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工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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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中医院职工工资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内部控制,保证资金安全,规范职工工资发放流程,加强预算管理,建立公平、合理的分配机制,充分发挥激励机制,调动员工工作的热情和积极性,促进医院快速、稳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财会201221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关于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1184号)、关于进一步搞活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的指导意见(浙人社发2013118号)等政策、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浙江省中医院职工工资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医院在职的事业编制、院编一和浙江中医药大学第一临床医学院部分学校编制及纳入浙江省直事业单位工资管理系统实名制管理的人员。院编二人员部分参照本制度执行。院编三人员根据订立劳动合同进行工资支付。第三条 职工工资是指医院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关系双方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单位及职工各自所承担的社会保险、职业年金、公积金等依据国家、省政府规定的条例执行。第四条 工资分配的基本原则。医院工资分配遵循坚持“按劳分配、多劳多得,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以及激励、高效、简单、实用等原则。在分配管理中综合考虑医院绩效工资总体水平、医院支付能力、职工任职岗位、职工贡献大小等因素。第五条 执行国家卫生计生委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的文件精神,职工个人收入核算、分配不得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挂钩,不准实行开单提成、不准违规收费等。第六条 职工工资的发放实行预算管理,坚持工资增长要符合国家规定的“两低于原则”,与医院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与社会职工工资水平相适应。按照医院全年发展目标及发展重点,与医院经济效益、社会平均收入等相适应,有计划、科学的编制全年绩效、社会保险等年度预算。第七条 职工工资的发放严格按内部控制规范规定,设置合理的部门、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建立各部门或岗位沟通协调机制,确保工资预算的编制、制表、审批、审核、执行发放等不相容岗位分离。第二章 工资组成与结构第八条 职工工资分由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其他项目等。一、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护士提高10%及临床护理津贴。基础工资按国家、浙江省相关文件规定标准,结合职工聘任岗位、工作年限、从事一线护理工作的年限等因素确定个人标准。二、津贴补贴:国家规定的特殊岗位的津贴、补贴。津贴补贴按国家、浙江省标准执行。三、绩效工资绩效工资包括基础性绩效奖和月超劳务奖、奖励性绩效奖。1、基础性绩效奖包括岗位津贴、生活补贴、工龄补贴。岗位津贴按浙江省人力社保厅规定的标准执行,生活补贴按 元/月执行,工龄补贴按15元/年计算执行。2、月超劳务奖。根据财务部制度并经医院办公会通过的月超劳务办法,实行临床、医技、护理、行政、后勤分别核算,临床、医技、护理根据科室每月工作量、工作效率、结合考评等指标,按医院奖金核算实施细则计算执行;行政、后勤按医院制定的职称、职务系数进行发放。3、奖励性绩效奖分为季度绩效奖、半年奖绩效奖、年度绩效奖;根据人力资源部会同财务部拟定、医院办公会决议批准的标准。按职工所在科室考核结果,结合职工职称、职务、考勤等情况统计发放。四、其他项目1、中层干部职务津贴:根据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的方案,由人力资源部制表,经财务部审核后发放。2、营养费包括交通费补贴、伙食费补贴、卫生津贴、下沙补贴等。根据党政联席会议会讨论通过的方案,由人力资源部制表,经财务部审核后发放。3、全勤奖:是为奖励职工在全勤奖金计算期间内的全勤者(无迟到、早退、旷工、私自外出、请假以及经医院人力资源部认定的其他情况)而的一定金额。根据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的方案,由人力资源部制表,经财务部审核后发放。4、加班费医院因工作上的需要而要求职工利有休息时间上班,但未能安排补休时间,医院给予发放一定的加班津贴。除法定要求支付加班工资外,其余任何人、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申报、审批、发放加班补贴。5、夜餐费及夜班津贴。根据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的方案,由人力资源部制表,经财务部审核后发放。6、其他奖励性支出:由办公室、医务部、科研部、护理部等职能部门根据国家、医院相关文件制表,经人力资源部复核、财务部审核、报总会计师审批、院长审定后发放。第三章 组织管理第九条 根据聘任、管理、考评、薪酬分配一体化的原则,医院工资分配方案统一由人力资源部与财务部根据医院经济运行状况、人员结构、社会工资水平等因素协商拟订,按审批权限与工作流程提请院党政联席会议、职代会或职代会主席团成员会议讨论决定。医务部、护理部、科研部、教学部等职能部门配合、协助完成该项工作。第十条 医院办公室负责拟订、规范各类奖励项目范围、奖励标准,编制年度奖励发放预算。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部负责编制职工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发放清单,发文交至财务部进行发放。负责全院加班费预算编制,发放的审批。第十二条 财务部下设核算小组,负责月超劳务奖核算、报批与发放。第四章 薪酬发放与方案调整流程第十三条 基础性工资发放。基础性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基础性绩效。一、工资标准调整:由人力资源部根据国家政策文件或职工职称、职务或学历等条件变动通知财务部执行。二、基础性工资发放:人力资源部根据人事考勤计算应发金额汇总后送财务部,财务部审核后按规定流程审批发放。人事考勤每月底由科室考勤员填发,科主任复核后报送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审核确定。第十四条 月超劳务奖发放一、月超劳务奖由财务部门根据经批准后的核算方案计算,核算金额经医院院务会讨论通过,并按规定流程审批后发放。二、月超劳务奖核算基础方案调整:由人力资源部、财务部根据医院薪酬管理基本原则提出初步方案,经医院奖金工作组讨论,报医院院务会审查,经医院职工代表大会或主席团会议审议同意后由财务部执行。三、月超劳务奖核算方案零星调整:核算单元提出书面申请、职能部门签署意见,经分管理院长同意报财务部,财务部和人力资源部提出调整方案交医院奖金工作组讨论,报医院院务会议讨论同意后由财务部执行。第十五条 奖励性绩效奖发放奖励性绩效奖包括季度奖励性绩效奖、半年奖励性绩效奖、年度奖励性绩效奖。奖励性绩效奖标准由人力资源部根据医院年度绩效奖发放计划、当期医院运营情况制与财务部门协商提出发放标准,经医院办公会同意确认。根据发放标准结合医务科、护理部等职能科室综合绩效考核结果编制发放清单,并按医院资金审批制度规定流程审批后交财务部发放。综合绩效考核内容涉及临床医疗核心制度执行、医疗纠纷追责制和医改指标(药品比例与均次费用控制)等。第十六条 其他奖励性支出发放一、发放未列入医院年度奖励计划的奖项奖金,需通过医院办公室提交院务会讨论追加预算,并按规定审批流程审批后交财务部执行。二、医院加班费统一由人力资源部编制预算,各职能部门申请发放加班费须通过人力资源审批或报院务会讨论。第十七条 职工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社会保险金、职业年金、公积金等根据国家和浙江省规定,分部由单位和职工个人按规定比例承担。职工承担部分由医院进行代扣代缴。每年按年度职工收入预算进行调整。第五章、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如本制度与国家制订或修订的新法律、法规冲突,按最新的法规条例为准执行,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应立即修改本制度,以保证制度的可执行性。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财务部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浙江省中医院 2016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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