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院科研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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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科研水平,加强科研工作管理,充分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科研工作的积极性,使科研管理逐步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科学研究中要加强应用研究,优先安排中医或中西医结合临床和基础研究以及社会急需的,有较大推广应用价值的,水平较高的,可望12年内取得预期结果的课题。对有重大突破和重大影响的,能带动我院学科发展和提高我院整体科研水平的课题,作为我院的重点给予扶持。第三条重点扶植和发展我院的优势学科,鼓励开展横向课题研究,加强与社会各界合作,提倡多学科大力协作攻关,促进多学科联合发展。第四条医院作为主持单位或医院职工作为课题负责人的科学研究,其成果、专利等的知识产权归医院所有;同外单位或个人合作的科学研究,其成果、专利等的知识产权根据协议,成果共享。 第二章科研项目管理第五条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申报和立项由科教科统一组织,集中受理。第六条申请列入计划的科研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先进性:选题内容新颖,有创新,研究起点高,有一定技术难度,选用指标先进,预计研究结果可达到国内先进或以上水平。2、科学性:对国内外发展趋势和动态比较熟悉和了解,立题有充分的依据,课题设计严密细致,研究内容、指标具体,研究手段与方法先进合理,技术路线周密清晰可行,试验动物、受试对象样本量能满足统计学要求。3、实用性:目的明确,具有特色。应用研究具有良好的应用前景,能取得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基础研究项目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与学术价值,有可预见的应用前景,对推动科技进步有重要作用。4、可行性:有一定的研究工作基础,具备基本的实验条件,仪器设备、所需动物、试剂药品供应有保证,课题组人员组成已落实,有承担并完成所申请项目的能力。协作单位已落实,协作内容有明确分工。研究进度切合实际,医疗、教学、科研统筹安排,研究时间有保证。第七条申报程序1、所有专业技术人员均可申请研究项目,任何人不得压制。项目提出者要征得课题组所有参加者的同意,对拟申报项目进行充分论证,并认真填写科学研究项目申请书一式两份,交所在科室签署意见后报科教科。2、为保证项目的顺利开展,提高计划完成率,凡已承担上级计划项目尚未完成的,如不能保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则其课题负责人不得另外申请新的项目。凡已承担本院项目尚未完成的,一律不得申请本院新项目。3、各科室应于每年第四季度申报下一年度的研究项目。4、协作项目尤其是与外单位的协作项目,应先征得协作人员和协作单位的同意,分工要明确,项目落实后必须签订协议书。5、科教科根据研究项目的立题条件对申报的项目逐一进行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最后提交医院学术委员会讨论,经过半数以上委员表决通过的项目,方可列入医院科研计划。纳入医院科研项目的给予每项1-3万元立题补助,待项目验收完成后一次性补给。第八条科研项目的实施与管理1、各级各类科研项目获准立项后,管理部门和项目组成员均须尽职尽责,各负其责。科教科要严格管理,督促项目组按计划高质量地完成研究任务;项目负责人要认真开展工作,并自觉接受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2、项目一经列入计划并下达后,项目组必须无条件地按照申请书或科教科下达的计划组织实施,其内容与指标不得随意改动,完成时间不得随意延期。3、无正当理由迟迟未执行合同和计划的课题负责人或课题组成员应承担未执行计划的责任。除对其严肃批评教育外,扣发全部科研项目立题补助,经批评教育无效的应终止项目,并撤消计划,并在全院范围内进行通报。4、科研计划项目完成后,无论是上级课题还是院级课题均应整理全部资料,写出研究工作报告、技术报告,有关的测试报告、应用推广报告、查新检索等材料,并发表相关系列学术论文,以办理结题手续或申请鉴定。 第三章科技成果的鉴定与管理第九条科技成果鉴定1、科技成果鉴定是指课题组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做出相应的结论。科技成果鉴定部门应为立项管理部门。科技成果鉴定办法按科研成果鉴定组织单位管理办法执行。2、需鉴定的计划项目,应在计划完成最终期限之前一个月内提交申请报告,经科教科审查同意后,报有关部门申请组织鉴定。3、凡通过上级科技主管部门主持鉴定的成果,可向主持鉴定部门报送申请奖励。申报科技成果奖励的报送材料,按授奖单位的具体要求报送。4、科技成果的奖励按照国家、省、市和医院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成果的推广应用:对已取得的科技成果,应采取各种方式,通过各种渠道积极加以推广应用,使科技成果尽快产生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第十一条科技成果技术资料归档:申请科技成果的项目负责人应按科教科有关科技资料归档要求,认真做好科技成果资料的归档工作。第四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科教科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科研经费的管理,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争取更多的科研项目和上级资助经费,并得到合理的使用,促进我院科研工作的快速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科研经费的来源与划拔: 1、拨款类科研经费(以下简称纵向经费):包括国家和省(部)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专项拨款;由国家科技部、卫生部、教育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庆市各厅局、区县各局直接下达给我院的各类研究经费和各类基金会资助的研究经费,以及我院作为合作(协作)单位承担上述来源的项目,由项目主持单位转拨到我院的经费。 2、非拨款类科研经费(以下简称横向经费):包括与有关部门、单位进行协助研究获得的横向委托、协作研究经费(有科研合同书或协议书);境外(含港、澳、台)基金和非基金类资助的研究项目经费;国内民间基金资助的研究项目经费。 3、专项建设经费指上级主管部门及医院投入的重点学科、特色专科及重点实验室建设费。4、对我院承担的省级以上有资项目,根据实际需要,由医院学术委员会讨论后给予经费支持;无资项目根据实际需要,由医院学术委员会讨论后给予经费支持。第二章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第三条科研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实施本项目所必需或与之直接有关的项目: 1、仪器设备费:包括科研仪器的购置、运输、安装和维修费用。2、科研材料费:包括原材料、试剂、药品、实验动物等科研用消耗材料费用,样本采集的相关费用等。 3、协作费:需外单位协助承担的部分实验工作所支付的费用。 4、调研业务费:(1)计算、测试和分析费,病例随访、流行病学调查费用等。(2)与本专业或课题相关的专家咨询、评估、鉴定及相关费用,包括咨询费及其交通费,不得超过总经费的20%。(3)业务资料费、检索费和论文版面费。(4)学术交流费,仅限与本专业或课题有关的学术会议。5、科研劳务费:不得超过总经费的10%。 6、实验室改装费及其他直接用于科研活动的经费。 第三章科研经费的使用及管理第四条科研经费的使用实行单项核算、专款专用、经费包干、超支不补、先收后支、量入为出的原则。项目负责人在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批准立项的科研经费额度内使用科研经费,并接受科教科和财务科、审计科的监督。第五条课题经费下达后,科教科将科研课题编号、名称、课题负责人、经费来源及金额等书面通知财务科,并协助财务科核实该经费到位情况,然后由财务科按课题立账。经费管理实行“独立立账,专款专用”,不同课题经费不可串户使用。 第六条科研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所有科研经费支出必须有经办人和项目负责人共同签字后,持科研经费收支记录册到科教科审查,经科教科确认、院长签字后,到财务科报销。 第七条对项目经费的开支,应严格审批报销手续。具体借款、审批、报销必须按照有关财务规定执行 。第八条科研项目需要购置的仪器设备,严格按照我院规定的采购办法统一采购。已在项目合同中列入计划的仪器设备,由项目负责人审批购买;未列入项目合同计划的(如电脑等),一般不准购置,但在研究过程中提出来的确属本项目直接需要的仪器设备,由项目负责人报医院审批后由相关职能科室统一购买,所有仪器设备列入医院财产,按照医院的规定统一管理使用。第九条横向渠道获得的委托、协作经费,属科研项目经费和科研协作费的,按科研合同执行,合同中未特别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第十条科研项目结题后,剩余经费由课题组继续用于开辟新课题,如不继续深入研究,也不开展新课题,则转入医院科研基金。第四章科研经费的检查与监督第十一条科研经费应严格按上级有关文件和本办法的规定使用。项目负责人应本着精打细算、厉行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经费开支,确保科研任务顺利完成。因超支而无法完成科研任务者,责任自负。第十二条科教科和项目组应共同加强对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院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有权对项目经费的使用和开支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对于不按规定开支、挪用经费,造成浪费和损失的科室或个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终止拨款或回收经费、两年内不得申请课题等处分。第十三条为了保证研究工作顺利进行,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变更。如遇出国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项目负责人需到科教科办理“科研项目委托代管手续”(病休、死亡另行办理)。经批准后,科教科以书面形式通知财务科变更“财务一支笔”。未办理代管手续的,科教科将通知财务科中止该项目经费的使用。 第十四条项目负责人应认真负责研究计划的实施,按要求如实做好项目的中期调查报告、年度进展报告和总结报告;未按研究计划实施或不按时报送总结报告、又不在规定期限提出延期报告的项目,科教科将通知财务科中止该项目经费的使用。 第十五条项目组不能继续其研究工作而要求中止或撤消原定项目,或项目下达单位及委托单位要求中止或撤消原定项目时,项目负责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科教科及财务科,并共同商讨剩余经费的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上述规定若与任务下达(委托)单位管理办法不一致,以任务下达(委托)单位的规定为准。 第五章附 则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科教科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医院科技奖励制度,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科研工作积极性,鼓励职工积极参与高层次、高水平研究项目,提高医院的整体科研实力,推进医院科技工作的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科技奖励的原则:坚持以质量、效益、业绩定报酬的原则;突出重点,鼓励冒尖。 第二章奖励对象及种类第三条奖励对象:署名为滁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的科研成果和论文。第四条科技奖励是为取得国际和国内学术界公认的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学术价值的科研及其成果而设立的奖项。包括科技成果奖、新技术新项目奖、论文发表奖、著作出版奖等。1、科技成果奖是为获国家、省(部)、市(厅)级科学技术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而设立的奖项。2、新技术新项目奖是医院每年度为科室和个人积极创造条件开展新技术、新项目而设立的奖项。3、论文发表奖是为在公开出版刊号的国内外期刊、报刊发表的优秀论文而设立的奖项。4、著作出版奖是为公开出版发行的著作、教材而设立的奖项。第三章奖励标准 第五条科技成果奖1、获得国家级科研成果奖励(含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者,医院按上级实发奖金的300%予以奖励。对于国家级奖励,我院为第二、第三、第四排名单位的,医院分别按实发奖金的100%、60%、40%予以奖励。2、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奖励(含卫生部、教育部、重庆市自然科学奖、重庆市科技发明奖、重庆市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者,医院分别按实发奖金的200%、100%、50%予以奖励。对于省部级奖励,我院为第二、第三排名单位的,医院分别按实发奖金的60%、40%予以奖励。3、获得厅局级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者,医院分别按实发奖金的100%、80%、50%予以奖励。4、获得医学院级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者,医院分别给予3000元、2000元、1000元奖励。5、同一科研成果依据本办法具备多项奖励条件时,以奖金额最高的一项予以奖励,不重复奖励。第六条新技术新项目奖新技术新项目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由医院学术委员会讨论评选后,分别给予5000元、3000元、1000元奖励。第七条论文发表奖受奖励的论文须是全文发表在国内外正式的专业期刊、报刊上(国内期刊有ISSN和CN刊号,国外期刊有ISSN刊号)的学术性论文(译文、简讯、增刊除外),论文第一署名或通讯作者单位须为医院。1、在入选进了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核心库)的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2000元。2、在入选进了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的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1000元。在入选进了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的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500元。3、发表在以上刊物的论文,凭发票报销全部版面费。4、在非上述核心期刊的正式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100元,不报销版面费。5、同一篇论文,符合多项奖励条件,只以奖金额最高的一项予以奖励。第八条出版著作奖奖励对象为我院科技人员作为主编出版的本专业科技著作,奖励标准为:100万字以上者,每部奖励5000元;30100万字者,每部奖励3000元;30万字以下者,每部奖励2000元。第四章奖励申请和受理第九条凡符合医院科技奖励条件的人员,个人提出申请,填写医院科技奖励登记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等,由所属科室领导签字,经科教科审核签字,确定奖金数额,报请院领导批准。第十条科教科在每年的12月份受理本年度科技奖励申请。第五章奖励的相关事项第十一条医院每年向获得科技奖励的职工颁发奖金。第十二条奖励金额涉及个人所得税者,由个人缴纳。第十三条本院两人以上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科研课题、论文、著作,由课题负责人或第一作者统一领取奖金,并按课题组成员的贡献大小或署名先后合理分配给参加者。第十四条对在多处获奖或不同年度获得不同等级奖的同一项目,医院按其获取的最高奖金额一次发放奖金,之后如再获得更高等级奖金的,医院将按更高等级奖金标准,发放奖金差额。第十五条因各种原因延误而没有及时受理的奖项可按当年奖励标准于下年度补发。第六章附 则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科教科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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