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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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黑龙江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 (黑人口发200859号)根据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精神,以及国家对这项工作的总体部署,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切实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在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决定在全省推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以下简称特别扶助制度),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建立特别扶助制度的意义、目的及基本原则(一)建立特别扶助制度意义和目的特别扶助制度是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新的组成部分,是由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对实行计划生育且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的家庭给予资金扶助、精神抚慰、经济救助和医学咨询指导等服务的一项基本制度。建立和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是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完善和发展,是全面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具体实践。给予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这一特殊群体特别的关怀,有利于缓解他们的特殊困难,使他们经济上得到帮助,精神上获得慰籍,有利于形成鲜明的利益导向,更好地体现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激励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可以使计划生育家庭优先分享改革发展成果,逐步减少新增贫困人口,更好地体现社会公平,促进消除贫困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二)建立特别扶助制度的基本原则统一政策,严格审核。制定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和扶助金的发放标准,并对扶助对象身份的真实性进行逐级审核,确保政策的一致性。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建立并落实本人申请、群众评议、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社会监督等工作程序,实行扶助制度政策公开、扶助对象公开、资金发放公开、监督办法公开,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直接补助,到户到人。通过委托符合资质的金融机构,以“直通车”方式将扶助金发放给扶助对象。健全机制,逐步完善。建立健全“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的相关政策措施,确保扶助制度的顺利实施。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在各级政府领导下,由人口计生部门牵头,协调财政、残联、扶助金代理发放机构和其它非政府组织,把实施对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与开展“幸福工程”、“生育关怀”等活动结合起来,形成扶贫济困的良好社会风尚。二、特别扶助对象条件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二)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三)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含三级)。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由政府发放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扶助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审核,以个人为单位确认。三、扶助标准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扶助对象,由政府发给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扶助对象,由政府发给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四、扶助对象确认程序(一)本人申请申请纳入扶助范围的对象;应在每年1月15日前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黑龙江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子女死亡证明或子女残疾人证等证明材料。(二)村(居)委会审议并张榜公示村(居)委会依照扶助对象确认条件,对申请人进行初审,提出拟上报的扶助对象名单,提交村(居)民代表大会或村(居)民议事会审议,并将审议通过的扶助对象名单在村务公开栏和所在村(居)民小组张榜公示10日。公示结束后,村(居)委会在拟上报对象的申报表上签署审议意见,连同申请人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子女死亡证明或子女残疾人证等证明材料于2月15日前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居)委会呈报的申请人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入户核实,然后将审定的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于3月15日前上报县(市、区)人口计生局。(四)县(市、区)人口计生局审批并公布县(市、区)人口计生局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拟扶助对象进行审批,并将审批通过的名单批复到乡镇(街道办事处),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印发至各村(居)委会张榜公布,同时将举报电话、举报信箱通过报纸、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介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并于3月31日前将最终确认的扶助对象名单同时上报市(地)人口计生委和同级财政部门。县(市、区)人口计生局根据最终确认的扶助对象名单建立个人档案,为其办理黑龙江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证(以下简称扶助证)。(五)市(地)、省人口计生部门及相关部门抽查备案市(地)人口计生委与财政、残联、公安、民政、卫生、等部门对各县(市、区)人口计生局上报的确认对象进行质量检查。每年4月30日前,将确认的扶助对象名单及信息资料录入“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系统”。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对扶助对象确认质量进行抽查。(六)县(市、区)人口计生局年审县(市、区)人口计生局每年要组织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对扶助对象进行入户调查,查验扶助对象状况、扶助金领取情况。对符合扶助条件需继续扶助的对象,在其扶助证上加盖年审专用章;对因死亡、子女数量变化、户籍迁移、伤残子女已经康复等需退出的对象办理退出手续;对原确认错误的扶助对象取消其扶助资格,并收回扶助证,注销个人扶助金账户。(七)争议处理对在扶助对象资格确认过程中出现的对申请人残疾等级有异议的情况,由省、市扶助对象审核小组做出最终裁决。五、扶助资金来源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50%,地方财政负担50%。我省地方财政负担部分按以下比例分级负担:(一)享受一般性转移支付的市(地)、县(市),省级财政负担80%,市(地)、县(市)财政负担20%。(二)不享受一般性转移支付的市(地)、县(市),省级财政和市(地)、县(市)财政各负担50%。六、扶助金发放(一)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按月计算,每年一次性发放。(二)农村扶助对象的扶助金发放。根据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扶助对象名单,在扶助金委托发放机构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通过财政资金补贴农民“一折通”发放形式,以“直通车”方式将扶助金发放给扶助对象。(三)城镇扶助对象的扶助金发放。省、市级人口计生、财政部门与城镇委托发放机构签订代理发放协议。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扶助对象名单,在扶助金委托发放机构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以“直通车”方式将扶助金发放给扶助对象。在开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核算申请人家庭收入时,扶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不影响其享受其它政策待遇。七、扶助制度运行机制扶助制度的实施工作实行“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四权分离”(即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和社会监督“四权分离”)的运行机制。扶助制度的实施在各级政府的直接领导下进行,相关部门通力合作,各尽其责。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扶助对象的确认,管理扶助对象个案信息,编制资金需求计划,掌握并监督扶助金代理发放机构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和资金发放情况;财政部门负责扶助资金的预算决算,扶助资金的拨付和对扶助金的监督管理,督促扶助金代理发放机构将扶助金及时划转到扶助对象个人账户;残联负责扶助对象的伤残子女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发放及确认;各级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对扶助对象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制度运行等情况定期进行检查监督。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积极协调各相关部门及非政府组织,在民政、教育、卫生、扶贫、助残等方面争取对这些家庭的优先、优惠政策,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和养老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互相配合做好残疾人证发放、扶助对象户籍资料核查管理、婚姻和收养子女的核查、扶助资金发放情况审计和对扶助制度实施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法进行责任追究。八、组织领导确保沿用全省各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组织机构,将残联等部门充实其中,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人口计生部门牵头,建立人口计生、财政、残联、公安、民政、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相互沟通情况,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共同做好扶助制度的实施工作。九、责任追究(一)对把握政策不严,执行政策不公,弄虚作假,以权谋私,提供虚假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相应的责任。(二)对下拨扶助金不及时、资金管理出现重大问题,影响扶助制度落实的,要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扶助金的,要严肃查处,直至追究法律责任。(三)扶助金委托发放机构不按要求履行资金发放责任,截留、拖欠、抵扣扶助资金的,取消代理发放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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