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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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区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第一条为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市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本办法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第三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第四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在行政执法信息系统中全过程进行文字、音像记录,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第五条根据执法需要配备相应的音像记录设备。第六条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事项,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申请登记、口头申请、受理或不予受理、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出具书面凭证或回执以及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等予以记录。第七条依职权启动一般程序行政执法的,由行政执法人员填写程序启动审批表,报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的,可先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并在行政执法程序启动后24小时内补报。程序启动审批表应载明启动原因、当事人基本情况、承办人意见、承办机构意见和行政机关负责人意见。其中重大行政执法行为还应载明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意见。第八条行政执法机关接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的,需要查处的,及时启动执法程序,并进行相应记录;对实名投诉、举报,经审查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并将相关情况做书面记录。第九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在相关调查笔录中对执法人员数量、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并由当事人或有关在场人员签字或盖章。在调查取证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权利的方式应进行记录。第十一条调查、取证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文字记录:(一)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应制作询问笔录等文书,文书由当事人或证人签字并摁手印;(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三)现场检查(勘验)等,应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书;(四)抽样的,应制作抽查取样通知书及物品清单等文书;(五)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应制作权利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等文书;(六)举行听证会时,应依照听证的规定制作听证全过程记录文书。依法应该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告知义务,将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内容按要求告知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七)指定或委托法定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应出具鉴定意见报告或鉴定书等文字材料;(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方式。上述文书均由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及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行政行为相对人拒绝签字的,应当由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见证。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的,行政执法人员应进行记录。第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调查和听证取证方式的,应同时进行音像记录,不适宜音像记录的除外。采取其他调查取证方式的,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第十三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行政执法机关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应记录以下事项:(一)证据保全的启动理由;(二)证据保全的具体标的;(三)证据保全的形式,包括先行登记保全证据法定文书、复制、音像、鉴定、勘验、制作询第十四条依法实施查封场所、设施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应通过制作法定文书的方式进行文字记录,并告知当事人,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十五条法制机构审查文字记录应载明法制机构审查人员、审查意见和建议。十六条组织专家论证的,应制作专家论证会议纪要或专家意见书。十七条集体讨论应制作集体讨论记录或会议纪要。十八条负责人审批记录包括负责人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名。十九条行政执法决定文书应符合法定格式,充分说明执法处理决定的理由,语言要简明准确。二十条适用简易程序的,应记录以下内容:(一)适用简易程序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的具体条件;(二)实施简易程序的程序步骤及法定文书;(三)当事人陈述、申辩的记录;(四)对当事人陈述、申辩内容的复核及处理,是否采纳的理由;(五)依法向所属行政机关备案的内容;(六)对符合当场收缴罚款情况的实施过程;(七)其他依法记录的内容。对容易引起行政争议的简易程序执法行为,行政执法机关应采取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二十一条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二十二条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二十三条留置送达方式应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音像记录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二十四条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二十五条公告送达的,应当将公告送达的原因、理由和依据的相关证据存档备案,应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以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并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二十六条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后,应对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文字记录。依法应责令改正的,应按期对改正情况进行核查并进行文字记录,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二十七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按照法定形式制作催告书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应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中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行政执法机关对陈述、申辩内容复核及处理意见进行记录。二十八条经催告,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具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执法机关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执行方式的,应制作相应文书进行文字记录;(一)加处罚款或滞纳金;(二)划拨存款、汇款;(三)拍卖或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五)代履行;(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采取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强制执行方式的,应同时进行音像记录。二十九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三十条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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