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示本)(精选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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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财经经济类资料- 商品房买卖合同(示本)(精选多篇) 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合同双方:甲方:河南山水置业有限公司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方和乙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乙方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乙方购买的商品房的房号为:第。该商品房的用途为,属结构,层高为2.9m建筑层数地上层。地下_层。该商品房阳台是。该商品房建筑面积共平方米。第二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甲方与乙方约定: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元,总金额千百拾万千百元整。第三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乙方按下列第种方式按期付款:1、一次性付款2、分期付款3、其他方式第四条 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乙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 逾期在三十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逾期超过九十日后,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解除合同时,乙方按累计应付款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甲方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五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如乙方中途放弃该房的购买权,乙方愿意支付所交房款的10%作为违约金。第五条 交付期限甲方应当在年月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2内墙:毛墙3地面:毛地面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甲方可据实予以延期:1、遭遇不可抗力,且甲方在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乙方的;第六条 甲方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除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按下列方式处理: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逾期不超过三十日,自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逾期超过九十日后,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当自乙方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十五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乙方累计已付款的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五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第七条 交接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甲方应当书面通知乙方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第八条 甲方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甲方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1.有线电视、电话、煤气在商品房竣工半年内开通。水、电交房时开通。2.暖气在房屋竣工后第二个采暖季开始供气。3.煤气暖气的配套费用按有关部门要求用户自理。第九条 保修责任乙方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甲方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甲方原因造成的损坏,甲方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第十条 乙方的房屋仅作住宅使用,乙方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乙方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甲方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第十二条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三条 合同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甲方1份,乙方1份。第十四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甲方:乙方:经办人:身份证号:联系电话:3218555联系电话:年月日年月日合同补充协议:一、乙方在房屋主体竣工付清总房款的95%,否则若商品房价格上调,乙方不再享受该合同约定的优惠价。按上调价格执行。二、房屋竣工时须交清配套费用及总房款的95%即可入住。三、甲方为乙方办理房管局颁发的房产证时,乙方应付清剩余5%的房款,办理产权证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什么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购房者,购房者支付房款的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又可分为商品房预售合同和商品房现售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商将尚未建成的商品房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购房者,购房者支付房款的买卖合同。商品房现售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商将已经竣工的商品房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购房者,购房者支付房款的买卖合同。二、什么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是房产合同纠纷中最常见的一种纠纷,是由于买卖双方中的一方或者双方不能按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规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所产生的民事纠纷。商品房买卖中,由于商品房属于不动产交易,除符合卖方交房、买方付款这一交付形式外,还必须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这是商品房买卖的关键之处。三、如何解决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产纠纷是一种较为普遍的民事纠纷,它是关于房屋和土地的权益争议,一旦发生房产纠纷,公民可以选择以下三种途径予以解决:1.调解房产纠纷双方先自行协商解决。我国在基层群众性组织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都设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专门进行民事纠纷调解,包括房产纠纷的调解。2.仲裁调解解决无效的,房产纠纷双方可到当地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是一种准司法活动,其裁决具有法律效力,房产纠纷双方必须执行。3.诉讼如仲裁结果双方不服可再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选择用诉讼的途径解决房产纠纷,当事人就需要找专业的律师代理。四、如何解决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产纠纷是一种较为普遍的民事纠纷,它是关于房屋和土地的权益争议,一旦发生房产纠纷,公民可以选择以下三种途径予以解决:1.调解房产纠纷双方先自行协商解决。我国在基层群众性组织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都设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专门进行民事纠纷调解,包括房产纠纷的调解。2.仲裁调解解决无效的,房产纠纷双方可到当地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是一种准司法活动,其裁决具有法律效力,房产纠纷双方必须执行。3.诉讼如仲裁结深圳律师:黄华律师咨询:132,4296,6417执业律所:广东蛇口律师事务所律所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海王大厦a座14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出卖人:买受人:第一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第幢单元层户第二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按建筑面积计算,该房单价人民币每平方米元,该套房屋建筑总面积平方米,总金额为元。第三条面积确认及差异处理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号合同面积发生差异,双方约定按以下方式处理:1、 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之内的双方互不找帐;2、 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之后多退少补。第四条交房标准:毛坯房、水、电、入房门、塑钢窗。第五条付款方式买受人一次性付清所有房款元。第六条其它房产证办理费用、天然气初装费用、有线电视初装费用由买受方自理。出卖人:买受人年月日年月日商品房买卖合同甲方: 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之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的基础上,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乙方订购甲方位于路 巷商品房单元楼号房屋一套,具体协议如下:一、供求标准房屋面积为,每平方米售价为元,车库面积为平方,每平方米销售价格为元,储藏间为平方,每平方米销售价格为元,总销售金额为元,大写:拾万仟佰拾元整,面积以权力机构核实为准,交房日期年月左右。二、订购方式乙方向甲方预交房屋订购款,工程竣工后甲方交进户门钥匙,乙方向甲方交清余款,如出现不交后期购房款时,甲方有权将此房屋卖给其他人,退还乙方房屋订购款时,甲方需从乙方订购款中扣除30作为甲方补偿款。工程竣工后的现房全额付款,车库、储藏间,不办理产权证。三、产权证办理,乙方提供办理产权证的相关证件,由甲方代为办理,办理的一切费用及契税由乙方承担。四、进户防盗门一块及所有窗户由甲方统一安装,进户主电线为4nm铜芯线、主水管、主电话线、主网线、主有线由甲方统一安装,室内一切装饰装璜由乙方自行设计投资安装,乙方在进行装饰装璜时,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的整体结构,如不经甲方允许,擅自改变室内结构给房屋造成安全隐患及危害,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五、根据规划部门要求,为了房屋的整体美观,立面防盗网的安装要按甲方的要求进行安装。六、卫生间经乙方验收合格后,乙方在进行施工安装后出现渗水及对楼下房屋等造成的影响,由乙方返修和处理。七、乙方购房后,甲方为乙方统一办理水、电开户,费用由乙方支付,有线和电话、宽带由乙方自己办理,费用由乙方自己支付。八、甲方对乙方购买的房屋保修期壹年。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十、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甲方签字:乙方签字:年月日李长风诉新乡建业住宅建设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原告:李长风,女,汉族,1942年5月3日出生,住新乡市新华区姜庄大街29号,身份证号:410703420143152。委托代理人:郭振雷,男,汉族,1966年10月14日出生,住新乡市姜北小区20号楼1单元15号。被告:新乡建业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开发区五一路农行三楼。 法定代表人:冯爱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席建松,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长风诉新乡建业住宅建设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长风委托代理人郭振雷,原告建住公司委托代理人席建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长风诉称,2014年9月12日,李长风与建住公司签订了建业绿色家园11号楼2单元2层b户认购协议书。李长风依约交纳了购房款,可是建住公司违反合同,在签订合同时,故意隐瞒其公司和房产销售的真实情况,欺诈李长风,为此将建住公司诉之法院,请求判令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认购协议无效,返还李长风已付房款15万元,并按已付房款1倍赔偿金。原告李长风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提交以下证据:1、2014年9月12日李长风与建住公司签订的认购协议书;2、2014年9月12日建住公司向李长风出具11-2-2b首付款,定金15万元的收据。被告建住公司辩称,建住公司与李长风签订房屋认购协议属实,并未隐瞒任何真实事实,我们的手续正在办理之中,李长风是知道的。建住公司可以返还购房款及利息,但不可能赔偿。因为我们的商品房在开盘时至始至终并未隐瞒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我们售楼时在公开的地方贴有公示且售房销售员在售房时向买房者予以说明,一切合法售房手续正在办理之中。被告建住公司为支持自己的抗辩,提交以下证据:1、2014年10月24日建住公司取得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2、2014年5月15日河南省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证明,证明建住公司“建业绿色家园”项目相关手续正在办理中;3、新乡开发区规划管理局证明,证明建住公司“建业绿色家园”项目相关手续正在办理中;4、2014年5月20日建住公司制定的销售人员统一说词;5、2014年8月23日建住公司在新乡市福星山庄召开客户座谈会会议纪要;6、建住公司2014年9月16日致客户的一封信,证明预售许可证正在办理中;7、河南新众力广告传播有限公司出具证明。证明建住公司委托其将新乡市开发区2份证明装入方框内,悬挂于一楼展厅西墙上;8、新乡市东方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证明,建住公司于2014年10月下旬将悬挂一楼展厅西墙上2份开发区证明换成房屋开发所需的5证;9、建住公司销售大厅接待员陈海英2014年12月24日出具的该房售房经过证明;10、建住公司购房户朱芝民、张麒麟出具的他们购房时建住公司已告知预售证正在办理中的证明;11、建住公司提供三张照片以证明其告知广大购房户其项目手续正在办理中。 本院主持了庭审质证、认证。被告建住公司对原告李长风提交的所有证据无异议。原告李长风对被告建住公司提供1、2、3、4、5、6、7、8、9、10、11均有异议。证据1只能说明建住公司于2014年10月24日取得了,但在李长风起诉时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认为证据2、3并未说明建住公司许可证正在办理中,只能证明开发区管委会对建住公司出具的证明,但并不能证明建住公司对消费者尽了告知义务;且是虚假的,是建住公司后来补充的伪证,对其真实性也有异议。建住公司销售大厅也从未挂过这种证明。销售代表也未告知我们其没有取得许可证的事实,建住公司在明知其没有许可证的情况下和消费者签订合同明显是欺诈。认为证据4、9是建住公司单方的东西,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只可以得知建住公司的业务人员有统一的说词,不能说明对消费者告知了,不具备证据的效力;认为证据7、8与事实不符,将2份证明悬挂框内是不需要广告公司未做的,证明的内容是虚假的。认为证据11没有证明建住公司是在什么时间拍摄的证明不了其悬挂的地点是消费者必然观看的位置,照片也根本看不清建住公司墙上挂的东西内容。法庭经质证,对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予以确认;建住公司的证据1、2、3、4、7、8、11李长风没有举出相应的证据证实,应予认证;建住公司的证据9由于超过法定举证期限本院不予采纳;建住公司的证据10由于2名购房业主身份不明,没有相应证据证明其是购房者,该证据不充分,本院亦不予采纳。由于证据5、6建住公司没有提交法庭质证,本院亦不予采纳。基于上述证据,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4年9月12日李长风与建住公司签订一份商品房认购协议书,该协议约定,1、定购物业:建住公司开发的建业绿色家园11号楼2单元2层b户,定购建筑暂定面积171.17m2,定购价格317126元;2、付款方式:定金20140元须于签署本认购书时付清,余款须于签订认购书之日起的10日内付清;3、买卖条款:买卖方同意于签订本认购书后按出售方指定日期,地点携带本认购书与出售方签署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河南省建设厅共同监制,新乡市房管局统一核发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本认购书自行作废。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本认购书为买卖双方的正式合约。该协议签订后,同日李长风向建住公司交纳了定金20140元和首付款130000元。在签订该认购协议书时,建住公司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其在建业绿色家园开盘时已将河南省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管理局出具的证明悬挂于销售大厅西墙的事实存在,且有河南新众力广告传播有限公司、新乡市东方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证明佐证。2014年9月12日李长风与建住公司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并交付首付款及定金150000元后,嗣后即于2014年9月19日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本院认为:李长风与建住公司签订的建业绿色家园商品房认购协议,由于该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且建住公司对此无异议,故该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由于建住公司在李长风提起诉讼前未能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其售房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强制性规定,即商品房预售必须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故该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导致合同无效的责任应由建住公司负担。建住公司应当返还李长风已付购房首付款与定金合计150000元。同时建住公司应当赔偿李长风因此所受到的损失。由于建住公司在其建业绿色家园开盘时已将河南省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管理局出具的证明建住公司投资建设建业绿色家园项目相关手续正在办理中,且有2家无利害关系的广告公司予以证明。这已充分证明建住公司在销房过程中不存在故意隐瞒其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即不存在欺诈行为。故建住公司的辩称理由,本院予以采信。李长风请求建住公司按已收房款1倍赔偿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但建住公司应当赔偿李长风交房款期间的经济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从2014年9月13日算至返还款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项、第项、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李长风与新乡建业住宅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协议书为无效合同。二、新乡建业住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李长风购房款150000元。三、新乡建业住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李长风付款期间的经济损失。四、驳回李长风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7100元,由李长风负担3400元,由新乡建业住宅建设有限公司负担370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最新财经经济资料-感谢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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