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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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设计(论文) 题目名称:浅论无效合同院系名称:班 级:学 号:学生姓名:指导教师: 2014 年 4 月 摘 要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既包括有效合同也包括无效合同。无效合同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是指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在内容或形式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应被确认为无效的合同。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在经济交往中,签订合同早已成为司空见惯的事,但由于合同当事人的警惕性及对法律的了解不够,无效合同的数量也随之增加,这既给合同当事人造成了不必要的财产损失又影响了交易安全和经济的发展。对此,文本针对无效合同的辨别及对无效合同的处理问题进行了浅论。关键词: 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的概念及范畴特征和范围无效合同的处理Abstract Contract is established between equal subjects of natural persons, legal persons or other organizations, change or terminat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civil rights and obligations. Contract includes both a valid contract also includes an invalid contract. Valid contract with respect to the effective contracts, is that although has been established, but in the content or form of violation of the mandatory provisions and public interest law,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and therefore should be recognized as a valid contract.In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the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today, in economic exchanges, the contract has become commonplace, but because of the vigilance of the contracting parties and understanding of the law is not enough, the number of invalid contract also increases, both to contract parties resulting in unnecessary loss of property transactions has affected the security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In this regard, the text for the contract to identify and deal with the problem of invalid contracts were invalid Discussion.Key words: Invalid contract The concept and scope of the contract is invalid Characteristics and scope Handle invalid contract目 录前 言1一、 无效合同的概念界定2二、 无效合同的特征及辨别2(一) 无效合同的特征2(二) 无效合同的辨别3(三) 合同部分无效的辨别4三、 无效合同的范围4四、 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问题5五、 合同被确认无效的后果7(一)民事责任7(二)行政责任8(三)刑事责任8结 论9致 谢10参考文献11精选资料前 言 合同通常又称为契约。根据一些学者的考证,在我国,合同一词早在2000多年前即已存在,但一直未被广泛采用。从一般意义上讲,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1999年10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所称的合同是指民事合同。在民事合同中,也包括着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主要有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两类。合同法调整的仅是财产性质的合同,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性质的合同,则适用于其他法律的规定,不受合同法的调整。在现实经济交往中,由于无效合同的大量存在,给合同当事人造成了不必要的财产损失以及对合同的信任危机,同时,又影响了交易的安全和经济的发展。对此,本文从合同法所调整的财产性质出发,浅论对于无效合同的辨别以及对无效合同的处理等问题,以启示合同当事人在实践当中熟知合同法律知识,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1、 无效合同的概念界定 合同成立与合同效力是两个概念,应区分开。因而合同成立以后,并不当然是有效合同。依据其效力情形可分为: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的合同和效力未定的合同。在理论上,对无效合同是否属于合同范畴,对无效合同概念的界定,是存在着不同甚至截然相反的看法的。这个问题的解决是正确理解和适用合同法制度、识别和处理无效合同的关键性基础和前提。法国旧法中,“无效”与“撤销”具有不同含义,但法国民法典在使用这两个概念时,并未加以区别。德国民法则严格区分了无效与撤销,将法律行为分为无效法律行为、效力未定法律行为与得撤销法律行为。我国合同法沿袭了德国法的规定,将合同分为无效合同、效力未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一般认为,无效法律行为,不需要透过其他行为,即不生效力,学说称为当然无效。无效合同系属无效法律行为。无效合同,是指已成立,因欠缺法定有效要件,在法律上确定地当然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无效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是指不发生该合同当事人所追求的法律效果,而不是不发生任何其他意义上的效果。当事人对无效合同的无效存有过失的,须承担缔约过失上的责任,合同已履行的,当事人之间则发生返还财产的法律效果。我国合同法第58条、59条对无效合同的法律效果作了相应的规定,但是该规定尚存在不尽人意之处,有待进一步解释与完善。2、 无效合同的特征及辨别(1) 无效合同的特征1、 无效合同的违法性。第一,无效合同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二,无效合同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对于法律的任意性规定,当事人是可以通过协议而加以改变的。第三,无效合同的内容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无效合同的违反性表明此类合同根本不符合国家意志,因此不能使此类合同发生法律效力。2、 对无效合同的国家干预。由于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因此对此类合同应实行国家干预,这种干预主要体现在,法院和仲裁机构不待当事人请求合同无效,便可以主动审查合同是否具有无效的因素,如发现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便应主动地确认合同无效。对无效合同的国家干预还体现在,有关国家行政机关可以对一些无效合同予以查处,追究有关无效合同当事人的行政责任。3、 无效合同具有不得履行性。所谓无效合同的不得履行性,是指当事人在订立无效合同以后,不得依据合同继续履行,也不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即使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该合同的内容违法,当事人也不得履行无效合同。若允许履行,则意味着允许当事人实施不法行为。当然,尽管当事人不能继续履行无效合同,但当事人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对无效合同予以修正,如果经过修正使合同在内容上已符合法律的规定,则该合同已转化为有效合同。4、 无效合同自始无效。由于无效合同从本质上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国家不承认此类合同的法律效力。合同一旦确认无效,就将产生追溯力,使合同自订立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以后也不能转化为有效合同。对已经履行的,应当通过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方式使当事人的财产恢复到合同订立之前的状态。当然,之所以确认为无效合同,是因为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在订立合同时违反了法律的强行性规定或社会公共利益。(2) 无效合同的辨别 辨别无效合同是正确处理无效合同的前提和基础。新的合同法是在1999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在新合同法实施前后订立的合同,其效力辨别的依据,客观上是有区别的,应分别对待。1、 新合同法实施前缔结的无效合同的辨别 新合同法实施前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主要依据民法通则和三部合同法(即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规定的无效合同的法定事由来加以辨别。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列举了7种无效民事行为,即“(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6)经济合同违反指令性计划的;(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该规定对无效民事行为的事由的规定基本上是一致的。2、新合同法实施后缔结的无效合同的辨别 1999年10月1日以后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主要以民法通则和新合同法的规定来加以评判。虽然民法通则至今未加以修订,但是合同法在吸收民法通则和以往合同立法的经验基础上,不但对无效合同的事由做出了系统的规定,对一些特别的无效情形进行了明确,而且其规定本身也有实质性的改变,最为突出的是缩小了无效合同的范围,扩大了可撤销合同的范围。据此,我们认为无效合同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辨别。1、合同当事人欠缺行为能力依法不能实施的合同行为无效。2、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行为无效。3、内容违法的合同绝对无效。(三) 合同部分无效的辨别 新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由此可以看出,如果表面上看合同是一个行为,实质上由若干部分组成,或在内容上可以分为若干部分,既有效部分和无效部分可以独立存在,一部分无效并不影响另一部分的效力,那么无效部分被确认无效后,有效部分继续有效。但是,如果无效部分与有效部分有一种实质的牵连关系,则认为确认部分内容无效将会影响到有效部分的效力。另外,如果从合同行为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根据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决定剩余的有效部分对于当事人已无意义或者已不公平合理,则合同应适宜被确认为无效。3、 无效合同的范围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可分两种,一种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而当其损害国家利益时,则为无效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主要是指损害国家经济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恶意串通的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非法串通在一起,同订立某种合同,造成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损害。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是指当事人实施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内容上和目的上是非法的,这种行为又称为隐匿行为。在实施这种行为中,当事人故意表示出来的形式或故意实施的行为并不是其要达到的目的,也不是其真实意思,而只是希望通过这种形式和行为掩盖和达到其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体现了全体社会成员的最高利益,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这是各国立法普遍确认的原则。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这种合同属于最典型的无效合同。此处所说的法律是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订的法律,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订的法规,违反这些全国性的法律和法规的行为是当然无效的。四、 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问题无效合同与合同无效并非同一含义。无效合同是合同的种类之一,而合同无效则为合同的法律效果。无效合同是合同无效的原因之一,除无效合同之外,可撤销合同经撤销之后,效力未定合同未经权利人追认,合同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以及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等都可发生合同无效的法律效果。我国合同法第52条虽然以“合同无效”进行表述,但其实际上就是关于无效合同的规定。无效合同是绝对无效、当然无效、自始无效,而合同无效并非都为自始无效,一般认为继续性合同的解除不发生溯及无效的法律效果。虽然无效合同其无效为当然无效,但是合同是否有无效原因,当事人间有争执时,主张合同无效的当事人,不妨提起无效确认之诉,请求法院予以确认。 关于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问题,我国法律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反观国外立法例,则存在不同规定。法国民法典第2262条规定:“一切物权或债权的诉权,均经30年的时效而消灭,”,这一规定所确定的时效期限适用于对绝对无效行为的主张权利。而意大利民法典第1422条则明确规定,契约因绝对无效行为而产生的诉权,不因时效经过而消灭。在我国民法学界,传统见解认为主张无效法律行为的无效不应有期限的限制,认为无效法律行为可在任何时候主张无效。传统见解所持的理由为:因权利不行使经过相当时间而影响权利的存续或其行使的,或为除斥期间,或为消灭时效其客体或为一定的形成权,或为一定的请求权,并不包含得主张或诉请确认法律行为无效的权利在内,从而权利人的永久地主张或诉请确认法律行为无效。并且,传统见解认为法律行为之无效以绝对无效为原则,而具有绝对无效原因之法律行为影响公共利益,瑕疵程度最为严重,更须彻底的阻止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故不应限制当事人或第三人主张或诉请法院确认无效的时间。但是新近的观点认为,在此问题上应区分绝对无效与相对无效,认为在绝对无效的情形,法律行为的订定违反私法自治生活的基本法律秩序,国家否认其效力,其目的在于维护一般的、抽象的公共利益,因而法律政策上应尽量增加或提高法律行为被宣告为无效的机会。在相对无效的情形,法律行为虽具有无效的原因,但国家否认其效力,其目的在于维护个别的、特殊的利益或特定当事人的私人利益,因而为避免使无主张或诉请确认法律行为无效的他方当事人及第三人的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故而对主张无效应有一定期间的限制。值得注意的是,该观点认为,就瑕疵法律行为在效力上的处罚类型而言,绝对无效的法律行为较接近或类似固有的、典型的无效法律行为,而相对无效的法律行为则较接近或类似于可撤销与效力未定法律行为。因而,尽管传统见解与新近观点在绝对无效与相对无效的区分标准及其实益问题上存在分歧,但是皆认为无效法律行为为(或近似于)绝对无效的法律行为,认为主张无效或诉请法院确认无效都不应该存有时间上的限制,以达法律政策上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然而,我国有论者认为,无效合同的无效主张或诉请法院确认无效应适用诉讼时效。该观点认为无效合同制度与诉讼时效制度存在价值上的冲突,认为如果对主张合同无效的权利不加以时间上的限制,那么基于无效合同而产生的所有的法律关系就有可能永远处于悬而未决的不安状态,交易安全得不到保障,进而主张对于主张合同的权利,应该有一个期限的限制。本文对此不敢苟同。法律行为无效的主张或确认,其权利行使期间限制的目的在于调和二种互相冲突的法价值,即国家对法律行为效力的干预与交易安全之间的冲突。关于如何调和该价值冲突,我国台湾学者有认为,应区分法律行为的绝对无效与相对无效进行分别处理,已如上述。而且,我国立法亦采相同做法。按照上述见解及相关法律规定,无效合同的无效为绝对无效,因其所违反的是公共利益,因而应强调国家对合同效力的干预,使其终局的、确定的不发生任何效力,而不应对主张无效或确认进行时间上的限制。此外,诉讼时效适用的标的限于请求权,亦即要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该请求权为实体法上的请求权,而主张合同无效或确认无效的权利并非为实体法上的请求权。依法律规定,无效合同的无效是当然无效,并不以法院的确认为要件,但是当事人或者具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却可能对合同是否具有无效原因存有争议,不妨诉请法院确认无效。当事人或具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时,其所依据的权利并非为实体法上的请求权,而是民诉法上的请求权。需要澄清的是,民诉法上的请求权概念与实体法上的请求权概念是在不同的意义上使用的。德国著名学者卡尔拉伦茨认为,“民事诉讼法上的请求权大多指,原告在诉讼中提出的权利主张原告只对于他所要求的给付才有实体法意义上的请求权。相反,在确认之诉中则无须把他作为德国民法典意义上的请求权来看待,因为在这样的诉讼中,诉讼的标的是一切权利或法律关系。尽管民事诉讼法在这里也称在诉讼中提出请求,但实际上的意思是诉讼争议标的。”由此可见,主张或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利因其不属于实体法上的请求权而不能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再次,主张或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利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并不一定必然地破坏交易安全。无效合同经主张或确认终局的、确定的归于无效之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如果当事人一方已经将取得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的,则应区别第三人的善意与否,第三人为善意的,法律应保护其所取得的利益。关于无效合同的法律效果,我国合同法并未规定法律行为之无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但是,基于对善意第三人利益保护,理论上应作出一定的补充。5、 合同被确认无效的后果合同被确认无效,则自始、绝对的不发生效力。合同法第56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拘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这一规定说明合同无效后,合同法律关系自始不存在,当事人不得依据合同法律关系而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在合同中,如果部分无效,其无效部分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时,则合同关系仍存在于有效部分之上。当然,合同无效后,不存在合同法律关系,并不是说不存在其他法律关系,当事人仍需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合同无效后,可能引起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一)民事责任根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主要有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两种。1. 返还财产,是指一方当事人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对其已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请求权,而已接受对方交付财产的一方则负有返还对方的任务。返还财产的目的是为了使财产关系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因此不论履约状况如何,原则上都应返还;但在不能返还或没有返还必要时,如物品已被消费且没有可代替物,或者返还费用太大,在经济上不合理,则当事人可以折价补偿。返还时原则上只考虑事实上的履行效果,而不追究当事人的过错;但在一方故意违法的情况下,则采取单方返还方式。合同法第59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方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返还集体、第三人。”2. 赔偿损失。合同无效后,由于缔约当事人的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此时合同关系已被解除当事人只能依据缔约过失责任请求赔偿。此时应考虑双方过错的有无及过错的程度,适用公平原则来确定双方责任的大小。如一方故意而另一方过失,则故意方责任应大于过失方责任。(二)行政责任 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以后,并不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合同无效的行政责任,主要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他有关行政机关负责处理。主要形式有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三)刑事责任 如果合同中有触犯刑事法律的情况,则应当依照刑法规定追究有关当事人刑事责任。结 论在市场经济中,一切经济活动都是通过缔结和履行合同来进行的,合同关系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法律关系。我们应该深刻领会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进一步加深对无效合同的认识,这样才能正确运用合同法,维护社会交易秩序,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迎接经济全球化的挑战。合同依法成立,便具有法律效力。依法成立的含义,不仅包括合同订立过程应符合法律规定,而且包括无效合同已经成立的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的合同,不能产生合同的法律效力,从而属于无效合同。所谓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共利益,被确认为无效。可见,无效合同是已经成立的合同,是欠缺生效要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不受国家法律保护。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合同一旦被确认无效,就产生溯及既往的效力,即自合同成立时起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以后也不能转化为有效合同。 无效合同是当然无效。由于无效合同是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致 谢在论文完成之际,我首先要向我的导师表示衷心的感谢,感谢老师在学习和生活中所给予的谆谆教诲和悉心关怀。这次毕业论文在导师的精心指导下完成的,论文从选题资料、搜集到论文的撰写都倾注了老师大量的心血,从而使我能够顺利的完成论文的写作。老师渊博的学识、敏锐的洞察力、严谨求实的治学作风、扎实勤勉的工作态度和诲人不倦的高尚品德,时刻激励着我,使我终生受益。老师不仅在学业上和思想上对我严格要求,谆谆教诲,而且在生活上对我关怀备至,正是在她的悉心教导和关怀下,我才能有今天的进步。感谢所有给予我帮助和关心的同学和朋友,他们的友谊使我的求学生活充满了幸福和快乐。感谢我的父母,没有他们在物质上和精神上的支持和关心,我的学业不可能顺利完成,对于他们的理解和关心我铭记在心。最后,谨向百忙中抽出宝贵时间评审本论文的各位老师致以最诚挚的谢意。参考文献1 周林彬. 比较合同法J兰州大学出版社1989792 孔祥俊. 合同法教程M.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999,4. 2193 德卡尔拉伦茨. 德国民法通论(上). 法律出版社. 2003. 3324 余延满. 合同法原论J. 武汉大学出版社. 1999. 2335 王泽鉴. 不当得利J.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 2696 吴汉东、胡开忠. 无形财产权制度研究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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