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FIDIC施工合同条件讲义.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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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FIDIC施工合同条件,返回总目录,FIDIC及FIDIC合同简介 FIDIC施工合同条件 复习思考题,本章内容,FIDIC及FIDIC合同简介,一、FIDIC简介 FIDIC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法文名称Fdration International Des Ingnieurs-Conseils前5个字母。其英文名称是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Consulting Engineers。FIDIC于1913年由欧洲5国独立的咨询工程师协会在比利时根特成立,现在瑞士洛桑。 FIDIC成立90多年来,对国际上实施工程建设项目,以及促进国际经济技术合作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由该会编制的业主与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白皮书)、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红皮书)、电气与机械工程合同条件(黄皮书)、工程总承包合同条件(桔黄皮书)被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和区域发展援助金融机构作为实施项目的合同和协议范本。这些合同和协议文本,条款内容严密,对履约各方和实施人员的职责义务做了明确的规定;对实施项目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也都有较合理规定,以利于遵循解决。这些协议性文件为实施项目进行科学管理提供了可靠的依据,有利于保证工程质量、工期和控制成本,使雇主、承包人以及咨询工程师等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此外,FIDIC还编辑,FIDIC及FIDIC合同简介,出版了一些供雇主和咨询工程师使用的业务参考书籍和工作指南,以帮助雇主更好地选择咨询工程师,使咨询工程师更全面地了解业务工作范围和根据指南进行工作。该会制订的承包商标准资格预审表、招标程序、咨询项目分包协议等都有很实用参考价值,在国际上受到普遍欢迎,得到了广泛承认和应用,FIDIC的名声也显著提高。 中国工程师咨询协会代表我国于1996年10月加入了该组织。,FIDIC及FIDIC合同简介,二、 FIDIC合同条件 1. FIDIC合同条件 1999年9月,FIDIC出版了一套4本全新的标准合同条件: 施工合同条件(新红皮书)的全称是:由业主设计的房屋和工程施工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Construction for Building and Engineering Works Designed by the Employer); 设备与设计建造合同(新黄皮书)的名称是:由承包商设计的电气和机械设备安装与民用和工程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Plant and Designed-Build for Electrical and Mechanical Plant and Building and Engineering Works Designed by the Contractor); EPC/交钥匙项目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EPC/Turnkey)银皮书(Silver Book)。 FIDIC还编写了适合于小规模项目的简明合同格式(Short Form of contract)绿皮书(Green Book)。,FIDIC及FIDIC合同简介,2. FIDIC(1999年版)施工合同条件介绍 (1) 适用范围 该合同条件适用于建设项目规模大、复杂程度高、雇主提供设计的项目。新红皮书基本继承了原红皮书的“风险分担”的原则,即雇主愿意承担比较大的风险。因此,雇主希望提供几乎全部设计(可能不包括施工图、结构补强等);雇用工程师管理合同,管理施工以及签证支付;希望在工程施工的全过程中持续得到全部信息,并能作变更等;希望支付根据工程量清单或通过的工作总价。而承包商仅根据雇主提供的图纸资料进行施工。当然,承包商有时要根据要求承担结构、机械和电气部分的设计工作。那么,施工合同条件(新红皮书)正是此种类型业主所需的合同范本。,FIDIC及FIDIC合同简介,(2) 特点 新红皮书放弃了原红皮书第四版的框架,而是继承了1995年橘皮书的格式,合同条件分为20个标题,与新版黄皮书、银皮书合同条件的大部分条款一致,同时加入了一些新的定义,便于使用和理解。 新红皮书对雇主的职责、权力、义务有了更严格的要求,如对雇主资金安排、支付时间和补偿、雇主违约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补充和细化。 对承包商的工作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如承包商应将质量保证体系和月进度报告的所有细节都提供给工程师,在何种条件下将没收履约保证金,工程检验维修的期限等。 索赔、仲裁方面:增加了与索赔有关的条款并丰富了细节,加入了争端委员会的工作程序,由3个委员会负责处理那些工程师的裁决不被双方认可的争端。,FIDIC及FIDIC合同简介,3. FIDIC合同条件的应用 (1)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一些国际项目直接采用 在世界各地,凡世行、亚行、非行贷款的工程项目以及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工程招标文件中,大部分全文采用FIDIC合同条件。在我国,凡亚行贷款项目,全文采用FIDIC“红皮书”。凡世行贷款项目,在执行世行有关合同原则的基础上,执行我国财政部在世行批准和指导下编制的有关合同条件。 (2) 合同管理中对比分析使用 许多国家在学习、借鉴FIDIC合同条件的基础上,编制了一系列适合本国国情的标准合同条件。这些合同条件的项目和内容与FIDIC合同条件大同小异。主要差异体现在处理问题的程序规定上以及风险分担规定上。 FIDIC合同条件的各项程序是相当严谨的,处理业主和承包商风险、权利及义务也比较公正。因此,业主、咨询工程师、承包商通常都会将FIDIC合同条件作为一把尺子、与工作中遇到的其他合同条件相对比,进行合同分析和风险研究,制定相应的合同管理措施,防止合同管理上出现漏洞。,FIDIC及FIDIC合同简介,(3) 在合同谈判中使用 FIDIC合同条件的国际性、通用性和权威性使合同双方在谈判中可以以“国际惯例”为理由要求对方对其合同条款的不合理、不完善之处作出修改或补充,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这种方式在国际工程项目合同谈判中普遍使用。 (4) 部分选择使用 即使不全文采用FIDIC合同条件,在编制招标文件、分包合同条件时,仍可以部分选择其中的某些条款、某些规定、某些程序甚至某些思路,使所编制的文件更完善、更严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也可以借鉴FIDIC合同条件的思路和程序来解决和处理有关问题。 需要说明的是,FIDIC在编制各类合同条件的同时,还编制了相应的“应用指南”。在“应用指南”中,除了介绍招标程序、合同各方及工程师职责外,还对合同每一条款进行了详细解释和说明,这对使用者是很有帮助的。另外,每份合同条件的前面均列有有关措辞的定义和释义。这些定义和释义非常重要,它们不仅适合于合同条件,也适合于其全部合同文件。,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一、 新版FIDIC施工合同文本格式 FIDIC出版的所有合同文本结构,都是以通用条件、专用条件和其他标准化文件的格式编制。 1通用条件 所谓“通用”,其含义是工程建设项目不论属于哪个行业,也不管处于何地,只要是土木工程类的施工均可适用。条款内容涉及:合同履行过程中业主和承包商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工程师(交钥匙合同中为业主代表)的权利和职责,各种可能预见到事件发生后的责任界限,合同正常履行过程中各方应遵循的工作程序,以及因意外事件而使合同被迫解除时各方应遵循的工作准则等。 2专用条件 专用条件是相对于“通用而言”,要根据准备实施的项目的工程专业特点,以及工程所在地的政治、经济、法律、自然条件等地域特点,针对通用条件中条款的规定加以具体化。可以对通用条件中的规定进行相应补充完善、修订或取代其中的某些内容,以及增补通用条件中没有规定的条款。专用条件中条款序号应与通用条件中要说明条款的序号对应,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内相同序号的条款共同构成对某一问题的约定责任。如果通用条件内的某一条款内容完备、适用,专用条件内可不再重复列此条款。,FIDIC施工合同条件,3标准化的文件格式 FIDIC编制的标准化合同文本,除了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以外,还包括有标准化的投标书(及附录)和协议书的格式文件。 投标书的格式文件,是投标人愿意遵守招标文件规定的承诺表示。投标人只需要填写投标报价并签字后,即可与其他材料一起构成有法律效力的投标文件。投标书附件列出了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内涉及工期和费用内容的明确数值,与专用条件中的条款序号和具体要求相一致,以使承包商在投标时予以考虑。这些数据经承包商填写并签字确认后,合同履行过程中作为双方遵照执行的依据。 协议书是业主与中标承包商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标准化格式文件,双方只要在空格内填入相应内容,并签字盖章后合同即可生效。,FIDIC施工合同条件,二、 合同条件的特点 1国际性、权威性、通用性 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的国际性和权威性,从其出台的过程以及它多年被应用于国际工程所证实。其通用性,表现在只要是土木工程,包括房屋工程、桥隧工程、公路工程等均通用;另一方面,它不仅用于国际工程,也可以应用于国内工程,如我国国内工程广泛应用的交通部编制的公路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就是等同采用FIDIC合同条件,铁道部编制的铁路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等就是等效采用FIDIC合同条件而出台的。建设部的施工合同也是如此。,FIDIC施工合同条件,2权利和义务明确、职责分明、趋于完善 FIDIC合同条件文件不仅对工程的规模、范围、标准以及费用的结算办法都规定得十分明确,而且对工程管理过程中的许多细节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同时对雇主、承包商、工程师等各方权责规定得十分明确,这是保证工程实施的重要条件,从而减少执行过程中的误解和纠纷。如雇主与承包商之间是雇用与被雇用的关系,但是雇主必须通过工程师来传达自己的命令。雇主和工程师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但是雇主不能干预工程师的正常工作。但是可以向监理单位提出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工程师和承包商之间没有任何合同关系,双方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承包商所进行的工作都必须通过工程师的批准,严格遵照工程师的指示。但是承包商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FIDIC合同条件所确定的各方之间的关系可保证工程按照合同顺利进行。 3文字严密、逻辑性强、内容广泛具体、可操作性强 合同各个条件之间既有相互制约的关系,又有互相补充的关系,从而构成了一个完整的合同体系。如施工合同条件1.5款,同时也明确规定了文件的优先次序。,FIDIC施工合同条件,4法律制度完善 合同条件中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具有法律特征的管理制度体系,如工程保险制度、合同担保制度、质量责任制度、价款支付制度、施工监理制度等。使得合同顺利履行具备了制度上的保证。 5合同条件具有唯一性 FIDIC合同条件是承包商和工程师各自工作的唯一依据。双方在签订合同之后,就只能以此合同作为办事依据。 三、 部分重要词语的定义 1合同及合同文件 1) 合同 按照FIDIC施工合同条件第1.1.1.1条规定,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函、本条件(合同条件:包括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规范、图纸、资料表以及合同协议书或中标函中列出的其他文件。 这里的合同实际上是全部合同文件的总称,它包括了全部的对双方有约束力的文件。这些文件主要有: (1) 合同协议。,FIDIC施工合同条件,(2) 中标函:一方面可能是指雇主对承包商投标函的正式接受函,另一方面它还可能包括双方商定的其他内容。如在评标中,雇主发现投标书中有些内容不清楚或甚至错误,投标人对这些的澄清和确认。若整个合同文件中没有“中标函”一词,则此时中标函应理解是“协议书”。 (3) 投标函:指的是投标人的报价函,通常包括投标人的承诺和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内容,提出为雇主承建本招标项目而要求的合同价格。(注:若中标后签订了合同,这里提到的投标人就是承包人) (4) 合同条件:主要指专用条件和通用条件。 (5) 规范:它的主要作用是在合同中对招标项目从技术方面进行描述,提出项目在实施中应满足的技术标准、程度等,与我国国内施工的技术规范、规程等含义一致。它是各方(雇主、承包商、工程师)解决项目相关的技术问题的依据。究竟用什么规范,用哪国的规范由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6) 图纸:指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工程图纸。以及包括由雇主(或其代表)按照合同发出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这里图纸实质可能有两个来源,一是雇主提供的,当然包括其对图纸的修改和变更,另一个是承包商设计提供的,当然应经过工程师的同意和认可。这里图纸与国内施工合同文本含义是一致的。,FIDIC施工合同条件,(7) 资料表:指合同中名为资料表的文件中,由承包商填写并随投标一起提交的资料文件。这类文件包括工程量表、数据、表册、费率或价格表(报价单)。 (8) 其他文件。 另外,合同文件包括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补充的一些协议如会议纪要等。 2) 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由上面分析知,在FIDIC施工合同中,构成对当事人双方有约束力的合同文件有8个,由于合同文件形成的时间长,在实施中情况在不断发生变化,可能受到诸多外界因素影响,因而这些文件客观上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不同甚至矛盾的现象,因而应对文件作出解释。在此,FIDIC施工合同作了三个方面的说明。 (1) 组成合同的各文件是可以相互解释的。如专用条件就是对通用条件的解释和说明。 (2) 在解释时,各文件的优先次序应按上述“合同”中列到的合同文件的顺序进行,即“(1) (2) (3) (4) (5) (6) (7) (8)”。应当说明的是,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补充的新协议、新文件是最具有优先解释权的。 (3) 若文件之间出现歧义或不一致,工程师应作出必要的澄清或指示。,FIDIC施工合同条件,3) 合同协议书 (1) 协议书的签订。一般承包商收到中标函后28天内双方签订,其格式按专用条件中附的格式。同时,签订合同的印花税和类似费用如果有的话,由雇主承担。 (2) 协议书的内容。FIDIC施工合同条件规定的“合同协议书”实质上是一个统领性的文件。对所有的合同文件作了归纳,从其内容看主要有三个方面: 包含的全文件中的术语具有合同条件中所定义的含义; 构成整个工程合同的全部文件的清单; 说明当事人双方对合同内容的认可及履行合同的承诺。 2投标文件相关的定义 (1) 投标函 投标函指的是投标人的报价函,其格式一般由雇主方在招标文件中拟订好,由投标人填写,作为其正式报价函,它是投标书的核心部分之一。 (2) 投标书 投标书是指投标者投标时提交给招标人的且构成合同文件的全部文件的总标。,FIDIC施工合同条件,它主要包括有投标函;填写的各类表格及文件,如工程量表、计工表、投标保证函等以及其他的技术文件,如施工方法、方案、进度计划安排、人员安排、设备清单、分包计划等。 (3) 投标函附录 这个文件是附在投标函后面并构成投标函一部分的一个附录,它将合同条件中的核心内容简单列出,并给出在合同中相应的条款号。这个附录中的大部分内容雇主在招标时已规定,少部分由投标人填写,因而对雇主规定的相关内容、数据承包人应仔细研究。 3合同各方及人员 (1) 雇主 指在投标函附录中称为雇主的当事人以及其财产所有权的合法继承人(这里也可理解为业主或发包人)。 (2) 承包商 指为雇主接受的在投标函中称为承包商的当事人,以及其财产所有权的合法继承人。,FIDIC施工合同条件,(3) 工程师 指由雇主任命的并在投标函附录中指名的为实施合同担任工程师的人员,或者在实施中雇主替换工程师由其重新任命并通知承包商的人员。这里工程师的含义与国内的总监理工程师的含义基本一致,当然他们的职责有很大的不同。 (4) 雇主人员 根据定义,雇主人员主要包括:工程师、工程师的助理人员,工程师和雇主的雇员,包括职员和工作,工程师和雇主通知承包商为雇主方工作的那些人员。 由定义可以知道,新FIDIC施工合同条件明确将工程师列为雇主的人员,从而改变和淡化了工程师这一角色的“独立性”和“公正无偏”的性质,这也是与以前FIDIC施工合同条件各版本不同的地方之一。这种变化是与实际紧密结合的。在国内,一些学者对我国工程师(监理工程师)也有类似的定位,如他们认为工程师应在不损害承包商利益的前提下维护雇主的利益。,FIDIC施工合同条件,(5) 承包商人员 指承包商的代表和承包商现场聘用的所有人员。这里所有人员包括一般职员如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财务人员等,工人、承包商和一般分包商的人员,其他人员如大型设备厂家、来安装或协助的人员。 这样明确规定承包商的人员,有利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划清责任,即这些人员若在现场出现了非雇主承担责任或风险的事件受到影响,则由承包商承担相关责任。 4日期、工期相关的概念 (1) 基准日期 合同中定义的基准日期是指投标截止日期之前的28天所对应的日期。这一日期为雇主与承包商承担风险的界线,即在基准日期之后发生的一切风险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在投标时若不能合理预见,则由雇主承担,如物价的变化,当地政策的变化等,在此日期之前,无论是何种涉及投标报价风险发生,均由承包商承担。 (2) 开工日期 按合同规定,开工日期若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时间,则开工日期应在承包商收到中标函后的42天内,由工程师在这个日期前7天通知承包商,承包商在开工日后应尽可能快地施工。,FIDIC施工合同条件,此日期是计算工期的起点,同时由于雇主的原因使工程师不能发布开工日期,若给承包商造成损失,则承包商可以向雇主索赔。 (3) 工期 在合同条件中,没有明确工期的含义,但可理解为双方签订合同时所有确定的工期即双方“可接受的工期”。随着合同的履行可能会出现一些影响工期的事件,则工期可以顺延,即工期是会变化的,因而不能简单地用“工期”来判断承包商是否延误工期。 (4) 竣工时间 这里其实指的是一个时间段,就是合同要求承包商完成工程的时间,这段时间包括承包商合理地获得的延长时间,因而可以理解竣工时间为签订合同的约定的时间加上合理的顺延时间,即为合同工期。可以用竣工时间(合同工期)来判定承包商是否延误工期。 (5) 施工工期 指开工日期到项目通过竣工验收移交,工程接收证书中指明的竣工日这一时间段。可以用施工期与竣工时间(合同工期)对比,若施工期长于竣工时间,说明承包商延误工期;若等于竣工时间,说明按时完工;若短于竣工时间,则说明承包人提前竣工。,FIDIC施工合同条件,(6) 缺陷通知期 指从竣工日期算起,通知工程或分项存在缺陷的期限,在此期间应完成工程接收证书中指明的扫尾工作以及完成修补缺陷或损害所需的工作。这个期限双方在附录中可以约定,工程师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延长。这个期限与我国规定的质保期相类似。 (7) 合同的有效期 从双方签订合同开始到承包商提交的“结清单”生效而且雇主支付为止的这段时间为合同的有效期,此期间,合同对双方均有结束力。它包括了施工期、缺陷通知期等。 5价款与支付相关的概念 1) 中标合同金额 指中标函中所认可的工程施工、竣工和修补任何缺陷所需的费用。这实质上是中标的承包商的投标价格。此时成为双方签合同时的可接收价款。在合同履行中,此金额会发生变化的,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影响因素:,FIDIC施工合同条件,(1) 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一般运用于大型复杂的施工采用单价合同承包。这样,承包商根据工程量清单来报价,由于工程量随着合同的履行可能会发生的变化,而单价合同的支付的原则是按承包商实际完成工程量乘以所报单价结算工程款,因而,投标时的中标合同会发生变化。 (2) 可调价合同 大型复杂工程的工期较长,通用条件中包括合同工期内因物价变化对施工成本产生影响后计算调价费用的条款,每次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均要考虑约定可调价范围内项目当地市场价格的涨落变化。而这笔调价款没有包含在中标价格内,仅在合同条款中约定了调价原则和调价费用的计算方法。这说明单价在一定的条件下也会发生变化。 (3) 发生应由雇主承担责任的事件 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因雇主的行为若他应承担风险责任的事件发生后,导致承包商增加施工成本,合同相应条款都规定应对承包商受到的实际损害给予补偿。 (4) 承包商的质量责任 如承包商提供的不合格材料和工程的重复检验由承包商承担。,FIDIC施工合同条件,承包商没有改正忽视质量的错误行为。当承包商不能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将不合格的材料或设备移出施工现场,以及在限定时间内没有或无力修复缺陷工程,雇主可以雇佣其他人完成,该项费用应从承包商应得款扣回,一般从保留金中扣。 折价接收部分有缺陷工程,某项处于非关键部位的工程施工质量未达到合同规定的标准,如果雇主和工程师经过适当考虑后,确信该部分的质量缺陷不会影响总体工程的运行安全,为了保证工程按期发挥效益,可以与承包商协商后折价接收。 (5) 承包商延误工期或提前竣工。当承包商提前竣工,他可能获得提前竣工奖,当承包商延误工期将受到罚款。 (6) 包含在中标合同价中的暂定金是雇主一笔备用资金,由工程师来控制使用,承包商不一定能得到。 以上几个方面的因素都会影响到承包商最终得到的合同价款,因而中标的合同价款是会发生变化的。,FIDIC施工合同条件,2) 合同价格 指按照合同条款的约定,承包商完成工程建造和缺陷责任后,对所有合格工程有权获得的全部工程支付,实质上是工程结算时,发生的应由雇主支付的实际价格,可以简单理解为完工后的“竣工结算价款”。 3) 费用 指承包商在场内外发生的(或将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类似支出,但不包括利润。 4) 暂列金额 它是合同中明文规定的一项雇主备用资金,一般情况下包括在合同价款,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以动用暂列金,由工程师来控制使用。 (1) 工程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雇主方负责的应急费/不可预见费(contingency costs),如计日工涉及的费用。 (2) 在招标时,对工程的某些部分,雇主方还不可能确定到使投标者能够报出固定单价的深度。 (3) 在招标时,雇主方还不能决定某项工作是否包含在合同中。 (4) 对于某项作业,雇主方希望以指定分包商的方式来实施。,FIDIC施工合同条件,5) 保留金 合同中约定在每月进度款扣取的用于保证承包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恰当履约的一笔金额,其数目大小由双方约定。若承包商认真履约,则这笔保留金应返还。其作用类似我国规定的质保金,但保留金作用大一些,它不仅用于承包商担保保修义务,而且担保在合同履行中恰当履约。 6) 期中支付证书 由承包商按合同规定申请期中付款要求,经工程师审核验收的向承包人期中付款的凭证,这些证书都是临时性的。其作用类似于国内进度付款证书。 7) 最终付款证书 工程通过了缺陷通知期,工程师签发了履约证书后,由承包商提交的最终付款申请(即“结清单”)。经工程师审核的向承包商签发最后支付的凭证。在此证书中包括承包人完成工程应得的所有款项,以及扣除期中支付款项后最后应由雇主支付的款额。,FIDIC施工合同条件,6指定分包商 1) 概念 指定分包商是由雇主(或工程师)指定、选定,完成某项特定工作内容并与承包商签订分包合同的特殊分包商。合同条款规定,雇主有权将部分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或涉及提供材料、设备、服务等工作内容发包给指定分包商实施。 2) 设置指定分包商的原因 合同内规定有承担施工任务的指定分包商,大多因雇主在招标阶段划分合同时,考虑到某些部分施工的工作内容有较强的专业技术要求,一般承包单位不具备相应的能力,但如果以一个单独的合同对待又限于现场的施工条件或合同管理的复杂性,工程师无法合理地进行协调管理,为避免各独立合同之间的干扰,则将这部分工作发包给指定分包商实施。由于指定分包商是与承包商签订分包合同,因而在合同关系和管理关系方面与一般分包商处于同等地位,对其施工过程中的监督、协调工作纳入承包商的管理之中。 3) 指定分包商的特点 虽然指定分包商与一般分包商处于相同的合同地位,但二者并不完全一致,主要差异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FIDIC施工合同条件,(1) 选择分包单位的权利不同。承担指定分包工作任务的单位由雇主或工程师选定,而一般分包商则由承包商选择。 (2) 分包合同的工作内容不同。指定分包工作不属于合同约定应由承包商必须完成范围之内的工作,即承包商投标报价时没有摊入间接费、管理费、利润、税金的工作,因此不损害承包商的合法权益,但对指定分包商的管理费可以在投标报价时考虑。而一般分包商的工作则为承包商承包工作范围的一部分。 (3) 工程款的支付开支项目不同。为了不损害承包商的利益,给指定分包商的付款应从暂列金额内开支。而对一般分包商的付款,则从工程量清单中相应工作内容项内支付。,FIDIC施工合同条件,(4) 雇主对分包商利益的保护不同。尽管指定分包商与承包商签订分包合同后,按照权利义务关系他直接对承包商负责,但由于指定分包商终究是雇主选定的,而且其工程款的支付从暂列金额内开支,因此,在合同条件内列有保护指定分包商的条款。通用条件规定,承包商在每个月末报送工程进度款支付报表时,工程师有权要求他出示以前已按指定分包合同给指定分包商付款的证明。如果承包商没有合法理由而扣押了指定分包商上个月应得工程款的话,雇主有权按工程师出具的证明从本月应得款内扣除这笔金额直接付给指定分包商。对于一般分包商则无此类规定,雇主和工程师不介入一般分包合同履行的监督。 (5) 承包商对分包商违约行为承担责任的范围不同。除非由于承包商向指定分包商发布了错误的指示要承担责任外,对指定分包商的任何违约行为给雇主或第三者造成损害而导致索赔或诉讼,承包商不承担责任。如果一般分包商有违约行为,雇主将其视为承包商的违约行为,按照主合同的规定追究承包商的责任。,FIDIC施工合同条件,四、 合同中各方的工作责任与权利 1雇主 1) 雇主的风险 在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中,雇主与承包商风险责任的划分总体原则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在投标时能否合理预见此风险,若不能合理预见,在基准日期之后发生了应由雇主来承担,否则应由承包商承担。按此原则,雇主承担的风险有: (1) 合同中直接规定的风险 合同通用条件第17.4条规定雇主的风险有: 战争、敌对行动(不论宣战与否)、入侵、外敌行动。 工程所在国内的叛乱、恐怖主义、革命、暴动、军事政变或篡夺政权,或内战。 承包商人员及承包商和分包商的其他雇员以外的人员在工程所在国内的暴乱、骚动或混乱。 工程所在国内的战争军火、爆炸物资、电离辐射或放射性引起的污染,但可能由承包商使用此类军火、炸药、辐射或放射性引起的除外。,FIDIC施工合同条件, 由音速或超音速飞行的收音机或飞行装置所产生的压力波。 除合同规定以外雇主使用或占有的永久工程的任何部分。 由雇主人员或雇主对其负责的其他人员所做的工程任何部分的设计。 不可预见的、或不能合理预期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已采取适宜预防措施的任何自然力的作用。 (2) 不可预见的物质条件 不可预见物质条件的范围。承包商施工过程中遇到不利于施工的外界自然条件、人为干扰、招标文件和图纸均未说明的外界障碍物、污染物的影响、招标文件未提供或与提供资料不一致的地表以下的地质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承包商及时发出通知。遇到上述情况后,承包商递交给工程师的通知中应具体描述该外界条件,并说明原因为什么承包商认为是不可预见的。发生这类情况后承包商应继续实施工程,采用在此外界条件下合适的以及合理的措施,并且应遵守工程师给予的任何指示。,FIDIC施工合同条件, 工程师与承包商进行协商并作出决定。判定原则是: A承包商在多大程度上对该外界条件不可预见。事件的原因可能属于雇主风险或有经验的承包商应该合理预见,也可能双方都应负有一定责任,工程师应合理划分责任或责任限度。 B不属于承包商责任的事件影响程度,评定损害或损失的额度。 C与雇主和承包商协商或决定补偿之前,还应审查是否在工程类似部分(如有时)上出现过其他外界条件比承包商在提交投标书时合理预见的物质条件更为有利的情况。如果在一定程度上承包商遇到过此类更为有利的条件,工程师还应确定补偿时对因此有利条件而应支付费用的扣除与承包商作出商定或决定,并且加入合同价格和支付证书中(作为扣除)。 D但由于工程类似部分遇到的所有外界有利条件而作出对已支付工程款的调整结果不应导致合同价格的减少,即如果承包商不依据“不可预见的物质条件”提出索赔时,不考虑类似情况下有利条件承包商所得到的好处,另外对有利部分的扣除不应超过对不利补偿的金额。,FIDIC施工合同条件,(3) 其他风险 外币支付部分由于汇率变化的影响。当合同内约定给承包商的全部或部分付款为某种外币,或约定整个合同内始终以基准日承包商报价所依据的投标汇率为不变汇率按约定百分比支付某种外币时,汇率的实际变化对支付外币的计算不产生影响。若合同内规定按支付日当天中央银行公布的汇率为标准,则支付时需随汇率的市场浮动进行换算。由于合同期内汇率的浮动变化是双方签约时无法预计的情况,不论采用何种方式,雇主均应承包汇率实际变化对工程总造价影响的风险,可能对其有利,也可能不利。 法令、政策变化对工程成本的影响。如果基准日后由于法律、法令和政策变化引起承包商实际投入成本的增加,应由雇主给予补偿。若导致施工成本的减少,也由雇主获得其中的好处,如施工期内国家或地方对税收的调整等。 2) 提供施工现场 雇主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向承包商提供现场,若没有约定则雇主应依据承包商提交的进度计划,按照施工的要求来提供。 雇主不能按时提供现场,给承包商造成损失,承包商可以向雇主提出索赔。,FIDIC施工合同条件,3) 提供协助配合的义务 在国际工程承包中,承包商的许多工作可能涉及工程所在国的机构批复文件,对于当地的相关机构、雇主比较熟悉,FIDIC合同条件中规定雇主应配合承包商办理此类事项。 主要表现有: (1) 雇主承诺配备相关人员,配合承包商的工作及时与各方沟通,并遵守现场有关安全和环保规定。 (2) 帮助承包商获得工程所在国(一般是雇主国)的有关法律文本。 (3) 协助承包商办理相关证照,如劳动许可证、物资进出口许可证、营业执照及安全、环保方面的证照等。 4) 提交资金安排计划 合同条件中规定,如承包商提供了进度及资金需求计划并要求雇主提交其资金安排计划。则雇主应在28天内向承包商提供合理证据,证明其资金到位有能力向承包商支付。若其资金安排有重大变化,则应通知承包商。这一种作法在国内我们是值得借鉴的。 5) 终止合同的权利 (1) 可以终止合同的情况。承包商有下列情况雇主可以终止合同: 不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或接到工程师的改正通知后仍不改正。,FIDIC施工合同条件, 放弃工程或公然表示不再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 没有正当理由,拖延开工,或者在收到工程师关于质量问题方面的通知后,没有在28天内整改。 没有征得同意,擅自将整个工程分包出去,或将整个合同转让出去。 承包商已经破产、清算、或已经无法再控制其财产的类似问题等。 直接或间接向工程有关人员行贿,引诱其做出不轨之行为或言不实之词,包括承包商雇员的类似行为,但承包商支付其雇员的合法奖励不在之列。 (2) 终止合同程序 发生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后,雇主提前14天通知承包商终止合同并将承包商驱逐出场;若出现上述、两种情况,则通知承包商立即终止合同,不需提前14天通知。 (3) 相关责任 上述终止合同的原因均系承包商造成,因而承包商承担一切责任,并按工程师的要求,在撤场后将有关物品、承包商的文件以及其他设计文件提交工程师。,FIDIC施工合同条件, 雇主可以自行或安排其他人完成工程,并有权使用承包商提交给工程师的物品和资料。同时雇主有权扣押承包商的一切物品,根据情况来处理这些物品,如果承包商欠雇主资金则雇主有权将其物品变更,得到价款优先受偿。 6) 索赔的权利 若承包商不当履行合同或出现应由承包商承担责任的事件,给雇主造成损失,则雇主可向承包商索赔。 2承包商 1) 遵纪守法 合同条件中要求承包商在履行合同期间,应遵守适用的法律,特别是与本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规章等。承包商应缴纳各项税费,按照法律关于工程设计、实施和竣工以及修补任何缺陷等要求,办理各种证照。 2) 承包商一般义务 根据合同通用条件的第4.1条规定,承包商基本义务主要有: (1) 承包商应根据合同和工程师的指令来施工和修复缺陷。 (2) 承包商应提供合同规定的永久性设备和承包商的文件。,FIDIC施工合同条件,(3) 承包商应提供其实施工程期间所需的一切人员和物品。 (4) 承包商应为其现场作业以及施工方法的安全性和可靠性负责。 (5) 承包商为其文件,临时工程,以及永久设备和材料的设计负责,但不对永久工程的设计或规范负责,除非有明确规定。 (6) 工程师随时可以要求承包商提供施工方法和安排等内容;如果承包商随后需要修改,应事先通知工程师。 本款还规定了另一种情况,即如果合同要求承包商负责设计某部分永久工程,承包商执行该设计的程序如下: 承包商应按合同规定的程序向工程师提交有关设计的承包商的文件。 这些文件应符合规范和图纸,并用合同规定的语言书写;这些文件还应包括工程师为了协调所需要的附加资料。 承包商应为设计的部分负责,并在完成后,该部分设计应符合合同规定这部分应达到的目标。 在竣工检验开始之前,承包商应向工程师提交竣工文件和操作维护手册,以便雇主使用;不提交这些文件,该部分工程不能认为完工和验收。,FIDIC施工合同条件,3) 提交履约保证 承包商在收到中标函之后的28天之内向雇主提交履约保证,出具保证的机构应征得雇主的认可,并且来自工程所在国或雇主批准的其他辖区。 履约保证的有效期一般到缺陷通知期结束,在雇主收到了工程师签发的履约证书之后21天内将履约保证退还给承包商。 要求承包商提交履约保证的目的就是保证承包商按照合同履行其合同义务和职责。否则,雇主可据此向承包商索赔,这种做法在国内也常采用。 4) 安全、安保及环保责任 (1) 安全责任。FIDIC施工合同中有关承包商的安全责任规定与国内相似,即承包商对现场施工安全负责,如要求承包商遵守一切适用于安全的规章,应照管好有权进入现场的一切人员的安全,提供现场围栏、照明等。 (2) 安保责任。承包商应负责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如防止无权进入现场的人员进入现场,防止偷盗和人为破坏等。 (3) 环保责任。承包商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工作,如应采取一切措施保护场内外的环境,控制施工中的噪音、污染,应保证施工期间向空中排放的散发物、地面排污等不超过标准。,FIDIC施工合同条件,5) 工程分包。FIDIC施工合同条件允许承包商进行合法的分包,作为一般的工程分包及分包商的选择,与国内相类似。其主要规定有: (1) 承包商不得将整个工程分包出去。 (2) 承包商应对分包商的一切行为和过失负责。 (3) 除非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分包的内容,否则分包应经雇主的同意,并且应至少提前28天通知工程师分包商计划开始分包工作的日期以及开始现场工作的日期。 (4) 从合同关系的角度来看,由于分包商与雇主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因而分包商不能直接接受雇主的工程师或代表下达的指令。 (5) 总承包商应对现场的协调管理负责。 6) 文物保护责任 在施工中,发现了文物,承包商应作以下的工作并有相关的权利: (1) 承包商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且采取合理的措施保护文物; (2) 若因施工中遇到文物使承包商遭受了工期延期和多开支的费用可以向雇主提出索赔。 7) 终止合同的权利 (1) 可以终止合同的情况,FIDIC施工合同条件, 如果就雇主不提供资金证明之问题,承包商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而通知发出后42天内,仍没有收到任何合理证据。 工程师在收到报表和证明文件后56天内没有签发有关支付证书。 承包商在期中支付款到期后的42天内仍没有收到该笔款项。 雇主严重不履行其合同义务。 雇主不按合同规定签署合同协议书,或违反合同转让的规定。 如果工程师暂停工程的时间超过84天,而在承包商的要求下在28天内又没有同意复工,如果暂停的工作影响到整个工程时,承包商有权终止合同。 雇主已经破产、被清算、或已经无法再控制其财产等。 (2) 终止合同的程序 发生以上七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承包商可以终止合同。在种情况发生后提前14天通知雇主,合同终止,对、两种情况承包商发出通知后立即终止合同。,FIDIC施工合同条件,(3) 责任承担 很显然承包商终止合同的责任在雇主,因而雇主应承担一切责任,如支付违约金,支付赔偿金等,承包商在合同中应有的权利不受影响。当然承包商此时也应尽一定的义务,如果停止进一步的工作应保护生命财产和工程的安全,凡是得到了支付的承包商的文件,永久设备、材料,都应移交给雇主。 8) 索赔的权利 若雇主不当履行合同或出现应由雇主承担责任的事件,给承包商造成损失,则承包商可向雇主索赔。 3工程师 1) 工程师的职责和权力 从工程师的定义及雇主人员的组成来看,工程师是受雇于雇主而且是属于雇主的人员,这样就淡化了其“独立性”因而其职责和权力有一些特殊的规定: (1) 工程师应履行合同中规定的职责,并可以行使合同明文规定和必然隐含的赋予他的权力。,FIDIC施工合同条件,(2) 工程师无权更改合同,无权解除雇主和承包商的任务和责任。 (3) 在工程承包合同签订之后,没有承包商的同意雇主不得进一步限制工程师的权力。 (4) 无论是工程师行使权力还是履行职责,均视为是为雇主做的工作。 2) 工程师的委托 在合同履行中,工程师可以委托相关的人员行使其部分职权,合同条件中对其委托作了相关的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1) 工程师可以随时将其有关权力和职责委托给下属人员,也可以撤回,这种委托或撤回应以书面形式,并在雇主和承包商均收到书面通知后生效。 (2) 工程师通过了有效的委托后,其委托的下属人员发布的各种指令的效力与工程师下达的完全一样。 (3) 承包商对其委托的助理人员的决定或指令有异议的,可以向工程师提出,工程师应立即确认、撤回或修改。 3) 工程师的指示 合同条件中规定,为了实施工程所需,工程师可以根据合同随时向承包商签发指示和有关图纸,对于这些指示承包商应遵照执行,若工程师的指示构成了变更,影响了工期和费用,则可按工程变更来处理,给予承包商工期、费用的补偿。,FIDIC施工合同条件,工程师的指示一般应以书面的形式签发,必要时也可以口头指示。此时,承包商应在接到口头指示后的两个工作日内,主动将自己记录的口头指示以书面形式报告给工程师,要求工程师确认,若工程师收到后两个工作日不答复,则承包商记录的口头指示视为是工程师发布的书面指示。 4) 工程师的易人 在合同管理中,若雇主不满意工程师的工作,他可以更换工程师,但应至少提前42天将拟替代人的名字、地址及其相关经验通知承包商。 5) 工程师的决定 在合同管理中,工程师在很多情况下可以对双方的行为作出自己的决定,这是工程师的一项权力,但是工程师在作决定时合同条件中作了相关规定,其主要内容有:工程师在作涉及双方利益的决定时,应首先与双方沟通力争达成一致,若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工程师可以根据合同结合实际情况,公正合理地作出自己的决定并通知双方,若双方仍有异议,则双方可自行协商或仲裁来解决。从这里可知,工程师所作的决定不一定是最终的决定。,FIDIC施工合同条件,五、 合同中质量管理条款及内容 1施工阶段的质量管理 1) 承包商的质量管理体系 通用条件规定,承包商应按照合同的要求建立一套质量管理体系,以保证施工符合合同要求,在每一工作阶段开始实施之前,承包商应将所有工作程序的细节和执行文件提交工程师,供参考。工程师有权审查质量体系的任何方面,包括月进度报告中包含的质量文件,对不完善之处可以提出改进要求。由于保证工程的质量是承包商的基本义务,当其遵守工程师认可的质量体系施工,并不能解除依据合同应承担的任何职责、义务和责任。 2) 施工放线 通用条件规定,承包商应按合同规定或工程师通知的原始数据进行放线并应对雇主方提供的原始数据准确性进行核实,若雇主(工程师)提供了错误的数据信息,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合理发现,并且无法避免有关延误和费用发生,则承包商可以向雇主索赔工期、费用和利润。 当然,承包商的索赔要获得成功必须是以下三种条件: (1) 雇主提供的错误数据导致有工期损失和额外费用。,FIDIC施工合同条件,(2) 承包商尽力核实数据而无法合理发现此类错误。 (3) 承包商应及时发生了索赔意向和索赔通知。 3) 工艺、材料、设备质量控制 (1) 一般要求 对于工艺、材料、设备的质量通用条件中对承包商提出了几条原则性的要求: 若合同中有具体要求规定,承包商应按此具体方式来实施,这里主要体现在规范的规定中,承包人按照规范中的标准执行即可。 若没有明确的要求,则应按照公认的良好惯例,以恰当的施工工艺和谨慎的态度去实施,同时应使用恰当配备的设施和无害材料来实施。 对于材料质量的控制,承包商在材料用于工程之前,应向工程师提交有关材料的样品和资料,取得工程师的同意,这些样品包括承包商自费提供的厂家的标准样品及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样品。 (2) 质量的检查与检验 检查与检验是控制质量的主要方法和手段之一,同时检查与检验的含义各不相同,检验是深层次的检查,有时需要借助专门的仪器和装置进行,对此通用条件对质量的检查与检验有不同的要求和规定。,FIDIC施工合同条件, 检查方面的规定 A雇主的人员(包括工程师)有权在一切合理的时间内进入现场,以及项目 设备和材料的制造基地进行检查测量永久性设备和材料的用材及制造工艺和进度。承包商应予以配合协助,这一规定是规定了雇主的人员有权进入现场进行跟踪检查的权力。 B任何一项隐蔽工程在隐蔽之前,承包商应通知工程师验收,同时工程师也不得无故延误,若工程师不要求检查应及时通知承包商。若没有通知工程师检查,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商自费打开已经覆盖的工程,供检查并自己恢复原状,这一规定实质是检查隐蔽工程的程序,其作法与国内是相同的。 检验方面的规定 A合同明文规定要检验的均应检验。同时还可能包括工程师所作出的额外检验即超出约定的检验,检验相关的费用应由此额外检验的结果来判定。若合格,则雇主承担责任,不合格则承包商承担责任。 B承包商应为检验提供服务,主要包括人员、设施仪器、消耗品等。,FIDIC施工合同条件,C对于永久设备、材料及工程的其他部分检验,承包商与工程师应提前商定检验的时间和地点,若工程师参加检验,应在此时间前24小时告知承包商,若工程师不参加,承包商可以自行检验,查验结果有效,等同于工程师在场。 (3) 检验不合格的处理与补救 在检验检查中若发现设备、材料、工艺有缺陷或不符合合同的要求,工程师可以要求承包商更换修改,承包商应按要求予以更换或修改,直到达到规定的要求,若承包商更换的材料或设备需重新检验的,应当重检,所需的检验费应由承包商承担。 对于检查检验过的材料、设备或工艺等,若事后工程师发现仍存在问题,则工程师有权作出指示,要求对此作出补救工作,如工程师可以要求承包商换掉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和设备,对不合要求的工作一律返工。若承包商不执行工程师的指示,雇主可雇人来完成相关的工作,此费用一般从承包商的保留金中开支。 这一“补救工作”的规定,是国际工程中的典型规定,即工程师的认可和批准,不解除承包商的任何合同责任和义务,承包商是质量的第一创造者和责任人,他应向雇主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工程。,FIDIC施工合同条件,4) 对承包人施工设备的管理 (1) 承包商自有的施工设备。承包商自有的施工机械、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一经运抵施工现场后就被视为专门为本合同工程施工之用。除运送承包商人员物资的运输车辆以外,其他施工机具和设备虽然承包商拥有所有权和使用权,但未经过工程师的批准,不能将其中的任何一部分运出施工现场。作出上述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本工程的施工,但并非绝对不允许在施工期内承包商将自有设备运出工地,某些使用台班数较少的施工机械在现场闲置期间,如果承包商的其他合同工程需要使用时,可以向工程师申请暂时运出。当工程师依据施工计划考虑该部分机械暂时不用而同意他运出时,应同时指示何时必须运回以保证本工程的施工之用,要求承包商遵照执行。对于后期施工不再使用的设备,竣工前经过工程师批准后,承包商可以提前撤出工地。 (2) 要求承包工程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若工程师发现承包商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了工程进度或施工质量时,有权要求承包商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商承担。,FIDIC施工合同条件,2工程变更管理 1) 工程变更的范围 由于工程变更属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正常管理工作,工程师可以根据施工进展的实际情况,在认为必要时就以下几个方面发布变更指令: (1) 对合同中任何工作量的改变。 (2) 任何工作质量或其他特性的变更。 (3) 工程任何部分标高、位置和尺寸的改变,第(2)和(3)属于重大的设计变更。 (4) 删减任何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省略的工作应是不再需要的工程,不允许用变更指令的方式将承包范围内的工作变更给其他承包商实施。 (5) 进行永久工程所必需的任何附加工作、永久设备、材料供应或其他服务,包括任何联合竣工检验、钻孔和其他检验以及勘察工作。 (6) 改变原计划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 2) 变更程序 (1) 指示变更。工程师在雇主授权范围内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在确属需要时有权发布变更指示。指示的内容应包括详细的变更内容、变更项目的施工技术要求和相关部门文件图纸,以及变更处理的原则。,FIDIC施工合同条件,(2) 要求承包商递交建议书后再确定的变更。其程序为: 工程师将计划变更事项通知承包商,并要求他递交实施变更的建议书。 承包商应尽快予以答复。 工程师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尽快通知承包商说明批准与否或提出意见。 承包商在等待答复期间,不应延误任何工作。 工程师发出每一项实施变更的指示,应要求承包商记录支出费用。 承包商提出的变更建议书,只是作为工程师决定是否实施变更的参考。除了工程师作出指示或批准以总价方式支付的情况外,每一项变更应依据计量工程量进行估价和支付。 3) 变更估价 (1) 变更估价的原则 计算变更工程应采用的费率或价格,可分为三种情况: 变更工作在工程量表中有同种工作内容的单价,就应以该费率计算变更工程费用。实施变更工作未导致工程施工组织和施工方法发生实质性变动,不应调整该项目的单价。 工程量表中虽然单列有同类工作的单价或价格,但对具体变更工作而言已不适用,则应在原单价和价格的基础上制定合理的新单价或价格。,FIDIC施工合同条件, 变更工作的内容在工程量表中没有同类工作的费率和价格,应按照与合同单价水平一致的原则,确定新的费率或价格。 (2) 删减原定工作后对承包商的补偿 工程师发布删减工作的变更指示后承包商不再实施部分工作,合同价格中包括的直接费用部分没有受到损害,但摊销在该部分的间接费、税金和利润则实际不能合理回收。因此承包商可以就其损失向工程师发出通知并提供具体的证明资料,工程师与合同双方协商后确定一笔补偿金额加入到合同价内。 4) 承包商申请的变更 承包商根据工程施工的具体情况,可以向工程师提出对合同内任何一个项目或工作的详细变更请求报告。未经工程师批准承包商不得擅自变更,若工程师同意,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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