方运营机构和其他(农业农村局、城管局、住建局和生态环境局等)。运营主体情况分析见下图。其中以第三方运营机构运营为主,所占比例为43%,其次是以村委会为运营主体,比例占到了25%,以乡(镇)级人民政府为运营主体占20%,县(区)级人民政府和其他方式占比分别为7%和5%。图4.3-5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维主体统计4.4建设及运行费用估算我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建设费用大部分来自国家、省、市资金支持,结合实地调研,对典型规模和典型工艺类型的设施执行不同设计标准时的投资成本进行了估算,具体结果见表4.4-1。我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费用由县级、或镇政府财政保障的占62%,由村委会自筹承担的占19%,由第三方或其他形式(比如含在建设费用里)的占19%。根据调研数据,一般运营费用支出为180-250元/(户年)。表4.4-1 投资成本估算工艺类型设计标准投资成本(元/吨水)人工湿地一级B30004200二级22003000厌氧+人工湿地一级B4500-5200二级4000-4800A/O一级B36005500二级32004800A/O+人工湿地一级A4400-6300一级B3800-5400二级3600-5200A2O一级A4200-5300一级B38004700二级31004000A2O+人工湿地一级A5000-6100一级B4400-5300二级3500-44004.5治理水平统计2019年8月-10月,河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抽查了全省规模小于500m3/d(不含)的集中式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共194座,检测指标为COD、氨氮和总磷(总磷数据43个)。2020年4月,编制组抽查了规模小于500m3/d(不含)的集中式农村污水处理设施36座,检测指标为PH、色度、BOD5、COD、SS、氨氮、总氮、总磷、动植物油、粪大肠菌群数、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共11项。两次抽查中,规模小于20 m3/d(不含)的占1.7%,规模在20(含)100(不含)m3/d的设施占60.0%,,规模在100(含)200(不含)m3/d的占20.4%,规模在200(含)500(不含)m3/d的占17.8%。根据两次抽查结果:pH值、色度、动植物油、SS、阴离子表面活性剂5项指标治理水平较高,设施达标率均在97%以上;COD和BOD5 2项指标治理水平较好,出水COD小于150mg/L的占92.2%,BOD5小于30mg/L的占72.2%,而且我省农村污水治理设施出水去向中43.8%回用于农田灌溉,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旱作:COD200mg/L,BOD5100mg/L)对COD和BOD5的要求更为宽松;总氮、总磷为营养性指标,按照DB13/2171-2015标准,设施达标率仅为50%左右,但是目前约43.8%的农村污水治理后回用于农田灌溉,而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没有对总氮、总磷进行控制要求,因此指标限值设定较为合理,建议鼓励农村污水资源化利用,减少营养元素流失;氨氮小于15 mg/L(城市黑臭水体污染程度分级标准轻度黑臭的浓度限值)的设施占71.7%,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没有对氨氮的控制要求,但是应保证排向沟渠、坑塘、空地的污水不发生黑臭现象,因此,氨氮指标值不宜放宽;粪大肠菌群指标的达标率为70.3%,指标值设定较为合理。具体分析如下:(1)出水水质pH值69的设施占98.2%。(2)出水水质色度小于30(DB13/2171-2015一级A/一级B标准)的设施占97.1%,小于50(DB13/2171-2015二级标准)的设施占100%。(3)出水水质动植物油小于1 mg/L(DB13/2171-2015一级A标准)的设施占100%。(4)出水水质SS小于10 mg/L(DB13/2171-2015一级A标准)的设施占48.6%,小于20 mg/L(DB13/2171-2015一级B标准)的设施占78.4%,小于40 mg/L(DB13/2171-2015二级标准)的设施占91.9%,小于50 mg/L(DB13/2171-2015三级标准)的设施占97.3%。未达到50 mg/L以下的设施占比为0.7%。(5)出水水质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小于0.5 mg/L(DB13/2171-2015一级A标准)的设施占68.6%,小于1 mg/L(DB13/2171-2015一级B标准)的设施占77.1%,小于5 mg/L(DB13/2171-2015二级标准)的设施占97.1%,小于10 mg/L(DB13/2171-2015三级标准)的设施占100%。(6)出水水质COD小于50mg/L(DB13/2171-2015一级A标准)的设施占73.0%,小于60mg/L(DB13/2171-2015一级B标准)的设施占75.7%,小于100mg/L(DB13/2171-2015二级标准)的设施占87.4%,小于150mg/L(DB13/2171-2015三级标准)的设施占92.2%。未达到150mg/L以下的设施占比为7.8%。(7)出水水质BOD5小于10 mg/L(DB13/2171-2015一级A标准)的设施占25%,小于20 mg/L(DB13/2171-2015一级B/二级标准)的设施占50%,小于30 mg/L(DB13/2171-2015三级标准)的设施占72.2%。未达到30 mg/L以下的设施占比为27.8%。(8)出水水质氨氮小于5mg/L(DB13/2171-2015一级A标准)的设施占59.1%,小于8mg/L(DB13/2171-2015一级B标准)的设施占65.2%,小于15 mg/L(DB13/2171-2015二级标准)的设施占71.7%,小于25 mg/L(DB13/2171-2015三级标准)的设施占77.8%。未达到25 mg/L以下的设施占比为22.2%。(9)出水水质总氮小于15 mg/L(DB13/2171-2015一级A标准)的设施占47.2%,小于20 mg/L(DB13/2171-2015一级B标准)的设施占55.6%,未达到20 mg/L(二级/三级没有控制要求)以下的设施占比为44.4%。(10)出水水质总磷小于0.5 mg/L(DB13/2171-2015一级A标准)的设施占40.7%,小于1 mg/L(DB13/2171-2015一级B标准)的设施占51.2%。未达到1 mg/L(二级/三级没有控制要求)以下的设施占比为48.8%。(11)出水水质粪大肠菌群数小于1000 MPN/L(DB13/2171-2015一级A标准)的设施占43.2%,小于10000 MPN /L(DB13/2171-2015一级B/二级/三级标准)的设施占70.3%。未达到10000 MPN /L以下的设施占比为29.7%。图4.5-1抽查设施中pH出水情况图4.5-2 抽查设施中色度出水情况图4.5-3 抽查设施中动植物油出水情况图4.5-4 抽查设施中SS出水情况图4.5-5 抽查设施中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出水情况图4.5-6 抽查设施中COD出水情况图4.5-7抽查设施中BOD5出水情况图4.5-8抽查设施中氨氮出水情况图4.5-9抽查设施中总氮出水情况图4.5-10抽查设施中总磷出水情况图4.5-11抽查设施中粪大肠菌群出水情况4.6雄安新区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情况雄安新区辖安新县、容城县、雄县三个县。目前安新县78个淀中村、淀边村共建设污水处理站89座,采取的处理工艺主要有多重A2O以及MBR、MBBR、NSBR、SMBR等组合处理工艺模式,累计建设污水管网26.76万米,总设计处理规模为13465吨/日。项目采取特许经营模式,特许经营期20年,所有污水站由第三方负责运营维护。运营服务费用目前采用政府代付费模式,每年需支付服务费约16692万元。89座污水处理站中有57座处理后尾水排放白洋淀,设计出水标准参照大清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控制区排放限值要求,另外32座尾水不入淀,排入坑塘、沟渠等,水质标准参考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DB13/2171-2015)一级A标准。雄县和容城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基础较差。雄县2019年先后谋划了重点支干渠综合治理工程、白洋淀农村污水垃圾厕所一体化综合系统治理项目、傍水村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等,拟建设污水处理站58座,污水处理工艺主要采用一体化处理设施,运行主体为县级人民政府,运行费来源为县政府财政,出水排入自然沟渠,不入淀;容城县除李朗村4个污水处理站正常运行外,其余正在验收调试阶段,该县污水处理工艺主要采用A2O+MBR工艺,由第三方负责运营维护,每年运营费约66万元,由县政府财政支付,其出水排入自然沟渠,不直接入淀。对安新县邵庄子、季庄子等10个污水站出水数据进行检测,结果显示出水水质良好,可以达到其设计标准COD30mg/L,氨氮1.5 mg/L,总氮15 mg/L,总磷0.3 mg/L。以邵庄子、李庄子村污水处理站为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具体如下:实例一安新县圈头乡邵庄子村是纯水区村,常驻户282户,常驻人口1430人。邵庄子村目前新建污水处理站2座,收纳村庄全部黑水灰水,平均建设费用1500元/人。县财政全额支付并委托第三方运维公司运行维护,运行费用(含管网维护)约4.5元/吨水。邵庄子(西)污水处理站设计水量80 m3/d,采用A2O+MBR+ MEPS生态净化系统+梯田湿地+生态氧化塘工艺(见图4.5-1):一体化处理装备(A2O+MBR工艺)通过预缺氧池、缺氧区和好氧区,完成有机物的去除以及实现除磷脱氮的功能。MBR膜池利用膜对生化反应池内的含泥污水进行过滤,实现泥水分离,从而达到合格标准。MEPS生态净化系统是由模块化生态净化单元组成,单元内含多种专有功能填料、净化植物和功能微生物菌群,通过相互之间的物理、化学以及生物的协同与耦合作用,实现再生水中氮磷营养盐的深度去除。梯田湿地属于潜流湿地,利用生态填料、挺水植物和微生物的共同作用,进一步去除污染物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原水的可生化性。生态氧化塘属于表流湿地系统,利用细菌和藻类等微生物的共同作用处理污水,植物每年收割一次或多次,可将污水中氮、磷等移出生态氧化塘,以达到水质净化的目的。图4.6-1 邵庄子(西)污水处理站技术路线图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 潜流人工湿地系统图4.6-2 现场照片邵庄子(东)污水处理站设计水量100 m3/d,采用AAAO+MBBR工艺(见图4.5-3):AAAO污水生化处理工艺是对传统AA/O工艺的全面提升,优化设置功能明晰的预脱硝区、厌氧区、缺氧区和好氧区,增设前端预脱销区,去除回流混合液中携带的硝态盐氮,确保厌氧聚磷菌的优良环境,提高反应系统的生物处理能效,强化了脱氮除磷的效果。MBBR是移动床生物膜反应器,该工艺兼具传统流化床和生物接触氧化两者的优点,运行稳定可靠,抗冲击负荷能力强,脱氮效果好,是一种经济高效的污水处理工艺。目前,国外应用较多。具有生化系统启动快、脱氮除磷效果好、剩余活性污泥少、投资运行费用低的特点。图4.6-3 邵庄子(东)污水处理站技术路线图邵庄子村东、西两个污水处理站之间形成污水、出水联动,即部分污水从西站污水调节池通过压力流,将污水泵送至东站进行处理后,再通过出水压力管线将东站出水泵送至西站MEPS生态净化系统前端,进行生态处理。两站联动能够更好的应对农村生活污水不同时段水量、水质差异对污水处理站的冲击,充分利用生态再处理,对污水处理站出水进行净化。设计出水水质参照大清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2795-2019)排放标准的重点控制区。设计进出水水质如表4.6-1所示。表4.6-1 邵庄子(西)污水处理站设计进出水水质污染物名称CODcr(mg/L)SS(mg/L)氨氮(mg/L)TP(mg/L)TN(mg/L)进水400220405.050出水30101.5(2.5)0.315实例二赵北口镇李庄子村常驻户550户,常驻人口1500人。刘庄子村常驻户298户,常驻人口894人。当地污水主要为生活污水中的灰水、改厕后的黑水和部分农家乐的餐饮污水。两村新建一座一体化污水处理站,日处理水量300 m3/d,人均建设费用1500元。县政府财政出资委托第三方运维公司运行维护,运行费用(含管网维护)约4.5元/吨水。该污水处理站采用A2O+AO+MBBR,构成厌氧、第一缺氧、第一好氧、第二缺氧、第二好氧以及沉淀、过滤的组合工艺,采用了分段进水方式、两级反硝化和软性固定填料过滤等技术,确保出水水质稳定可靠,污水处理工艺流程如图4所示。图4.6-4 李庄子污水处理站工艺流程图设计出水水质参照河北省大清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2795-2018)排放标准的重点控制区。设计进出水水质如表4.6-2所示。表4.6-2 李庄子污水处理站设计进出水水质污染物名称CODcr(mg/L)SS(mg/L)氨氮(mg/L)TP(mg/L)TN(mg/L)进水400220405.050出水30101.5(2.5)0.3155标准修订主要技术内容5.1明确标准适用范围5.1.1现行标准不足之处DB13/2171-2015中所描述的适用范围为“本标准适用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由于未明确具体处理规模,在实施上对部分规模较大(如 500m3/d以上)的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监管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界限不明确。5.1.2修订内容及原因分析修订内容:(1)本标准适用于处理规模在5m3/d(含) 500m3/d(不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规模大于500m3/d(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参照GB 18918或相应流域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2)本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的控制要求、监测和实施与监督原因分析:(1)目前已建设的集中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中规模在500 (含)m3/d以上的占4.5%,一般处于地势平坦、经济条件较好地区,人口数量多,聚集程度高,污水易集中收集,由于其建设规模大,污水排放量大,监管要求高,其排放控制要求及监管要求宜依照城镇污水厂标准(GB18918)或河北省相关流域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目前已建设的集中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中规模在5(不含)m3/d以下的仅为0.8%,多为单户/联户或处于山区、经济条件差的农村,人口数量少,居住分散,这类设施排水量小,一般处理后就近消纳,不排入地表水体,对水环境影响较小,且监管难度大,因此不作排放控制要求。(2)关于加快制定地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通知(环办水体函【2018】1083号)中提出“500m3/d以上规模(含500 m3/d)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可参照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原则上适用于处理在500m3/d以下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管理”的要求。同时参考北京市、天津市等地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适用范围的划分,本次修订也将标准的适用范围确定为处理规模在5m3/d(含)500m3/d(不含)的农村污水处理设施。5.2优先考虑污水再利用5.2.1现行标准不足之处DB13/2171-2015中对污水再利用的描述为“污水处理后回用的,其水质应满足相关用水标准的规定。” 没有突显出我省农村污水治理中“生态循环、利用优先”的基本原则,并且污水再利用的执行标准不明确。5.2.2修订内容及原因分析修订内容:(1)将“污水再利用”的控制要求放在第一条。(2)“污水再利用”控制要求为:1)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后不排入水体,有明确回用对象进行再利用的,应执行国家或地方相应水质标准。其中,用于农田灌溉的,表1中控制项目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满足GB 5084的要求;用于渔业的,表1中控制项目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满足GB 11607规定;用于绿化、道路清扫等生活杂用的,表1中控制项目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满足GB/T 18920规定;用于景观环境的,表1中控制项目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满足GB/T 18921规定;用于工业回用的,表1中控制项目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满足GB/T 19923规定。2)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后不排入地表水体,没有明确回用对象进行再利用的(例如排入空地自然蒸发),按修订标准表1三级标准执行。3)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后用于农田灌溉、水产养殖等资源综合利用的,应结合农田水利情况设置水量调蓄设施。原因分析:以“生态循环、利用优先”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的基本原则,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优先考虑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积极推广低成本、低能耗、易维护、高效率的污水治理技术,在确保农业用水安全的前提下,实现农业农村水资源的良性循环。农村生活污水难降解的有机污染物少,氮磷资源高,可充分利用该特点开展多样化的资源化利用方式。鼓励农村生活污水采取厕所黑水、盥洗灰水分离治理模式:提倡厕所黑水通过化粪池、净化沼气池等处理后,用做农肥、沼气等资源进行综合利用;灰水经处理达到标准后可回用于农田、林草灌溉及庭院、景观用水等。鼓励优先选择氮磷资源化与尾水利用技术、手段或途径:通过栽植水生植物和建设植物隔离带,对农田沟渠、塘堰等灌排系统进行生态化改造,消纳生活污水;农户利用房前屋后小菜园、小果园、小花园等,实现就地回用;探索适用无害化堆肥等方式,推动厕所粪污资源化利用。尾水利用应满足国家或地方相应的标准或要求。其中,用于农田、林地、草地等施肥的,应符合施肥的相关标准和要求,不得造成环境污染;用于农田灌溉的,相关控制项目应满足GB 5084规定;用于渔业的,相关控制项目应满足GB 11607规定;用于生活杂用的,相关控制项目应满足GB/T 18920;用于景观环境的,相关控制项目应满足GB/T 18921规定;用于工业回用的,相关控制项目应满足GB/T 19923规定。无法进行污水资源化利用、需设置排放口时,尾水宜利用村庄周边沟渠、水塘、土地等途径进一步净化后排入受纳水体,但应保证水体不发生黑臭。同时,还要满足水源保护区、生态敏感区、风景名胜区、农田灌溉区等环境要求。但是,农村生活污水不得未经处理直接排入街道、沟渠坑塘。5.3取消了农村经济分类5.3.1现行标准不足之处DB13/2171-2015中对农村地区,按经济水平分为发达、较发达和欠发达型农村,在标准中的描述为“对于发达、较发达型农村,当出水排入 GB 3838 地表水类功能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GB 3097 海水二类功能水域时,执行一级标准的 B 标准。对于欠发达型农村,当出水排入 GB 3838 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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