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泵采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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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中滨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白金海水泵房项目给水设备采购合同合同编号:SZBHSZ-HTGL-2016-002 工程名称:白金海水泵房项目给水设备采购合同 工程地点:辽宁东戴河新区白金海 甲 方:绥中滨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乙 方:葫芦岛市龙港区家兴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 2016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绥中滨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绥中滨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白金海水泵房项目给水设备采购合同发包方:绥中滨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承包方:葫芦岛市龙港区家兴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1、总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本供应合同,双方共同遵守。2、合同标的、规格、数量、价款: 2.1 本合同所采购货物将用于 绥中县三和供暖的热源厂。 (以下简称“工程”)。2.2 货物内容(名称、品种、型号、规格、数量、原产地等):设备名称型号台数生产厂家单 价总 价见合同附件清单总价:壹佰万玖仟玖佰柒拾贰元整(¥:1009972) 2.3 供货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机组配置清单内所有设备及其附件。2.4 货物配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技术资料:包括与货物安装及使用有关的全部技术资料。 2.4.1 本合同签定之时进行再一次的技术交底和确认,合同正式生效后10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供相应系统设备的外形结构尺寸图、设备总装图、设备参数、电机功率表、系统装机容量、基础载荷图、备品备件表等。设备基础载荷图作为土建提资使用,要求提出所有埋件,列出预填件清单(含技术资料及施工图纸);乙方提供供货设备所需预埋件,若出现偏差和遗漏,需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一切费用。合同正式生效后15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供技术要求规定的其它图纸。甲方在收到乙方有关图纸后,需在3日内确认回复,制造商方可进行生产。 2.4.2 乙方须提供所用原材料的出厂合格证,设备制造过程中质量管理关键点检测报告,有关技术人员的上岗资格证书。 2.4.3 乙方须提供安装图纸、产品合格证、相关质量证明文件(包括相关资质文件、材质证书、检测报告、质量记录等)、安装、使用与维护说明书。 2.4.4 双方在制造期间交流的文件的格式为:图纸AutoCAD,文字WORD。 2.5 货物包装要求:常规包装,须保证货物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不受损伤。 2.6 货物质量标准:符合相关国家、地方及行业颁布的最新标准。 2.7 货物的总体要求:除应符合本合同或合同附件中的相关特别约定外,乙方提供的货物还应同时满足下述要求: 2.7.1 乙方需保证所供全部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采用的合格材料和正确工艺制造的正品产品,品牌、原产地真实,并在各个方面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并符合甲方现场的使用条件。乙方保证其货物经过正确安装,甲方合理操作,在货物寿命期内能够良好使用。 2.7.2 乙方需保证其对所供货物拥有完全的排他的所有权,该货物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利主张,货物的外观、技术、工艺、技术资料等不侵害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或其他权利。 2.7.3 本合同所提供及安装货物的技术规格应与本合同所附文件的规定相一致。若本合同所附文件中无相应规定,货物则应执行国家相关标准及相关行业标准。 2.7.4 乙方就其供应的货物所提供的产品说明书、技术性能资料等将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本合同所附文件如果没有关于货物质量、功能、标准的特别约定,并且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可供执行的,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完全符合前述产品说明书等资料的描述,并应符合该产品的正常使用功能。如果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可供执行的,说明书等资料的描述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按说明书等资料的描述,如说明书等资料的描述低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2.7.5 如果上述质量标准存在任何不一致或者冲突的,按最高或者最严格或者对甲方最有利的质量标准执行。 2.7.6 电机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作,满足各项技术参数和要求。电机要求在当地环境温度范围内,电机在实际状态下能连续起动两次(两次起动之间为自然停车)或在热状态下起动一次。 2.7.7 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现本合同或货物清单有任何漏项和短缺,如果该漏项和短缺确实是乙方供货范围中应该有的,并且是满足合同货物的性能保证值或使用功能要求所必须的,均应由乙方负责将所缺的配件、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等补上,且不发生费用增加问题。 2.7.8 乙方须随货物同时提供相关书面技术资料一式肆套、电子版壹套,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出厂合格证、检测报告、产品说明书等。3、合同货物价格 3.1 本合同下货物的合同总价为: 壹佰万玖仟玖佰柒拾贰元整(¥:1009972.00 )。 3.2 本合同价格已包括与合同履行相关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货物包装(含配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技术资料、技术服务等费用,还包括合同货物的税费、运输费、运杂费、卸车费 (从制造厂至甲方指定的安装位置) 、人员培训费、售后服务费等,除本合同另有约定或双方达成补充协议外,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任何其他费用。 3.3 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除合同中约定可以调整合同价款的因素以外,在合同有效期为不变价,不会因任何现场条件、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汇率、利率、税费、市场、政府文件调价及经济环境等因素的变化波动而调整。4、付款 4.1 本合同货物价款的支付货币为人民币。 4.2 付款方式:银行转账支票或电汇。 4.3 合同货物款的支付: 本合同分批分次交货,甲方的付款按照乙方的到货总价按如下方式付款。 4.3.1 预付款:支付生活水泵房内水泵、消防水泵房内水泵、水箱、控制柜、紫外线消毒器、气压罐及生活水箱与生活水泵机组间的阀门等详见泵房设备清单内物品总金额的20%作为预付款,无需提供银行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 4.3.2 进度款:货物全部抵现场并自行卸货后,经发包人、总包人、监理验收合格后,支付至货物总金额的50%为进度款,设备安装完成成支付至货物总金额的80%后暂停支付。 4.3.3结算款:结算款累计支付至设备总金额的90%。(货到现场3个月内未调试视为调试合格)。 4.3.4质保金:设备总金额的10%为质保金,第一年无息返还5%,第二年无息返5%. 7.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办理完移交手续后,由乙方申报结算资料供甲方审定,双方确认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至总金额的90%(乙方应开具全额发票)。10%作为质保金,质保期结束后14天内一次性无息返还剩余款项。 4.3.6 每次付款前,乙方均应向甲方提交等额的正式增值税发票。5、交货和运输 5.1 本合同货物,全部货物应于 8 月31 日前运抵交货地点并通过收货验收,乙方应保证按时到场和货物的完整性,并负责合同货物从工厂到现场交货地点的运输及装卸工作,全部有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5.2 交货地点:合同货物的交货地点为甲方项目施工现场指定地点。项目地址为:辽宁东戴河新区白金海项目甲方代表:程光伟 电话:13243994488 乙方代表:周建国 电话:15942930011 使用方代表:孙传鹏 电话:18513213013 甲方电子邮件地址:33804345qq.com乙方电子邮件地址:15942930011139.com以上方式必须保持可以畅通沟通,如一方改变以上内容,应书面通知对方,如以上地址、邮件、电话无法送达或他人代收,均视为已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5.3 合同货物交货日期以货物到达交货地点完成装卸并经甲方代表、监理书面签收的时间为准。现场书面签收仅是对交货时间及外包装是否完好进行确认。不免除乙方在本合同项下对全部货物实际数量及质量承担的责任。 5.4 交货:乙方将货物运送到达交货地点完成装卸并经甲方代表、监理进行书面收货验收,予以签署货物收货单后视为交货。 5.5 保管责任:货物在运输、装卸、交货验收过程中的保管均由乙方负责。6、安装、调试和验收 6.1 本合同货物的验收分为收货验收及质量验收两个阶段。 6.2 货物运抵交货地点后,甲、乙双方代表应对所到货物的品种、数量、外观等外部状况进行清点、查验,如符合本合同及附件要求,甲方应予接收,本次验收为收货验收,并不代表甲方对乙方所供货物的内在质量、功能的认可,亦不免除乙方对所供货物的内在质量、功能的保证责任。 收货验收过程中,如发现乙方所供货物存在数量短缺、品种规格不符、外观破损等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况,甲方提出书面异议仅对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部分进行接收,乙方应在三日内补齐短缺货物及/或存在问题的货物,经甲方验收后完成收货验收。 6.3 本合同货物的安装、调试按照下述 A方式执行:A由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检验标准、图纸及说明书进行安装、调试,乙方须委派技术人员对安装、调试工作进行指导。B由乙方根据合同及合同附件约定的技术资料、检验标准、图纸及说明书进行安装、调试、和维修。货物的安装、调试时间为 5日历天 。 6.4 货物安装、验收完毕,合同货物的各项参数、性能指标等均符合本合同要求,甲、乙双方均对合同货物无异议的,各方共同签署货物质量验收单后,视为完成货物质量验收。 6.5 验收过程中,如果合同货物不能达到本合同所规定的一项或多项质量参数、指标时,乙方应负责在三日内更换、调试、修理完毕,并通知参与初步验收试验的各方共同进行第二次性能验收试验。如经第二次性能验收试验仍不能达到符合全部质量标准的条件时,乙方应按照合同条款的规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且甲方保留全部或部分解除合同的权利。 6.6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任何时候,对由于乙方责任需要进行的检查、试验、再试验、修理或调换工作,乙方应在甲方提出书面要求后三日内完成。 6.7 上述质量、性能验收试验合格文件,并不免除乙方按合同约定在货物保证期内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在货物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内在质量问题,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功能要求的,乙方对存在质量问题的货物仍负有免费更换、维修的责任,直到全部货物符合合同要求。7、保证与索赔 7.1 货物的质量保证期指合同货物经甲方安装完毕并质量验收合格运行正常之日起 贰年。 7.2 质量保证期内,货物出现质量问题,乙方保证在接到业主或甲方书面通知后4小时内到达项目现场完成修复,未按时完成修复则视为无法修复,乙方负责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三日内更换完毕。上述修复或更换所需全部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可在留存的质保金中直接扣除。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的,业主或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修复或者向第三方采购同等规格的替换货物,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对此无异议。 7.3 由于乙方所供货物的主要技术参数的保证值低于甲方的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更换为合格货物,或在继续使用该货物的情况下要求乙方支付不低于该货物价款的10%的赔偿金。在货物交付或交付后的任何阶段,如发现乙方所供全部或部分货物系不符合产品质量及安全要求或产品技术参数要求的,甲方即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货,乙方承担合同货款总额的30%的违约金。 7.4 如果不是由于甲方原因或甲方要求推迟交货,而乙方未能按本合同期限交货时(不可抗力除外),甲方有权按下列比例向乙方收取违约金:迟延l-5日内,每日违约金金额为迟延货物金额的1%;迟交5日以上,每日违约金金额为迟延货物金额的3%。以上迟延时间,不满一日按一日计算。合同货物迟延交货的违约金总金额不超过合同货物总价的10%。 7.5 在货物交付或交付后的任何阶段,如发现乙方所供全部或部分货物系假冒产品的,甲方即有权要求退货,并要求终止本合同。乙方需立即退还甲方已付该部分货物的全部货款,并承担相当于假冒产品货款总额的100%、以及假冒产品以外货款总额的20%的违约金。有关退货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及损失,概由乙方承担。 7.6 用户必须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规范操作,配件、油品由产品方供应,否则将无法实现对产品质量的承诺。除上述明确约定的违约责任外,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应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8、税费 8.1 根据国家有关税务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与本合同有关的税费17%,由乙方承担。 8.2 本合同价格为含税价。乙方提供的货物、技术资料、服务(也包括运输)、进口货物/部件等所有税费(包括保险费)已全部包含在合同价格内,由乙方承担。9、培训需方雇员供方必须提供专业技术人员来培训需方的雇员,并预先提交培训计划书供需方审批。培训时间须经过需方的认可或按当时情况共同协商确定。培训课程须包括在本合同工程内的所有管道系统及设备之操作程序、调校程序、日常之保养及损坏修补技术。培训应确保甲方人员能够熟练应用设备之操作程序、调校程序、日常之保养及损坏修补技术.10、操作及维修手册在全部安装工程完成及培训期开始前,供方应提供肆份中文版各种设备(如有)的操作说明书及维修手册,以供审批。经工程师批准后,需方须于两星期内免费提供四套已经批准的中文版手册。操作及维修手册应包括:(1)封面填有:A) 项目的名称,B) 文件的名称,C) 供方的名称及法定地址。内页设有类似封面的资料外,还包括正常时间及紧急联络电话号码。(2) 目录页。(3) 系统说明。(4) 主要设备及配件的明细资料。(5) 维修及错误探察指示,包括日常维修细则。(6) 所推荐的备用零件及清洁剂。(7) 附有制造商名称、地址及地方代理商的资料表。(8) 制造商指引,包括施工图纸等性质的印刷品。(9) 竣工图纸目录。手册应以A-4尺寸的纸张编印,各部分须适当分隔及容易辨认,每面须有连续性页数及总页数须包括在目录页内。经批准的手册应以活页图及硬面钉装形式提交,以便贮存。两份临时手册,连同暂定竣工图纸,应在竣工前最少一个月提交,使需方的员工能对安装工程得以熟悉。临时手册的格式应与最终发放的手册相同,对于一些只能在竣工或测试后才能落实的资料,也应当暂时填上。需注意在工程师满意地接纳维修及指引手册前,工程将不被视为完成,供方也将不能够得到最终付款。11、合同的变更、修改、中止和终止 11.1 本合同一经生效,合同双方均不得单方对本合同的内容(包括附件)进行修改。 11.2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之外,乙方未按合同履行约定义务时,甲方可书面通知乙方进行履行。乙方在接到通知后二日内进行改进或以书面形式提出改进计划。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损失和索赔将由乙方负担。 11.3 如果甲方行使解除权利,甲方有权不予支付到期应向乙方支付的解除部分款项,并有权要求乙方返还合同未履行部分款项。 11.4 因甲方自身原因要求中途退货,甲方应向乙方偿付违约金,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货物价格的10% 。12、 保密条款12.1 在本合同订立前、履行中、终止后,未经合同其他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对本合同和各方相互提供的资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技术资料、以及与业务有关的客户的信息及其他信息等)负保密责任。12.2 任何一方违反上述约定,违约方应按本合同暂定总价的 10 %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合同他方损失的,应按合同他方的实际损失赔偿。12.3 本保密条款具有独立性,不受本合同的终止或解除的影响。13、 免责条款由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自然原因或社会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遇到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合同其他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5日内,向合同其他方提供经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地区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合同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的有效证明文件原件,由合同双方按事件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或全部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未履行上述义务的,不能免除违约责任。14、 廉洁条款14.1乙方不得接受甲方职员介绍的家属或者亲友从事与合同相关的业务。乙方应当通过正常途径开展相关业务,不得为获取某些不正当利益而向甲方职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或给甲方职员报销其个人费用;或邀请甲方职员外出旅游和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或为甲方职员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和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等提供方便。14.2乙方如发现甲方职员有违反上述约定者,应向甲方举报。甲方对举报属实和严格遵守本条款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与乙方继续合作。甲方发现乙方有违反本条款或者采用不正当的手段行贿甲方职员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甲方有权根据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追究乙方合同总额5%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可继续向乙方追偿。甲方有权解除合同。15、合同争议的解决 15.1 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后仍不能达成协议时,双方同意向合同签订地点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15.2 由上述过程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等)除法院判决另有规定外,应由败诉方承担。 15.3 在法院审理期间,除提交法院审理的事项外,合同仍应继续履行。16、其它 16.1 合同文件之间应被认为是互为补充和解释的,但如存在冲突或不一致时,签署时间在后的文件效力高于签署时间在前的效力。 16.2 合同任何一方未取得另一方事先同意前,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16.3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之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售后服务承诺书、设备采购清单、授权委托书。 16.4 本合同一式 肆份,甲方执 贰 份,乙方执 贰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6.5 本合同经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以下无正文) 签 署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王同权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周建国地址: 地址:葫芦岛市龙港区 联系人: 联系人:周建国 电话: 电话:15942930011 开户行: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湾支行 帐 号:20005821657000000013 附件1:售 后 服 务 承 诺 书绥中滨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公司:我们为做好客户的售后服务工作是维持和提升良好品牌的关键。为了配合贵司标准化的客户服务工作,同时也为了体现我公司与贵公司进行良好合作的意愿,根据贵合同中有关产品保修和保修期的各项条款的精神,针对贵公司白金海水泵房项目给水设备采购项目,我司将向贵司就维修服务郑重承诺如下:1、首先,我司将遵照合同及招标文件的各项条款,保质、保量、如期地完成工程责任范围内的各项工作内容,并按合同履行保修义务。2、在保修期间,属于我司责任范围内的原因而引起需要维修的工作,贵司通知(可以书面,也可以是电话通知)我司负责某项任务的维修时,我司将会认真听从贵司相关人员的指挥、调度、着装等方面的要求,做到服务周到、随叫随到,保证工程维修的质量及效果。3、我司施工责任范围内的工程在保修期间,如果发生任何有损贵司声誉和品牌的维修服务质量(包括实体质量和服务工作质量)问题,由我司承担一切责任,且贵司另行派遣专业维修商进行维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的支付均由我司承担。4、在工程保修期间,我司将会派出足够较高素质的维修和管理人员负责维修工作,并且在保修开始时将名单交给贵司项目部。5、如果贵司进行培训,我司将会积极配合贵司相关部门的培训工作,期间可能发生的我司相关人员的窝工、交通费、洗涤费及额外费用已由我司充分考虑。本“维修服务承诺书”作为合同的附件,将体现在合同中,我司在报价中充分考虑了此项因素,不再对此有任何疑义。 单位:(公章) 2016年 月 日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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