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派驻监督检查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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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派驻监督检查工作意见向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派驻监督检查组是纪检监察工作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服务经济发展大局,强化一线监督,保障项目建设又好又快发展的重大举措。通过推行向重大建设项目派驻监督检查制度组制度,更好地预防项目建设中的各项廉政风险,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让工程在监督中完成。二、工作原则向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派驻监督检查组要坚持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并重的工作原则。既要依法监督监察项目法人和相关人员遵纪守法,保证项目建设各个程序环节合法合规、规范运行,又要监督项目建设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和执法单位规范工作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努力营造良好的建设环境,保障重大建设项目投资安全、质量优良、廉洁高效实施。三、派驻范围对经中、省、市、县政府批准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建设项目派驻监督检查组;未达到规定投资总额,纪检监察机关认为有必要派驻监督检查组的建设项目。四、派驻程序项目建设主管单位应在项目发布招标公告前5日内,向县纪委监察局提出书面派驻申请,经县委、县政府同意后,由县纪委监察局根据建设项目实际,从全县纪检监察干部中选调人员组建派驻监督检查组,并聘请相关专业人员进行专门培训后,统一制证、挂牌上岗。派驻监督检查组和监督员由县纪委监察局统一领导。向重大项目派出监督检查组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在政府指定媒体、网站上公开监督检查组人员、办公地点、投诉举报电话、举报邮箱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五、机构设置及职责派驻监督检查组负责对所驻重大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职能,独立开展工作,并向派出机关负责。(一)机构设置派驻监督检查组的监督员人数视项目规模而定,一般由2-3人组成,其中设组长1名,由不低于项目单位副职级别的人员担任。派驻人员应具备如下素质条件:1、政治坚定,作风正派,廉洁自律;2、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事业心;3、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具有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4、具有一定项目建设管理和纪检监察专业知识。(二)工作职责1、派驻监督检查组和监督员履行下列职责:(1)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承诺履行情况;(2)监督检查项目建设单位廉政风险防控管理情况;(3)监督检查建设项目报批手续履行情况,工程项目、物资采购招投标情况,建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工程项目变更、项目竣工验收情况;(4)监督检查行业监管部门对重大建设项目履职情况;(5)受理、处理投诉和举报;(6)完成派出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2、派驻监督检查组和监督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派驻人员实行回避制度,不得派驻至现在或曾经管辖、工作过的项目建设单位或者近亲属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设项目;(2)派驻人员不得参与、干预项目建设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3)派驻人员不得干预项目建设单位正常人事安排;(4)派驻人员不得利用职权为个人及其亲友谋取私利;(5)派驻人员不得参加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安排或者支付费用的影响公正履职的活动;(6)派驻人员不得泄露项目建设单位的商业秘密等;(7)其他应遵守的纪律规定。六、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一)派驻监督检查组和监督员采取下列方式开展监督检查:1、列席项目建设单位召开的有关会议;2、实地查看工程质量、现场管理和工程进展情况,必要时进行抽样检查;3、听取项目建设主管单位和施工、监理等单位有关项目建设情况的汇报;4、查阅、复印有关文件、资料,向项目建设相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有关情况;5、履行职责的其他方式。(二)派驻监督检查组和监督员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按照下列程序办理:1、对一般问题,建议相关人员及时纠正;对重要问题,监督检查组和监督员应在5日内向项目建设单位书面反馈情况,建议及时整改;对影响重大的问题,监督检查组和监督员应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2、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收到整改建议起5日内向监督检查组书面回复整改情况,监督检查组应对整改事项进行跟踪检查。3、对于纪检监察机关提出的纪检监察建议,项目建设单位应予以整改,整改报告书面报纪检监察机关。4、监督检查组在工作中发现项目建设单位及相关部门未能正确履职造成建设项目重大损失、重大安全事故或阻挠、干扰监督检查组行使职权,涉嫌违纪违法的,应当提请纪检监察机关依据有关规定进行问责或查处。七、工作要求(一)各镇、各部门要认真抓好向重大建设项目派驻监督检查组制度的推行落实工作。对符合派驻条件的重大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提出派驻申请以及造成建设项目重大损失、重大安全事故的,县纪委监察局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和查处。(二)监督检查组实行工作报告制度,工作中应当建立监督工作日志,对发现的问题登记备案,健全档案资料。(三)监督检查组人员的工资、津补贴、福利待遇等由原单位负责。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为监督检查组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自觉接受监督。(四)派出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对监督检查组人员进行考核,对工作成绩突出的人员进行奖励,对考核中不称职的监督检查组工作人员,应及时予以调整;监督检查组人员对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违规问题隐瞒不报、严重失职渎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应视情节轻重给予党政纪处分以及相应的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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