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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广西地方标准水产苗种场建设及生产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 编制说明 一、背景 苗种是水产养殖生产第一物质基础。近年来 ,随着我 区 水产养殖生产的发展 ,水产养殖种类不断增加 ,水产苗种 的 生产能力也在 不断 扩大 ,产量不断提高 。全区目前共有 持 证的水产苗种场711 家,池塘总面积 亩,育苗池 21 万立方米;年生产各类水产苗种 1200 亿尾(只)。 我 区 水产苗种 产业 虽然 有了较 大发展 ,但也存在不少问题 : 各地水产苗种生产水平发展不均衡 ,苗种 质量参差不齐 ;苗种场规模普遍偏小, 整体 育种能力不强 ;生产技术和管理水平与现代种业发展的要 求仍有较大的差距等。我 区各级渔业部门在 加强水产 种业 管 理 工作过程中,深感在遵循农业部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还需要有更为具体、明确的规范 来指导、管理 全区水产苗种场建设及生产。 为此,在 2014 年由 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渔业处组织,广西水产技术推广总站承办,广西水产科学研究院、广西水产 引育种中心等单位配合实施,开展相关调研工作, 编写了 广西水产苗种 场建设与管理要点 (以下简称“要点”) 。 为使我区水产 苗种生产及管理工作更为规范有序开展,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办室关于下达 2015 年水产 畜牧兽医技术标准制定项目计划的通知(桂渔牧办函 2015 24号),广西水产技术推广总站负责“水产苗种场建设及生产管理规范”广西地方标准的起草编制工作 。本标准的起草工作是在“要2 点”编制工作的基础上完成的。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农业部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三、主要内容 从苗种场的环境条件、布局、 设施设备、人员配备及管理、生产管理、监督管理等水产苗种场建设与管理的主要方面制定规则和要求。 四 、 编制 工作简况 (一) 制定方案明确任务分工 成立了标准起草小组。由本站主持 过 或参与完成过多项地方标准的起草,并从事水产苗种相关技术及管理工作的人员组成。本站提供必备的工作条件,遵照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规范要求,保证起草工作按规定程序和计划进度进行。人员及分工如下: 编写人员任务分工表 姓 名 职称 /职务 任务分工 肖珊 高级工程师、副站长 方案制定、执笔。 荣仕屿 工程师 协助起草、工作调研。 黎玉林 研究员 资料收集及调研。 吕丽虹 经济师 资料收集。 3 ( 二 ) 加强基础调研和资料收集 1、 加强 全区水产种业 的 调研工作 。 2013 年布置全区各市县渔业主管局开展了水产苗种场调查摸底工作, 2014 年 1 月底完成了资料汇总分析; 2014 年 5 月底前组织编写组成员及自治区水产原良种审定委员会委员完成了全区水产苗种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专项抽查工作。通过这两项工作的开展,编写组对全区水产种业的现状及主要问题有了较为充分地认识和掌握。 2、 考察学习 其他省市的相关工作 和经验。 2014 年 8 月,编写组成员到福建、湖北两省进行了水产种业工作专项考察学习活动 。 通过对 国内水产种业 发展走 在前列的省份相关工作的调研,编写组学到了宝贵的经验。 ( 三 ) 遵循标准编制要求 开展起草编写工作 在 “ 要点 ”编制工作基础上,严格按照 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开展编写工作,并以中国标准编写模板 009为本标准的编写模板。开始起草工作,于 2015 年 9 月初完成标准征求 意见 稿( 1 稿) (四) 征求专家意见 2015 年 9 月初 将标准征求意见稿 ( 1 稿) (包括标准文本、标准编制说明)分别送 渔业行政管理、 生产、技术推广、科研、教学和标准化等 9 个单位的 11 位 专家征求意见 ,其中有包括在自治区、市、县三级渔业部门多年来从事水产苗种管理工作的渔业专家 。 专家们均提出了修改意见,经 汇总 整理 形成征求4 专家意见汇总处理表,修改完善标准征求意见 1 稿, 形成 标准征求意见 2 稿 。 五、 主要内容的 确定依据 (一)环境条件 1 稿中 选址要求 “ 地土地权属应明晰,使用期限三年以上 ”, 是 依据水产苗种管理办法规定之“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许可有效期限为三年 ”,为保证水产苗种场生产的稳定持续而规定。 但 有 专家 提出 3 年时间太短,至少应 5 年以上,有专家提出删掉三年期限的要求。考虑到实际工作中新建的苗种场其使用期限是不可能在三年以下的,而已办证的苗种场 在 三年期满需续展的,若其 余下 的 使用期限将不足三年, 仍然有资格续展。故在 2 稿中将场地使用期限的要求删除。 “ 地规模” 是在对全区各种类水产苗种场的规模摸底数据基础上,现有苗种场 70%以上能达到要求,并参考其他省市的规定。 如 福建省水产苗种场认定管理办法 规定“要求海水苗种场占地面积 3 亩以上,育苗池面积达到 500 平方米,淡水苗种场占地面积 50 亩以上,其中池塘面积 30 亩”;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暂行管理规定要求“海水苗种场的育苗水体应在 200水苗种场培育池总面积应在 10 亩以上”。 (二) 场 区 布局要求 内容主要是根据 现代渔业种业生产要求和水产原良种场建5 设的布局要求,提出的指导性意见。 (三) 设施设备要求 依据水产苗种管理办法规定之“ 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 ”,结合各水产种类繁育特性而制定的 较为 具体且一致的 要求 。 ( 四 ) 人员配备及管理 依据水产苗种管理办法规定之“ 有与水产苗种生产和质量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 ,对苗种场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生产操作人员的能力、培训及管理制度方面进行规定。 (五)生产管理 主要依据水产苗种 管理办法的相关条款,对苗种场生产管理的各方面工作作出进一步的明确规定和要求。此外,对水产苗种管理办法中无相应的规定,而在进行水产苗种质量安全管理及 苗种场现场 检查时的 重点内容,如其中的“质量安全管理”、“废弃物管理”、“技术资料及档案管理”等,制定专门的规定。 (六)监督管理 主要依据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的相关条款,对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在水产苗种生产监管工作中的责任作出进一步的明确规定和要求。 2015 年 1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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