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定履行中的风险与防范-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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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定履行中的风险与防范(下)(接)第二部分 合同在签订过程中的风险和防范违约责任,一定要把它约定明确,就像我们合同法里边的那个规定说,对方违约了,赔偿你的损失,合同法有这个规定,你合同里不写也可以主张对方赔偿你的损失。但是实践中,就会发现真的对方一违约了,给我造成的损失,让我真的算出来有多少损失,不好算,让我再举出证据来,说我有这些损失,就更难举,往往你的商业利益、商业机会的丧失难以计算。经常有的人会问,说你看我要不给他签这个合同,我还可以跟别人签,我就可以获得相应的收益,你看他违约了,结果赔偿损失,我举不出来有什么损失,就没办法让他主张。那么你如果在合同里边,约定了,如果他违约了的话,支付违约金多少多少钱,或者按照合同标的的百分之多少支付违约金,有个明确具体的数,这样你就不需要举证了。真正到了打官司的时候,对方确实认定违约了,因为你有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就按照你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法官就可以给你判了。或者对方延迟履行,你延迟一日,你就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万分之五、千分之一,支付延迟履行的违约金,你这样的违约金计算方法约定明确,将来到法庭上的时候,你就可以减少你的举证责任。对方如果说不行,它的违约金过高了,那得他来举证了,所以说合同里边的违约责任条款,我建议大家越详细越好。但是,也要注意,这个违约责任条款,违约金也不能约定的过高,因为最高法院也有明确的司法解释,合同法里边也有明确规定,如果违约金约定的过高,对方可以要求适当酌减。现在司法实践中,以及司法解释里边,怎么判断违约金的标准过高,就是说,你的实际损失假设10万,你违约金约定了20万,就是你除了实际损失,你还要给我10万块钱的违约金,就等于20万元的违约金,这就不可以了,就是说违约金不能超过实际损失的30%,只要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以下的部分,这全都算是合理的违约金,即使你的损失只有10万,我要求你除了赔偿我10万元,还要在给我3万元违约金,这可以。你除了给我10万元,再给我10万元,这恐怕就不行了,但是实践中,有的时候,你虽然约定高一点,由于对方不好举证证明你了损失是多少,其实你完全可以规避掉这一条。我的损失是10万元,这个怎么举证证明啊,我就说我的损失可能是20万,所以说原则一定是合同里边的违约责任条款,要尽量详细明确具体,这是关于违约责任。还有一个,就是大家目前平时可能不太重视的,但是真正到了有纠纷的时候,往往重视起来了,但是重视起来的时候晚了,这样的条款是什么,就是争议解决条款。合同的争议解决,有两种方式,一种叫仲裁,一种叫诉讼,仲裁指的是到仲裁委员会,不公开的来进行审理,有这些仲裁员相当于法官一样,对这个案件纠纷做一个裁决,这叫仲裁。仲裁的好处是什么?在涉外合同里边特别明显,为什么?就是说如果是我们跟外国公司签的一个合同,一个涉外合同的话,他在国内如果再没有财产,那么如果你要是打官司诉讼,打赢了,执行起来会比较麻烦,为什么比较麻烦呢,如果我们国家跟对那个国家没有民事司法协定的话,或者是没有加入过共同的民事司法执行的公约的话,那么我们国家法院的判决,到另外的那个国家是执行不了的。你的这个判决只是作为一个证据,到那个国家重新再打官司,重新再判,仲裁不是,如果是涉外的仲裁裁决,现在的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都是公约的成员国,都是承认和执行外国的仲裁机构的裁决的成员国,那么是这个成员国的话,你拿这个仲裁的裁决,到这个国家就可以直接执行,所以说仲裁的好处在这里,另外其他的好处是什么呢?仲裁是一裁终局,相对来讲,时间成本各方面少一点,裁一次出了这个裁决书就是终局了,不像诉讼,我们国家的诉讼是两审终身制,那么你一审完了之后,不服还可以到二审,一审就不发生法律效力了,仲裁是这样,那么诉讼呢就不太一样。但是仲裁你如果要想约定仲裁的话,到底是约定仲裁还是诉讼,得根据自己合同的情况来约定,如果是一个涉外的合同,对方在境内又没有财产,那么一般推荐使用仲裁的方式,要不然的话,你自己看,是仲裁还是诉讼,如果要想仲裁有一个要求,这是民诉法和仲裁法的要求。如果你想仲裁你必须在合同里边,明确选定仲裁机构,不能含糊,什么叫明确选定仲裁机构?就是说,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这叫明确的,仲裁机构非常明确北京仲裁委员会,如果你说,本合同的一切争议,提交北京的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这就不是明确的了,为什么?北京因为有两个仲裁委员会,一个叫北京仲裁委员会,一个叫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他有两个仲裁委员会,你说是北京的仲裁委员会,那到底这两个仲裁委员会哪一个,不明确,就等于仲裁条款无效,仲裁条款只要无效,就一定是诉讼解决了,就不能寻求仲裁的解决方式了,所以说我经常会看到,有的合同里边约定,本合同的一切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或原告住所地法院诉讼解决,或有的直接就说,仲裁或诉讼解决,这些都没用,你这样一约定,就等于是约定不明确了,所以说要想仲裁,就必须明确具体。下面我们再说诉讼,诉讼他是这样的,诉讼我们一般涉及到两个管辖问题,一个是地域管辖,就是我在合同里边约定一个,哪块儿的法院来管,第二个是级别管辖,是由哪一级的法院来管,级别管辖是不能约定合同里边约定了说,我们都信任最高法院,别的法院我们全都不信,只要我的争议,我都提交最高法院了,不行,级别管辖是法定的,不能由当事人来约定。地域管辖可以约定,合同法、民诉法给当事人一个约定管辖的这么一个自由,但是这个自由,划定的有一定的范围,不是说我随便约定都可以,两个黑龙江的企业,都在当地履行,非要约定在北京的法院管辖,这就不可以了。约定管辖只能约定要不原告住所地,要不被告住所地,要不合同履行地,要不合同签订地,要不合同标的物所在地,就这么几种地方你可以选择,超出以外的你就不能选择。合同条款方面,常见的法律问题,再给大家介绍一下,格式条款的问题,这个也是1999年合同法里边的,一个新内容,当然1999年的合同法里边到现在不算新了,但是当时确实是一个新内容。这个主要针对的是什么?什么叫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指一方为了重复使用,事先拟定好了,也没有跟对方商量,反正咱俩就签这份合同,这叫格式条款。最典型的,去买手机,那么手机运营商,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它都会有一个合约书,那很典型的格式条款,给你了,你签个字,手机给你,还有就保险,车保、人身险、证明健康保险,都是事先做好了,为了重复使用,事先拟定好了,也不给你商量,这就是格式条款。对于格式条款,合同法里边有一些限制,因为这种事情太多,虽然合同法有这么多限制,现在我们还经常会听到,谁又有什么霸王条款,那又有一个什么霸王条款,还都制止不了,但是合同法里边确实已经有明确的限制了,就是说你格式条款里边,你不能排除,你的相对方的主要权利,所有的权利都是你的,所有的义务都是对方的,那这不行,关于格式条款,万一出现争议怎么办?格式条款里边的内容,大家有不同的理解的时候,首先要按照通常的理解,不能像经常会有一些说,底下会有这个条款,如果有什么争议,以本公司的解释为准,这都是无效的。首先做通常解释,通常解释没有,就做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所以说这个就对于我们某些企业,如果你自己印的,平时为了重复使用,有一些格式条款的话,那么就要注意这一点,要做一些相应的处理,格式条款。如果不利的话,如果格式条款有争议的话,有可能是对自己是不利的,这个就是合同条款方面,刚才我们讲了跟谁签是主体,下面签什么样的内容,是刚才讲的这一块,那么合同的内容,双方都谈好了,明确了,怎么签,这个实践中经常会有一些人人有这个疑问,说我合同到底什么签,是签字就行,还是盖章就行,还是必须签字加盖章,尤其对单位这种,还有我是不是签完字还要按个手印之类的。这个合同怎么签,首先看合同里边怎么约定的,如果你合同里边有明确的条款约定,说要由双方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方为有效,约定的这么明确,那当然是盖章加签字,如果没有这么明确的约定,实践中,以及司法解释里边的规定就是说,如果双方都是单位,你单位盖章没有人签字,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或者是说没有单位盖章,但是有授权人的签字,也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授权人有两类人,一个可能就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我们刚才说了,就是有的单位的头总是自称为法人的,他其实就是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他在这份合同上直接签字,虽然没有单位的公章,也是不影响合同效力的。如果是其他的人,就得看他的职权范围,如果是公司职权范围内的高管人员签,那么对方有理由相信他能代表了公司的,那也不影响合同效力,如果是其他人员,必须得有单位的授权委托书,证明他有权利在上面签字才可以,基本上签字是这样的一个程序。需要提醒大家的是什么呢?是后面我要给大家讲的,合同往往不是一页纸的合同,签完字盖完章就得了,往往合同有的时候是挺多的,好几页,甚至有几十页的合同,那么这种合同,大家在签订的时候要注意,一定要盖上骑缝章,如果有修改的地方,就在修改的地方要小签或盖章。这样免得产生争议,免得造成损失,我们的一个法律顾问单位,实实在在的一个案件,为什么今天特意给大家讲,他是这么一个情况,我们这个单位经常会把他的工程发包出去,那么施工单位,把这个工程做完之后,会报上来施工的结算,我这个工程一共花多少钱,你应该给我多少工程款,那么我们这个单位,他都把施工单位报上来的这个工程计算,委托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来做审核,因为他自己没有这个能力来做审核,这是一个很专业的审核工作,所以就交给会计师事务所来审核,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完了之后,说他报上的数额高了,我会砍掉那些,最后我们会按照这个在跟施工单位谈,施工单位同意了,我们按照这个给他支付工程款,以往都是这样,因为他是大量的工程往出包,所以他固定的有一家会计师事务所。由于双方多年形成这种合作关系,就导致出现什么情况?经常那边报上来,这边也没跟会计师签合同,委托他审核的合同,先把活就给他了,他就做完审核再拿回来再补签一份合同,我们再按照这份合同给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费用。后来呢,我们的这个顾问单位是国有企业,后来情况发生了一些变化,就不能单独只委托这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来做审核,恐怕再审核就得到市场上招标啊,或者委托其他家的会计师事务所来做审核了,这家会计师事务所就知道,说这个活儿可能是我最后的一个活儿了,下面我再能不能接到,就不一定了。那这个时候就动了一些脑子,这个工程也是一样,他先做完审核,回来补签合同,他回来补签合同的时候,也就是格式合同,因为双方已经多次签订这种合同了,他就那来一份合同回来到我们这个单位来签字盖章,那这边肯定就要审核这个合同的内容了,一看合同价款这一块跟双方原来商定的不一样,大家原先商定的可能是大概200多万块钱,但是他报过来的变成了500多万,将近600多万的审核费用,当时这边就提来说你这个价格不行,你如果要是这样的话,那我们要重新谈判了,重新商量这个价格,对方说那就算了,那就改成200多万吧,因为他拿过来的是合同,他自己是在后面已经把章都盖好,骑缝章也都盖好了,一个合同大概7、8页,价款好像在其中的第三页,那就把价款这块儿调整,我带的有电子版,在我们这个单位的电脑上,把这一页打印出来,把那个价格修改成200多万,打印出来,把装订的拆开,把这一页放进去,原先那页拿出来,然后双方说那就可以了,就签字盖章了。我们盖章的时候就没有盖这个骑缝章,这个时候他们那个工作人员说,拿下来这个没用了,我就一块带走了,就把他原来将近600多万作废的那一页拿走了,回去了之后,他又把他拆出来,把我们200万真实的合同价格拿出去,把600多万的拿进来一订,回头找我们要600万。那我们肯定不同意啊,说明明是200多万,怎么变成600万,协商解决不了,到法院,法官面前摆两份合同,我们说他那个合同不对,我们这份合同对,200多万是对的,法官说那把你那份合同拿过来吧,双方把合同拿过来摆到法官面前,他的那份合同上面,你想想他做的那个最初的那个,骑缝章也都清楚,最后一页盖着我们的章600万的,我们这一份呢,后面都盖着章,就中间价款那一页,没有骑缝章,因为当时他也没有带着公章再过来盖骑缝章,所以拿掉那一页的时候,就没有骑缝章,我们因为也没有盖骑缝章,所以这个骑缝章只有他的骑缝章,那么我们提供的那份合同里边那一页,没有骑缝章的印儿,那你说这种情况怎么办?如果各位做法官呢?怎么来判断这个案子,从证据上面来讲,我们肯定是没有任何优势,而且我们是绝对劣势,因为他说的说法是,我们签了就是600万,你自己回去换的,你看看你那一页纸也不对,什么都不对,我这一页纸张都是同样打过来的,壮丁的眼儿都对,骑缝章我都是完整的,你看你那一页给被你换掉了,我们是有口说不出来。最后呢,一审我们就败诉了,肯定的,法官说我可能相信你们说的可能是真的,因为你们是国有企业,不至于赖这个钱,但是实实在在判案子就要按照这个证据来判,你们双方各执一词的时候,我只能看这个合同,又没有别的证据能够证明的了这个事情,那最后就判了,将近400万元的损失,二审的时候,最后双方没办法调解了,我们为了稍微挽回一点损失,没给400万,但是可能也给了不少,这个事就是由于在签字盖章环节除了纰漏。工作人员没有经验,出现这个问题,这里边有几个环节,如果注意一下,都不会出这个问题。第一个环节抽下来的东西,刚才不是说了吗?合同有变更的在变更处大家要重新小签一下,抽下来的东西,你把它撕掉了,作废了,就可以了,就不会出这个问题。第二个,他拿过来,你换完之后你盖一个骑缝章,那跟这个就完全不一样的效果了,所以说就是活生生的一个例子,几百万元的损失,就是由于这方面没注意。还有我们经常签合同,因为签合同尤其到单位盖章,经常会说,在我们这边盖完章了,我就把合同原件带给你,你都拿出去,在到你们单位去盖章,这种情况下,更是务必要把骑缝章盖上,这时候你要是不盖骑缝章,回去之后他就想换那页就换那页。所以说一定要地主,这些细节方面,也要注意,不注意也可能出问题。最后,给大家介绍一下,还有那些其他的关于合同无效的一些情况,因为我们签合同的目的是为了签一份有效的合同,有效的合同履行了,我们才能从中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达到我们的经济目的,签合同的合同目的。如果这个合同是无效,那等于是前面的工作都白作,所以说无效,而且还会导致其他的损失。那么合同法里边对于合同无效的规定,还有几种情况,第一种情况,一方以欺诈或者胁迫的手段签订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这是无效的,如果不损害国家利益,是欺诈和胁迫手段签订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这种不是无效,这种叫可变更、可撤消,为什么这样子规定?就是因为双方一方欺诈、胁迫手段签的合同如果损害国家利益的话,国家不是这个合同里边的当事人,国家的权益怎么维护,没有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来维护国家的权益,所以说出现这种情况,法院仲裁机构会宣告合同无效,用这种办法来维护国家利益。如果不是损害国家利益,一方欺诈胁迫手段,强迫对方签了这个合同,那么由于被胁迫方、被欺诈方,本身就是合同的当事人,你是有救济渠道、救济途径来维护自己利益的,所以说不认定它是无效的,看你被欺诈、被胁迫的人怎么选择,法律给你一个选择权,你可以选择要求变更这份合同,我认为他某些条款,我受欺诈了,我要改成公平的,或者你直接宣告可撤销,就是撤销掉这份合同,我已经受欺诈、受胁迫了,我要撤销这份合同,所以这个选择权给了当事人。从这个角度上来讲,也是体现了促进交易,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这样一个合同法的原则,所以说这是第一类无效。第二类就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如果是双方恶意串通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这个合同也无效,道理是一样,因为国家、集体、第三人,都不是合同的当事人,他缺乏救济跟途径,他没法去改变别人签的合同,要求他撤销或者变更这不可以,所以说直接宣告无效。第三类,是以合同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签的形式上是一个合法的形式,但是目的是一个非法目的,比较常见的是那种,法院要执行了,自己有财产怕被法院执行,赶快跟别人签一个合同转移财产,形式上签的是正式合同,实际上是为了转移自己财产的非法目的,所以这类合同是无效的。第四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个就直接违反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我们前面讲过合同法的五个原则,其中有一个原则就是不能损害公共利益,那么损害公共利益的合同是无效的。第五个,就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这个是实践中经常遇到的,前面那些遇到的概率不大,很少碰到,这条在司法实践中经常碰到。就是如果你们双方的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就是无效的,这里需要给大家解释两个问题,一个什么是法律行政法规,一个是什么是强制性的问题,大家可能都好理解,法律行政法规就是颁布的那些法律,哪个部委颁布的那些命令之类的,那是广义的。这个里边的法律跟行政法规是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这叫法律,就像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这些都是法律,是有这两个机关颁布的,才是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指的是由国务院颁布的,根据立法程序所颁布的各项条例,比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这就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这两类除此之外的,其他的位阶的,不是合同法认定无效的范围,其他还有什么,按照立法法的规定,除了法律行政法规还有地方性法规,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人大制定的。还有国务院各个部门制定的政府规章,部门规章,还有地方的政府规章,北京市政府发布一个管理办法,这都是政府规章,这些它的位阶层次要低,比行政法规的要低,违反了这些强制性规定,不会被认定为无效,认定为无效的就限于法律和行政法规。第二个再说强制性,什么叫强制性规定?这个在最高法院关于合同法的司法解释里边,又把它进一步的明确了,因为所谓强制性,大家在司法实践中,经常有合同的理解,有的时候理解要宽泛一点的话,法律里边经常会有这样的语言,“应当怎么办”,就像公司股东变更了,应当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那么有的时候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有人认为,这也是一种强制性规定,你不去做就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这次最高法院的合同法的司法解释,把这个范围给它进一步明确了,这个强制性,指的是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就是说你不这么做,就是无效的,或者就是明确规定不许这么做的,不得这么做的,禁止这么做的,这些才是强制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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