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城区综合楼宇物业服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评定标准2015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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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综合楼宇物业服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评定标准.北京市西城区综合楼宇物业服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评定标准考评说明1. 本评定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西城区行政区域内的综合楼宇物业服务企业各项目开展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申请、外部评审及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审核等相关工作。本评定范围仅限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物业服务合同规定物业服务单位所属的职责范畴。2. 依法经营的综合楼宇物业服务企业,在申请评审前一年内未发生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方可参加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考评。3. 本评定标准实行计分制,满分为1000分。评为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达标企业的考评分数不得低于700分。4. 本评定标准设有否决项和扣分项。否决项(标有“”符号的评定项目)主要是指依法应立即或限期进行整改的项目,如未整改,相关部门应依法实施处罚,凡否决项不合格的,即为评审不合格。企业必须要将否决项的问题整改合格后,方可参加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评审。扣分项主要是指安全生产制度文件、各种管理档案材料、工作记录等还不够全面、针对性不强、需要改进和完善的项目。本评定标准中设以下否决项:1)资质证照(1)营业执照实际经营项目与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不符;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及时换领营业执照。(2)物业管理资质无物业服务合同;无相应等级资质。(3)消防验收意见书未进行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意见不合格,或未进行备案。2)劳动合同未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条款中包含免除或减轻企业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等内容。3)安全管理机构或人员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4)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5)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6)安全生产宣传培训未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7)应急救援未制定应急预案;未开展应急救援演练。8)发包和出租项目管理未与外墙清洗、装饰装修、特种设备维护检修、水电气热、化粪池清掏等相关专业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未在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9)设备设施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设备设施存在明显安全隐患,未履行相应的职责。10)特种设备现场管理(1)通用要求特种设备存在明显安全隐患,未履行相应的职责。(2)电梯未将电梯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未在显著位置标明使用管理单位名称、应急救援电话或维保单位名称、急修、投诉电话;电梯紧急报警装置不能有效应答紧急呼救。11)消防安全(1)消防设施和器材未按规定配备相应灭火器;或未定期进行维护更换。(2)中控室值班人员未取得消防中控室操作职业资质证书;无专人24小时值班。12)用电安全配电设备无安全防护装置或防护装置不符合要求;使用无“3C”认证标识或破损的插头、插座及电线;电气箱柜、电气设备、照明灯具、开关、插座安装在可燃材料上;电气设备周围堆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或其他杂物;高压配电室无专人24小时值班;地下的变配电室设置油浸电力变压器和其他油浸电气设备。13)库房安全使用碘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14)燃气热力安全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人员密集场所或燃气调压、计量间和燃气设备室,未安装燃气浓度检测报警装置,或报警装置未正常运行,或报警器位置安装错误。15)场所环境(1)危险作业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前,未办理动火审批手续。(2)应急设备未设置应急照明灯;未设置应急广播。(3)安全标志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如:配电室、变压器室、消防中控室、锅炉房、库房、燃气设施间等)或危险作业现场(如:施工、动火作业、检维修作业等)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备(如:电气箱柜等)设置安全警示标志。16)危险物品管理楼宇内储存危险物品。17)从业人员作业行为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证书过期未及时复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或证书过期未及时复审;未提供劳动防护用品。18)生产经营场所存在其他的明显事故隐患。5.本评定标准累计扣分,以扣完标准分值为止。6. 被评定单位不涉及本评定标准的某些评定项目时,该项按零分计算。评定分值折算方法如下:.北京市综合楼宇物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安全生产标准化自/复评汇总表序号考评项目满分应得分实得分备注安全生产基础管理1资质证照/2劳动合同103安全管理机构或人员154安全生产责任制455安全生产规章制度606安全生产操作规程357安全生产宣传培训658检测评估报告409应急救援6010特种设备基础管理3011相关保险2012发包和出租项目管理1013持续改进10合计400安全生产现场管理1设备设施102特种设备现场管理303消防安全1004用电安全2105库房安全456燃气热力安全457场所环境1308危险物品管理/9从业人员操作行为30合计600总计1000北京市西城区综合楼宇物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评定标准考评指标考评项目标准分值考评内容评分标准相应文件扣分说明得分参考依据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资质证照营业执照/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且合法有效。营业执照如有以下情况,即为否决:1.实际经营项目与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不符;2.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及时换领营业执照。企业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物业管理资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取得相应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1.无物业服务合同,或未在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即为否决;2.无相应等级资质,即为否决。1.物业服务合同;2.企业等级资质证书。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消防验收意见书/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或报公安消防机构备案。未进行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意见不合格,或未进行备案,即为否决。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劳动合同/1.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减轻企业对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承担的责任。1.未订立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即为否决;2.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条款中包含免除或减轻企业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等内容,即为否决。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102.劳动合同中载明有关保障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等。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中事项不全,每缺1项扣5分。1.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2.劳动防护管理制度;3.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安全管理机构或人员/1.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设置机构或配备人员,即为否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152.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设置内容包括组织机构图、人员名单及其分工。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至少配备一名具有建设工程管理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对所辖房屋建筑进行安全管理。1.设置或配备不符合规定,扣5分;2.设置内容不全,每缺1项扣5分。1.各安全管理机构工作职责;2.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及配备标准;3.安全管理人员登记表;4.安全管理人员工作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第十七条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1.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未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即为否决。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202.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内容包括:(1)建立责任制的目的和基本要求;(2)明确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和管理程序;(3)明确各岗位人员(主要负责人、主管负责人、职能部门及领导、班组长、特种作业人员、普通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基本要求;(4)明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后责任追究的规定。1.规定的内容不全,每缺1项扣5分;2.每缺1个部门、岗位的责任制,扣5分;责任制内容与岗位工作实际不相符,每处扣4分;3.每缺1个部门、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书,扣5分;4.责任书未亲笔签字,每份扣5分。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2.安全生产组织机构;3.安全生产操作规程;4.各岗位逐级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5.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追究管理制度;6.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七条153.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内容包括:(1)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4)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5)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6)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7)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8)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9)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1.无主要负责人参加安全生产会议记录,扣10分;2.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应急救援预案、工伤事故报告和事故隐患统计、分析报告,每1项未经主要负责人签发扣3分;3.主要负责人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工作报告中无安全生产工作内容,扣3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六条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4.主要负责人应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即为否决。履职证明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第十八条105.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的责任内容包括:(1)提出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2)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促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3)组织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4)督促本单位各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组织安全生产考核,提出奖惩意见;(5)依法组织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得分;2.履行的职责不全,每缺1项扣2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七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51.安全生产检查制度(1)明确安全检查的目的、分类和时限要求;(2)明确安全检查的方法、内容,组织实施的部门和人员;(3)明确检查发现问题的处置程序、责任部门和责任人;(4)明确检查记录的保存时限要求。1.无该项制度或制度与实际不符,不得分;2.制度规定的内容不全,每缺1项扣1分;3.无安全生产检查记录,扣3分;记录不完整,扣2分。1.安全生产检查制度;2.安全生产检查记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八条、第三十七条52.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1)明确隐患排查的时间、程序、方法、范围和建档要求;(2)明确排查和治理整改隐患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3)明确本单位安全隐患等级分类;(4)明确隐患治理整改过程中的防范措施;(5)明确隐患整改完成后的报告要求。1.无该项制度或制度与实际不符,不得分;2.制度规定的内容不全,每缺1项扣1分;3.无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扣3分;档案记录不完整,扣2分。1.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2.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四条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53.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1)明确本单位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岗位、设备设施;(2)明确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岗位、设备设施安全管理的目标任务和要求;(3)明确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各场所、岗位、设备设施管理人员的基本要求和行为;(4)明确中控室、变配电室、锅炉房、机房、库房、施工现场等重点场所、设备和设施和特种作业、危险作业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和管理要求。1.无该项制度或制度与实际不符,不得分;2.制度规定的内容不全,每缺1项扣1分;3.无该制度执行记录,扣3分;记录不完整,扣2分;4.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各场所、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检查未明确专人负责,不得分。1.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2.制度执行记录;3.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各场所、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检查未明确专人负责名册。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八条54.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可能涉及的危险作业范围:带电作业、高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作业等)(1)明确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2)明确从事危险作业部门和人员的职责;(3)明确从事危险作业操作的规范程序;(4)明确从事危险作业应采取的保护措施;(5)明确从事危险作业需禁忌的事项。1.无该项制度或制度与实际不符,不得分;2.制度规定的内容不全,每缺1项扣1分;3.无危险作业管理档案,扣3分;档案记录不完整,扣2分。1.危险作业管理制度;2.危险作业管理档案记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八条55.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制度(1)明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本人证件上岗作业或证件由相关部门集中保存;(2)明确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3)明确定期培训教育;(4)明确按时复审。1.无该项制度或制度与实际不符,不得分;2.制度规定的内容不全,每缺1项扣1分;3.未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台账,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件与台账不符,扣3分。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制度;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台账。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八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56.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1)明确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责任部门及职责;(2)明确劳动防护用品采购方式;(3)明确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人员范围、发放周期、发放形式;(4)明确劳动防护用品佩戴、使用的要求;(5)明确劳动防护用品养护、检测、管理要求;(6)明确劳动防护用品报废标准。1.无该项制度或制度与实际不符,不得分;2.制度规定的内容不全,每缺1项扣1分;3.无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档案,扣3分;档案记录不完整,扣2分。1.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2.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档案;3.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记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三章57.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1)明确实施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的目的、条件和基本要求;(2)明确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的等级划分;(3)明确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的实施方法;(4)明确奖励和惩罚档案资料管理要求。1.无该项制度或制度与实际不符,不得分;2.制度规定的内容不全,每缺1项扣1分;3.无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档案,扣3分;记录不完整,扣2分。1.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2.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记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八条58.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1)明确事故的报告程序、时限、上报的部门及处置要求;(2)明确事故报告内容;(3)明确事故调查处理中各级相关人员的职责和义务;(4)明确事故调查处理后,应报告的内容和时限。1.无该项制度或制度与实际不符,不得分;2.制度规定的内容不全,每缺1项扣1分;3.无生产安全事故管理档案,扣3分;档案记录不完整,扣2分。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2.生产安全事故管理档案记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八条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59.安全生产例会制度(1)明确召开会议的主要目的和基本要求;(2)明确召开会议的时限要求;(3)明确会议的参加人员;(4)明确会议的主要议程和内容;(5)明确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解决安全生产问题的方法和措施;(6)确定会议记录保存期限。1.无该项制度或制度与实际不符,不得分;2.制度规定的内容不全,每缺1项扣1分;3.无安全生产例会记录,扣3分;记录不完整,扣2分。1.安全生产例会制度;2.安全生产例会记录。510.安全费用使用制度(1)明确安全费用的来源;(2)明确安全费用的投入计划;(3)明确安全费用应用于: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建设;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和维护;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劳动防护用品配备;重大危险源监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或救援服务;其他保障安全的事项。1.无该项制度或制度与实际不符,不得分;2.制度规定的内容不全,每缺1项扣1分;3.无安全费用使用记录,扣3分;记录不完整,扣2分。1.安全费用使用制度;2.安全费用使用记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条511.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制度(1)明确消防设施和器材日常维护管理的要求;(2)明确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的范围、责任部门和责任人;(3)明确消防设施和器材技术检测的基本要求。1.无该项制度或制度与实际不符,不得分;2.制度规定的内容不全,每缺1项扣1分;3.无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档案,扣3分;记录不完整,扣2分。1.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制度;2.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档案记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五条512.值班(带班)制度(1)明确本单位设立值班的岗位和部门;(2)明确值班岗位的职责和基本素质要求;(3)明确值班岗位值班工作规程和基本要求;(4)明确领导现场带班的任务、职责和要求。1.无该项制度或制度与实际不符,不得分;2.制度规定的内容不全,每缺1项扣1分;3.无值班(带班)记录,扣3分;记录不完整,扣2分。1.值班(带班)制度;2.值班(带班)排班表;3.值班(带班)工作记录。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安全生产操作规程35根据企业实际,制定中控系统、消防设备、锅炉等重点设备和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1.未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不得分;2.每缺1个操作规程,扣10分;3.操作规程不完善、不适用,每个扣5分。1.中控系统操作规程;2.消防设备操作规程;3.电工安全操作规程;4.水暖工安全操作规程;5.电梯维修工安全操作规程;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五条安全生产宣传培训201.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1)明确教育培训对象培训时间和培训方法;(2)明确各类教育培训对象的培训内容、考核办法和学时要求;(3)明确新员工岗前教育培训和合格上岗的基本要求;(4)明确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培训的方式;(5)明确教育培训档案资料的管理要求。1.无该项制度或制度与实际不符,不得分;2.制度内容不全,每缺1项扣2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2.按要求开展教育培训,并建立教育培训档案。无教育培训档案或伪造培训档案,视同未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即为否决。培训档案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303.教育培训档案包括:安全教育培训记录表、培训签到表、考试试卷等。1.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接受培训,不得分;学时不足,扣10分;培训内容不符合要求,扣10分;2.新员工未经岗前安全生产培训和考核上岗作业,不得分;发现1人相关安全生产培训记录不完整、记录内容不详实、学时不足,扣5分;3.接触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人员、转换工种人员、复工人员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和考核作业,不得分;学时不足,扣10分;培训内容不符合要求,扣10分。1.安全教育培训记录表;2.培训签到表;3.考试试卷;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人员培训记录;5.新员工上岗前安全生产培训和考核记录;6.接触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人员、转换工种人员、复工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和考核记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四条、第十九条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安全生产宣传培训154.开展“安全生产月”等宣传活动。无相关记录或影像资料,视同未开展,不得分。1.宣传活动计划或方案;2.宣传活动记录(包括照片和影像记录)。检测评估报告建筑消防设施检测10按检测规范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无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或检测结论不合格项未整改,不得分。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三)北京市消防条例第十二条(三)电气防火技术检测10按电气防火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定期对电气防火安全进行检测。无电气防火技术检测报告或检测结论不合格项未整改,不得分。电气防火技术检测报告北京市消防条例第十三条(五)检测评估报告防雷装置检测10按规定安装避雷装置,并每年检测一次,对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每半年检测一次。1.未安装避雷装置,不得分;2.无防雷装置检测报告或检测结论不合格项未整改,不得分。防雷检测报告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房屋建筑安全评估10学校、幼儿园、医院、体育场馆、商场、图书馆、公共娱乐场所、宾馆、饭店以及客运车站候车厅、机场候机厅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应每五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达到设计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应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无房屋建筑安全评估报告或评估结论不合格项未整改,不得分。房屋建筑安全评估报告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应急救援组织建立10建立应急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应急管理工作,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应急救援队伍、义务消防队或指定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1.未建立应急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应急管理工作,不得分;2.未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义务消防队或指定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扣5分;3.抽查应急救援人员,与实际不符(如人员调整未及时更新、挂名而不是应急救援人员),扣5分。1.义务消防队伍花名册;2.应急管理机构组织机构图;3.应急救援人员花名册。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七十六条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应急救援预案制定/1.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即为否决。应急预案体系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152.结合企业实际,针对火灾事故、紧急疏散、拥挤踩踏、燃气爆燃、一氧化碳中毒、触电等可能发生的事故,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并对预案进行评审。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危险性分析;(2)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3)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4)预防措施;(5)应急处置程序;(6)应急保障。1.预案与企业实际不符,不得分;2.预案涉及事故种类不全,每缺1类扣5分;3.每类预案内容不全,每缺1项扣2分;4.预案未经评审,扣8分。1.火灾事故、紧急疏散、拥挤踩踏、燃气爆燃、一氧化碳中毒、触电等专项应急预案;2.预案评审记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九条预案演练/1.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无演练记录,视同未开展演练,即为否决。应急预案演练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102.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局部工作人员疏散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专项应急预案演练和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1.演练记录不全,不得分;2.演练方案简单或缺乏执行性,扣5分。应急预案演练记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53.演练结束后,对演练效果评估,撰写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修订意见。无预案演练总结或评价改进意见,不得分。演练效果评估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应急物资管理51.配备满足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需要的应急物资(包括:消防器材、电视监控系统、应急广播系统、应急照明系统、防毒面具、安全头盔、警戒带、袖章标识、通讯设备、对讲系统、手电等),由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管理台账。1.无应急物资管理台账,不得分;2.配备不全,每缺1项扣2分。1.应急物资管理制度;2.应急物资管理台账。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六条52.对应急物资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可靠,并做好记录。无维护保养记录,不得分。应急物资检查记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六条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应急救援使用单位应急资料备案51.建立楼宇内使用单位详细档案,包括基本情况、应急救援物资、应急救援人员配备等情况。1.无楼宇内使用单位详细档案,不得分;2.每缺1家使用单位档案,扣2分;3.档案缺1项内容,扣1分。楼宇内使用单位台账北京市楼宇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范(试行)第二十一条52.备案楼宇内使用单位的应急预案。1.无楼宇内使用单位应急预案备案,不得分;2.每缺1家使用单位应急预案,扣2分。楼宇内使用单位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北京市楼宇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范(试行)第二十四条特种设备基础管理30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1)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2)注册登记表、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及相关牌照和证书;(3)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的定期检验报告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4)日常使用状况记录;(5)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6)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1.无任何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不得分;2.每缺1个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或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及相关牌照和证书,扣2分;3.未对特种设备进行检测,不得分;每缺1个特种设备的检测报告或检测结论不合格,扣10分;4.未对安全附件进行检测,不得分;每缺1个安全附件的检测报告或检测结论不合格,扣2分;5.每缺少1类特种设备日常自行检查记录,扣5分;6.缺少其余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内容,扣5分。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包括:1.技术资料和文件;2.注册登记表;3.定期检验报告和定期检查记录;4.日常使用状况记录;5.维护保养记录;6.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相关保险20为所有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每漏缴1人次,扣5分。1.与签订劳动合同人数一致的社保资料;2.特殊情况有书面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发包和出租项目管理/1.与外墙清洗、装饰装修、特种设备维护检修、水电气热、化粪池清掏等专业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与相关专业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未在协议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即为否决。与相关专业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条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发包和出租项目管理102.与使用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物业单位和使用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协议包括以下内容:(1)明确各自负责管理的区域范围;(2)明确安全管理的职责分工;(3)明确消防器材的提供方和管理方;(4)明确消防设施、重要设施更新、维修、保养的经费来源;(5)明确、细化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职责分工、程序,以及各自应当履行的义务;(6)其它需要明确的安全事项。1.未与使用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不得分;2.每缺1个使用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扣5分;3.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每缺1项内容,扣2分。与使用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北京市楼宇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范(试行)第十九条持续改进10根据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评定结果,对责任制、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进行修改完善,持续改进。责任制、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未按时修订,每类文件扣5分。查看责任制、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文件的修订情况。AQ/T9006-2010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第5.13条安全生产现场管理设备设施/1.未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即为否决。1.设施设备清单、台账、设备卡;2.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淘汰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2.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即为否决。1.安全警示标识清册及运行维护档案;2.现场满足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3.设备设施无明显安全隐患。设备设施存在明显安全隐患,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相应的职责,即为否决。现场检查符合要求104.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备设施附近悬挂操作规程。每有1类设备设施未悬挂操作规程,扣5分。各设备机房悬挂操作规程情况。安全生产现场管理特种设备现场管理通用要求/1.特种设备无明显安全隐患。特种设备存在明显安全隐患,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相应的职责,即为否决。现场检查特种设备情况,如:电梯安全保护装置(包括限速器、安全触板、安全光幕、上下限位开关、缓冲区、安全钳等)。102.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置于或附着于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每有1台设备未张贴,扣5分。现场检查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并在有效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电梯/1.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明显位置张贴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未将电梯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即为否决。电梯轿厢内悬挂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三条TSG T5001-2009电梯使用管理与日常维护保养规则第九条(三)/2.在电梯显著位置标明使用管理单位名称、应急救援电话和维保单位名称及其急修、投诉电话。未在显著位置标明使用管理单位名称、应急救援电话或维保单位名称、急修、投诉电话,即为否决。电梯轿厢内悬挂使用管理单位名称、应急救援电话和维保单位名称及其急修、投诉电话。TSG T5001-2009电梯使用管理与日常维护保养规则第九条(四)/3.电梯轿厢内设置紧急报警装置可靠。电梯紧急报警装置不能有效应答紧急呼救,即为否决。测试紧急报警装置,核实有人应答。TSG T5001-2009电梯使用管理与日常维护保养规则第九条(一)北京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三)安全生产现场管理特种设备现场管理电梯104.自动扶梯、自动人行坡道必要部位安装防护挡板、防夹装置。不符合要求,不得分。现场检查防护挡板、防夹装置。TSG T7005-2012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附录A第3.4条、第4.7条105.自动扶梯、自动人行坡道梳齿板梳齿或踏面应当完好,无缺损现象。不符合要求,不得分。现场检查梳齿板梳齿或踏面。TSG T7005-2012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附录A第5.1条消防安全消防设施和器材/1.按规定配置相应灭火等级的灭火器,并按规定进行定期维护和更换。1.未按规定配备相应灭火器,即为否决;2.未定期进行维护更换,即为否决。现场检查符合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152.灭火器配置要求:1)一个计算单元内配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少于2具,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宜多于5具;2)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其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5m;3)灭火器箱不得上锁。每有1处配置点配备灭火器不符合要求,扣5分。现场检查符合要求。GB 50140-2005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第5.1.3条、第6.1.1条、6.1.2条103.消火栓有明显标识;室内消火栓箱未上锁,箱内设备齐全、完好;室外消火栓未埋压、圈占。1.有1处消火栓无明显标识,扣2分;2.1处消火栓箱内设备不齐全或损坏,扣2分;3.每有1处室内消火栓箱上锁,扣2分;4.每有1处室外消火栓被埋压、圈占,扣2分。现场检查符合要求。GA654-2006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第7.6.2.1条、第7.6.2.2条、第7.6.2.3条54.消防设施和器材设在明显、便于取用的地点,未被遮挡或挪作他用。每有1处不符合要求,扣2分。现场检查符合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安全生产现场管理消防安全中控室51.中控室的值班制度、交接班制度、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和其他相关运行管理制度,应上墙张贴。每缺1项相关管理制度,扣2分。现场检查符合要求。/2.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值班人员应持有消防中控室操作职业资质证书。1.无专人24小时值班,即为否决;2.值班人员未持有效消防中控室操作职业资质证,即为否决。现场检查符合要求。GB25506-2010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第4.2.1条53.每班不应少于2人,并做好值班记录(包含设备运行检查情况、交接班工作情况等,并有相关人员签字)。1.每班值班人员少于2人,不得分;2.无值班记录,不得分,记录不全,扣3分;值班记录签字代签,或签字笔迹明显存在差别,不得分。查阅排班表、值班记录。GB25506-2010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第4.2.1条54.值班人员消防中控室操作职业资质证书原件自身携带或在主管部门集中保存。值班人员消防中控室操作职业资质证书原件未自身携带或未由单位主管部门集中保存,不得分。现场查看中控室值班人员证书。GB25506-2010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第4.2.1条55.值班人员应掌握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及应急预案等内容,并熟练使用、正确操作消防控制室的设备。值班人员不能熟练掌握、使用、正确操作,不得分。1.依据上墙的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提问值班人员;2.值班人员现场操作设备。GA 654-2006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5.6条56.在中控室存放应急预案文本。中控室未存放应急预案文本,不得分。检查应急预案存放情况。57.设置用于火灾报警的外线电话。未设外线电话,不得分。测试消防电话。GB50116-20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第3.4.5条58.配备消防器材和应急包。1.无消防器材,不得分;2.无应急包,不得分。检查中控室消防器材、应急包。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59.未堆放除值班用品、火情处置用品外的其他物品。堆放杂物,不得分。现场检查符合要求。GA 654-2006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第7.6.4条安全生产现场管理消防安全中控室510.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入口处应设置明显标志。1.门开启方向不对,不得分;2.未设明显标志,扣2分。现场检查符合要求。511.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等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柜开关处于自动位置(通电状态)。不符合要求,不得分。测试远程控制。GB25506-2010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第4.2.1条消防水泵房41、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水泵房,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不符合要求,不得分。检查消防水泵房。GB 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1.6条42.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气压水罐等消防设施水量充足。1处水量不充足,不得分。检查水箱、水池的储水量达到三分之二以上、末端压力不低于0.15MPA。GB 25506-2010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第4.2.1条d)43.消防泵出水管阀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上的阀门常开。不符合要求,不得分。现场检查符合要求。GB25506-2010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第4.2.1条d)44、消防水泵房应设备用照明和消防专用电话分机。1.无备用照明,不得分;2.未设消防专用电话分机,不得分。现场检查符合要求。JGJ 16-200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第13.8.2条第2款和13.7.4条第1款1)45、泵房及地下水池、消防系统全部机电设备由设专人负责监控,定期检查保养、维护及清洁清扫,并做记录。不符合要求,不得分。检查泵房的巡视记录、维护计划、维护记录。用电安全通用要求/1.配电设备有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置。配电设备无安全防护装置或防护装置不符合要求,即为否决。现场检查符合要求(包括安全用具齐全,检测报告有效)。/2.未使用无“3C”认证标识或破损的插头、插座及电线。使用无“3C”认证标识或破损的插头、插座及电线,即为否决。抽查插座、插头的完好情况,留存购买电线的3C认证标识等。GB/T 13869-2008用电安全导则第4.5条安全生产现场管理用电安全通用要求/3.电气设备、照明灯具、开关、插座未安装在可燃材料上。电气设备、照明灯具、开关、插座安装在可燃材料上,即为否决。现场检查符合要求。/4.电气设备的周围未堆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及其他杂物。电气设备周围堆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或其他杂物,即为否决。现场检查符合要求。GB/T 13869-2008用电安全导则第6.5条55.线路穿非燃管保护。每有1处线路未穿非燃管保护,扣2分。现场检查符合要求。106.电气线路无乱拉乱接现象。每有1处乱拉乱接电气线路,扣2分。现场检查符合要求。GA 654-2006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第7.8.2.3条57.未在线路上放置或悬挂物品。每有1处线路上放置或悬挂物品,扣2分。现场检查符合要求。58.露天(户外)使用的用电产品采取防雨、防雾和防尘等措施。露天(户外)使用的用电产品未采取防雨、防雾或防尘等措施,不得分。现场检查符合要求。GB/T 13869-2008用电安全导则第6.23条109.必须安装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设备和场所:(1)属于I类的移动式电气设备及手持式电动工具;(2)安装在户外的电气装置;(3)临时用电的电气设备;(4)其他需要安装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场所。未按规定配备漏电保护器,每缺少1个,扣3分。1.抽查手枪电钻、电焊机、电镐、手持电锯等的保护装置;2.现场检查符合要求。GB 13955-2005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第4.5.1条电气箱柜/1.配电板(箱)用不可燃材料制作。配电板(箱)安装在可燃材料上,即为否决。现场检查符合要求。82.柜体内外整洁、完好、无积尘、积水、油污和杂物。每有1处不符合要求,扣2分。现场检查符合要求。83.电器元件的接线端子与导线连接规范可靠,无过热烧损现象。每有1处不符合要求,扣3分。1.目测电器元件的接线端子与导线的连接情况;2.查看有无过热痕迹、无毛刺、连接紧固。安全生产现场管理用电安全电气箱柜54.箱、柜有编号,有电气控制线路图,保护导线的开关配置合理。每有1处不符合要求,扣2分。现场检查符合要求。55.金属柜体箱体接有可靠的保护线。每有1处不符合要求,扣2分。现场检查符合要求。66.电气箱柜的安全警示标志明显、无缺损。1.每有1处欠缺,扣3分;2.每有1处污损或不明显,扣2分。抽查配电箱(柜)门上设置的安全警示标识。67.未隐藏、遮挡电气箱柜。隐藏、遮挡电气箱柜,每处扣2分。现场检查符合要求。固定线路51.线路的敷设方式与其他设备设施的间距符合安全要求。每有1处不符合要求,扣2分。与蒸汽管平行管上不低于1000mm,管下不低于500mm,交叉不低于300mm;与暖气热水管平行管上不低于300mm,管下不低于200mm,交叉不低于100mm;与通风、给排水管平行不低于100mm,交叉不低于50mm。52.线路导线型号、规格符合安全要求。每有1处不符合要求,扣2分。现场检查符合要求。53.线路相序颜色正确,导线按用途分色正确。每有1处不符合要求,扣2分。A黄、B绿、C红、零蓝、地黄绿交叉。临时线路51.线路导线型号、规格符合设计要求,导线应有套管保护。每有1处不符合要求,扣2分。现场检查符合要求。52.临时用电有申请批准记录,并明确使用期限。1.临时用电无申请批准记录,不得分;2.批准记录未规定使用期限,扣3分。临时用电的使用记录。GB/T13869-2008用电安全导则第10.6条安全生产现场管理用电安全配电室61.配电室的值班制度、交接班制度、巡视检查制度、设备缺陷工作制度、运行维护工作制度、培训管理制度、场地管理制度及值班人员电工证复印件等上墙张贴;值班记录、交接班签字记录、巡视检查记录、设备消缺记录、检修清扫记录、试验记录、设备更新记录等在配电室存放。1.每缺1项制度,扣3分;2.每缺1项记录,扣2分;每项记录内容不完整或流于形式,扣1分。1.检查上墙的制度内容,证书复印件与值班人核对;2.检查记录,与排班表核对。DB11/527-2008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附录A.162.配电室、变压器等的安全警示标识明显、无缺损。1.每有1处欠缺,扣3分;2.每有1处污损或不明显,扣2分。现场检查符合要求。GB15630-1995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第5.12条/3.用电单位10kV 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应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应持有效电工证上岗。1.无专人24小时值班,即为否决;2.值班人员未取得有效电工证或证书过期未及时复审,即为否决。现场检查符合要求。DB11/527-2008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7.2.1条104.值班电工总人数不少于6人,每班不少于2人,值班应做好记录(包含配电设备运行检查情况、交接班工作情况等,并有相关人员签字)。1.电工总人数少于6人,扣5分;2.每班值班人员少于2人,不得分;3.无值班记录,扣8分,记录不全,扣5分。值班记录签字代签,或签字笔迹明显存在差别,扣8分。1.检查排班表;2.检查值班记录及交接班记录的签字;3.检查值班记录、当班人现场签字。DB11/527-2008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7.2.1条55.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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