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CA-AM-01-2018 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通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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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第 43 号 认监委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 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通用要求 的公告 为做好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资质采信农机产品认证 结果工作,认监委会同农业农村部组织制定了列入资质采信范围 的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通用要求(编号:CNCA- AM-01:2018),现予 发布,自即日起实施。 承担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资质采信农机产品认证工作的认证 机构,应根据农业部办公厅 国家认监 委办公室关于做好中央 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资质采信农机产品认证结果工作的通知 (农办机2018 6 号)确定,依据本公告发布的农机自愿性产品认 证实施规则 通用要求制定相应的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实施特 则,报认监委、农业农村部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认证活动。 认监委 农业农村部 2018 年 11 月 21 日 (此件公开发布) 编号:CNCA-AM-01:2018 农 机 自 愿 性 产 品 认 证 实 施 规 则 通 用 要 求 2018-11-21 发布 2018-11-21 实 施 - 4 -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发布 目 录 1 范围 .- 1 - 2 认证模式 .- 1 - 3 认证依据标准及要求 .- 1 - 4 获证前的认证实施 .- 2 - 4.1 认证委托 .- 2 - 4.1.1 获得认证的基本条件 .- 2 - 4.1.2 认证单元划分 .- 2 - 4.1.3 认证委托的提出 .- 3 - 4.2 认证受理 .- 3 - 4.3 型式试验 .- 3 - 4.3.1 型式试验要求 .- 3 - 4.3.2 不合格项整改与验证 .- 4 - 4.3.3 型式试验评价准则 .- 4 - 4.4 初始工厂检查 .- 4 - 4.4.1 初始工厂检查要求 .- 4 - 4.4.2 初始工厂检查评价准则 .- 5 - 4.5 认证决定与批准 .- 5 - 4.6 认证时限 .- 6 - 5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 6 - 5.1 监督频次 .- 6 - 5.2 监督内容 .- 7 - 5.3 产品抽样检验 .- 7 - 5.4 监督工厂检查评价准则 .- 7 - 5.5 监督认证决定与批准 .- 8 - - 6 - 6 认证证书 .- 8 - 6.1 认证证书内容 .- 8 - 6.2 认证证书的保持 .- 9 - 6.3 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撤销和恢复 .- 9 - 6.3.1 认证证书的暂停 .- 9 - 6.3.2 认证证书的撤销 .- 10 - 6.3.3 认证证书的注销 .- 11 - 7 认证范围的扩大与缩小 .- 11 - 7.1 扩大获证产品范围 .- 11 - 7.2 缩小获证产品范围 .- 12 - 8 认证变更 .- 12 - 9 认证标志 .- 12 - 10 收费规定 .- 13 - 11 产品认证实施特则内容要求 .- 13 - 附件: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 15 - - 1 - 1.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 100 马力以下轮式拖拉机、甘蔗收获机、 旋耕机、微耕机等农机产品的自愿性产品认证(以下简称农 机产品认证)。 本规则应与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实施特则共同配套使 用。 2.认证模式 认证模式为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跟踪检查。 基本过程包括:认证委托、认证受理、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 查、认证决定与批准、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等。 3.认证依据标准及要求 (1)100 马力以下轮式拖拉机 GB 18447.1拖拉机 安全要求第 1 部分:轮式拖拉机; GB/T 15370.1农业拖拉机 通用技术条件第 1 部分: 50kW 以下 轮式拖拉机 ; GB/T 15370.2农业拖拉机 通用技术条件第 2 部分: 50kW130 kW 轮式拖拉机 。 (2)甘蔗收获机 NY/T 2903甘蔗收获机 质量评价技术规范。 (3)旋耕机 GB 10395.1农林机械 安全 第 1 部分:总则; GB 10395.5农林机械 安全 第 5 部分:驱动式耕作机械 ; GB/T 5668旋耕机(适用于单轴、双轴旋耕机) - 2 - JB/T 13081自走履带式旋耕机(适用于自走履带式旋 耕机)。 (4)微耕机 GB 10395.10农林拖拉机和机械 安全技术要求 第 10 部分: 手扶微型耕耘机 ; JB/T 10266微型耕耘机。 上述标准原则上应执行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 的最新版本,考虑认证有效性、风险和成本等因素,可删减 不适宜产品认证的部分标准条款,具体产品的认证依据标准 条款要求在产品认证特则中规定。 4.获证前的认证实施 4.1 认证委托 4.1.1 获得认证的基本条件 获得农机产品认证证书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农机产品的生产者应具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相 应资质(如有规定),经营范围覆盖申请认证产品; 产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且近三年未发生重大 质量问题或投诉; 产品满足本规则及产品认证特则要求。 4.1.2 认证单元划分 一个认证单元可由同类产品中的一个或多个不同型号 规格的产品组成,认证单元依据产品结构、功能、特性参数 基本相近原则划分,具体产品的认证单元划分在产品认证特 则中规定。 - 3 - 4.1.3 认证委托的提出 提出认证委托时,认证委托人应提交以下资料: 认证申请书; 证明具备独立法律实体的文件(如营业执照复印件) (生产企业名称、地址与委托人不一致时应提交相应委托或 资质文件); 证明具备相应的产品资质文件(当国家或行业有要 求时提供); 质量手册或组织结构及岗位职责; 产品认证特则规定的产品及关键件明细表等其他 资料。 4.2 认证受理 在收到认证委托人资料后,认证机构应及时进行资料评 审,资料完整且符合规定的,受理认证委托,与认证委托人 签订认证合同,确定认证方案;不符合的,应书面通知认证委 托人并说明不受理理由。在合同签订后,认证机构应向认证 委托人提供进一步的认证信息,协商安排型式试验等有关事 宜,认证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认证机构交纳认证费用。 4.3 型式试验 4.3.1 型式试验要求 认证机构一般在每个认证单元中指定一种具有代表性 的产品进行型式试验,型式试验由认证机构评价具有认证产 品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负责,检验机构对检验结果负责。 型式试验样机(品)一般应是在 6 个月内按正常工艺生 - 4 - 产、经自检合格的产品,型式试验样本数一般为 1。认证委托 人负责按要求提供并运送型式试验样机(品),认证委托人对 样机(品)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负责。 认证委托人有多个生产企业生产相同产品的,可抽取一 个生产企业的产品进行型式试验,其他生产企业的产品采信 型式试验结果。 委托认证的产品已通过产品检验且提供检验报告的,认 证机构对检验机构资质、检验报告评审满足要求后,可采信 检验结果,免于型式试验或部分检验项目。 具体产品的型式试验标准、检验项目及技术规格核查、 检验报告采信等要求在产品认证特则中规定。 4.3.2 不合格项整改与验证 当型式试验有不合格项时,允许整改,型式试验的不合 格验证由检验机构完成。产品不合格整改验证方式和要求在 产品认证特则中规定。 4.3.3 型式试验评价准则 当所有检验项目均检验合格或验证合格的,型式试验结 果为通过,否则不通过。 4.4 初始工厂检查 4.4.1 初始工厂检查要求 初始工厂检查一般在产品型式试验合格后实施,检查内 容包括产品一致性检查+工厂质量保证 能力检查(工厂质量 保证能力要求见附件)。应在生产现场抽取与型式试验样机 相同型号规格的产品进行产品一致性检查,并通过核查样机、 - 5 - 技术文件,与认证委托人共同确认所有委托认证产品的产品 及关键件明细表。产品一致性检查内容为产品的铭牌及标记、 结构型式、主要技术参数、关键件与型式试验样机的一致性, 具体产品的一致性检查内容和要求在产品认证特则中规定。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由认证机构委派检查员按附件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对工厂进行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初始工厂检查人日数根据认证委托人所申请产品种类、 单元数量、企业规模、场地布局等确定,具体在产品认证特 则中规定。 4.4.2 初始工厂检查评价准则 工厂检查无不符合项,工厂检查通过; 有少量不符合项的,当不符合项验证有效后,工厂检查 通过;否则不通过; 当一致性检查发现重大差异或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发现存在不具备基本的产品质量保证能力或市场反馈有重 大质量事故时,工厂检查不通过。 工厂检查不符合验证方式和要求在产品认证特则中规 定。 4.5 认证决定与批准 认证机构应安排认证决定人员对型式试验、工厂检查等 与评价相关的所有信息和结果进行复核,提出决定建议。符 合认证要求的,批准颁发认证证书;对于不符合认证要求的, 认证机构应将认证结果通知认证委托人。 4.6 认证时限 - 6 - 认证时限是指自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止 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主要包括型式试验时间、工厂检查时 间、评定时间、批准时间、证书制作时间等。 型式试验时间一般为 30 个工作日,指从收到样品之日 起到提交检验报告(由于农时及可靠性试验等因素,型式试 验时间可合理延长)。 工厂检查后提交报告时间一般为 10 个工作日(不包括 工厂整改的时间)。 认证评定、批准以及证书制作时间总和一般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不包括工厂整改的时间)。 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对认证实施工作应予以 配合和协助。由于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其自身原 因逾期未完成认证活动导致认证超时,不计入认证时间内。 5.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5.1 监督频次 获证后,一般在一个证书有效周期内进行两次监督检查, 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投诉并经查 实为生产企业责任时; (2)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标准要求的符合 性提出质疑时; (3)有足够信息表明工厂因所有权、管理者、组织机构、 产品设计更改、生产条件或质量体系等发生重大变化,从而 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结论时。 - 7 - 具体监督频次安排在产品认证特则中规定。 5.2 监督内容 原则上,获证后跟踪检查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产 品一致性检查或 产品抽样检验(必要 时),检查重点为保 持及变化情况。 每次监督检查至少包括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中 1、3、4.1、4.3、4.5、5、6.1、7、8、10 条款及以下内容: 资质保持和变更; 上次工厂检查不符合项纠正措施的实施; 获证产品的变更(如结构、工艺、材料等); 获证产品质量问题调查(如国家监督抽查,用户投 诉);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 获证后工厂检查应涉及各获证的认证单元、主要生产场 所及关键生产过程。 产品一致性检查至少从每个认证单元抽取一个型号规 格的产品检查其与产品及关键件明细表的一致性。 5.3 产品抽样检验 若发生 5.1(2)情况时,认证机构可从市场或生产现场抽 取产品进行产品抽样检验,具体产品抽样检验要求在产品认 证特则中规定。 5.4 监督工厂检查评价准则 工厂检查无不符合项,工厂检查通过; 有一般不符合项,当所有不符合项验证有效后,工厂检 - 8 - 查通过;否则不通过; 当一致性检查发现重大差异或有严重不符合项,或市场 反馈有重大质量事故时,按本规则 6.3 条款规定予以暂停或 撤销等处理。 5.5 监督认证决定与批准 认证机构应安排认证决定人员对监督工厂检查、产品抽 样检验等与评价相关的所有信息和结果进行复核,做出决定。 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获证后跟踪检查结果合格的,认 证机构应做出保持认证证书的决定;符合暂停或撤销或注销 认证证书条件的,认证机构应做出暂停或撤销或注销认证证 书的决定并对外公告。 6.认证证书 农机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为 5 年,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 认证机构按以下规定对认证证书进行管理。 6.1 认证证书内容 认证机构向认证委托人颁发认证证书,并准许其使用认 证标志。认证证书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至少应包括以 下基本内容: 认证委托人名称、地址; 生产者、生产企业名称、地址; 认证模式; 认证规则; 认证依据的产品标准(如有删减,明确删减条款号); - 9 - 获证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或系列产品名称; 发证日期及有效期; 发证机构名称、地址。 认证委托人应按本规则及有关规定使用认证证书。 6.2 认证证书的保持 符合以下条件的保持认证注册资格: 认证委托人或相关方(包括生产者、生产企业,下同) 保持有效的法律地位,其资质持续符合国家的最新要求; 工厂检查合格,产品符合认证标准要求,未发生重 大质量事故; 认证委托人或相关方持续遵守本规则及认证机构 的有关规定。 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使用的,认证委托人应 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 30 天前向认证机构提出换发认证证 书,认证机构在确认相关信息符合要求后,直接换发认证证 书。 6.3 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撤销和恢复 6.3.1 认证证书的暂停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暂停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 (1)认证委托人或相关方违规使用认证证书或认证标志 的,如超范围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 (2)获证后跟踪检查产品一致性检查发现重大差异或有 1 项(含 1 项)以上的严重不符合项; - 10 - (3)产品抽样检验结果有 1 项关键项不合格的; (4)对获证后跟踪检查发现的不符合/ 不合格项未按期提 出验证或验证结论为“ 不通过” 的; (5)国家监督抽查时出现不合格的; (6)认证委托人提出暂停认证证书的; (7)获证工厂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接受年度监督检查的,包 括因联系不上、产品停产等原因,不能按期接受年度监督的; (8)有重大质量投诉,或有关单位、部门反映并经查实获 证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认证机构认为应暂停的; (9)不按规定交纳认证费用的; (10)其他应暂停的情况。 在上述条款中(6)项的认证证书暂停期限最长为 12 个 月,其他原因暂停的,认证证书暂停期不超过 6 个月。 6.3.2 认证证书的撤销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认证机构应撤销并收回认证证书: (1)在暂停认证证书期间,认证委托人未采取有效纠正措 施或未提出恢复申请的; (2)获证后监督检查发现 2 项以上(含 2 项)严重不符合 的; (3)产品抽样检验有 2 项以上(含 2 项)关键项不合格的; (4)同单元产品连续两年国家监督抽查存在关键项不合 格的; (5)因产品缺陷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的; - 11 - (6)认证委托人或相关方未保持有效的法律地位,其资质 不满足国家最新要求的; (7)其他应撤销的情况。 被撤销认证证书的,认证机构一年内不得受理该企业该 产品的认证委托。 6.3.3 认证证书的注销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注销并收回认证证书: (1)认证委托人提出注销的; (2)由于认证采用的标准变更,认证委托人不符合换证条 件或未提出换证的; (3)认证证书超过有效期,认证委托人未提出换证的; (4)认证委托人不再生产获证产品的; (5)其他应注销的情况。 6.3.4 认证证书的恢复 在暂停认证证书后,认证委托人应在暂停到期前向认证 机构提交恢复认证证书申请,认证机构对暂停问题进行必要 的检查或核实,确认有效后,恢复使用认证证书,否则撤销 认证证书。 证书注销、撤销后不能恢复。 7.认证范围的扩大与缩小 7.1 扩大获证产品范围 认证委托人希望扩大其证书覆盖的产品范围时,应向认 证机构提出认证委托,提交有关资料。扩证方式根据产品特 性、认证风险和已获证产品等信息确定,扩证方式可采用文 - 12 - 件审查、型式试验、型式试验+工厂检查等方式,具体在产品 认证特则中规定。 7.2 缩小获证产品范围 认证委托人自愿提出缩小获证产品范围,可以缩小认证 证书获证范围。 缩小获证产品范围时,认证机构应收回原认证证书,换 发新认证证书。 8.认证变更 当认证委托人/生产者/ 生产企业名称、地址、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等认证证书信息变更时,认证委托人应向认证机构 提交变更委托。认证机构应及时处理,评价符合要求的准予 变更换发认证证书,具体要求在产品特则中规定。 产品发生变更的,认证机构应按产品认证特则对变更内 容进行评审确认,评价符合要求的准予变更。 认证依据标准变更,认证委托人应在认证机构公布的期 限内完成产品标准换版。 9.认证标志 9.1 认证标志样式 获得农机产品认证证书的企业,准许使用农机产品认证 标志。认证标志由基本图案和认证机构标志识别信息组成, 认证标志样式见图 1。 - 13 - +认证机构标志识别信息 图 1: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标志样式 9.2 认证标志使用 认证标志应直接标注在每一件产品上,除非产品的尺寸 或性质不允许,可以标注在销售产品的最小包装上。标志应 加施产品明显位置。 标志只能用于获准认证的产品上,未在认证证书覆盖范 围内的产品不得使用,不允许加施任何形式的变形认证标志。 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间、撤销或注销后,认证证书持有者 不得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 认证标志不能代替产品合格证使用。 9.3 加施方式 证书持有者可以采用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标志(标签)、 模制式、丝印式或铭牌印刷四种方式中的任何一种。 10.收费规定 认证收费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体按认证机构收费办 法执行。 11.产品认证实施特则内容要求 产品认证实施特则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适用产品范围及认证单元划分; - 14 - (2)认证委托资料及相关要求; (3)工厂检查相关要求; (4)认证依据的产品标准、型式试验要求; (5)产品技术规格一致性核查项目及方法 ; (6)获证后跟踪检查要求(含监督频次、产品抽样检验等) ; (7)认证证书及验证要求; (8)认证产品变更要求; (9)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补充要求(如必备的生产、检测设 备、产品关键件生产工序等)。 15 附件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为保证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与型式试验合格样机的一 致性,工厂应满足本文件规定的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1.基本生产条件 工厂应建立保证产品一致性所需的生产设施、人力资源 及生产环境。工厂至少应具备基本生产条件和认证特则所列 必备的生产、检测设备。 2.技术文件要求 申请认证的产品应有确保产品的相关过程有效运作和 控制需要的文件。申请认证的产品至少应有以下文件: 产品执行标准或出厂技术条件或类似文件,该文件 至少应规定产品的主要技术规格(参数)和质量指标,质量指 标应满足认证依据标准的所有要求;应提供认证委托产品符 合该标准的证据。 产品总(装)图; 自制(或外协)关键件生产图和工艺文件; 整机装配及部装工艺文件; 规定采购关键件和材料技术规格及质量要求的文 件; 产品使用说明书,应符合认证依据标准的要求。 注:“ 关 键件 ”是指对产 品质量和/或安全特性有重大影响 的零部件。具体产品的关键件和材料清单见该产品认证特则。 16 3.采购关键件和材料控制 3.1 采购过程控制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包括合格供应商标准、评价方法及采 购管理等内容的采购控制程序。对供应商的评价材料应能证 明其具有持续提供合格产品能力(包括满足国家法规或产品 标准要求)。采购关键件和材料应有明确安全技术要求的采 购资料,并在合格供应商中采购。 工厂应保存供应商的选择评价和日常管理记录。 3.2 采购关键件和材料的检验/验证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对采购关键件和材料的检验/验证的 程序。采购关键件的检验/验证应明确检验项目、检验频次、 检验标准及方法、抽样、批合格判定条件、再检方案(必要时) 和测量设备等内容,其中检验项目、检验频次和抽样规定应 根据采购产品质量稳定程度和对整机质量的影响程度确定。 关键件和材料的检验可由工厂进行,也可以由供应商完 成。当由供应商检验时,工厂应在采购资料中对供应商提出明 确的检验要求。 工厂应保存关键件检验/验证记录(包括供应商提供的合 格证明及有关检验数据等)。 4.关键过程控制 4.1 工厂应识别关键生产过程及控制要求,制定工艺文件或 作业指导书,确保产品满足规定的要求。 4.2 产品生产过程如对环境条件有要求,工厂应保证工作环境 17 满足规定要求。 4.3 工厂应对安全关键件焊接、铸造、热处理等特殊工序或其 它适宜的过程参数进行监视、测量。 4.4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对生产设备的维护保养制度,以确保 设备的能力持续满足生产要求。 4.5 必要时,工厂应按规定要求在生产的适当阶段对产品及 其特性进行检查、监视、测量,以确保产品与标准的符合性 及产品一致性。 注:“ 关 键过 程” 对最 终产品或关键件的 产品质量有重大 影响的过程。具体产品的关键过程在产品认证特则中规定。 5.例行检验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例行检验程序,以验证产品满足规定 的要求。 工厂应规定例行检验项目、标准、方法等内容。例行检 验项目由工厂根据需要确定,除非采取了其他有效措施予以 保证外,至少应包括认证特则规定的项目。例行检验标准和 方法根据产品生产依据标准确定。 工厂应并应保存例行检验及相关措施的记录 注:“ 例行 检验 ”是指在 产品生产的最终阶 段对产品进行 的 100%检验 ,通常检验后,除包装和加贴标签外,不再进行 进一步加工。例行检验也称为出厂检验。具体产品例行检验 验项目见该产品认证特则。 6.检验试验仪器设备 6.1 基本要求 18 工厂应配备足够的检验试验仪器设备,确保在采购、生 产制造、最终检验试验等环节中使用的仪器设备能力满足认 证产品批量生产时的检验试验要求。 检验试验人员应能正确使用仪器设备,掌握检验试验要 求并有效实施。 6.2 校准、检定 用于确定所生产的认证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试验 仪器设备应按规定的周期进行校准或检定,校准或检定周期 可按仪器设备的使用频率、前次校准情况等设定;对内部校 准的,工厂应规定校准方法、验收准则和校准周期等;校准或 检定应溯源至国家或国际基准。仪器设备的校准或检定状态 应能被使用及管理人员方便识别。工厂应保存仪器设备的校 准或检定记录。 7.不合格品控制 7.1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内容应包括不合 格品的标识、隔离和处置及纠正措施要求。经返修、返工后 的产品应重新检测。对重要部件或组件的返修、返工应做相 应的记录。工厂不得使用可能影响产品性能的不合格零部件 和材料生产、装配产品。对出现重复、批量和严重的不合格, 应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 7.2 对使用中出现的产品不合格,工厂应按国家“三包” 规定 处理。对用户投诉应妥善处理。 7.3 应保存不合格品的处置、纠正措施、产品“三包” 和用户投 诉处理等有关记录。 19 8.产品一致性控制 工厂应对批量生产产品的一致性进行控制,保证批量生 产的产品与型式试验合格或经认证机构确认的样机一致。工 厂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产品一致性评价并保留评价记录。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产品关键件和材料、产品结构等影响 产品符合规定要求因素的变更控制程序。认证产品的变更 (当涉及产品及关键件明细表的变化时)应符合认证特则的 规定。获证后,工厂在发生下述情况时,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 知认证机构: 工厂搬迁、认证证书有关信息和联系方式的变更; 质量管理体系重大变化,包括质量手册换版; 产品发生严重安全质量问题或重大用户投诉; 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 9.认证证书和标志 工厂对认证证书和标志的管理及使用应符合认证机构 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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