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奖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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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公司奖罚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严明纪律,奖罚分明,提高工作效率和经济率;本着公平竞争,公正管理的原则,进一步贯彻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工作流程、明确岗位职责、公司根据各部门之间协作事项与工作流程,特制订本奖罚制度。第二条:公司奖罚制度本着“奖惩结合,有功必奖,有过必罚”的原则,与员工岗位职责挂钩,与公司经济效益相结合。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奖罚制度,贯穿于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中,公司所有员工须自觉遵守并相互进行监督。第四条:奖励或处罚方式:1、处罚方式:现金处罚(从当月工资中扣除并通报)2、奖励方式:公司实行红包奖励制度,根据各部门的阶段工作考核情况,随时、月底或年底发放。第五条:员工奖励主要有通报表扬和奖金奖励,程序如下:1、员工推荐、本人自荐或部门提名;2、办公室、本部门审核;3、总经理办公会议会审;4、总经理批准;第六条:处罚办法,员工如果损害公司利益 ,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罚:1、通报批评;2、经济处罚;3、降级;4、辞退;第七条:有下列表现的员工应给予奖励1、完成本部门工作计划指标,创造较大经济效益奖200元;2、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设,被公司采纳,并取得一定效益的奖励200元;3、节假日经常加班,并取得显著效果者奖励 元;4、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者奖励100元;5、工作认真,责任心强、工作成绩突出者奖励100元;6、堵住公司经济漏洞,并为公司挽回经济损失者奖励200元;7、当月全勤,无请假、旷工、迟到者奖励60元;8、其他对公司做出贡献者,总经理认为应当给予奖励的按成绩大小予以奖励100元至200元;第八条:员工有下列行为的应给予通报批评并作处罚。1、迟到、早退一次罚款100元;2、值班睡岗一次罚款200元;3、在工作时间嬉戏、擅离工作岗位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罚款100元;4、工作时间串岗,妨碍他人工作罚款100元;5、不按要求打扫卫生罚款100元;6、对同事恶意攻击或诬告、中伤他人、制造事端者罚款200元;7、遗失经营管理之重要文件、物品或工具罚款100元;8、不按时参加公司的会议培训罚款100元;9、不配合各部门工作,不服从分配的罚款200元;10、部门经理及主管责任人对本部门制度的宣传贯彻、执行和监督负直接责任,对部门人员奖励或处罚承担200%责任,即同时按对员工奖励、处罚数的200%的比列奖励、处罚本部门经理及主管负责人;11、若被处罚员工屡教不改,重复同样错误,或不听劝阻,或不服从管理者,则制度执行部门有权对其进行加倍处罚直至停职处理,造成后果的,由被处罚当事人承担后果与损失;12、凡是部门经理或主管发现问题不及时纠正,或包庇下属、隐瞒事实者,与责任当事人处以同等处罚;13、各员工之间相互监督、检查、发现隐瞒、包庇问题或知情不报,并造成损失的罚款200元;14、完不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临时任务,罚款100元;15、参照员工管理制度,违反制度的罚款200元;第九条 员工有以下行为者,给予降级、辞退或开除处分,对处以辞退、开除处分的员工,公司不予任何经济补偿,并按其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情况酌情赔偿公司。损失:1、于受聘时虚报资料,使公司误信而遭受损害;2、违反劳动合同或工作要求情节严重;3、蓄意损害公司或他人财物;4、故意泄漏公司机密,把公司客户介绍给他人或向客户索取回扣介绍费,致使公司蒙受损害;5、拒不执行总经理或部门领导决定,干扰他人工作的;6、滥用职权,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公司资财,损公肥私,造成经济损失的;7、财务人员不坚持财经制度,丧失原则,造成经济损失的;8、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敲诈勒索、赌博、流氓、斗殴,尚未达到刑事处罚的;9、挑动是非,破坏团结,损害他人名誉或领导威信,影响恶劣的;10、利用职权对员工打击报复或包庇员工违法乱纪行为的;11、旷工或从事其他兼职的;12、散布谣言,损害公司声誉,组织、煽动怠工,或采取不正当手段要挟领导,扰乱公司秩序的;13、违反公司规定屡教不改的;14、因工作需要调派工作,无故拒绝接受的;15、因行为不当,失信于公司的;16、其它重大过失或不当行为,导致严重后果的;第十条:员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第十一条:员工行为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责任人除按上条规定承担应负的责任外,按实际损失情况赔偿公司损失;第十二条:公司领导职工发现员工犯有各项制度规定的行为时,应及时向办公室报告;员工也可检举、揭发任何人的违纪违章行为,要求处理。第十三条:办公室接到报告、检举、揭发,立即报总经理进行调查处理。调查完毕,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书呈报总经理批准,交有关部门执行并通知受处分人。第十四条:给予员工处罚,应当慎重决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一定会议讨论,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允许受处罚人进行申辩。第十五条:调查、审批员工处罚时间,从证实员工犯错之日起,开除处罚不得超过30天,其他处罚不得超过15天。第十六条:员工对所受惩罚存异议者,应于处分决定形成3日内陈述理由申辩,并以申辩后之核定作为公司最后之决定,当事者不得再存异议。第十七条:受处分的员工,在处罚事项未了结之前不得调离公司(公司宣布辞退、开除的除外)。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办公室制定,经总经理核准公布实施,修正时亦同。第 6 页 共 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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