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责任承诺书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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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承诺书 1.打人致人轻伤后赔偿对方,对方答应不再追究刑事责任,请问这个保证这个要看检察院的了,既然案子到检察院了,则这不是自诉的刑事案件,对方答应对起不起诉没什么影响,但如果检察院起诉到法院,而对方说不追究你责任,则法院可能会考虑酌定轻判。民警答应了,没什么用,案子到检察院了,民警有什么权力让其撤回呢?除非两种情况:其一,检察院认为,该案没有提起公诉的必要。其二,暗箱操作。建议你,该赔的就赔,尽量与对方协商解决民事赔偿,这样做,即使案件到了法院,法官也会考虑到这些,认为你悔罪态度好,而酌定轻判的。2.免予追究刑事责任协议书如果法院认为犯罪行为轻微 后果不严重 社会危害性不大,犯罪嫌疑人积极赔偿受害人 认罪态度好 可能会做出 罪名成立 但是免于处罚的判决就这两种方式。就是你写一个刑事谅解书 如下: 刑事谅解书贵院审理的犯罪嫌疑人刘*伤害我张*一案,现我正式慎重向贵院出具书面谅解意见,并请求贵院判处犯罪嫌疑人刘*缓刑,但适当增加缓刑考验期!理由如下:1、虽然刘*此次对我造成了伤害,但基于多年对他的了解,我还是理解他此次行为属于一时冲动所致,并不是蓄谋伤害行为!2、刘*及其家属已深刻地认识到其行为不仅触犯了刑法,更深深的伤害了我。刘*本人已多次写信对我表示歉意并愿意赔偿,其家属已多次向我表示歉意并对我深表同情,并积极垫付医疗费用对我伤情进行治疗!事发后均明确表态愿对我造成的伤害进行赔偿!3、刘*及其家属已积极对我造成的伤害进行赔偿,现已经全部赔偿到位,我愿意接受。4、通过多年的了解,我也知道刘*父母在外打工挣钱不易,并连续供养两个大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也很困难,对于他们能够借钱来赔偿我,我表示感谢!我应给予刘*父母一个力所能及的回报!5、为预防刘*将来出来后对我继续无理纠缠,我特地冒昧请求贵院判处刘*缓刑而增加缓刑考验期!基于上述几点理由,我对刘*伤害我的行为能够谅解,因此恳请贵院对刑事责任减轻判处,适用缓刑!此 致*人民法院 受害人: 二一一年 月 日 谅解书 *市公安局*分局:犯罪嫌疑人高*故意伤害一案,鉴于伤害案件系高*酒后一时失控造成,高*年轻尚轻,事后亦有悔过表现,并且高*的父亲多次向我表示歉意,并愿意代高*赔偿给我的损失,现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附后),因此我对高*表示谅解,同意给高*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不再追究高*的刑事责任,望贵局批准。受害人: *年 *月*日 交通事故,交通肇事罪 刑事谅解书2009年10月4日19时20分许,黄某(男,40岁)驾驶两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108国道1669KM+900M处,因超越同向杨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时两车擦挂,双方人车倒地。恰逢蒋某某超速驾驶陕F35682号起亚牌小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该路段,在借道超车中将倒在公路中心线以北的黄某及摩托车碰压,致黄某受重伤当场死亡。事后,蒋某某即被公安局刑事拘留,其朋友非常重视,替蒋某某向勉县交警队交付了赔偿金壹万伍仟元,现在又向我们家属支付赔偿金伍万元,其它民事赔偿进一步协商。蒋某某承诺,如果协商不成,我们家属可以通过诉讼解决,蒋某某自愿以陕F35682号起亚牌小轿车和其在汉台区西大街43号的住房作为担保,作为今后民事赔偿金保证,以尽量安抚家属。通过协商和了解,我们知道肇事司机蒋某某的家庭经济也很困难,其妻子已于2008年7月病故,遗有一子(现年14岁,汉*中初二学生)随蒋某某共同生活,蒋某某被刑事拘留后其子既无人教管,又无生活来源。作为死者家属,我们对蒋某某的过失犯罪行为也能够谅解,因此请求有关法院对刑事责任从轻判处,适用缓刑。此 致*人民法院 受害者家属:某某某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如果您对我的回答满意,请采纳,谢谢!祝您生活愉快。4.20*年责任书五五对方死亡要负刑事责任吗不需要负刑事责任。在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情况下,只有造成三人以上死亡的,才要负刑事责任。这起事故只死亡一人,又是同等责任,所以,一定不需要负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5.刑事承诺函有用吗不遵守可以入罪吗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处长 罗 青 湖 南 省 人 民 检 察 院 干 部 曾志勇 案例:王某非法发放高利贷案 犯罪嫌疑人王某系某市公安局副局长,其在任职期间,利用自己职务上的影响力,多次向该市私营企业主强行发放高利贷,并利用其影响力或雇佣社会无业人员收取高额利息,共计发放高利贷达5*万元,并收取高额利息1*万元。本案一审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王某放高利贷行为做有罪判决,王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由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王某放高利贷的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本案中放高利贷的行为作入罪处理要分情形对待。2009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七)中将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修改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劵、期货、保险业务的 ,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目前有地方的司法机关依据此项规定对民间高利贷行为作入罪处理,即将放高利贷的行为理解为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从而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黄太云在的理解与适用一文中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主体界定为各种形式存在的地下钱庄,强调主体的特定性,对于民间个人所实施的高利贷行为,并没有明确纳入到刑法打击范畴。另外国务院所颁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设立非法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该办法第四条又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三)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对于民间高利贷行为是否属于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所规定的非法发放贷款,目前在实务界争议较大,笔者认为该规定应该与刑法修正案(七)作同一理解,其非法发放高利贷的主体主要限于非法设立的金融机构或者地下钱庄。另外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对经调查认定的各类形式的地下钱庄和高利贷借贷活动,要坚决取缔,予以公告,没收其非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条规定了应取缔高利贷行为,并规定了相应的刑事罚则。但由于该通知并不属于国家规定、只是部门规章,而部门规章不应成为入罪的依据。考虑到目前民间资本市场活跃,高利贷行为较为普遍,如果统一做罪案处理,有打击面过宽之嫌,也不利于民间融资行为的发展。笔者认为对此类型行为处理应把握以下原则:对于以个人实施的民间高利贷行为或者公司、企业偶尔从事高利贷行为,一般不以非法经营罪进行追究,但对于情节特别严重,严重扰乱当地经济、金融秩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确有打击必要的,可以以非法经营犯罪进行查处,但应当注意把握以下几点:一是要查明高利贷放贷资金来源是否属于自有资金,是否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高利贷转贷等其他犯罪;二是要查明发放高利贷的对象是否属于不特定的多数人,要查明社会认知程度,社会公众是否知悉行为人为高利房贷的公司或者个人;三是要查明在收回高利贷过程中是否还涉及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其他犯罪行为;四是对以公司名义发放高利贷的,应查明该公司是否以发放高利贷为其主要业务,对于以个人名义发放高利贷的,应查明其是否以此作为常业,作为其主要精力和家庭收入来源;五是要查明行为人非法获利的大小及危害后果,其非法获利一般掌握在追诉标准的10倍以上,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六是注意侦查方向,着力发现高利贷过程中可能伴生的涉黑涉恶犯罪以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转贷等其他犯罪。取保候审保证书,应当按照法律要求写。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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