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定作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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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定作合同 合同编号: 定作方:(本合同简称甲方)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办人:业务电话:承揽方: (本合同简称乙方)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业务代表:业务电话:收款银行:账号:税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1、定义:本合同使用的下列词语限定如下含义:1.1定作产品:指在本合同项下甲方委托乙方为其生产的产品; 1.2原料、材料:指构成定作产品主体的物质;1.3货样:指甲乙双方共同确定的定作产品的质地和样式的标准样品;1.4条:指以整数指引标题的并以若干款为内容构成合同的一部分,如“2、定作产品和定作数量”及2.1、2.2、2.3等构成本合同的第2条;1.5款:指构成条的各个部分,如2.1、2.2、2.3等均为一款;1.6 发货通知单:是本合同的重要附件,是指在合同期内由甲方向乙方发出的,上面载明甲方要求乙方每次交货的时间和数量的一份或数份书面文件。2、定作产品和定作数量:2.1定作产品的名称:( );2.2定作产品的规格、型号、花样、品种:( );2.3定作产品使用的材料和原料:( );2.4定作产品的功能和性能:( );2.5定作产品的计量单位:( );2.6定作数量:( )。3、定作产品的质量标准、技术要求和其它要求:( )。4、货样:(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前2款或后面4款,并在 打“”) 4.1在签署本合同之前,甲乙双方已经确定了定作产品的货样,并一致同意将该货样作为甲方验收定作产品的主要标准之一;双方对货样进行签封,货样由甲方保存,以便在甲方检验定作产品时使用; 4.2乙方业务代表为签封货样代表,乙方业务代表在货样上签字即视为乙方对货样的确认。 4.1乙方在本合同生效后()天内,将根据本合同第2条和第3条约定预制的定作产品的货样提交甲方;甲方应在乙方提交货样后()天内,或者确认货样,或者对货样提出修改意见;甲方对货样提出修改意见的,乙方应重新制作货样提交甲方,直至甲方确认货样为止; 4.2在货样经甲方确认之前,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甲方因不满意货样而解除本合同的,甲方勿需对乙方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也勿需对乙方的花费和损失承担任何赔偿或补偿义务; 4.3甲方确认乙方提交的货样的,由甲乙双方共同封存货样。货样由甲方保管,以备在验收乙方交付的定作产品时使用; 4.4乙方业务代表为签封货样代表,乙方业务代表在货样上签字即视为乙方对货样的确认。5、加工过程:5.1乙方必须使用自己的设备、技术、人力等为甲方生产定作产品,不得委托他人生产定作产品,个别部件需要转委托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5.2乙方为甲方生产定作产品使用的工艺、技术和设备如下:( );5.3甲方对乙方生产定作产品的过程享有检查监督权,若发现乙方的生产过程不符合本合同第2、3、4条及本条有关约定的,有权要求乙方停工或返工。甲方对乙方生产过程的检查监督权不排斥依本合同第8条约定甲方享有的对定作产品的检验权,乙方也不得以此约定向甲方归咎责任。 6、包装和运输:6.1本合同项下甲方定作产品由乙方负责采用( )方法包装;包装费用由乙方承担,包装物不返还,归甲方所有;6.2乙方对定作产品的包装应足以经受本合同约定的运输方式将定作产品运至甲方而不受损害;6.3包装规格为:( );6.4运输:定作产品交付前的运输、运费、装卸费、 运输中的风险等均由乙方承担;6.5运输方式:( )。7、乙方交付:7.1乙方向甲方交付定作产品的时间为:(根据实际情况在 打“”选择) 在本合同生效后()天之后至()天之前的期间; 乙方向甲方交付定作产品的时间和每次交付的数量以甲方的每一个发货通知单所规定的时间和数量为准; 其他: ; 7.2交货的地点:( ),乙方需将货物运至交货地点并由( )方负责卸车,卸车费用由( )方承担;7.3在乙方按本条第7.1和7.2款约定向甲方交付定作产品时,甲方将根据本合同第2、6条的相关约定对定作产品的包装、包数或箱数进行查收,并履行定作产品交接手续;7.4在甲方按上款约定对定作产品进行查收的过程中,如发现有包装破损、货物被污染或损坏等情况的,甲方有权拒收或将定作产品妥善保管并通知乙方,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8、甲方验收:8.1在甲方对定作产品按本合同第7.3和7.4款约定进行查收后的()天内,甲方完成对定作产品的质量和数量的检验和验收;8.2在上款约定的甲方对定作产品的质量和数量进行检验和验收期间开始的最初()天内,乙方应派人到甲方与甲方质检人员一起拆样,乙方在该期间内未派人或所派之人未到的,甲方有权单独拆样,乙方不得对甲方单独拆样和货样的真实性提出异议;8.3甲方按本合同第2、3、4、5、6条的约定和要求对定作产品进行检验和验收;8.4在甲方根据本条上述三款约定对定作产品进行检验、验收中发现定作产品不符合本合同第2、3、4、5、6条约定和要求的,甲方有权拒绝接受定作产品并退货,或者要求乙方维修或返工;如不能维修、返工的或者维修、返工后质量仍不合格的按本合同第9条处理,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8.5在甲方对定作产品进行检验、验收中发现乙方交付的定作产品数量不足本合同第2.6款约定的,甲方有权选择:或者按实收数量及本合同第10.1款约定的单价结算货款;或者要求乙方补足欠量,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8.6如果在甲方对定作产品的质量进行检验过程中发现本合同第4条约定的货样与本合同第2条和第3条的约定矛盾的,(根据实际情况在 打“”选择) 甲方有权选择适用其中之一; 定作产品的外观检验按照货样标准检验,其他质量标准按照本合同第2条和3条的约定检验; 按照货样检验; 按照本合同第2条和3条约定的标准检验;8.7甲方对定作产品验收完毕后,在使用定作产品过程中如发现定作产品数量不足或者存在质量问题的按本合同第9条、第14.4款约定处理。8.8本合同项下定作产品的质保期为( )。定作产品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甲方将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或以其它方式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 )天之内负责免费更换,并经甲方检验验收合格。更换后的定作产品自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质保期重新计算。如乙方不能在约定的期限内对定作产品进行免费更换,甲方有权退货并从质保金中扣除相应款项(按定作产品的购入价进行扣除)。本条约定的质保期届满后,乙方履行了本条约定的义务,且质量保证金有剩余的,剩余部分由甲方支付给乙方。9、质量不合格定作产品的处理:鉴于定作产品上附带有甲方的商标或企业标志或字号等知识产权,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对凡经甲方检验质量不合格的定作产品,包括按本合同第8.4款约定甲方退货的或由乙方维修、返工的,维修、返工后经甲方再次检验质量仍不合格的定作产品,全部就地销毁或在甲方监督下销毁,绝不允许流入社会、市场或挪作它用。10、价款:10.1本合同项下甲方定作产品的含税单价为人民币( )元;10.2本合同项下甲方定作产品的含税价款总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其中不含税价款金额( )元,税额( )元;10.3本条上述两款约定的价款是包括运费、包装费、保险费、检验费、税款等在内的定作产品的全价,除此以外甲方不再对乙方承担任何支付义务。该价款不因原料、材料、劳务、能源等市场价格的变动而变动。但出现本合同第8.5款约定的按实收数量结算的情况除外。 11、付款:11.1在本合同生效并且本合同第4条约定的货样由甲方确认后()天之内,甲方按本合同第10.2款约定总价款的()%向乙方支付预付款;11.2在甲方按本合同第8条约定对定作产品完成检验、验收,并确认合格后的()天之内,乙方向甲方开具合法有效的全额增值税()发票(税率: %),在甲方收到发票并审查无误且在扣除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后()天内,甲方向乙方付至10.2款约定的总价款的( )%(含已支付预付款在内);11.3如果出现本合同第8.5款约定的情况,且甲方选择乙方补足欠量的,在甲方对乙方补交部分检验、验收合格后,方才按本条上款约定付款;11.4在甲方按本条第11.2款约定付款后,所余的本合同第10.2款约定总价款的()%为质量保证金,该质量保证金按本合同第8.8款的约定办理。12、知识产权保护条款:12.1甲方为定作产品提交给乙方使用的技术资料、设计方案、图纸、工艺图、样品、货样等均包含有甲方的智力成果,乙方不得在为甲方生产定作产品以外作任何利用,不得以任何方式提供给第三人,不得复制和留存;12.2乙方不得仿制甲方定作产品;12.3乙方为甲方生产定作产品的下角料,剩余半成品和定作产品等一律销毁;12.4乙方不得向第三人提供甲方委托乙方生产本合同项下定作产品的任何信息;12.5本合同有效期内,以及在其终止或期满后的任何时候,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得的甲方的任何经营信息。13、甲方违约责任:13.1甲方在本合同生效后或在货样经甲方确认后变更定作物的数量、规格、质量或设计等,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直接损失;13.2甲方在本合同生效后或在货样经甲方确认后解除本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直接损失;13.3甲方无故拒绝接收定作产品的,应当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直接损失;13.4甲方未按本合同第11条约定付款,乙方应给甲方30天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内,甲方仍不能给付的,自宽限期满,由甲方对逾期付款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作为违约金支付给乙方。14、乙方的违约责任:14.1乙方与甲方相关人员应保持正常、健康的工作关系,乙方不得向甲方相关人员进行行贿或变相行贿,如有发生,乙方应承担人民币( )元的违约金,情况严重者,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14.2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将定作产品或定作产品的组成部分交由第三人完成的,由乙方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第10.2款约定的合同总价款的( )的违约金;14.3乙方未按本合同第7.1款约定的时间交付定作产品(包括经甲方检验不合格而维修、返工和补交等情况在内)的,每逾期交付一天,向甲方支付逾期交付部分价款()%的违约金,逾期达()天的,视为乙方不能交付定作产品,按本条第14.4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4.4乙方不能交付定作产品或者根据本合同第8.4款约定甲方退货的,按不能交付或退货部分定作产品价款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4.5乙方逾期交付定作产品的天数超过14.3款约定的视为不能交付的天数,甲方仍接受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从本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到货物实际交付期间的违约责任,每逾期一天,向甲方支付逾期交付部分价款()%的违约金;14.6乙方违反本合同第12条有关约定的,每一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元的违约金,若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赔偿义务;14.7乙方违反本合同第9条约定的,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元的违约金,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全额赔偿;14.8乙方须签署“阳光承诺”(详见合同附件1)并严格遵守,合作过程中若有违反阳光承诺行为,将被列入不合作供应商;14.9如果上述违约金不能弥补甲方因乙方违约行为而导致的经济损失时,乙方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14.10甲方有权直接从待付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违约金和赔偿金,如待付的合同价款不足扣除的,乙方应另行向甲方支付。如果甲方在支付本合同第11.2款约定的合同价款时未扣除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并不代表甲方放弃对乙方的追索,甲方仍有权继续追索。15、不可抗力:15.1本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指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在签订本合同时不可预见的、遭受影响的一方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并对本合同的履行产生影响的事件;15.2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甲乙双方受该事件影响下的合同义务在不可抗力影响引起的延误期内将暂停履行;15.3甲乙双方任何一方遭受不可抗力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解释其需要提出发生不可抗力的理由,并且应在其后十五天内对该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及其持续时间提供证明;15.4若发生不可抗力,甲乙双方应就履行本合同或变更终止本合同达成协议。16、争议解决:16.1本合同约定的条款,双方当事人应当共同遵守。如果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予以解决,如果对合同有关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应根据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16.2凡有关本合同或执行本合同时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有权诉至法院,无论哪一方起诉,均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17、合同变更与转让:17.1本合同一经生效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但甲乙双方就变更达成书面协议的除外;17.2乙方发生合并、分立、改组、转让、出兑等变更的情况的,必须事先通知甲方,甲方有权决定是否终止本合同;17.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转让本合同,不得将本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将本合同债权(应收账款)向第三人质押。18、合同生效和期间:18.1本合同须经双方盖章,自最后一方盖章之日起生效;18.2本合同自本合同约定事项处理完毕之日终止。 或者:18.3本合同有效期为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19、通知条款:甲乙双方就合同中涉及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就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送达时的送达地址及法律后果作如下约定:19.1 甲方确认其有效的送达地址为();乙方确认其有效的送达地址为();19.2 双方该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括双方非诉时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就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同时包括在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19.3 一方的送达地址需要变更时应当履行通知义务,通过()方式向对方进行通知。在仲裁及民事诉讼程序时当事人地址变更时应当向仲裁机构、法院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19.4 一方未按前述方式履行通知义务,双方所确认的送达地址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因当事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告知对方和法院、当事人或指定的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法律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的,以变更后的送达地址为有效送达地址。对于上述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送达地址,法院进行送达时可直接邮寄送达,即使当事人未能收到法院邮寄送达的文书,由于其在合同中的约定,也应当视为送达;19.5 纠纷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如当事人应诉并直接向仲裁机构、法院提交送达地址确认书,该确认地址与诉前确认的送达地址不一致的,以向仲裁机构、法院提交确认的送达地址为准(该送达地址适用上述条款约定的送达方式及送达的法律后果);19.6甲乙双方之间就本合同的正式通知,除可以采用上述地址以直接交付、挂号邮寄、特快专递等方式送达对方外,还可以按19.7款约定的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达对方。但均以书面形式写就并盖章;19.7甲方:收件人:电子邮件:乙方:收件人:电子邮件:20、其它约定:20.1甲方任何员工的言论和书面文件在经甲方书面确认之前均不代表甲方;甲方的任何书面文件均需加盖甲方公章方为有效;20.2合同一方因与对方员工发生的私人经济往来而产生的任何损失,由该方自行承担,合同对方不负任何责任;20.3最惠待遇:作为甲方战略合作伙伴,乙方给予甲方在中国市场最优惠待遇,保证在产品质量标准相同或相近的情况下,双方确定的合同价格是乙方在中国境内同期销售价格的最低价格。如乙方在报价与合同签订期间对其它公司的销售价格低于甲方价格,甲方有权获悉、有权要求乙方按其差价双倍补偿差额;若乙方隐瞒真实销售价格,一经查实,甲方有权取消乙方供应商资格,五年内不再与乙方合作;20.4(其它未尽约定);20.5本合同附件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合同附件( ) ;20.6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友好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0.7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 (盖章) 年 月 日 乙方: (盖章 年 月 日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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