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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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司合同管理工作,提高合同效益,有效预防合同纠纷,依法维护、促进和保障经营活动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其他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合同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合同管理实行合同会签制度、合同专用章管理制度、合同台账管理制度、履行监督制度等。 第四条 公司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积极履行岗位职责,对违反本规定造成公司损失,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考核或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章 合同管理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六条 纪检监察部是合同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协助起草和审查会签合同,负责对合同管理工作进行规范、指导、监督、检查。 第七条 合同管理组织机构及职责(一)合同承办部门 1、计划部主要负责基建工程及主要设备采购合同的招标、商务谈判、起草、签订并监督实施,并负责其承办合同的管理工作。 2、生产技术部主要负责生产所需物资、配件、材料及零星工程、检修、技改等合同的招标、谈判、起草、签订、实施和合同会签,并负责其承办合同的管理工作。 3、物资管理部主要负责基建工程零星物资采购和生产所需物资、配件、材料等合同的招标、谈判、起草、签订和实施,并负责其承办合同的管理工作。 (二)合同会签部门1、工程部主要负责基建工程及其设备、物资采购合同技术协议的签订及合同会签。2、生产技术部主要负责合同技术协议的技术依据的可靠性、合理性,技术措施的完备性、可行性,技术标准、参数科学的真实性、可行性等进行会签审核。3、财务部负责履行合同所需资金或所涉及资产的合法性及资金安排的可行性;合同中有关酬金条款及结算条款的合法性、适当性及对我方的影响进行会签审核。4、纪检监察部负责合同缔约方主体、企业资质的时效与合法性;合同标的合法性;资金、资产的合法性;公司资金使用和资产动用的审批手续合法性;价款、酬金和结算的正确、合理性;资金、资产的用途及使用方法的合理性等进行会签审核。 5、法律顾问参与合同的会签,负责合同的合法性、严密性、履行性、程序性的法律审核,协助处理合同法律纠纷。 第八条 合同的会签审核。需要以合同形式确认的经营管理行为,除本规定第十七条以外都必须通过合同会签的程序后再签订合同,首先由项目承办部门对项目实施方的主体资格、资金能力、市场信誉等内容进行了解和审查,在此基础上,按照公司招议标管理的有关规定,确定欲签单位,交合同承办部门起草合同。第九条 承办部门起草的合同,按以下流程进行会签,即合同承办部门工程部(基建期)财务部纪检监察部法律顾问分管副总经理总经理。以上部门和人员按要求审核无误、签字确认后,合同承办部门才能办理合同签订手续。第十条 在合同签订前,承办部门应对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资信进行了解和审查: 1、主体资格合格:具有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其核载的内容与实际相符;2、欲签合同标的符合当事人经营范围,涉及专营许可证或资质的,应具备相应的许可、等级、资质证书;3、代签合同的,应出具真实、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4、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具有支付能力、生产能力、运输能力等。必要时应要求其出具资产负债表、由开户银行或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信证明、验资报告等相关文件;5、有担保的合同,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和担保资格;6、对于重要的或标的额较大的合同,还须了解和审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履约信用:无违约事实,现时未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重大经济犯罪案件。合同对方当事人履约能力或资信状况有瑕疵,预期不能履约的,不得与其签订合同。必须签订合同时,应要求其提供合法、真实、有效的担保。其中,以保证形式做出的担保,其担保人必须是具有代偿能力的独立经济实体,并应对担保人适用本条规定进行审查。第十一条 合同的履行。承办部门是公司具体对外商谈合同的单位,负责对合同的履行进行管理;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通报合同在履行中发生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参与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负责将合同文本及与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有关的文件及时归档或交送公司档案室归档。第十二条 承办部门在合同签订过程中须将与本合同有关的资料作为附件供会签审核部门参考。第十三条 公司物资采购、设备维修、建筑工程、废旧物资处理等的招标和询价以及合同的签订、履行等过程,承办部门应通知纪检监察部进行全程参与。第十四条 市场采购的油、酸、碱、钢材等大宗物资的验收,应在公司纪检部的监督下由生技部、采购部门、物资需用部门共同验收。第十五条 涉及公司下列重要的或标的额较大的合同谈判,应有纪检监察部和经济、技术等专业人员参加。 1、工程类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货物类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服务类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元万人民币及以上; 2、其他重大复杂的或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第十六条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1. 单笔业务金额达人民币 10000元以上的;2. 有保证、抵押或定金等担保的;3. 我方先履行合同的;4. 有封样要求的;5. 合同对方为外地单位的;凡国家、行业或公司有标准或格式文本的,应当优先参照适用,所有条款栏目均应做出约定。当事人协商一致修改、补充合同的文书、电报、电传、图表等是合同的组成部分。计划单、调拨单、任务单(书)、预算单(书)等一类文件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但不得以其替代书面合同。第十七条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经分管领导审批后可以签订合同,然后,由承办人按规定补办合同会签审核手续。1、生产经营急需的特殊物资、设备、配件;2、特殊原因无法执行货比三家制度的少量物资采购;3、指定采购独家生产的专营品牌物资、设备、配件。第十八条 合同标的等于人民币 10000元及以下并且能够即时清结交付完毕的合同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第十九条 合同文本的起草应力求由己方或以己方为主承担,语言应严谨、简练、具体、准确。合同文本中的术语,特有词汇、重要概念应设专款解释。合同文本中涉及数字、日期须注明是否包含本数。除特殊情况外,合同文本应当正式打印制作。第二十条 书面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合同各方的法定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代理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2、签约的目的和依据;3、标的。动产应标明名称、型号、规格、品种、等级、花色等;不易确定的无形财产、劳务、工作成果等描述要准确、明白;不动产应注明名称和座落地点;货币应注明币种;4、数量和质量。包括检测标准和方式,数量要准确,计量单位、计量方法和计量工具符合国家规定,国家有强制性标准的,应写明该标准的代号全称。如有多种标准的,应约定与合同标的相适用的标准,并写明质量检验的方法、责任期限和条件、质量异议期限和条件等;5、价款和酬金,包括支付方式。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价款或报酬数额、计算标准、结算方式和程序;6、履约期限、地点和方式。 履约期限、地点和方式要具体明确,地点应冠以省、市、县名称,交付标的物方式、劳务提供方式和结算方式应具体;7、争议解决方式。约定通过诉讼解决的,应写明约定的有管辖权法院的名称,通常应约定由我方所在地法院管辖。约定由仲裁机构裁决的,应写明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名称和具体请求裁决的事项,通常约定由贵阳市仲裁委员会仲裁;8、违约责任。合同中应明确规定违约责任或赔偿金的计算方法;9、合同变更和解除条件;10、根据法律或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或双方当事人共同认为必须明确的条款;11、正副本份数为 4 份及以上;12、生效的时间和条件;13、约定的联系方式;14、附件名称;15、签约地点、日期;16、签约各方开户银行及帐号;17、签约各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18、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代理人签字。涉外合同的内容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确定。第二十一条 公司授权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时,必须持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盖有授权单位公章。授权委托书必须明确委托权限和期限,禁止使用“全权代理”一类的文字。第二十二条 合同签订之前,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应将合同文本草案、会签表及与合同有关的证明材料,一并提请会签部门按顺序会签审核。各会签部门审核合同(或草案)时,可根据需要,要求承办部门或承办人提供与合同有关的补充证明材料和说明有关情况。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应对其提供材料和说明的情况的真实性负责。会签审核意见应明确、具体,禁止使用“原则同意”、“基本可行”等模糊性语言,一旦使用,视为对合同草案不同意。第二十三条 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向各合同会签审核部门提供合同(或草案)时,应预留至少1个(含本数)完整工作日供其会签审核;会签审核部门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会签审核时间的,应向承办部门或承办人申明理由。各会签审核部门应在规定的会签审核时限内提交书面会签审核意见或法律意见书,逾期未提交书面会签审核意见或法律意见又不申明延期理由的,视为完全同意合同草案。第二十四条 各会签审核部门在会签审核合同时,发现重大错误、遗漏、不妥时,应在会签审核意见或法律意见中予以明示并提出修改意见;需要退改时,应连同全部文件退还承办部门或承办人。第二十五条 公司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人根据书面会签审核意见和法律意见书决定是否签约。决定签约时,应在全部文本上以同一形式签字;决定不签约时,应以书面形式明示意见。第二十六条 对需要办理批准、鉴证、登记、交付,设立抵押、质押等担保的合同,承办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严格履行批准、鉴证、登记、交付等手续。第二十七条 合同承办人员对会签审核部门提出的意见原则上予以采纳。有不同意见时,由公司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书面批示。合同生效后经双方协商需要变更合同主体、增减内容时,按本规定第六 、七、八、九、十条规定的权限范围经汇签审核后方可变更、增减。第二十八条 应当办理会签审核的合同而未办理会签审核或合同正式文本没有按照本规定采纳会签审核意见的,承办部门不得加盖印章,签约代表不得签字。第二十九条 合同的校对由有合同校对经验的专人负责,校对无误后,校对人员须签字,否则,印章部门不得加盖印章,签约代表不得签字。第三十条 单份合同文本达二页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或承办人员在页面上签字。 第三十一条 公司签订的合同文本原件由财务部、承办部门各保管一份,重要的或标的额较大的合同文本原件应移交公司档案室保管二份。第三十二条 合同档案。是指公司在从事生产经营、科技等活动中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就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形成的合同及其附件,如意向文书、信件、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的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示所载内容归档的所有文字材料。第三十三条 合同资料包括:(一)有关合同的项目计划文件、可行性报告、项目建议及上级有关批复文件;(二)合同谈判会议纪要;(三)有关合同招、投标及中标通知书等文件资料;(四)对方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其他有关文件;(五)合同项目的增减凭证及我方人员的签证;(六)合同纠纷处理的协议书、调解书、仲裁书、判决书;(七)合同履约过程中的催货函、违约通知书和往来函件;(八)合同的变更、解除协议书;(九)其它有关材料。第三十四条 每一份履行完毕的合同或不再履行的合同,或长期合同的每一阶段完成,各有关人员应及时将合同资料整理清楚,交承办人整理汇编,然后交承办部门或公司档案室归档。合同资料不得随意搁置、销毁、遗失。第三十五条 公司档案室对签订完毕的合同及承办部门所送的有关合同资料,应确认无误后整理、并按机密程度专门归档。第三十六条 公司档案室如发现需统一建档的合同文件资料有差缺或不符合存档规范,应立即通知送交人核对、补足、修改,再行归档。第三十七条 公司人员如需借用或复印合同资料,必须持所在公司或部门的负责人书面签章的借用单,并按照资料的秘密程度报有关主管领导批准,否则合同承办部门以及公司档案室等部门不得办理。第三十八条 合同借用人必须对需借用的合同资料提交书面说明文书:(1) 合同资料的借用用途; (二) 合同资料的借用与返还时间;(三) 其他须说明的借用情况。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合同资料、合同信息是公司的商业秘密,任何人不得随意泄漏。第四十条 合同履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对已实际成立的合同自生效后的全面履行。第四十一条 合同正式生效前,不得实际履行合同。合同生效后,必须全面、及时、实际履行合同。除法律另有明文规定或合同约定外,不得用代替物履行或转让、转卖合同。第四十二条 合同承办人发现合同对方不履行或不全面、不适当履行合同,或收到对方对我方履行合同提出的异议时,应立即书面报告部门负责人和纪检监察部、公司法律顾问,并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以法定或约定方式向对方提出异议或予以答复。发出的异议文函或答复材料需经纪检监察部和公司法律顾问审核、备案。第四十三条 因合同履行情况发生变化需变更合同条款,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在征得合同签约人的同意并经纪检监察部审核、备案后,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变更合同的要求。书面文件应以特快专递的方式邮寄对方或亲自交对方负责人或承办人签收。在未得到对方书面答复前,依法可以中止履行。承办部门或承办人不得以对方的口头答复作为合同变更的依据。第四十四条 对方提出变更合同要求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对方口头提出变更合同要求的,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必须要求对方提供书面文件,否则仍按原合同规定履行。第四十五条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暂时无法履行、无法履行或履行已无任何意义,必须在不可抗力消除之日起 3 日内,向纪检监察部和公司法律顾问提出处理意见。需要解除或中止合同的,须立即向对方提出书面解除或中止要求,并提供有关证明文件。第四十六条 对方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暂时无法履行、无法履行或履行已无任何意义,提出书面解除或中止合同要求时,应立即中止合同的履行,并要求对方提供有关证明文件,经审核后酌定。第四十七条 对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在发出书面文函催促履约后仍未能履行合同,则应解除该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第四十八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复函须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经纪检监察部和公司法律顾问审核、备案后发出。第四十九条 合同(设计)变更或解除的程序与合同签订审核程序相同。1、 合同(设计)变更引起金额增加6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由公司按其内部程序自行审定。2、 合同(设计)变更引起金额增加60万元至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公司完成内审后报上级公司审批。 3、合同(设计)变更引起增加投资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公司完成内审经上级公司审核后报集团公司审批。4、非生产性设施需要扩大规模或提高标准的设计变更,由公司组织对设计变更方案及费用内审后上报上级公司,经上级组织审定后呈报集团公司审批。第五十条 合同(设计)变更上报材料包括如下内容: 1、合同(设计)变更说明,主要包括:变更的背景、原因、类别等内容;2、合同(设计)变更涉及的工程量、投资变化对比表和分项概(预)算等资料;3、公司对合同(设计)变更合理性、经济性的审核意见。第五十一条 纪检监察部、财务部等部门为公司合同履行监督管理部门,共同实施公司合同履行监督管理。第五十二条 公司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采取自动报告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第五十三条 合同的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应负责生效后合同的全面履行,并负责配合纪检监察部、财务部等部门对合同履行的监督。第五十四条 合同承办部门负责人应加强对本部门合同实施的监管,以保证合同的完全履行及合同缔约各方的合法权益。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处理,对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所发生的严重瑕疵应立即书面上报。第五十五条 财务部门依据合同履行收付款,对具有下列情形的业务,应当拒绝付款:1、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而未订立书面合同的;2、收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有合同对方当事人出具合法有效的委托收付款手续的除外);3、对方履行合同有瑕疵尚未得到纪检监察部书面确认已经更正或解决的。第五十六条 在合同签订或履行中发生纠纷,应首先采取协商、调解方式解决,能够达成一致意见时,应依合同签订程序修改或重新签订合同。第五十七条 在合同纠纷处理过程中,经双方协商一致和承办部门负责人同意,才能向合同另一方作出实质答复、提供文件资料。第五十八条 协商、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时,承办人应及时向承办部门负责人或公司领导汇报,并报纪检监察部和公司法律顾问做好仲裁或诉讼准备。第三章 附 则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执行。第六十条 电煤采购合同不适用本规定。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贵州华电塘寨发电有限公司,鑫能公司参照执行本规定。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与之相抵触的有关管理文件同时作废。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纪检监察部。 欢迎您下载我们的文档,后面内容直接删除就行资料可以编辑修改使用资料可以编辑修改使用致力于合同简历、论文写作、PPT设计、计划书、策划案、学习课件、各类模板等方方面面,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ppt课件设计制作,word文档制作,图文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等,公司秉着以优质的服务对待每一位客户,做到让客户满意!感谢您下载我们文档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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