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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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XXXX省XXXX省建设厅监制 XXXX省XXXX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 说 明1.本合同文本示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签约之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房地产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咨询。2.本合同所称商品房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3.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4.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5.对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它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位打,以示删除。6.在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应当由出卖人提供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7.本合同条款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合同编号: XXXX商品房买卖合同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号码: 企业资质证号: 开户行: 账号: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房地产经纪机构):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号码: 房地产经纪机构资格证书编号: 开户行: 账号: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国籍: 户籍所在地: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 护照 营业执照 【编号】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国籍: 户籍所在地: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 护照 营业执照 【编号】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出卖人以_出让 方式取得位于_ _、编号为_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_。该地块土地面积为_平方米,规划用途为_ _,其中住宅部分的土地使用年限自_ _年_ _月_日至_年_月_日。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_,施工许可证号为_ _。第二条商品房销售依据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 _,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_。出卖人在签订本合同时,已向买受人出示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其他有效用地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出卖人的营业执照、开发资质证书等相关证件的原件或复印件。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第_【幢】【座】_【单元】 【层】_ _号房。该商品房的用途为_ _,属_结构,层高为_ _米,建筑层数地上_层,地下_层。该商品房阳台为封闭式_个,非封闭式_个。该商品房【合同约定】预测建筑面积共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_平方米,公共部位共有分摊建筑面积_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位置及共有分摊建筑面积计算构成说明见附件二)。第四条计价方式与价款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_元,总金额(人民币)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小写:¥ 元)。第五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商品房交付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房屋建筑面积最终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每平方米单价不变,双方据实结算房价款,差价款多退少补且互不利息。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买受人按下列第_种方式按期付款:1一次性付款买受人在签订本合同时,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人民币)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小写:¥ 元)。2分期付款:买受人在签订本合同时,支付全部购房款的_%,计(人民币)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小写:¥ 元)。_年_月_日前支付全部购房款的_%,计(人民币)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小写:¥ 元)。_年_月_日前付清余款,计(人民币)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小写:¥ 元)。3其他方式 买受人在签订本合同时,支付首付款(人民币)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小写:¥ 元),余款(人民币)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小写:¥ 元)以 向银行按揭贷款 公积金贷款 方式付清,所贷款项应于自合同签订后90日内进入出卖人账户。第七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_1和 2 种方式处理: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逾期不超过_30_日,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_30_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按合同总价款的2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合同总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2、买受人付清全部购房款前,出卖人有权顺延交房时间,且无需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直至买受人付清全部房款及可能发生的违约金。第八条交付条件与期限出卖人应当在_ 年 月_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经主体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_30 日内书面告知买受人的;2. 国家政策法规调整、政府管制、征用或项目规划变更导致无法正常进行开发的; 3. 非因出卖人原因,导致出卖人无法正常进行开发建设或政府职能部门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相关手续、批准文件或进行验收的;4. 施工中遇到异常恶劣天气或周边道路维修,影响工程施工进度的;5. 建筑材料、劳务市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6. 买受人未在按出卖人发出的交房通知规定期限内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或存在其它违约行为的。第九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_1_种方式处理: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逾期不超过_30_日,买受人不追究出卖人的违约责任;(2)逾期超过9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合同确认解除之日起9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已付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款万分之0.5的违约金。2 。第十条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下列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1)变更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及形状、朝向;(2)本条规定的设计变更不包括出卖人根据合同订立后国家和自治区、市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或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必须进行的设计变更。(3)本条所规定的规划、设计变更不包括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内管道、风道、厨具和洁具位置的变更。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不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书面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9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第十一条交接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条件已达到的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1)出卖人不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2)该商品房灭失、损毁等风险从交付通知书指定的交接日最后一日的第二日起由买受人承担;(3)保修期以及物业管理费、该房屋应承担的水电暖等各项费用自交付通知指定的交接日之第二日起开始计算,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第十二条与商品房有关的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上是否存在他项权利等情况,出卖人已如实告知买受人,买受人对此已明确知悉,并不予追究出卖人的相应责任。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第十三条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_2_种方式处理: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节能设施差价。2. 出卖人选择在60天内整改达到附件三约定标准或按照市场平均价格退赔买受人未达标部分的差价。第十四条 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1房屋交付买受人时,套内应通水、通电,电话、有线电视端口、宽带预留接口。2. 水、电、暖、电话、有线电视端口、宽带等有关生活设施的开通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并承担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限期整改完毕或双方协商解决。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出卖人应当在该商品房所归属的“海亮广场二期” 项目整体取得建设项目联合验收合格证后的730日内,为买受人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如因出卖人原因,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2项处理: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书面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买受人已付款的0.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经买受人书面委托,出卖人可向房屋权属登记机构代办权属登记,相关费用等具体事项在合同附件六中另行约定。第十六条保修责任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保修期限及保修范围等,详见本合同附件四。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因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第十七条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1. 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 归出卖人使用(含单幢建筑物屋面与裙楼屋面);2. 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 归出卖人使用(含单幢建筑物外墙、外墙广告位);3. 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命名权归出卖人所有;4. 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命名权归出卖人所有;5. 该商品房所在楼宇中,未计入公摊部分产权归出卖人所有;6. “海亮广场”前期物业服务由XXXX海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供。买受人同意在办理交房手续前一次性预交一年的物业费。关于物业服务具体以买受人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的约定为准。第十八条买受人购买的该商品房仅作_用途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建筑屋顶、外墙、外窗(含天窗)的隔热、保温结构和用途。买受人擅自改变的,相应法律后果由买受人承担。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第十九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请求当地消费者委员会调解处理,或者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_2_种方式解决:1提交_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出卖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条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五)。第二十一条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第二十二条本合同一式伍份,出卖人执贰份,买受人执壹份,贷款机构执壹份,呼和浩特市房管局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十三条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第二十四条商品房预售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730日内,由出卖人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办理合同登记备案。出卖人(签章):_ _买受人(签章):_ _【法定代表人】:_ _【法定代表人】:_ _【委托代理人】:_ _【委托代理人】:_ (签章) _ _ (签章) _签署日期:_年_月_日 签订地点 附件一:房屋分层平面图附件二:公共部位共有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详见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房屋面积实测报告。附件三:装饰装修、设备标准附件四:保修范围及期限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附件五: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出卖人、买受人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正文条款达成如下补充协议:第一条 对项目名称的补充约定项目名称最终以行政主管单位审批通过的名称为准。第二条 对商品房基本情况的补充约定1、买受人所购房屋的幢号、单元号、室号等行政主管部门最终确定的不一致的,则买受人同意以行政主管部门最终确定的编号为准,买受人不得据此向出卖人主张任何权利或追究出卖人的任何责任。2、合同中的建筑层高为该商品房的设计标准层高,在符合相关规范的前提下,该商品房局部可能因户型设计、结构性原因略有变化,买受人充分明白并认可该变化,并放弃向出卖人主张任何权利,但出卖人应确保符合设计规范。3、买受人在购买该商品房时,已对该商品房的具体结构、周边的环境及周边不利因素充分了解并认可,认可出卖人对小区内(包括专用庭院、停车位等)的公共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绿化、围墙、路灯电话或CATV井、分支箱、垃圾箱等)的设置方案。 第三条 对商品房价款的补充约定1、合同中约定的商品房单价是出卖人综合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房地理位置、周边环境、产品定位、合同签署时的市场环境等因素,与买受人共同商定的,如合同签署后因前述因素发生变化而导致出卖人对项目未销售部分的商品房售价进行调整,对双方约定售价不产生影响,双方仍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商品房售价执行。2、买受人在购买该商品房之前,买受人已对商品房的楼层、结构、周边环境等明确知悉,出卖人亦已告知买受人所购房屋附近可能有变电站、配电房、垃圾房、水泵、通讯发射装置、通风设备、车位车库、出入口等不利因素。如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存在采光、噪音等不利影响或买受人认为结构不合理、红线内外存在不利因素等,出卖人均已在双方商定商品房售价时对前述不利影响予以考虑并给予优惠,今后出卖人不再给予买受人任何补偿。3、合同中商品房的售价并不包括该售价以外的一切政府税费及其他费用。该等税费和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出卖人与买受人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部分。第四条 对面积差异处理的补充约定如买受人所购商品房预测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差异,买受人应在按出卖人的要求与出卖人签署面积补差协议等。买受人逾期履行前述义务超过10日,出卖人有权拒不交付房屋并解除合同,买受人应承担购房总价款20%的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经出卖人同意的,买受人应自逾期之日起,按购房总款的万分之三/日的标准向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直至签署面积补差协议之日止。第五条 对付款方式的补充约定如合同约定买受人以贷款(包括银行按揭贷款和/或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手续”)支付部分房款,则买受人同意遵守以下约定:1、买受人的付款安排是在充分符合相关贷款政策后,经综合考虑予以确定,买受人承诺不会以无法贷款或无法足额贷款为由要求解除本合同或调整付款时限,如无法及时付款的,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2、买受人在签订买卖合同之前已详细阅读银行公积金中心提供的贷款申请人条件等有关贷款的说明资料、已充分了解办理贷款需提供的全部证明资料,买受人应于签约当日向出卖人及贷款机构提供完整材料供贷款机构审查,并签署相关文件、缴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收入证明、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征信查询授权书、办理公证、交纳担保费等)。需要补充材料的,买受人应在收到贷款机构或出卖人通知后3日内补齐。不提供相关材料或材料不齐的,每逾期一日按贷款总额的万分之五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若买受人逾期30日仍未能提供的,出卖人有权单方解除买卖合同,买受人需承担购房款总价的20%的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出卖人损失的,另按实际损失予以赔偿。3、买受人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办妥公积金贷款手续并将贷款金额划到出卖人账户,视为买受人选择一次性付款,买受人应自逾期之日起10日内将购房余款一次性支付给出卖人。逾期付款,买受人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4、出卖人对买受人能否获得银行贷款及贷款条件,不作承诺及保证,买受人申请银行贷款的具体数额和具体年限以银行最后审批为准。如贷款银行不予批准买受人的贷款请求或批准的金额少于买受人申请的金额,买受人应在签订合同后90日内或收到出卖人或银行通知后10日内(已先到期限为准)自筹资金付清差额部分,逾期付款,买受人须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5、如贷款银行要求买受人增加首付款比例的,买受人应在收到银行或出卖人通知起5日内增加支付首付款,并按银行要求配合提供补充材料,以满足按揭贷款申请要求,若买受人全部款项不能在合同约定之日全部到达出卖人账户的,买受人须按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6、如出卖人为买受人按揭贷款提供的阶段性担保的,担保期限至买受人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及房屋他项权证办出之日止。买受人所购房屋在具备办理房屋产权证条件时,买受人应按出卖人要求内送交所需资料,并保证在第一时间内到房产局履行相关签字手续,以确保将房屋他项权利证送交至贷款银行。7、阶段性担保期内,因买受人未能按期向按揭贷款银行偿还到期贷款本息等原因,导致出卖人可能向按揭贷款银行承担担保责任(如出现房屋被司法机关查封或预查封情形等情形)或已经向按揭贷款银行承担担保责任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及相关协议,买受人应承担购房款总价20%的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出卖人损失的,买受人应另按实际损失予以赔偿。出卖人选择解除合同的,在退还购房款时,有权扣除其向按揭贷款银行支付的全部款项、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费用。8、若买受人自行办理银行贷款的,出卖方不作担保;同时如银行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代买受人支付房款到出卖人账户的,视为买受人未按合同约定期限付款,须按合同约定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第六条 对合同交付条件及交付手续的补充约定1、合同第八条约定的“经验收合格”指,该商品房主体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联合验收合格;出卖人在交付时未取得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验收或备案文件,不视为出卖人违约,买受人放弃因此而向出卖人主张任何责任的权利。2、买受人在出卖人交房通知指定的交接日届满后逾期超过三个月未能办理完成房屋交接手续,出卖人有权单方解除主合同、另行销售该商品房。买受人除应承担已实际发生的物业管理费及相关费用外,还应承担购房总价款20%的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经出卖人同意后合同继续履行,买受人在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前,除应承担已实际发生的物业管理费及相关费用外,还应自入住通知所确定的交房期限的最后一日至房屋实际交付日,按购房总价款的万分之三/日的标准向出卖人支付房屋保管费用。买受人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指下列情形:(1)买受人延迟或拒绝办理该商品房的交接手续;(2)买受人以房屋存在质量瑕疵为由拒绝办理商品房交接手续;(3)因买受人预留通讯方式不详或合同签署后更改通讯方式未通知出卖人导致买受人未能在交房通知指定的交房期限内完成商品房交接手续;(4)买受人存在其它违约行为。3、买卖双方在此明确:交付手续办理同时,买受人领取钥匙前,买受人应付清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房价款,逾期付款违约金、取暖费(若有),物业服务费、由出卖人垫付的公共事业费(包括但不限于电表费、有线电视初装费、水费、煤气初装费等(若有)】及出卖人垫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委托出卖人办理房屋产权证须缴纳的契税、印花税、贴花税、登记费、手续费等一切费用等。若买受人未在交付日前付清上述全部费用,出卖人有权推迟交付商品房,商品房交付期限自动变更为买受人付清上述全部费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根据本条约定推迟交付商品房的,出卖人无需就推迟交付事宜通知买受人,推迟交付期间的产生的一切费用及商品房风险责任自原定交付期限届满第二日起由买受人承担。逾期付清上述费用超过30日,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应承担购房总价款20%的违约金。4、对于合同中约定应由出卖人负责修复的质量问题,买受人应在收房当日一次性书面提出。修复期间不视为出卖人逾期交付。第七条 对规划设计变更的补充约定1、出卖人须通知买受人的变更内容仅限于出卖人对已报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内容的变更。下列规划变更出卖人无须书面通知买受人或经买受人同意,且买受人不得据此行使合同解除权:(1)无须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变更,如对局部或细微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等的变更;(2)不影响该商品房的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变更。(3)小区平面布局变更:小区内的基础设施与公共配套建筑,包括但不限于电力设施(如箱变、开关站、街坊变电站、配电分支箱等)、弱电系统(如有线电视箱、宽带设备等)、供水设施(如水泵房等)、供气设施(如煤气调压站等)、车库安全疏散口、垃圾房、排风竖井等设施的位置,以政府及电力、煤气、卫生等相关单位最终确定为准,该项目销售资料、模型中所示位置仅供参考,若有所变动或未标明、未示意的设施及位置,除非合同另有相反约定,否则以实际建设为准,买受人对其设置、增减、移位等无异议,出卖人不构成违约。第八条 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的补充约定1、如该项目系分期开发,根据政府批准的规划方案,基础设施与公共配套建筑也将分期建成交付,且各期业主对于小区内的所有公共、共用设施均有权使用。2、若出卖人在交房时,该商品房所在项目内的共用道路、小区绿化、硬化等基础设施尚未完成,则由出卖人在交房后继续完成。3、小区内地下停车场、车位、储藏间等各类设施、会所等其他经营性和服务性配套设施及法律、法规、合同未明确归属的其他场地、建筑物、构筑物等,均归出卖人所有,不随合同下的商品房一并转让,具体经营服务方式和管理方式由出卖人决定。4、本商品房未配备地上及地下免费车位,如乙方需要使用车位的,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于非海亮广场业主及租户租用或购买车位。车位的购买价格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车位租金则以出卖人聘请的物业公司所公布的价格为准。5、出卖人有权根据项目整体入住情况决定部分电梯投入使用的时间和数量,买受人对此知悉和认可,且不得因此向出卖人或项目物业公司主张任何责任。第九条 对产权登记的补充约定1、出卖人为买受人提供阶段性按揭贷款担保的,买受人必须委托出卖人或出卖人指定的第三方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委托费用及相关税费由买受人承担,委托费用金额由出卖人确定。2、如买受人委托出卖人代办房屋产权证,需按双方约定或出卖人要求提供办理权属的全部材料,办妥委托代办手续,并在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前付清相关税费,结清面积差价款;若买受人违反本条约定,则出卖人有权顺延交房时间和产权办理期限。3、如因买受人原因导致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办理完毕房屋权属证书及他项权证,每迟延一日,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购房总款千分之一的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出卖人有权选择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买受人支付购房总款20%的违约金。 第十条 关于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的补充约定1、双方对商品房的质量问题有争议时,应共同委托权威鉴定部门进行鉴定,并以该鉴定结论为准,所发生的鉴定费用双方各承担一半。任何一方单方委托的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处理争议的依据。2、在保修期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工程质量问题,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免费修复,但买受人应该给予必要的配合;如因买受人不予配合而造成延误或损失进一步扩大的,出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3、在保修期内如出卖人须对买受人所购房屋的相邻业主承担保修责任,且须买受人给予必要的配合,买受人应积极配合,并同意放弃据此向出卖人主张任何请求;如因买受人拒不配合导致出卖人无法履行保修义务,影响相邻业主正常使用房屋或造成损失的,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买受人承担,且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买受人支付购房总价款20%的违约金。4、该商品房因不可抗力或者因买受人的责任、使用不当、曾经改动、或其他不可归责于出卖人的事由而发生的质量问题与损坏,出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5、该商品房的保修期从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之日起计算;买受人未按约定的日期办理该商品房的验收交接手续,保修期从交房通知指定的交接日之第二日起计算。第十一条 关于合同第十七条的补充约定1、屋面使用权归出卖人所有,出卖人可以将部分屋顶平台的使用权赠送给购买某些户型的买受人。如出卖人赠送买受人屋顶平台的,将在本合同或附件中进行约定,凡未在本合同或附件中进行约定的,均视为出卖人未赠送屋面使用权,其屋面使用权仍属于出卖人。2、买受人获赠屋顶平台使用权的,由买受人负责其维修及保养,但买受人有义务配合物业必须的检修、维修及外墙面清洁等工作。3、买受人在行使获赠屋顶平台使用权时不得违反物业管理公约中的有关规定,因买受人使用不当,造成屋面被损坏或造成相邻买受人财产损失的,买受人应负责修复和赔偿。第十二条 对买受人使用商品房的补充约定如买受人违反合同第十八条的约定使用商品房,或私自搭建、封闭、改造商品房,出卖人及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要求买受人或直接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恢复原状、排除妨碍、消除影响,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出卖人亦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应承担购房总价款20%的违约金。第十三条 对销售广告及宣传资料效力的补充约定1、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合同及其附件和本补充协议为准。2、出卖人在销售广告、模型和宣传资料中对该项目开发规划范围之外的环境、公共设施、道路交通等所作的说明、示范等仅供买受人参考之用,不作为合同内容,双方不受其约束;出卖人在销售广告、宣传资料中所展示的各类示意图、效果图等仅为展示项目风格示意参考之用,买受人对此已充分了解,并不得据此向出卖人主张任何责任。3、因比例和表现方法所限等因素,销售广告、宣传资料、模型等未标明的内容并不代表实际建造的商品房或者小区范围没有根据规划或者设计要求存在相应的设施、设备或配套建筑物、构筑物,买受人对此予以充分理解。4、出卖人销售人员或代理公司销售人员在房屋销售过程中超越合同及广告宣传书面资料作出的介绍、说明或承诺,以及未经相对人同意的录音、录像,凡未经出卖人书面盖章确认的,均不视作为出卖人的意思表示,不构成合同内容,对出卖人无约束力。5、出卖人展示的样板房作为家具采购、软装摆设、功能区设置之参考,不作为房屋交付标准和依据。第十四条 对合同解除的补充约定1、买受人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行使解除权,应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解除事由发生之日起10日内行使解除权,逾期视为买受人放弃行使解除权。出卖人对买受人行使合同解除权有异议的,应在收到买受人解除合同之日起2年内行使合同解除异议权。买受人行使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解除权时,若买受人已对该商品房设定抵押或者设置、存在其他任何权利限制的,则买受人行使单方解除权的书面通知中应附该商品房已经办理注销抵押或者已消除权利限制的相关证明文件,否则,买受人无权解除本合同。2、合同因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而解除或终止的,双方应互相配合办理合同备案登记的注销、该商品房抵押登记(若有)注销及按揭贷款合同(若出卖人为贷款提供担保)注销等手续,出卖人在前述各项手续办理完毕并收回该商品房(若已交付)及购房发票后的90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的房价款。买受人以贷款方式支付部分房价款的,买受人已付的房价款包括买受人以自有资金支付给出卖人的购房款和买受人已向贷款银行偿还的贷款本金两部分,剩余买受人未偿还的银行贷款本金出卖人将直接退还给贷款银行。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计算违约金、利息或赔偿损失的,退款时一并计算,并由出卖人在应退款项中直接扣除。由于买受人原因导致上述各项手续未办理完毕的,出卖人有权暂不退还买受人款项,并不承担包括支付利息在内的任何赔偿责任。3、无论因何原因导致合同被解除,如该商品房在合同解除前已经交付使用的,买受人应按购房总价款万分之三每日的标准,向出卖人支付自该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的房屋使用费,出卖人有权在应向买受人退还的房价款中直接扣除该费用。买受人须及时将该商品房恢复至出卖人交付的状态并将该商品房交还出卖人,在向出卖人交还该商品房之日前已发生的水、电、通讯、物业服务等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若买受人未将该商品房恢复至出卖人交付时的状态,则视同买受人放弃对未拆除之装修和遗留物品的一切权利,出卖人有权予以处理而不必给予任何补偿。将该商品房恢复到交付状态所需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有权按将该商品房恢复到交付状态所需费用的预算,在应向买受人退还的房价款中先行扣除。4、除法律及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非经对方书面同意无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出卖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约定行使单方解除权时,应在其有权解除合同的事项发生之日起2年内向买受人发出单方解除合同通知。买受人对合同解除有异议的,应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10日内行使合同解除异议权。5、合同因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被解除的,买受人应当于合同解除之日起5日内,配合出卖人申请注销登记网上备案手续和交易中心登记信息,否则,每逾期一天,买受人应按总房价款的万分之三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并累计核算至注销之日;出卖人因此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的,买受人还需支付实际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损失和违约金由出卖人在购房款中直接扣除。第十五条 关于通知与送达方式的补充约定1、买受人须在签署合同时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包括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号码,并以此地址作为书面文件的送达地址)买受人在合同上预留的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为买受人指定的通知送达地址和联系电话。买受人若发生联系方式变更,需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出卖人,否则出卖人不承担因此发生的通知延误责任及由于通知延误所产生的其他责任。买受人若为非自然人,如果发生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合并、分立或解散),应及时将变更情况及本合同承担人通知出卖人,此项通知应经过公证机构公证。2、出卖人有权采取邮寄(挂号信、特快专递)、致电或短信息、传真、人手交递、当地媒体报刊公告、等任一方式买受人向发出通知,在下列情况下均被视为已送达:(1)以挂号邮件发出的,本市发出后第三日、外省市发出后第七日视为送达;(2)以特快专递形式发出的,本市发出后第二日、外省市发出后第四日视为送达;(3)以致电、短信息、传真发出的,致电或发出当日视为送达;(4)以手递形式发出的,收件人签收当日视为送达;(5)以呼和浩特当地媒体报纸公告方式发出的,于公告刊登时视为送达。第十六条 其它特别声明1、买受人在签署合同后不得更名,不得申请变更、增加、减少买受人。2、买受人已充分知悉房地产相关政策和规定,并经对照自身状况,确认仍具备购买该商品房之资格。如出卖人发现,买受人依法不能购买该商品房的,出卖人有权随时确认买受人根本性违约并解除本合同,买受人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购房总价款的20%,如买受人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出卖人实际损失(包括房屋差价损失)的,买受人还应赔偿实际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3、出卖人、买受人双方已充分知悉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办理房地产登记时双方需作出的承诺,该等承诺仅作为政府备案使用,如本合同及补充条款与该等承诺有冲突的,以本合同及补充条款为准。4、出卖人明确告知:销售人员、代理公司销售人员及销售现场的其他工作人员无权对能否获得贷款、贷款条件、能否预告登记及能否产权过户作出任何承诺,如有承诺,则该等承诺不构成合同内容,对出卖人无约束力。5、买受人承诺其支付给出卖人的所有房款属于合法所有,来源合法,且无任何可能被司法机关、其他单位或第三人追溯,如买受人已支付给出卖人的房款被司法机关、其他单位或第三人追溯或产生其他风险,出卖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及处理该商品房,并赔偿出卖人因此所产生的一切损失。6、对合同及本补充协议各项条款之约定,特别是其中有可能限制买受人权利、减轻或免除出卖人义务和责任部分,以及违约责任部分,出卖人已采取合理方式逐字逐句提请买受人注意并充分说明,买受人已逐字逐句仔细阅读并已充分了解其全部内容和含义以及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予接受。7、除非出卖人另行书面通知,双方对合同的变更、补充、撤销等任何协议的签订,均在该项目的出卖人售楼处以双方书面协议形式进行,任何非书面承诺或协议对出卖人均不具有约束力。第十七条 对纠纷解决方式的补充约定双方发生争议后,如出卖人通过诉讼及/或聘请律师处理与买受人的争议的,且该争议系由买受人违约及/或过错导致,出卖人因此产生的全部成本,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鉴定费、审价费、律师费等,均由买受人承担。第十八条 本补充协议是买卖合同的附件,与买卖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补充协议装订在买卖合同之后,与买卖合同一起生效。如果本补充协议的内容与买卖合同不一致,或者在理解上有歧义,以本补充协议的约定为准。出卖人(签字或盖章): 买受人(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签字之前本人已经仔细阅读以上条款。 签字之前本人已经仔细阅读以上条款。相关内容已经与买受人进行充分协商。 相关内容已经与出卖人进行充分协商。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呼和浩特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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