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饲料(宠物食品)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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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附件 1: B: 46 宠物饲料( 宠物食品)标签 ( 征求意见 稿) 20布 20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 国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前 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按照 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全国饲料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C 76)提出 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宠物饲料( 宠物食品)标签 1 范围 本标准规 定 了 宠物饲料( 宠物食品)标签标示的基本原则、基本内容、基本要求和对声称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商品 宠物饲料( 宠物食品)和 宠物饲料( 宠物食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 包括进口产品 。 本标准不适用于特殊营养用途 宠物饲料( 宠物食品)、咬胶和肉干。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 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10647 饲料工业术语 0648 饲料标签 农业部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 农业部饲 料原料目录 3 术语和定义 10647 中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签 在于产品包装物上的,或以附签形式附着于产品包装物上的文字、符号、数字、图形及一切说明物。 签主要展示版面 of 签上容易被观察到的 区域 。 物 家庭饲养的、作为伴侣动物的犬和猫,或工作用途的犬。 物食品 物饲料 工业化加工、制作的用以饲喂宠物的 食品 。 注:包括全价宠物食品和补充性宠物食品;根据水分含量又分为干(性)宠物食品、半湿(性)宠物食品和湿(性)宠物食品。 价宠物食品 水分以外,所含营养素和能量能够满足宠物每日营养需要的宠物食品。 充性宠物食品 两种或两种以上宠物食品原料混合而成的宠物食品,可添加饲料添加剂,但由于其营养不全面,需和其他宠物食品原料或饲料添加剂配合使用才能满足宠物每日营养需要。 胶 以未经鞣制的 畜皮、畜禽肉及骨等动物性原料或面粉等植物性原料为主要原料,经前处理、成形、高温杀菌等工艺制作而成的主要供宠物咀嚼的产品。 干 以动物肉类为主要原料,经干燥等工艺制成的、供宠物食用的肉类制品。 物食品原料 饲料原料目录中 可用于宠物食品生产的饲料原料。 性 宠物食品 分含量低于 14%的宠物食品。 湿 性 宠物食品 分含量不低于 14%且未达到 60%的宠物食品。 性 宠物食 品 分含量不低于 60%的宠物食品。 殊营养用途宠物食品 满足宠物特殊的身体、生理或病理状况下的特定营养需求而加工或配制的宠物食品,其营养成分含量与同类可比的宠物食品显著不同。 注:不包括含有药物饲料添加剂的宠物食品。 药宠物食品 有药物饲料添加剂的宠物食品。 料原料 源于动物、植物、微生物或者矿物质,用于加工制作饲料但不属于饲料添加剂的饲用物质。 物食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两种(类)或者两种(类)以上营养性饲料添加剂为主,与载体或者稀释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用于生产宠物食品的饲料,包括复合预混合饲料、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维生素预混合饲料。 料添加剂 在宠物食品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 物饲料添加剂 预防、治疗动物疾病而掺入载体或者稀释剂的兽药的预混合物质。 称 调产品含或不含某种特定物质、具有特定营养功能和特性或经特定工艺加工等的描述 ,包括成分声称、描述声称和功能声称。 成分声称 文字或图片等方式强调产品中 含或不含 某种 原料、饲料添 加剂、营养 素,或其含量高或低 。 性声称 文字或图片等方式强调产品整体或某种原料的特性,包括有关天然的、新鲜的、真正的、有机的、低能量的以及比较性的声称。 功能声称 文字或图片等方式强调产品或其中的原料、饲料添 加剂、营养 素对宠物的生长、发育或正常身体机能的积极影响。 然 的 于描述未经加工的植物、动物、微生物或矿物质原料,或通过非化学合成工艺生产的植物、动物、微生物或矿物质原料,但可进行物理加工、热处理、提取、纯化、水解、酶解或发酵、烟熏等加工处理;也 包括所有原料和添加剂均符合上述要求的宠物食品。 注:天然原料或天然宠物食品中不得添加任何化学合成的饲料添加剂。 日营养需要 定品种和特定生活习性的宠物在特定生命阶段内平均一昼夜( 24 h)能量和营养素的需要量。 养素 料中具有特定生理作用,能维持动物机体生长、发育、活动、繁殖及正常代谢所需的物质,包括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矿物质及维生素等。 能 E) 饲料完全 燃烧所释放的热量。 化能 总能中减去粪能后的能值。 谢能 总能中减去粪能和尿能(反刍动物还应减去甲烷能)后的能值。 氮浸出物 饲料中可溶于水或稀酸的碳水化合物。通常由干物质总量减去粗蛋白质、粗脂肪、粗纤维和粗灰分后所得。 合包装 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包装产品形成的组合包装。 料 许 可证明文件 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以及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的统称。 用名称 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产品名称。 品成分分析保证值 of 产品保质期内采用规定的分析方法能得到的、符合标准要求的产品成分值。 含量 除包装容器和包装材料等一切非产品组成部分后内装物的量。 保质期 规定的贮存条件下能保证产品质量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的成分、外观等应符合标准的要求。 质 麦、黑麦、大麦、燕麦或其杂交品种及其制品中含有的一类特殊蛋白质,不溶于水和 的氯化钠,某些宠物可能对其不耐受。 味剂 一种或多种 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中的 调味物质或诱食物质添加载体等复配而成的产品 。 合调味料 两种或两种以上宠物食品原料(饲料原料目录中的天然植物及其制品类原料除外),可添加饲料添加剂,经适当工艺加工而成的以增强 风味为目的的 调味料。 4 基本原则 标示的内容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标示的内容应真实、科学、准确、通俗易懂,不得标示贬损其他产品或违背科学常识的内容。 不得使用虚假、夸大或容易引起误解的文字、图形、符号等表述误导消费者,或者使产品(或其某一特性)与另一产品混淆。 不得标示具有预防或者治 疗动物疾病作用的内容,但产品中添加药物饲料添加剂的,可以对所添加的药物饲料添加剂的作用加以说明。 不得进行中医、中药功能和效果的声称。 5 应标示的基本内容 卫生要求 产品应符合相应的卫生要求,并标示“本产品符合宠物饲料卫生标准”或“本产品符合宠物食品卫生标准”字样, 以 明示产品符合 规定 。 产品名称 产品名称应采用通用名称。通用名称应使用一致的字体、字号和颜色,不得突出或强调其中任意一部分。在标明通用名称的同时,可标明商品名称,但应放在通用名称之后 或之下,字号不得大于通用名称。 全价宠物食品的通用名称 应当标明“全价宠物食品”或“全价”字样,并标明适用动物的种类和生命阶段。适用动物种类可具体至犬、猫的具体品种或体型类别,如不标示则默认为适用于所有品种和体型类别;生命阶段包括幼年期、成年期、哺乳期、妊娠期,如不标示则默认为适用于所有生命阶段。 示例: “全价宠物食品 犬粮”或“全价犬粮”; “全价宠物食品 犬粮 幼年期”或“全价犬粮 幼年期”或“全价幼犬犬粮”或“全价幼犬粮”或“幼犬全价犬粮”; “全 价宠物食品 拉布拉多犬犬粮 幼年期”或“全价拉布拉多犬犬粮 幼年期”或“全价拉布拉多幼犬犬粮”或“全价拉布拉多幼犬粮”或“拉布拉多全价幼犬粮”; “全价宠物食品 大型犬犬粮 幼年期”或“全价大型犬犬粮 幼年期”或“全价大型犬幼犬犬粮”或“全价大型犬幼犬粮”或“大型犬全价幼犬粮”。 补充性宠物食品的通用名称 应当标明“补充性宠物食品”或“补充性”字样。 示例: “补充性宠物食品 犬粮”或“补充性犬粮”或“补充性宠物食品 狗饼干”。 产品名称应位于标签主要展示版面。 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 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应符合产品所执行的标准的要求。 全价宠物食品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至少应包括的项目及标示要求,见表 1。 表 1 全价宠物食品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至少应包括的项目及标示要求 项目 要求 表示方法 粗蛋白质 最小值 ,或不小于,或至少 粗脂肪 最小值, 对于进行低脂肪声称的产品,应同时标示其最大值 ,或不小于,或至少; 进行低脂肪声称的产品应标示为: 最小值 粗脂肪最大值,或 粗脂肪不小于,且不大于 粗纤维 最大值 ,或不大于,或至多 水分 最大值 ,或不大于,或至多 粗灰分 最大值 ,或不大于,或至多 钙 最小值 ,或不小于,或至少 总 磷 最小值 ,或不小于,或至少 水溶性氯化物(以 ) 最小值或同时标示最小值和最大值 ,或不小于,或至少; 或 最小值 水溶性氯化物最大值,或 水溶性氯化物不小于,且不大于 赖氨酸 , 适用于犬粮 最小值 ,或不小于,或至少 牛磺酸 , 适用于猫粮 最小值 ,或不小于,或至少 补充性宠物食品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至少应包括的项目及标示要求,见表 2。 表 2 补 充性宠物食品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至少应包括的项目及标示要求 项目 要求 表示方法 粗蛋白质 最小值 ,或不小于,或至少 粗脂肪 最小值, 对于进行低脂肪声称的产品,应同时标示其最大值 ,或不小于,或至少; 进行低脂肪声称的产品应标示为: 最小值 粗脂肪最大值,或 粗脂肪不小于,且不大于 粗纤维 最大值 ,或不大于,或至多 水分 最大值 ,或不大于,或至多 粗灰分 最大值 ,或不大于,或至多 料组成 以“配料组成”、“配料表”或“配料”为引导词。应标明产品所用宠物食 品原料品种名称或类别名称以及饲料添加剂名称,并按各成分加入重量的降序排列。宠物食品原料品种名称应与饲料原料目录一致,类别名称应与附录 A 规定的一致。对于附录 A 中未涵盖的宠物食品原料,应列出品种名称。饲料添加剂名称应与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一致。 抗氧化剂、防腐剂和着色剂类饲料添加剂可以只标示添加剂类别名称。 添加量不超过 2%的原料或饲料添加剂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但应置于大于 2%的原料或饲料添加剂之后。配料组成中添加量不超过产品总重量 5%的调味剂和复合调味料可不标示其原始配料组成,但应标示“调 味剂”、“复合调味料”的字样,显示其产品类别。 在监管部门要求时,应能提供证明其配料组成的文件 。 配料组成中的某种原料若以品种名称标示,则不应再以类别名称标示,反之亦然。在使用“肉类及制品”类别名称标示时,若其中含有猪、牛、羊、禽以外畜禽来源的肉类及制品,还应在类别名称后标示其产品名称。如 “肉类及制品(马肉)”或“肉类及制品(含马肉)” 经脱水处理的宠物食品原料可以按水分还原后的名称和重量进行标示和排序,但应同时标注该原料水分还原前的名称,如胡萝卜(源自胡萝卜粉)、鸡肉(源自鸡肉 粉)。 可进行 水分还原的原料种类及其 计算方法应按附录 B 执行。 产品标准编号 在国内生产的 产 品 应标明产品所执行的产品标准编号。 实行进口登记管理的产品,应标明进口产品复核检验报告的编号;不实行进口登记管理的进口产品可不标示此项。 饲喂说明 应根据宠物的生命阶段、活动量和体型类别标示建议饲喂量。 干(性)全价宠物食品,除标示建议饲喂量外,还应标明需要为 宠物提供充足清洁的饮用水等提示性信息,如 “需额外提供清洁饮用水”或类似字样。 净含量 应标明产品包装单位的净含量。净含量的标示应由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 固态产品 应使用 质量进行标示 ;液态产品、半固态或粘性产品可用体积或质量标示。 以质量标示时,净含量不足 1 千克 的,以克 或 g 作为计量单位;净含量超过 1 千克 (含1 千克 )的,以千克 或 为计量单位。 以 体积 标示时 ,净含量不足 1 升 的 ,以毫升 、 为计量单位;净含量超过 1 升 (含 1L) 的 ,以升 、 L 或 l 作为计量单位。 净含量与产品名称应位于标签的同一展示版面。 生产日期 应标明完整的年、月、日,标示方法见附录 C。 进口产品中文标签标明的生产日期应与原产地标签上标明的生产日期一致。 如生产日期标示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形式,应标示包装物的具体部位。生产日期的标示不得另外加贴或篡改。 保质期 应标明保质期,标示方法见附录 C。 进口产品中文标签标明的保质期应与原产地标签上标明的保质期一致。 如保质期标示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形式,应标示包装物的具体部位。保质期的标示不得另外 加贴或篡改。 生产批号 应标明产品批号。 贮存条件及方法 应标明贮存条件及贮存方法。 产品识别信息 在产品标签的显著位置,应以犬、猫等产品适用动物的整个身体或者头部图案,或者可让消费者识别为适用宠物食品的其他图案进行标示。 警示性声明 含动物源性成分(乳和乳制品除外)的产品应标明“本产品不得饲喂反刍动物”。 饲料 许可证明文件编号 实行行政许可管理的产品应标明 饲料 许可证明文件编号。 生产者、经营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实行行政许可管理的产品,应标明与许可证明文件一致的生产者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及其邮政编码、联系方式;不实行行政许可管理的,应标明与营业执照一致的生产者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及其邮政编码、联系方式。 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生产基地为非独立法人的,除标明上述相关信息外,还应标明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进口产品应标明与进口产品登记证一致的生产厂家名称,以及与营业执照一致的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销售机构或代理机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方式。 系方式应 标示以下至少一项内容:电话、传真、网络联系方式等,或与地址一并标示的通讯地址。 他 复合包装产品 对于内包装不独立销售的产品,外包装应标明本标准规定的所有内容,内包装至少标示产品名称、保质期和净含量。 对于内包装拟独立销售的产品,内、外包装均应标示本标准规定的所有内容。 若内包装已标识本标准规定的所有强制内容,且标示内容能透过外包装物被清晰、完整地呈现,可不在外包装物上进行重复标示。 对于净含量,应 在外 包装标明复合包装的净含量和所含独立包装的净含量及件数,或直接标示所含独立包装的净含量和件数, 标示形式见附录 C。 外包装上标示的保质期应按最早到期的独立包装产品的保质期计算,生产日期应为最早生产的独立包装产品的生产日期,也可在外包装上分别标示各独立包装产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运输包装至少应标示产品名称、生产厂家名称和地址。 加药宠物食品 应在产品名称下方以醒目字体标明“本产品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字样。 应标明所添 加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通用名称。 应标明本产品中药物饲料添加剂的有效成分含量、休药期及注意事项。 免费样品产品 除标明本标准所规定的所有内容外,还应标示“免费样品”或“赠品”、“非卖品”或类似描述。 委托加工产品 除标明本标准规定的所有内容外,还应标明委托企业的名称、注册地址和生产许可证编号。 定制产品 应标明“定制产品”字样。 除标明本标准规定的所有内容外,还应标明定制企业的名称、地址和生产许可 证编号。 进口产品 进口产品还应以中文标明原产国名或地区名。 转基因产品 转基因产品的标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宠物食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按 0648 的相关要求执行。 6 对声称的要求 声称的一般性要求 可以对产品进行本章规定的成分声称、特性声称和功能声称,声称的内容和相关表述应符合本章的要求 , 不得进行 超出本章 规定的声称。 所有声称应 具备证 明材料 。证明材料包括 公开发表的出版物、教科书 、配方组成、检测数据或试验报告等科学性证据。 声称不应涉及预防、治疗、治愈动物疾病等功效,但对于非疾病性问题除外。 比较性声称仅限于与本企业 的相应产 品进行比较。声称使用 12 个月后若需继续使用,应能提供材料证明该声称有效 。 若声称产品符合国际或国外营养标准,产品应符合对应标准的所有指标,且在监管部门要求时应能提供检测报告或产品配方等证明材料。 品名称 若 包含声称性描述,也应符合声称的要求。 成分声称 可以对产品中含有某种或某几种宠物食品原料、营养 素、饲料添加剂进行声称。声称的内容应置于产品名称的相邻位置,并与产品名称使用相同的字体和颜色,字号不大于产品名称,不得以任何形式突出或强调其中某一部分。 若声称产品添加了某种宠物食品原料,应在配料组成中标明其名称,且在名称后标示其在产品中的添加量;若该原料在配料组成中以所属类别名称标示,则应在类别名称之后以括号的方式标出该原料的品种名称及其在产品中的添加量,如“肉类及制品(鸡肝 ”。 经脱水处理的宠物食品原料,可以依据 水分还原后 的原料含量进行声称。可进行 水分还原的原料种 类及其 计算方法应按附录 B 执行。 产品中某种原料达到产品总重的 26%,若进行声称,应使用“ 方 ”字样,如牛肉配方;若对 两种或两种以上原料进行组合声称, 其中至少应有一种动物性原料并且达到产品总重的 26%,其余每种原料均应达到产品总重的 3%,声称应按原料的重量百分比降序排列, 如 牛肉鸡肉配方、牛肉米饭配方。 产品中某种原料达到产品总重的 14%,若进行声称,应使用“含 方”字样,如含牛肉配方;若对两种或两种以上原料进行组合声称,其中至少应有一种动物性原料并且达到产品总重的 14%,其 余每种原料均应达到产品总重 3%,声称应按原料的重量百分比降序排列,如含牛肉鸡肉配方、含牛肉米饭配方。 产品中某种原料达到产品总重的 4%,若进行声称,应使用“含 样,如含牛肉;若对两种或两种以上原料进行组合声称,其中至少应有一种动物性原料并且达到产品总重的4%,其余每种原料均应达到产品总重 3%,声称应按原料的重量百分比降序排列,如含牛肉鸡肉、含鸡肉米饭。 若产品中使用的原料、调味剂或复合调味料能够赋予产品某种风味,可以对产品的风味进行声称,声称应使用“ ”字样,如牛肉味、 鸡肉味、烟熏味等。若根据调味剂或复合调味料进行风味声称,应在配料组成中标示调味剂或复合调味料的添加量,如对产品进行 “牛肉味” 声称,则配料组成应标示为“牛肉味调味剂( X%或 X mg/或“牛肉味复合调味料( X%或 X mg/。 若产品中某种原料的添加量足以赋予产品某些特有属性,即使该原料未达到产品总重的4%,也可以对其进行声称,声称应使用“添加 样,如添加燕麦、添加菊苣、添加牛初乳等。 产品中某种维生素、矿物质、脂肪酸等营养素或者某种添加剂的添加量或含量足以赋予产品某些特有属性,声称应使用“含 样,如“含 肪酸”、“含牛磺酸”等。声称涉及的营养素应在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中列示,声称涉及的饲料添加剂应在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或配料组成中列示,在配料组成中列示时还应标示其添加量或含量。 若产品配方中未直接添加某种物质,且该物质也未通过原料或添加剂间接添加到产品中,可以对其进行声称,声称应使用“未添加 样,如“未添加小麦”。 若产品中完全不含有某种成分,可对其进行声称,声称应使用“无 “不含 样,如“无小麦”或“ 不含小麦”。对于麸质成分,若其含量不高于 20 mg/,亦可进行“无麸质”或“不含麸质”的声称。 特性声称 产品使用的所有原料和添加剂均满足“天然的”定义,可对产品进行声称,声称应使用“天然的”、“天然粮”、“天然产品”或类似字样;若 产品中仅添加的维生素、氨基酸、矿物元素是化学合成的,亦可对产品进行“天然的”、 “天然粮”、“天然产品”等 声称,但应同时对所使用的化学合成的维生素、氨基酸、矿物元素进行标示,声称应使用“天然粮,添加化学合成的 类似字样,如“天然粮,添加化学合成 的维生素 A”;若添加了两种(类)或两种(类)以上的化学合成的维生素、氨基酸、矿物元素,声称中可使用添加剂的类别名称,如“天然粮,添加化学合成的维生素”、“天然粮,添加化学合成的维生素和氨基酸”。 声称文字应置于同一展示版面,使用相同的字体、字号和颜色,中间不得插入其他任何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突出或强调其中某一部分。 若产品中的某种原料 满足“天然的”定义,也可对该原料进行声称,如 “使用天然的蜂蜜生产”。 若产品符合国家对有机产品认证和标识的相关规定,可对产品进行声称,声称应使用“有机的”、“有机粮” 、“有机食品”或类似字样。 若产品所用的某种原料除冷藏外未经任何加工处理(包括蒸煮、干燥、冷冻、水解,或类似的处理),且不含有氯化钠、防腐剂或其他任何添加剂,可对该原料进行声称, 声称应使用 “新鲜的”、“鲜”或类似字样,如“使用新鲜鸡肉生产”。 若对犬粮进行“低能量”的声称,应满足以下要求:产品水分含量低于 20%时,能量值不得高于 1296 E/100 g;水分含量不低于 20%且未达到 65%时,能量值不得高于 1045 E/100 g;水分含量不低于 65%时,能量值不得 高于 376 E/100 g。若对猫粮进行“低能量”的声称,应满足以下要求:产品水分含量低于 20%时,能量值不得高于 1359 E/100 g;水分含量不低于 20%且低于 65%时,能量值不得高于 1108 E/100 g;水分含量不低于 65%时,能量值不得高于 397 E/100 g。 进行 “低能量”声称的产品应 对其 能量值 进行 标示, 标示时 应以“能量”或“能量值”为引导词 , 并与声称置于同一展示版面。 能量值应以 代谢 能( 值表示 ,并以 100 g 为单位 , 代谢能可以 采用计算值 ( 计算 方 法见 附录 D) , 但应 在代谢能值后以括号的方式标注“计算值” 字样 ,如 “能量值: 1400 E/100 g(计算值)”。 若对犬粮进行“低脂肪”的声称,应满足以下要求:产品水分含量低于 20%时,脂肪含量不得高于 9%;水分含量不低于 20%且未达到 65%时,脂肪含量不得高于 7%;水分含量不低于 65%时,脂肪含量不得高于 4%。若对猫粮进行“低脂肪”的声称,应满足以下要求:产品水分含量低于 20%时,脂肪含量不得高于 10%;水分含量不低于 20%且低于 65%时,脂肪含量不得高于 8%;水分含量不低于 65%时,脂肪含量不得高于 5%。 若对产品中某种营养素含量进行“高”、“增高”或“低”、“降低”或类似的比较性声称,如“高蛋白工作犬粮”,应以同品牌 的成年期维持 宠物食品产品为标准参照物,增高或降低的比例应达到 15%以上。对于常量营养素,增高或降低的百分比应可通过配方进行验证。 可以使用“新产品”、“配方升级”、“产品升级”或类似比较性声称,但表述应有充分的证据。 功能声称 产品或产品中某种营养素、原料或添加剂具有维持或增强宠物生长、发育、生理功能或机体健康的 作用 ,可对其功能进行 声称,如 “含钙质促进骨骼发育”、“含菊苣促进肠道有益菌增殖”、“含 - 3 脂肪酸维持关节健康”等。 声称的内容应与产品的实际功能特性相符。声称涉及的营养素应在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中列示;声称涉及的饲料添加剂应在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或配料组成中列示,在配料组成中列示时还应标示其添加量或含量;声称涉及的原料应在配料组成中标明其名称,且在名称后标示其在产品中的添加量。 若产品对 非疾病性问题 (毛球产生、牙垢积聚 )具有预防性作用,可对其功能进行 声称,声称应 使用“预防”字样,如“预防毛球产 生” 、 “预防牙垢积聚”。 7 基本要求 印刷材料应结实耐用。 附签形式的 标签不得与包装物分离或被遮掩,标签内容应在不打开包装的情况下完整呈现。 标签内容应清晰、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 文字 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商标、进口食品的生产者和地址、国外经营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可同时使用有对应关系的汉语拼音、少数民族文字或其他文字,但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商标除外)。 对于印有多语言的包装物,凡 使用规范汉字 提供的信息均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标签 的展示面积大 于 35 ,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 1.8 同包装物或包装容器上标签最大表面面积 计算方法见附录 E。 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常用计量单位见附录 F。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 宠物食品原料分类 表 物食品原料分类 序号 类别名称 与 饲料原料目录 对应的原料品种 1 谷 物 及其制品 “ 谷物及其加工产品 ” 中的所有原料 2 油料籽实及其制品 “ 油料籽实及其加工产品 ” 中的所有原料 3 豆科籽实及其制品 “ 豆科作物籽实及其加工产品 ” 中的所有原料 4 果蔬类 籽实及其制品 “ 块茎、块根及其加工产品 ” 中的所有原料 、 “ 其它籽实、果实类产品及其加工产品 ” 中的所有原料 5 天然 植物及其制品 “ 其它植物、藻类及其加工产品 ” 中的 6 饲草类及其制品 “ 饲草、粗饲料及其加工产品 ” 中的所有原料 7 藻类及其制品 “ 其它植物、藻类及其加工产品 ” 中的 原料 8 乳类及其制品 “ 乳制品及其副产品 ” 中的所有原料 9 肉类及其制品 “ 陆生动物产品及其副产品 ” 中 原料 10 昆虫及其制品 “ 陆生动物产品 及其副产品 ” 中 原料 11 蛋类及其制品 “ 陆生动物产品及其副产品 ” 中 原料 12 鱼类 等 水生生物及其制品 “ 鱼、其它水生生物及其副产品 ” 中的所有原料 13 矿物质 “ 矿物质 ” 中的所有原料 14 微生物发酵 类制品 “ 微生物发酵产品及副产品 ” 中的所有原料 附录 B (规范性附录) 可进行水分还原的原料种类及其计算方法 进行水分还原的原料种类及还原 后的水分还原标准 新鲜水果和蔬菜(不包括由果蔬皮渣制成的副产品)的脱水物: 肉类、鱼类(仅包括 可食用动物组织 )的脱水物: 谷物: 水原料水分还原示例 半湿性宠物食品 原料 配方组成, 料的水分含量, % 配方中的干物质含量, 分还原标准, % 还原后的配方组成, 原后的配方组成比例, % 玉米 肉粉 肉粉 萝卜粉 加剂预混合饲料 脂 计 : 1. 上述示例中, 原配方中 24.2 7.2 还原后配方组成比例 可以进行“鸡肉配方”的声称;原配方中 2.0 8.4 还原后配方组成 比例 可以进行“含胡萝卜”的声称;原配方中 1.8 .4 还原后配方组成比例 可以进行“牛肉味”的声称。 性宠物食品 原料 配方组成, 料的水分含量, % 配方中的干物质含量, 分还原标准, % 还原后的配方组成, 原后的配方组成比例, % 水 42 肉 35 35 35 鸡肉 肉 2 2 2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2 2 2 胡萝卜粉 0 计 1001 100 注: 1. 上述示例中,配方中 0.8 .4 加的 6.6 计算 还原后的配方组成比例 时配方总重量保持 100 .8 .4 可以进行“含胡萝卜”的声称。 附录 C (规范性附录) 部分标签项目的标示形式 产日期 的标示 生产日期中年、月、日可用空格、斜线、连字符、句点等符号分隔,或不用分隔符。年代号一般应标示 4 位数字,小包装食品也可以标示 2 位数字。月、日应标示 2 位数字。 生产日期的标示有如下形式: 生产日期: 2010 年 3 月 20 日; 生产日期: 20 日 3 月 2010 年; 3 月 20 日 2010 年; 生产日期(年 /月 /日): 2010 03 20; 2010/03/20; 20100320; 生产日期(月 /日 /年): 03 20 2010; 03/20/2010; 03202010; 生产日期(日 /月 /年): 20 03 2010; 20/03/2010; 20032010 质期的标示 保质期有如下标示形式: 保质期:个月(或日,或天,或年); 保质期至年月日(或月日年,或日月年); 此日期前最佳; 此日期前食用最佳;最好在之前食用; 之前食用最佳(处填写日期)。 含量的标示 合包装中独立包装为同类产品的,净含量有如下标示形式: 净含量: 40 克 5 或 40 g 5; 净含量: 5 40 克或 5 40 g; 净含量: 200 克( 5 40 克)或 200 g( 5 40 g); 净含量: 200 克( 40 克 5) 或 200 g( 40 g 5); 净含量: 200 克( 5 件或 5 袋或 5 包或 5 罐或 5 听)或 200 g( 5 件或 5 袋或 5 包或 5 罐或 5 听); 净含量: 200 克( 100 克 +50 克 2)或 200 g( 100 g+50 g 2); 净含量: 200 克( 80 克 2+40 克 )或 200 g( 80 g 2+40 g)。 合包装中独立包装为不同类产品的,净含量有如下标示形式: 净含量: 200 克( A 产品 40 克 3, B 产品 40 克 2)或 200 g( A 产品 40 g 3, B 产品 40 g 2); 净含量: 200 克( 40 克 3, 40 克 2)或 200 g( 40 g 3, 40 g 2) ; 净含量: 100 克 A 产品, 50 克 2 B 产品, 50 克 C 产品或 100 g A 产品, 50 g 2 B 产品, 50 g 净含量: A 产品: 100 克, B 产品: 50 克 2; C 产品: 50 克或 A 产品: 100 g, B 产品: 50 g 2;C 产品: 50 g; 净含量: 100 克( A 产品), 50 克 2( B 产品), 50 克( C 产品)或 100 g( A 产品), 50 g2( B 产品), 50 g( C 产品) ; 净 含量: A 产品 100 克, B 产品 50 克 2, C 产品 50 克或 A 产品 100 g, B 产品 50 g 2, 附录 D (资料性附录) 产品能量值的计算方法 全价犬粮能量值计算方法(每 100 g 产品中) 总能( 算 总能 (= 粗蛋白 质克数 + 脂肪 克数 + (无氮浸出物克数 +粗纤维克数 ) 能量消化率 (%)计算 能量消化率 (%) = 物质中粗纤维所占百分比数 消化能( 计算 消化能 (= 能量消化率( %) 代谢能( 算 代谢能 (= 蛋白 克数 单位换算 1 例: 以 100 克全价犬粮产品为例计算其能量值,其中含 80 g 水分、 7 g 粗蛋白质、 4 g 粗脂肪、 3 g 粗灰分、 1 g 粗纤维和 5 g 无氮浸出物 GE(= 7 + 4 + (1 + 5) = 物质中粗纤维所占百分比数 = 1 100 = 5 100能量消化率 (%) = 5 = E (= = E (= 7 = E (= 全价猫粮能量值计算方法(每 100 g 产品中) 总能( 算 总能 (= 粗蛋白 质克数 + 脂肪 克数 + (无氮浸出物克数 +粗纤维克数 ) 能量消化率 (%)计算 能量消化率 (%) = 物质中粗纤维所占百分比数 消化能( 算 消化能 (= 能量消化率( %) 代谢能( 算 代谢能 (= 蛋白 质 克数 位换算 1 例: 以 100 克全价猫粮产品为例计算其能量值,其中含 80 g 水分、 7 g 粗蛋白、 4 g 粗脂肪、 3 1 g 粗纤维和 5 g 无氮浸出物 GE(= 7 + 4 + (1 + 5) = 物质中粗纤维所占百分比数 = 1 100 = 5 100量消化率 (%) = (5) = = = E (= 7 = E (=录 E (规范性附录) 不同包装物或包装容器上标签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 方体形包装物或包装容器 上的 计算方法 长方体形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最大一个侧面的高度( 以宽度( 柱形包装物 或 包装容器 、 近似圆柱形包装物 或 包装容器 上的 计算方法 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高度( 以圆周长( 40%。 他形状的包装物或包装容器 上的 计算方法 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总表面积的 40%。 如果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有明显的主要展示版面,应以主要展示版面的面积为最大表面面积。 装袋等计算表面面积时应除去封边所占尺寸。瓶形或罐形包装计算表面面积时不包括 肩部、颈部、顶部和底部的凸缘。 附录 F (规范性附录) 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常用计量单位 粗蛋白质、粗脂肪、粗纤维、 水分、 粗灰分、钙、总磷、水溶性氯化物、氨基酸的含量,以百分含量( %)表示。 微量元素的含量,以每克、 每千克、 每毫升 、每升、 每片、每胶囊、每粒中元素的毫克数表示 ,如: mg/g、 mg/mg/、 、 囊 、 。 药物饲料添加剂和维生素含量,以每克、 每千克、 每毫升 、每升、 每片、每胶囊、每粒 产品 中含药物或维生素的 毫克数 ,或以表示生物效价 的国际单位( 示,如: mg/g、 mg/ mg/、 、 囊 、 ,或 IU/g、 IU/ IU/、 、 囊 、 。 酶制剂的含量,以每克、每毫升 、 每片、每胶囊、每粒 产品 中含酶活性单位表示 , 如: U/g、 U/U/片 、 U/胶囊 、 U/粒 。 微生物的含量,以每克、 每千克、 每毫升 、每升、 每片、每胶囊、每粒 产品 中含微生物的菌落数或个数表示,如 g、 L、 、 囊 、 ,或个 /g、个 /个 /个 /L、个 /片 、 个 /胶囊 、 个 /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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