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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此处添加中国标准文献分类号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地 方 标 准 5/ T 油化工企业防雷装置检测技术规范 of in 点击此处添加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的标识 (征求意见稿) 布 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T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局提出 并归口 。 本标准起草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雷中心、 钦州市防雷中心、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西石化分公司 。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阳宏声、韦卓运、植耀玲、康强、吴浙、罗伟、 李姜宏、 杨召绪、劳炜、周扬天、 朱明、刘开道、 胡定、 王广权、李国利、何宽、郭媛、邓宁文、廖严峰、龙振 兴 、林为东 、隆宇。 T 石油化工企业防雷装置检测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石油化工企业防雷装置的分类、检测方法、检测周期、检测程序和数据整理。 本规范适用 于 石油化工装置及其辅助生产设施的防雷装置检测,不适用于原油的采集、 油气 长距离输送、石油化工 企业 厂区外油品储存及销售设施的防雷装置检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接地系 统的土壤电阻率、接地阻抗和地面电位测量导则 第 1 部分:常规测量 21431 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技术规范 建筑设计 防火 规范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爆炸危险环境 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石油库设计规范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 石油化工装置防雷设计规范 2000 石油化 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 3164石油化工仪表系统防雷工程设计规范 446 防雷装置检测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除本标准规范性引用文件中规定的术语和定义外 ,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石油化工企业 石油、天然气及其产品作为原料 ,生产 、储运各种 石油化工产品的 炼油厂、石油化工厂、石油化纤厂或其联合组成的工厂 。 石油化工装置 石油、天然气及其产品作为原料 ,生产石油化工 产品 (或中间体 )的生产装置。 助生产设施 合主要工艺装置完成其生产过程而必需的设施 ,包括罐区、中央化验室、污水处理厂、维修间、火炬等。 T 厂房房屋 设有屋顶 , 建筑外围护结构全部采用封闭式墙体 (含门、窗 )构造的生产性 (储存性 )建筑物。 户外装置区 天或对大气敞开、空气畅通的场所。 半敞开式厂房 有屋顶 , 建筑外围护结构局部采用墙体 , 所占面积不超过该建筑外围护体表面面积 1/3(不含屋顶和地面的面积 )的生产性建筑物。 敞开式厂房 有屋顶 , 不设建筑外围护结构的生产性建筑物。 工艺设备 实现工艺过程所需要的反应器、塔、换热器、容器、加热炉、机泵等。 火炬系统 过燃烧方式处理排放可燃气体的一种设施,分高架火炬 、地面火炬等。有排放管道、分液设备、阻火设备、火炬燃烧器、点火系统、火炬筒及其他部件组成。 液化烃 15时,蒸 汽 压力大于 包括液化天然气。 闪点 准条件下能使液体释放出足够的蒸 汽 而形成能发生闪燃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液体最低温度 。 易燃气体 一定比例与空气混合后而形成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气体。 易燃液体 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能产生易燃蒸 汽 或薄雾闪点低于 45 的液体 。 空口 装在生产设备易受直击雷的顶部和外侧上部并直接向大气排放的排放设施 (如放散管、排风管、安全阀、呼吸阀、放料口、取样口、排污口等 )。 电位连接排 金属构件、金属设施、金属设备、金属管道、配电系统接地、信号系统接地、屏蔽接地等导线或导体连接、汇合,并与接地装置连接的条形金属板。 地汇流条 集连接各接地线的机柜内安装或规格比较小的条形金属。 T 注:根据其用途,可分为工作接地汇流条、保护接地汇流条等。 地排 集连接各接地线的规格比较大的条形金属。也称接地汇总板。 注:根据其用途和形状,接地排有总接地排、延长型接地排等。 地连接导体 于连接各分开设备、接地排等,形成接地系统的导体。 质安全设备 其内部所有电路均为本质安全型式的电气设备。 注: 本质安全 电路指的是在标准规定条件(包括正常工作和规定的故障条件)下产生的任何电火花或任何热效应均不能点燃规定的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路。 4 一般规定 测场所划分 油化工企业的各种场所,应根据能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状况和空间气体的消散条件,划分为厂房房屋类或户外装置区。 厂 房房屋和户外装置区两类场所混合布置时,应按下列原则进行划分 : 上部为框架下部为厂房布置时 , 应符合户外装置区相关要求 ; 上部为厂房下部为框架布置时 , 应符合厂房房屋类相关要求 ; 厂房和框架毗邻布置时 , 应符合各自相关要求。 置控制室、户内装置变电所等,均应作为厂房房屋类。 防雷要求 油化工企业厂房房屋类场所的防雷装置,应符合 有关规定。 油化工企业户外装置区的防雷装置,应符合 有关规定。 石油化工企业信息系统的防雷装置应符合 3164有关规定。 雷分类 房房屋类的防雷类别按 3 章和 分,见附录 A。 外装置区的防雷类别按 3 章、 3 章 、 和 分。 5 厂房房屋类场所防雷装置检测 筑物防雷装置的检测按 21431 和 446 的规定进行。 筑物内工艺装置的检测按 第 6 章、 21431、 446 的规定进行。 6 户 外装置区防雷装置检测 雷装置要求 T 户外装置区防雷装置的 要求见附录 B。 闪器 查接闪器的材质、规格(包括直径、截面积、厚度、长度)、支架间距及高度、安装位置、与引下线的连接工艺、防腐措施,接闪器的材质、规格应符合 附录 C 的要求 。 用生产设备金属外壳作为接闪器时,检查金属外壳厚度,钢制设备的壁厚应大于或等于 4他金属设备的壁厚应符合附录 C 表 的厚度 t 值。用作接闪器的生产设备应为整体密闭、焊接结构的金属静设备,转动设备不应用作接闪器。 放空口所排放气体符合规范 的规定时,放空口应处于接闪器保护范围内,且接闪器保护范围应符合 的规定。当放空口壁厚和所排放气体符合规范 、第 的规定时,宜利用放空口管口作为接闪器。 量和计算接闪器 与被保护物之间的安全距离,计算接闪器保护范围。 下线 查引下线的设置、材质、规格(包括直径、截面积、厚度)、间距、焊接工艺、防腐措施、防接触电压和跨步电压措施。引下线的材质、规格应符合 附录 C 的要求 。 用生产设备金属外壳作为引下线 ,底部应至少有两 根接地线,接地线的间距不应大于 18m。 高空布置、较长的卧式容器和管道 (送往火炬的管道 )应在两端设置引下线 ,间距超过 18m 时应增加引下线数量。 产设备通过框架或支架安装时 ,宜利用金属框架作为引下线。钢筋混凝土框架采用沿柱明敷的金属导体或直径不小于 10柱内主钢筋作为引下线。 外装置炉区每台炉子、塔区金属塔体、静设备区的金属静设备、罐区的金属罐体、粉料桶仓的每一金属桶仓、每组柜架、管架、冷却塔与接地装置的连接不少于两处,间距不大于 18m 并均匀布置。 接地装置 看设计、施工资料,检查接地体材质、规 格和防腐措施。接地体的规格(直径、截面积、厚度)、埋设深度、焊接工艺、与引下线连接情况。接地体材质、规格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要求。 用金属外壳作为接闪器的生产设备 ,应在金属外壳底部不少于 2 处接至接地体。 查所有设备的接地是否设置有明显的接地标记。 查是否采用共用接地装置,测量接地电阻,测量方法参见附录 D。防直击雷用的每根引下线所直接连接的接地体 ,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10。 闪电感应措施 查穿过各雷电防护区交界的金属部件,以及建筑物内的设备、金属管道、电缆桥架、电缆金属外皮、金属构架、金 属构件、钢屋架、金属门窗等较大金属物,应就近与接地装置或等电位连接板(带)作等电位连接,测试其电气连接情况。 查第一、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内的接地干线与接地装置的连接,连接点应不少于两处。 查等电位连接线的材质、规格、连接方式及工艺情况。 查平行敷设的管道、构架和电缆金属外皮等长金属物,其净距小于 100应采用金属线跨接,跨接点的间距不应大于 30m;交叉净距小于 100,其交叉处亦应跨接。当长金属物的弯头、阀门、法兰盘等连接处的过渡电阻大于 接处应用金属线跨接。 查管架上敷设输送可 燃性介质的金属管道 ,在始端、末端、分支处是否与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连接 ,其工频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3 T 查防闪电感应的接地体 ,其工频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30。 防静电接地装置 查工艺装置(操作台、传送带、塔、容器、换热器、过滤器、管道、盛装溶剂或粉料的容器等)、设备等金属外壳的静电接地情况,测试其与接地装置的电气连接。静电接地连接线应采取焊接或螺栓连接,静电接地线的材质、规格宜符合附录 C 的要求。 查所有具有爆炸、火灾危险环境内可能产生静电危险的金属罐、设备、管道等是否有防静电接地。 查防静电装置的接 地体 ,其工频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100。 磁屏蔽及合理布线 查电缆的屏蔽及电气连通情况,金属线槽宜全封闭,两端应接地,测试其电气连接。 查建筑物之间敷设的电缆,其屏蔽层两端应与各自建筑物的等电位连接带连接情况,测试其电气连接。 查仪器仪表电缆及设备屏蔽情况。当电缆采用单层屏蔽时,屏蔽层应至少两端接地。当电缆采用双层屏蔽时,外屏蔽应至少两端接地,内屏蔽层应单端接地。 查敷设电缆的保护钢管、电缆槽两端是否就近接地或与接地的金属设备、结构、框架进行电气连接;检查敷设电缆的保护钢管、电缆槽是否全程电气连通, 当其长度大于 20 米时是否进行重复接地,接地点间距是否小于 20 米。 查电缆与防雷引下线交叉敷设的间距是否大于 2 米,垂直敷设的间距是否大于 3 米,当无法满足时是否采取了屏蔽措施。当采用穿金属管或金属线槽时,上述距离可以减半。 压电涌保护器 查并记录各级 直流电源、交流电源 安装位置、安装数量 、型号、主要性能参数 。 p、 查 端连接导线的材质、截面积、长度,连接导线的色标,连接牢固程度。 查 外观和状态指示器。 查多级 间的能量配合,测量多级 间的距离。 7 信息系统防雷装置检测 息系统防雷装置要求见附录 E。 查控制室的防直击雷装置。 检查 信息系统 等电位连接情况,包括室内 (控制室)和室外(现场)仪器仪表系统。控制室内的所有金属结构、管道、支架、金属活动地板等是否进行等电位连接;室外的金属设备、容器、塔器和操作平台上的现场仪表金属外壳、保护箱、接线箱及机柜的金属外壳是否就近接地或与接地金属体连接,并测试其接地电阻。 检查各控制室等电位连接网络的结构形式: S 型、 M 型或混合型。 查电缆与防雷引下线的间距,检查设备到外墙的距离。 查信息系统接 地线种类、数量、材型、接地方式,并测试其接地电阻。 查各类信号仪表、网络通信仪表所安装电涌保护器安装数量、型号、防爆等级、安装工艺、 连接导线截面积、 主要性能参数。 T 8 检测周期 燃易爆环境的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 它场所防雷装置,每年检测一次。 9 检测程序、作业要求和 检测 数据整理 测程序 次检测时,应先通过查阅防雷工程技术资料和图纸,了解并记录受检单位的防雷装置基本情况,在与受检单位协商制定检测方案后进行现场检测。 场检测时可按先检测外部防雷装置,后检测内部防雷装置的顺序 进行。 测工作前后检查一次所用的仪器,检测前如仪器不正常应停止检测,检测后发现仪器不正常应改用好的仪器重新检测。 当检测发现异常值时,在确认检测设备正常工作的情况下应重新测试;如发现防雷装置的检测数据不正确,应再次进行检测。 测工作结束后,检测人员应检查防雷装置连接件是否恢复检测前的状况。 受检单位出具检测报告和(或)整改意见书。 业要求 检测爆炸火灾危险环境的防雷装置时,严禁携带火种、无线电通讯设备;严禁吸烟,穿戴好防静电工作服、劳保鞋、安全帽,不应穿化纤服装,禁止穿钉子鞋,现场不准随意敲打金属物 ,以免产生火星,造成危险事故。应使用防爆型检测仪表和不易产生火花的工具。 测时,应严格遵守受检单位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必要时可向受检单位提出暂时关闭危险品流通管道阀门的申请。 在非雨天和土壤未冻结时检测土壤电阻率和接地电阻值,检测仪器应在检定合格有效使用期内使用。 测 数据整理 地电阻测试值保留 2 位小数,过渡电阻测试值保留 3 位小数。 现场将各项检测结果如实记入原始记录表,校核人全面核对原始记录、仪器等各项结果是否都有相应的记录,原始记录表应有检测人员、校核人员签名。原始记录表应作为用户档案至少保 存三年。 始记录用钢笔、签字笔或黑(蓝)色圆珠笔填写, 字迹应清晰、工整, 不允许随意涂改、删减。确系记录错误需更改或作废时 ,应按规定要求杠改,并在更改处加盖私章或签字、修改日期。 次检测时,应绘制建筑物防雷装置平面示意图 ,后 续检测时应进行补充或修改。计算公式和计算结果须如实记入原始记录表。 数值修约比较法将经计算或整理的各项检测结果与相应的技术标准要求进行比较,判定各检测项目是否合格。 测报告由检测员按原始记录的内容填写并签字,校核人校对后签字,经授权签字人签发,应加盖检测单位公章。 检测报告一式二份, 一份送受检单位,一份由检测单位存档。存档应有文字和计算机电子存档两种形式。检测报告应作为用户档案至少保存三年。 T A A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防雷类别划分和爆炸危险区域划分 建筑物 防雷类别划分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 制造、使用或贮存火炸药及其制品的危险建筑物,因 电火花而引起爆炸、爆轰,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具有 0 区或 20 区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 具有 1或 21 区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因电火花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第 二 类防雷建筑物 制造、使用或贮存火炸药及其制品的危险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具有 1 区或 21 区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有 2 区或 22 区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 工业企业内有爆炸危险的露天钢质封闭气罐; 年预计雷击次数 N /a 的部(省)办公建筑及重要 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 火灾危险场所; 年预计 雷击次数 N /a 的住宅、办公楼等民建或 一般工业建筑。 第 三 类防雷建筑物 年预计雷击次数 N /a, /a 的部(省)办公建筑及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 、 火灾危险场所; 年预计雷击次数 N /a 的一般性工业建筑物 。 油化工产品 火灾危险性分类 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应按表 类。 表 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类别 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物的爆炸极限 甲 10%(体积) 乙 10%(体 积)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应按表 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乙类液体应视为甲 B 类液体; 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 A 类液体应视为乙 A 类液体; 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 B 类液体应视为乙 B 类液体;操作温度超过其沸点的丙 B 类液体应视为乙 A 类液体; T 表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名称 类别 特征 液化烃 甲 A 15时的蒸气压力 可燃液体 B 甲 A 类以外,闪点 28 乙 A 28 闪点 45 B 45 闪点 60 丙 A 60 闪点 120 B 闪点 120 A. 石油化工产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 石油化工产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表 表 石油化工产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 类别 名 称 可燃气体 甲 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物的爆炸下限: 10%(体积) 乙炔、环氧乙烷、氢气、合成气、硫化氢、乙烯、氰化氢、丙烯、丁烯、丁二稀、顺丁烯、反丁烯、甲烷、乙烷、丙烷、丁烷、丙二烯、环丙烷、甲胺、环丁烷、甲醛、甲醚、氯甲烷、氯乙烯 、异丁烷 乙 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物的爆炸下限: 10%(体积) 一氧化碳、氨、溴甲烷 液化烃 甲 A 15时的蒸汽压力 烃类液体及其他类似的液体 液化甲烷、液化天然气、液化氯甲烷、液化顺式 烯、液化乙烯、液化乙烷、液化反式 烯、液化环丙烷、液化丙稀、液化丙烷、液化环丁烷、液化新戊烷、液化丁烯、液化丁烷、液化氯乙烯、液化环氧乙烷、液化丁二烯、液化异丁烷、液化石油气 可燃液体 B 甲 A 类以外,闪点 28 异戊二烯、异戊烷、汽油、戊烷、二硫化碳、异己烷、己 烷、石油醚、异庚烷、环己烷、辛烷、异辛烷、苯、庚烷、石脑油、原油、甲苯、乙苯、邻二甲苯、间对二甲苯、异丁醇、乙醚、乙醛、环氧丙烷、甲酸甲酯、乙胺、二乙胺、丙酮、丁醛、二氯甲烷、三乙胺、醋酸乙烯、甲乙酮、丙烯腈、醋酸乙酯、醋酸异丙酯、二氯乙烯、甲醇、异丙醇、乙醇、醋酸丙酯、丙醇、醋酸异丁酯、甲酸丁酯、吡啶、二氯乙烷、醋酸丁酯、醋酸异戊酯、甲酸戊酯 乙 A 闪点 28至 45 丙苯、环氧氯丙烷、苯乙烯、喷气燃料、煤油、丁醇、氯苯、乙二胺、戊醇、环己酮、冰醋酸、异戊醇 B 闪点 45至 60 35号轻柴油、环戊烷、硅酸乙酯、氯乙醇、丁醇、氯丙醇 丙 A 闪点 60至 120 T 轻柴油、重柴油、苯胺、锭子油、酚、甲酚、糠醛、 20 号重油、苯甲醛、环己醇、甲基丙烯酸、甲酸、环己醇、乙二醇丁醚、甲醛、糠醇、辛醇、乙醇胺、丙二醇、乙二醇 B 闪点 120 蜡油、 100 号重油、渣油、变压器油、润滑油、二乙二醇醚、三乙二醇醚、邻苯二甲酸二丁酯、甘油 固体 甲 黄磷、硝化棉、硝化纤维胶片、喷漆棉、火胶棉、赛璐珞棉、锂、钠、钾、钙、锶、铷、铯、氢化锂、氢化钾、氢化钠 、磷化钙、碳化钙、四氢化锂铝、钠汞齐、碳化铝、过氧化钾、过氧化钠、过氧化钡、过氧化锶、过氧化钙、高氯酸钾、高氯酸钠、高氯酸钡、高氯酸铵、高氯酸镁、高锰酸钾、高锰酸钠、硝酸钾、硝酸钠、硝酸铵、硝酸钡、氯酸钾、氯酸钠、氯酸铵、次亚氯酸钙、过氧化二乙酰、过氧化二苯甲酰、过氧化二异丙苯、过氧化氢苯甲酰、(邻、间、对)二硝基苯、 2硝甲苯、二硝基苯、三硫化四磷、五硫化二磷、赤磷、氨基化钠 乙 硝酸镁、硝酸钙、亚硝酸钾、过硫酸钾、过硫酸钠、过硫酸氨、过硼酸钠、重铬酸钾、重铬酸钠、高锰酸钙、高氯酸银、高 碘酸钾、溴酸钠、碘酸钠、亚氯酸钠、五氧化二碘、三氧化铬、五氧化二磷、萘、蕙、菲、樟脑、硫磺、铁粉、铝粉、锰粉、钛粉、咔锉、三聚甲醛、松香、均四钾苯、聚合甲醛偶氮二异丁腈、赛璐珞片、联苯胺、噻吩、苯璜酸钠、聚苯乙烯、聚乙烯、聚丙稀、环氧树脂、酚醛树脂、聚丙烯腈、季戊四醇、尼龙、己二酸、炭黑、聚氨脂、聚氯乙烯 丙 石蜡、沥青、苯二甲酸、聚酯、有机玻璃、橡胶及其制品、玻璃钢、聚乙烯醇、 烯树脂、聚碳酸脂、聚丙稀酰胺、乙内酰胺、尼龙 6、尼龙 66、丙纶纤维、蕙醌、(邻、间、对)苯二酚 注: 表 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0160 石油化工装置的爆炸危险区域划分 定爆炸危险区域的等级和范围宜符合 中典型示例的规定,并应根据易燃物质的释放量、释放速度、沸点、温度、闪点、相对密度、爆炸下限、障碍等条件,结合实践经验确定。但油气田及其管道工程、石油库的爆炸危险区域范围的确定除外。 于易燃物质重于空气、通风良好且为第二级释放源的主要生产装置区,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图 图 1 在爆炸危险下的坑、沟划为 1 区; 2 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 15m,地坪上的高度为 半径为 范围内划为 2 区; 3 以释放源为中心,总半径为 30m,地坪上的高度为 在 2 区以外的范围内划为附加 2 区。 图 释放源接近地坪时易燃物质重于空气、通风良好的生产装置区 T 0 图 放源在地坪以上时易燃物质重于空气、通风良好的生产装置区 易燃物质重于空气,释放源在封闭建筑物内,通风不良且为第二级 释放源的主要生产装置区,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图 1 封闭建筑物内和在爆炸危险区域内地坪下的坑、沟划为 1 区; 2 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 15m,高度为 范围内划为 2 区,但封闭建筑物的外墙和顶部距2 区的界限不得小于 3m,如为无孔洞实体墙,则墙外为非危险区; 3 以释放源为中心,总半径为 30m,地坪上的高度为 在 2 区以外的范围内划为附加 2 区。 图 燃物质重于空气 、 释放源在封闭建筑物内通风不良的生产装置区 易燃物质重于空气的贮 罐,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图 图 : T 1 图 易燃物质重于空气、设在户外地坪上的固定式贮罐 1 固定式贮罐,在罐体内部未充惰性气体的液体表面以上的空间划为 0 区,浮顶式贮罐顺浮顶移动范围内的空间划为 1 区; 2 以放空口为中心,半径为 空间和爆炸危险区域内地坪下的坑、沟划为 1 区; 3 距离贮罐听外壁和顶部 3m 的范围内划为 2 区; 4 当贮罐周围设围堤时,贮罐外壁至围堤,其高度为堤顶高度的范围内划为 2 区。 图 燃物质重于空气、设在 户外地坪上的浮顶式贮罐 T 2 燃液体、液化气、压缩气体、低温度液体装载槽车及槽车注送口处,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图 图 燃液体、液化气、压缩气体等密闭注送系统的槽车 注:易燃液体为非密闭注送时采用括号内数值 1 以槽车密闭式注送口为中心,半径为 空间或以非密闭式注送口为中心,半径为 3m 的空间和爆炸危险区域内地坪下的坑、 沟划为 1 区; 2 以槽车密闭式注送口为中心,半径为 空间或以非密闭式注送口为中心,半径为 空间以及至地 坪以上的范围内划为 2 区。 对于易燃物质轻于空气,通风良好且为第二级释放源的主要生产装置区,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图 当释放源距地坪的高度不超过 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 部与释放源的距离为 释放源至地坪以上的范围内划为 2 区。 T 3 图 燃物质轻于空气、通风良好的生 产 装置区 注:释放源距地坪的高度超过 ,应根据实践经验确定。 对于易燃物质轻于空气,下部无侧墙,通风良好且为第二级释放源的压缩机厂房,其爆炸危 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图 图 燃物质轻于空气、通风良好的压缩机厂房 注:释放源距地坪的高度超过 ,应根据实践经验确定。 1 当释放源距地坪的高度不超过 ,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 坪以上至封闭区底部的空间和封闭区内部的范围内划为 2 区; 2 屋顶上方百页窗边外,半径为 页窗顶部以上高度为 范围内划为 2 区。 对于易燃物质轻于空气,通风不良且为第二级释放源的压缩机厂房,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图 T 4 1 封闭区内部划分为 1 区; 2 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 坪以上至封闭区底部的空间和距离封闭区外壁 3m,顶部的垂直高度为 范围内划为 2 区。 图 易燃物质轻于空气、通风不良的压缩机厂房 注:释放源距地坪的高度超过 ,应根据实践经验确定。 对于开顶贮罐或池的单元分离器、预分离器和分离器液体表面为连续级释放源的,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图 1 单元分离器和预分离器的池壁外,半径为 坪上高度为 及至液体表面以上的范围内划为 1 区; 2 分离器的池壁外,半径为 3m,地坪上高度为 3m,及至液体表面以上的范围内划为 1 区; 3 1 区外水平距离半径为 3m,垂直上方 3m,水平距离半径为 坪上高度为 3m 以及 1区外水平距离半径为 坪上高度为 范围由划为 2 区。 T 5 图 元分离器、预分离器和分离器 对于开顶贮罐或池的溶解气游离装置(溶气浮选装置)液体表面为连续级释源的,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图 1 液体表面至地坪的范 围划为 1 区; 2 1 区外及池壁外水平距离半径为 3m,地坪上高度为 3m 的范围内划为 2 区。 图 解气游离装置(溶气浮选装置)( 对于开顶贮罐或池的生物氧化装置,液体表面处为连续级释放源,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图 开顶贮罐或池壁外水平距离半径为 3m,液体表面上方至地坪上高度为 3m 的范围内划为 2 区。 图 生物氧化装置( 对于处理生产装置用冷却水的机械通风冷却塔,当划分为爆炸危险区域时,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图 1 以回水管顶部烃放空管管口为中心,半径为 坪下的泵、坑以及冷却塔及其上方高度为3m 的范围内划为 2 区; T 6 2 当冷地塔的风扇反转时,冷却塔侧壁外水平距离半径为 3m,高度为冷却塔高度的范围内划为附加 2 区。 图 处理生产用冷却水的机械通风冷却塔 无释放源的生产装置区与通风不良的、且有第二级释放源的爆炸性气体环境相邻,并用非燃烧体的实体墙隔开 ,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图 T 7 图 通风不良的房间相邻 1 通风不良的、有第二级释放源的房间范围内划为 1 区; 2 当易燃物质重于空气时,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 15m 的范围内划为 2 区; 3 当易燃物质轻于空气时,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 范围内划分为 2 区。 无释放源的生产装置区与有顶无墙建筑物且有第二级释放源的爆炸性气体环境相邻,并用非燃烧体的实体墙隔开,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图 图 1 当易燃物质重于空气时,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 15m 的范围内划为 2 区; 2 当易燃物质轻于空气时,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 范围内划为 2 区; 3 与爆炸危险区域相邻,用非燃烧体的实体墙隔开的无释放源的生产装置区,门窗位于爆炸危险区域内时划为 2 区,门窗位于爆炸危险区域外时划为非危险区。 图 有顶无墙建筑物相邻(门窗位于爆炸危险区域内) T 8 图 有顶无墙建筑物相邻(门窗位于爆炸危险区域外) 释放源的生产装置区与通风不良的且有第一级释放源的爆炸性气体环境 相邻,并用非燃烧体的实体墙隔开,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图 T 9 图 释放源上面有排风罩时的爆炸危险区域范围 1 第一级释放源上方排风罩内的范围划为 1 区; 2 当易燃物质重于空气时, 1 区外半径为 15m 的范围内划为 2 区; 3 当易燃物质轻于空气时, 1 区外半径为 范围内划为 2 区。 工艺设备容积不大于 95力不大于 3量不大于 38L/s 的生产装置,且为第二级释放源,按照生产的实践经验,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 图 : 1 爆炸危险区域内,地坪下的坑、沟划为 1 区; 2 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 地坪以上范围内划为 2 区。 图 燃液体、液化易燃气体、压缩易燃气体及低温液体释放源位于户外地坪上方 爆炸性气体环境内的车间采用正压或连续通风释放措施后,车间可降为非爆炸危险环境。 爆炸性气体环境电力装置设计应有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图 ( 图 图 对于简单或小型厂房,可采用文字说明表达。 T 0 图 平面图 控制室 常运行时不可能释放的密封) 常运行时有可能释放的密封) 常运行时有可能释放的密封) 馏 塔 敞式建筑) 压或吹净) 处或低处) T 1 图 立 面图 T 2 B B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户外装置区防雷要求 一般规定 户外装置区 ,遇下列情况之一时 ,应 安装 防雷 装置 : 1 安置在地面上高大、耸立的生产设备 ; 2 通过框架或支架安置在高处的生产设备和引向火炬的主管道等 ; 3 安置在地面上的大型压缩机、成群布置的机泵等转动设备 ; 4 在空旷地区的火炬、烟囱和排气筒 ; 5 安置在高处易遭受直击雷的照明设施。 户外装置区 , 遇下列情况之一时 , 可不 安装 防直击雷 装置 : 1 在空旷地区分散布置的水处理场所 (重要设备除外 ); 2 安置在地面上分散布置的少量机泵和小型金属设备 ; 3 地面管道和管架。 防直击雷的接闪器 , 宜利用生产 设备 的金属实体 , 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用作接闪器的生产设备应为整体封闭、焊接 结构的金属静 设备 ;转动 设备 不应用作接闪器 ; 2 用作接闪器的生产设备应有金属外壳 ,其易受直击雷的顶部和外侧上部应有足够的厚度。钢制设备的壁厚应大于或等于 4其他金属设备的壁厚应符合本规范 附录 易受直击雷击且在附近高大生产设备、框架和大型管架 (已用作接闪器 )等的防雷保护范围之外的下列设备 , 应另行设置接闪器 : 1 转动设备 ; 2 不能作为接闪器的金属静 设备; 3 非金属外壳的静设备。 炉、塔 区 生产设备 应利用 金属外壳 做接闪器, 钢制设备的壁厚应大于 或等于 4其他金属设备的壁厚应符合本规范 附录 动设 备 不应用作接闪器 。 高 大 炉体、塔体、生产设备应利用其金属壳体作为引下线 。 生产设 备 通过框架或支架安装时 ,宜利用金属框架作为引下线 。 混凝土框架采用沿柱明敷的金属导体或直径不小于 10 利用金属外壳作为接闪器的生产设 备, 应在金属外壳底部不少于 2处接至接地体 。 另行设置的接闪器 (杆状、线状和网状的 ), 均应有引下线直接接至接地体 。 罐区 储存可燃物质的储罐 ,其防雷设 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钢制储罐的罐壁厚度大于或等于 4在罐顶装有带阻火器的呼吸阀时 , 应利用罐体本身作为接闪器 ; 2 钢制储罐的罐壁厚度大于或等于 4在罐顶装有无阻火器的呼吸阀时 , 应在罐顶装设接闪器 ,且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应符合 条的规定 ; 3 钢制储罐的罐壁厚度小于 4 应在罐顶装设接闪器 , 使整个储罐在保护范围之内。罐顶装有呼吸阀 (无阻火器 )时 , 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应符合 条的规定 ; 4 非金属储罐应装设接闪器 ,使被保护储罐和突出罐顶 的呼吸阀等均处于接闪器的保护范围之内 , 接T 3 闪器的保护范围应符合 条的规定 ; 5 覆土储罐当埋层大于或等于 罐体可不考虑防雷设施。储罐的呼吸阀露出地面时 , 应采取局部防雷保护 , 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应符合 条的规定 ; 6 非钢制金属储罐的顶板厚度太于或等于本规范 附录 应利用罐体本身作为接闪器 ; 顶板厚度小于本规范 附录 应在罐顶装设接闪器 , 使整个储罐在保护范围之内。 浮顶储罐 (包括内浮 顶储罐 )应利用罐体本身作为接闪器 , 浮顶金属储罐应采用 至少 两根截面不小于 50连接点不少于两处,连接点沿罐壁周长的间距不应大于 30m。 浮顶储罐的防雷设计应 符合 石油库设计规范 框架、管道 平行敷设的金属管道、框架和电缆金属保护层等 ,当其净间距小于 1000连接。 交叉 处净距小于 100 其交叉点应用金属线跨接。 与塔体相连的非金属物体或 管道 ,当处于塔体本身保护范围之外时 ,应在合适的地点安装接闪器加以保护。 每根金属管道均应与已接地的管架做等电位连接 ,其连接应采用接地连接件 ; 多根金属管道可互相连接 ,还 应再与已接地的管架做等电位连接 。 管架上敷设输送可燃性介质的金属管道 ,在始端、末端、分支处 ,均应设置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 ,其工频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3 进、出生产装置的金属管道 ,在装置的外侧应接地 ,并应与电气设 备 的保护接地装置和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相连接。 钢框架、管架应通过立柱与接地装 置相连 ,其连接应采用接地连接件 , 连接件应焊接在立柱上高出地面不低于 450 接地点间距不应大于 18m。每组框架、管架的接地点不应少于 2处。 混凝土框架及管架上的爬梯、电缆支架、栏杆等钢制构件 ,应与接地装置直接连接或通过其他接地连接件进行连接 ,接地间距不应大于 18m。 仓 独立安装或成组安装在混凝土框架上 ,顶部高出框架的金属粉、粒料桶仓 ,当其壁厚满足本规范附录 应利用粉 、 粒料桶仓本体作为接闪器 ,并应做良好接地。 独立安 装或成组安装在混凝土框架上 ,顶部高出框架的非金属粉、粒料桶仓应装设接闪器 ,使粉、粒料桶仓和突出桶仓顶的呼吸阀等均处于接闪器的保护范围之内 ,并应接地。接闪导线网格尺寸不应大于 10m 102m 8m。 每一金属桶仓接地点不应少于 2处 ,并应沿粉、粒料桶仓周边均匀布置 ,引下线的间距不应大于18m。 放设施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放空口 (如放散管、排风管、安全阀、呼吸阀、放料口、取样口 排 污口等 ,以下 统 称放空口 ), 应设置接闪器保护。放空口外的爆炸危险气体空间应处于接闪器的保护 范围内 ,且接闪器的顶端应高出放空口 3m,水平距离宜为 4m 5m。 1 储存闪点低于或等于 45 的可燃液体的 设备 ,在生产紧急停车时连续排放 ,其排放物达到爆炸危险浓度者 (包括送火炬系统的管路上的临时放空口 ,但不包括火炬 ); 2 储存闪点低于或等于 45 的可燃液体的储罐 ,其呼吸阀不带防爆阻火器者。 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放空口 ,宜利用金属放空管口作为接闪器。放空管口的壁厚应大于或等于 附录 且应在放空管口附近将放空管与最近的金属物体进行金属连接。 1 储存闪点低于或等于 45备 ,在生产正常时连续排放的排放物可能短期或间断地T 4 达到爆炸危险浓度者 ; 2 储存闪点低于或等于 45在生产波动时设备内部超压引起的自动或手动短时排放的排放物可能达到爆炸危险浓度的安全阀等 ; 3 储存闪点低于或等于 45 的可燃液体的设备 ,停工或维修时需短期排放的手动放料口等 ; 4 储存闪点低于或等于 45 的可燃液体储罐上带有防爆阻火器的呼吸阀 ; 5 在空旷地点孤立安装的排气塔和火炬。 装在高空易受直击雷的放散管 、 呼吸阀、排风管和自然通风管等应采取防直击雷和防雷电感应的措施。 4 未装阻火器的排放爆炸危险气体或蒸气的放散管、呼吸阀和排风管等 ,管口外的以下空间应处于接闪器保护范围内 : 1 当有管帽时 ,接闪器的保护范围 应符合 条表 2 当无管帽时 ,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应为管口上方半径 5闪器与雷闪的接触点应设在上述空间之外。 未装阻火器的排放爆炸危险气体或蒸气的放散管、呼吸阀和排风管等 ,当其排放物达不到爆炸浓度、长期点火燃烧、一排放就点火燃烧及发生事故时排放物才达到爆炸浓度时 ,接闪器可仅保护到管帽 ,无管帽时可仅保护到管口。 未装阻火器的排放爆炸危险气体或蒸气的放散管、呼吸阀和排风管等 ,位于附近其他的接闪器保护范围之内时可不再设置接闪器 ,应与防雷装置相连。 排放无爆炸危险气体或蒸气的放散管、呼吸阀和排风管等 ,装有阻火器的排放爆炸危险气体或蒸气的放散管、呼吸阀和排风管等 ,符合本规范 附录 吸阀和排风管等 ,其防雷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金属制的放散管、呼吸阀和排风管等 ,应作为接闪器与附近生产 设备 的防雷装置相连 ; 2 在 附近生产设备 (已作为接闪器 )的保护范围之外的非金属制的放散管、呼吸阀和排风管等应装设接闪器 ,接闪器可仅保护到管帽 ,无管帽时可仅保护到管口。 囱和火炬 筋混凝土烟囱 ,宜在烟囱上装设接闪器保护。多支接闪杆应连接在闭合环上。 当钢筋混凝土烟囱无法采用单支或双支接闪杆保护时 ,应在烟囱口装设环形接闪线 ,并应对称布置三支高出烟囱口不低于 筋混凝土烟囱的钢筋应在其顶部和底部与引下线和贯通连接的金属爬梯相连。宜利用钢筋作为引下线 ,可不另设专用引下线。 度不超过 40可只设 1根引下线 ,超过 40根引下线。可利用螺栓连接或焊接的一座金属爬梯作为 2根引下线用。 金属烟囱应作为接闪器和引下线。 金属火炬筒体应作为接闪器和引下线。 户外灯具和电器 安装在塔顶层 (高塔、冷却塔 )平台上的照明灯、现场操作箱、航空障碍灯等易遭受直击雷的电器设备 ,宜采用金属外壳 ;配电线路应穿镀锌钢管 ,镀锌钢管应与电器设备的外壳、保护罩相连 ,保护用镀锌钢管应就近与钢平台或金属栏杆相连 。 其他 铁路 (或 码头) 油品装卸栈桥的首末端及中间处,应与 铁路 钢轨 (做阴极保护的除外) 、输油(气)管道、鹤管等相互做电气连接并接地。 车 (或火车) 油罐车或油桶的灌装设施,应设置与油罐车或油桶跨接的防静电接地装置。 T 5 油品装卸码头,应设置与油船跨接的防静电接地装置。此接地装置应与码头上的油品装卸设备的防静电接地装置合用。 油品装卸场所用于跨接的防静电接地装置,宜采用能检测接地状况的防静电接地仪器。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可燃固体的管道,在下列位置 应设静电 接地 装置: 1 进出装置或设施处; 2 爆炸危险边界处; 3 管道泵机泵入口永久过滤器、缓冲器等 。 专设 防静电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宜大于 100 。 T 6 C C 附 录 C (规范性附录) 防雷装置材料和工艺要求 闪器 接闪器的形式可分为杆状接闪器 (接闪杆 )、线状接闪器 (接闪线 )、网状接闪器 (接闪网 )、金属设备本体接闪器。 杆状接闪器宜采用热镀锌圆钢或钢管、铜包圆钢、不锈钢管制成 。 线状接闪器宜采用热镀锌圆钢或扁钢 , 网状接闪器宜采用镀锌钢绞线。接闪器 的材料规格应符合 表 金属设备本体接闪器应采用设备外壳 ,其壳体厚度应大于或等于表 表 闪器的材料规格 名称 材料规格 接 闪 杆 针 高 圆钢( 钢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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