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的立法过程》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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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的立法过程,资料收集:刘苏爽讲解:夏奡提问:张瑜回答问题:吕晓晨PPT制作:黄倩,物权法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的法规,民法典是指在采用成文法的国家中,用以规范平等主体之间私法关系的法典。民法典是以条文的方式,以抽象的规则来规范各式法律行为、身份行为。有的民法典会酌采习惯法作为补充规范的方式,此外也多半规定以当事人间私法自治的方式弥补各种法规的不足。,而物权法是民法典的基础,现在就让我们来揭开她神秘的面纱吧,这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看似普通,然而她的立法过程却凝聚了无数人的心血,物权法的立法过程可以用两个词来形容:曲折坚定原定计划:从1998年起,用四五年时间(大约到2003年)制定通过物权法。实际情况:1993年物权法立法的筹备工作开始,而2007年才在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从酝酿到出台,历时13年,连破六审、七审记录,经历了不同寻常的波折,在艰难中做出抉择。,艰难的刍议,主要人物:王利明梁慧星等人,梁慧星,王利明,艰难的刍议,1998年1月,主持立法工作的全国人大副委员长王汉斌委托6位专家、2位退休法工委干部和1位法官组成民法典起草小组,他们的任务是起草民法典和物权法。,为什么物权法在1993年就已经开始筹备,而直到1998年才开始起草呢?,物权法于1994年被列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但迫于经济发展形势,作为市场交易保障的合同法优先启动。合同法主要调整财产流转关系,而物权法侧重调整财产归属与利用关系,物权和债权均是民法最基本的法律制度,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梁慧星受托法工委起草物权法(他领导的课题组其实早于1993年成立),而中国人大法学教授、全国人大常委会王利明提出不同意见,于是乎,王利明教授也受托法工委组织课题组起草物权法。,前者的建议稿于1999年10月,而后者于2000年底拿出第二份专家建议稿。,艰难的刍议,“两稿的内容其实差别不大。”梁慧星说。最大的分歧在于,梁稿将所有权分为动产所有权和不动产两类,基本精神是“一体承认平等保护”,即“一元论”;而王稿则按“国家、集体和私人”划分所有权,即“三分法”,梁王分歧所在,梁慧星:比较超前,平等性更强王利明:比较符合中国现状,对于梁王两稿中的主张,很多专家都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尹田,杨立新,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是一种技术划分,“远离意识形态”,“比较超脱”,“更多考虑物权法本身作为法律规则独立发挥作用,公法和私法界限分明”;而“三分法”源于现有三种所有制形态,“重视意识形态和现行政策,比较接近中国法律特点”。,从学术立场上,我赞成梁慧星的思路,但“三分法”“比较符合现实”。,“三分法”维持中国现行法律对财产所有权的分类,也获得人大法工委的支持。尹田说,“三分法”的道理在于,国家所有权是无论如何回避不了的,“孤零零的一个名词摆在那儿很奇怪”;而且,“如果国家所有权不重点规定,通过都成问题.”而民法典起草小组负责人、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说,在法工委看来,梁慧星的“一元论”根本无法通过。且梁慧星课题组成员、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孙宪忠回忆道,讨论梁稿时,有人质疑,“不强调国家利益,那还是社会主义法律吗?”,为了解决梁王两稿分歧,年底,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在梁、王两稿基础上形成“征求意见稿”,体例以梁稿为主,所有权设计吸取王的“三分法”。征求意见稿”同时也强调平等保护。平等保护原则是物权法的指导思想。而对于此,梁王也持不同的看法。王利明说,个别规定并不排斥对其他所有权的保护。但在梁看来,它在平等保护方面只是“跨了半步”:在“所有权”一编中,没有规定“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但三种所有权在三章中分别规定。“就像改革开放前报考大学填家庭出身”,梁慧星说,区别意味着不平等对待,“首先形式要平等”。,且看,梁王分歧问题的发展,年中国加入,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的李鹏提出启动第三步战略,应尽快进行民法典立法工作。民法学者转向制定民法典;物权法已有“征求意见稿”,没有另外委托。年月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次会议,物权法作为民法典的其中一编,被首次提请审议。多数常委会委员认为民法典尚不成熟,“以分编通过为宜”,暂时搁置,抓紧制定物权法。年,人大换届年。身为全国政协委员的梁慧星提议废止这部“邦联式”的民法典草案,他的提议没有得到采纳,并与立法工作机构产生了分歧。这个“中国民法典”的主要推动者宣布不再直接参与民法典和物权法的学术讨论会议。年月,“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写入宪法,物权法是否明确平等保护私人财产“大局已定”。,初审,作为整个民法典的基础,物权法是其中最为关键的一环。民法典起草小组提出“三步走”战略:年月出台合同法;从年起,用四五年时间(大约到年)制定通过物权法;到年,完成“中国民法典”。,第一次改革论争,一封特别的来信之前奏,换届后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物权法纳入“十五”立法规划,并预计在年的十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但直到年月,物权法草案才接受首次单独审议,即第二次审议。有学者透露,由于年反分裂国家法通过在即,物权法暂被搁置。,2004年8月,在二审前,全国人大法工委邀请了十多位专家,在8天时间逐条修改草案。武汉大学教授孟勤国回忆:“一审稿受到两头夹击,对于国家所有权的保护,有的人认为规定多了,有的人认为规定少了。”,第二次改革论争,香港经济学家郎咸平炮轰科龙电器董事长顾雏军,质疑顾采取多种手段“套取”国有资产,国有资产流失一时成为舆论焦点。第三次改革论争拉开战幕。,三审转眼已到年月,而同年10月物权法四审。虽然三审推迟了但三四审相较于前面仍是比较顺利的,以致于民法学家们乐观地估计到年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审议后,物权法有望在年的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提交表决。,但是,他们没有想到的是,一封特别的来信正在影响物权法的立法进程,第三次改革论争,一封特别的来信,主人公:北京大学法理学教授巩献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人,中共党员,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获法学硕士学位;1987年4月获南斯拉夫萨拉热窝大学法学博士学位,1990年被授予北京市德育先进工作者称号。曾任北京大学学生工作部副部长,法律系法理教研室党支部书记、教研室副主任;现任教育部“两课”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老教授协会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法学会法理学会理事,北京市法学会理事,北京市法理学会副会长等。主要讲授:法学基础理论法学原理(本科),法理学专题马克思主法学着作选读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研究(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研究生),法学概论(全校通选课)。,其实,这封看似神秘的来信呢有一个十分不神秘的名字一部违背宪法和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物权法草案顾名思义,这封信的内容就是指责物权法草案违宪背离社会主义原则,那么现在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这封信是如何指责物权法草案违宪,又是如何影响物权法的立法进程吧!,一封特别的来信,为什么会出现这封信呢?,原来,早在四审之前即年月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公布物权法草案,并向全民征求意见。年月,物权法“四审”如期举行。一万多条公民建议如何影响立法成为被关注的焦点。(公民房产权备受关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吸引了城市业主群体的关注;建筑用地年届满可自动续期;而“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的建议更是大胆),而这封信正是这一万多中之一。,年月,北京大学法理学教授巩献田上书中共中央、全国人大,这封名为一部违背宪法和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物权法草案的信没有得到高层回应,巩于是将信件在网上公布,引发了社会各界对物权立法的大讨论。巩献田指责物权法违宪:草案对“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只字不提,妄图以“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精神和原则取而代之。他还指责物权法会加速私有化进程,促使两极分化。原本争议不大的“平等保护”也成为热议话题,他提出“穷人打狗棍不能和富人宝马别墅一样保护”的著名论断。,一封特别的来信,他的原话是这样的:“草案废除了宪法和民法通则中调整财产关系的最核心条款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实质上妄图用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精神和原则取而代之,背离社会主义方向”;开历史倒车,背离了社会主义方向,“在贫富差距越来越大的情况下讲平等,就是要把乞丐的要饭棍和少数人的汽车、机器平等保护,要把普通居民的住房、危旧房和那些高级别墅一样保护,这样形成的,不是劳动的平等,而是资本的平等,这与资本主义社会有什么区别?”,年月日,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召开座谈会,提出修改物权法草案需要把握的三点原则。简而言之,一是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二是要立足于中国实际;三是重点解决现实生活中迫切需要规范的问题,不必求全。年月日,在广州举行“中国物权法疑难问题研讨会”。“每个人都很紧张”,杨立新回忆说,会后,学者联名上书中央,要求立法机关排除不必要干扰,恢复物权法正常立法轨道。“就像当年红军打长沙失败,上井冈山了。”一位学者说。最后的结果:物权法没能在当年月底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上接受审议,亦没能实现年表决通过。,面对物权法立法进程严重受阻的情况,社会各方及专业人士(主要是民法学界)想尽各种办法挽救物权法和整个民法典的立法进程,挽救立法进程,1.年年初,北京学界相继召开以“物权法与国有资产的保护问题”、“物权法与中国和谐社会建设”等为主题的研讨会。,民法学界,2.不再出现在物权法各种研讨会场合的梁慧星,与巩献田展开隔空论战。赋予对方的称谓,一个是“最高国家法学研究机构的那位著名民法学家”,另一个是“个别法理学教授”。梁在每篇文章后都注明:“著作权声明:欢迎一切媒体免费转载。”,挽救立法进程,巩献田,梁慧星,PK,3.2006年2月25日下午,国内部分民法学者在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楼法学院研讨“物权法与中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理论”。研讨会的中心议题只有一个,是对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巩献田有关“物权法草案违宪、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质疑的回应,呼吁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快推进物权法立法进程。出席当天研讨会的除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周成奎外,几乎囊括了国内所有顶尖民法学学者。他们是:中国法学会民法研究会名誉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终身研究员王家福教授,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中国民法学会会长王利明教授,北京大学教授、中国民法学会顾问魏振瀛教授,清华大学民法学顾问马俊驹教授,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民法学顾问唐德华教授,烟台大学校长、中国民法学会副会长郭明瑞教授,中国法学会民法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孙宪忠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民法研究会副会长杨立新教授,物权法草案起草人之一、北京大学教授尹田,中国政法大学民法学教授王卫国等。,民法学界呈现出空前的团结景象,乞丐讨饭棍和百万富翁的豪宅能平等保护吗?这个问题是严重违反法律逻辑的。在我们当今社会中,999的人既没有豪宅,也不是只有一根讨饭棍。我们绝大多数人都或多或少拥有财产,哪怕是个下岗工人,他也有一间住房,有一口锅,你不能说他们就是叫花子。退一步讲,我们讲乞丐文化,乞丐向人讨饭时,那也是尊重别人的所有权,“先生行行好”;然后你行使你的处分权,把你的财产让一部分给我。这也是一种秩序,没有这种秩序乞丐也无法生存,这是个非常严肃的话题。,对巩“穷人打狗棍不能和富人宝马别墅一样保护”的反驳,中国政法大学民法学教授王卫国,媒体界,挽救立法进程,年月,人民日报原副总编辑周瑞金发表文章改革不可动摇(署名皇甫平),不无忧虑地表示:“中国又走到了一个历史性拐点。在建设全面小康社会进程中,我们面临着国内矛盾凸显期与国外摩擦多发期的交织,社会上出现一股新的否定改革、反对改革的思潮。他们把改革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新问题、新矛盾,上纲为崇奉西方新自由主义的恶果,加以批判和否定,似乎又面临一轮改革姓社姓资争论的轮回。”,国家领导,同年“两会”,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公开表态,坚持改革方向绝不动摇。物权法被列入当年的立法计划,并驶入立法快车道。,经过各方的努力,物权法重新回到正常的立法轨道,平衡于妥协,“物权法最大的难点在于,它涉及各方利益,最根本的是要找到一个利益的平衡点。”江平说,“太超前不行,太落后也不行。”,年月、月,物权法五审和六审。五审增加宪法关于基本经济制度的规定,六审则在第一条加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而之后,无论是参与起草的学者,还是人大官员的表态,都特别强调物权法的“合宪性”。年月,物权法七审,并决定提交年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虽然一封信引发的争论风波过去了,物权法驶入了立法快车道,但争论背后折射的社会矛盾,只要与财产有关的,都会反映到物权法上。因此,为了使“涉及各方利益”的物权法达到“平衡点”,五审时修改物权法,做出了一些让步。,除了留下“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外,更多的争议被直接删掉。尹田说,本是物权法很重要的“占有权利推定”原则,因被一些学者解读为“保护坏人”而被删除。关系交易安全的“善意取得”,因被解读为赦免原罪,学者一度担心它被拿掉。被删除的还包括“典权”、“居住权”、“宗教法人所有权”、“取得时效”等。,平衡于妥协,终曲,2007年3月16日经历八审的物权法草案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闭幕会上高票通过,这标志着:物权法曲折而坚定的立法过程终于达到了终点取得了胜利;“中国发出进一步扩大改革开放信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完善,政治文明迈出了重要一步”。,初审:从法律上明确保护私人财产时间:2002年12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二审:完善保护私人财产法律制度时间:2004年10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三审:强调私有财产平等保护时间:2005年6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四审:房产三大变化时间:2005年10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五审:删除有关居住权规定时间:2006年8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六审:严控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时间:2006年10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七审:绝不保护非法财产时间:2006年12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八审:国家私人财产平等保护时间:3月8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物权法立法历程,为什么物权法的立法过程如此曲折?物权法是否违宪?如何看待立法过程中的妥协?,没有明确规定国有资产神圣不可侵犯,并不代表违背宪法物权法草案不符合宪法规定”的看法不全面首先,实现宪法关于“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规定,是民法、经济法、行政法和刑法的共同任务。物权法草案从民法的角度,针对现实生活中国有财产受到严重侵害的突出问题,从5个方面强化了对国有财产的保护,一是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并在草案中规定了哪些财产属于国有财产,防止因归属不明确而造成国有财产流失。二是规定:依法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三是规定:“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四是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五是规定: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草案的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宪法关于加强对社会主义公共财产保护的精神,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第二,宪法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市场主体都处于平等地位,享有相同权利。即使不进入市场交易领域的财产,作为物权主体,无论国家、集体,还是私人,对他们的物权也都应当给予平等保护。否则,势必损害人民群众依法创造、积累财富的积极性,不利于民富国强、社会和谐。至于非法的财产,当然不受法律保护,这是不言而喻的。第三,民法上讲平行业和关键领域,必须确保国有经济的控制力。而这些主要是由经济法、行政法规定的。,长期以来,中国的法律发展总落后于实践。“摸着石头过河”体现了对别人的不信任,有现成的经验和理论为何不借鉴过来呢?你完全可以从别人修好的桥上过河“是什么让我们失去了进步的勇气”?,谢谢观看,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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