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LT 5049-95架空送电线路大跨越工程勘测技术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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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架空送电线路大跨越工程勘测技术规定Technical Regulation of Exploration and Surveying for Large Crossing Overhead Transmission LineDL/T 5049-95主编单位:电力工业部中南电力设计院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关于发布架空送电线路大跨越工程勘测技术规定 电力行业标准的通知电技199656号 架空送电线路大跨越工程勘测技术规定电力行业标准,经审查通过,批准为推荐性标准,现予发布。 其编号为:DL/T 5049-95 该标准自 1996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 请将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告电力工业部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并抄送部标准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1996 年 1 月 22 日目 次2 总则第一篇 工程测量2 可行性研究阶段测量3 初步设计阶段测量 3.1 一般规定 3.2 定线测量 3.3 平面与高程联系测量 3.4 档距及高差测量 3.5 平断面测量 3.6 交叉跨越测量4 施工图设计阶段测量 4.1 一般规定 4.2 地形测量 4.3 检验测量5 技术检验与测量成果 5.1 技术检验 5.2 测量成果第二篇 岩土工程勘测6 基本技术要求7 可行性研究阶段勘测 7.1 一般规定 7.2 可行性研究阶段勘测8 初步设计阶段勘测 8.l 一般规定 8.2 平原地区大跨越勘测 8.3 山丘岗地大跨越勘测 8.4 湖泊、海湾大跨越勘测 8.5 水中立塔勘测9 施工图设计阶段勘测 9.1 一般规定 9.2 天然地基塔基勘测 9.3 桩基塔基勘测 10 现场检验、监测与监理 11 塔基稳定性勘测 11.1 河流地质作用勘测 11.2 边坡稳定性勘测 12 地基处理与不良地质现象防治 12.1 一般规定 l2.2 软土地基处理 12.3 地基抗液化处理 12.4 冲沟防护处理 12.5 岩溶、土洞及地表塌陷处理 l2.6 特殊性土地基处理 13 勘测成果 第三篇 工程水文勘测 14 可行性研究阶段勘测 l4.1 一般规定 14.2 水文资料搜集与调查 l4.3 勘测成果 15 初步设计阶段勘测 15.1 一般规定 15.2 水文资料搜集 l5.3 水文调查 15.4 水文测验 l5.5 水文分析计算 15.6 勘测成果 16 施工图设计阶段勘测 16.1 一般规定 16.2 水文资料补充搜集与调查 16.3 勘测成果 17 陆地水文分析计算 17.1 设计洪水计算 17.2 设计流速计算 17.3 河床演变与天然冲刷分析 17.4 溃堤溃坝洪水对塔位影响的分析与计算18 海湾、河口水文分析计算 18.1 潮位计算 18.2 波浪要素的分析与计算 18.3 岸滩稳定性分析附录 A 测量标桩规格及埋设尺寸附录 B 地球曲率及折光差改正数 附录 C 送电线路平断面图示例附录 D 堤防工程的级别及防洪标准附录 E 滑坡的分类附录 F 泥石流工程分类附录 G 岩溶地基稳定性评价附录 H 中国软土主要分布地区的工程地质区划略图及特征附录 J 用静力触探比贯入阻力评价砂土密实度,用标准贯入试验锤击数评价砂土密实度、确定砂土承载力标准值附录 K 岩质和土质边坡容许坡度值附录 L 沉管灌注桩桩周土摩阻力和桩端土承载力标准值附录 M 盐渍土的分类附录 N 盐渍土地基的腐蚀性等级附录 P 多年冻土融陷性分类附录 Q 本规定用词说明附加说明条文说明1 总 则1.0.1 为使架空送电线路大跨越工程勘测统一技术标准,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保证大跨越耐张段的安全和正常运行,特制定本规定。1.0.2 本规定适用于 220500kV 架空送电线路大跨越的工程勘测。其它电压等级的架空送电线路大跨越工程勘测,可参照执行。1.0.3 架空送电线路跨越通航大河流、湖泊或海峡等,因档距较大(一般在 1000m 以上)或塔的高度较高(一般在 100m 以上),因此导线选型或塔的设计需予以特殊考虑,且发生故障时严重影响航运或修复特别困难的耐张段,应按大跨越工程进行勘测。1.0.4 架空送电线路大跨越工程勘测包括工程测量、岩土工程勘测、工程水文勘测以及岩土工程监理等工作。1.0.5 架空送电线路大跨越工程勘测应尽量采用先进技术,积极推广新技术和新设备。勘测成果的整理应推广使用计算机辅助设计(CAD)系统。技术标准应尽量和国际标准接轨。1.0.6 架空送电线路大跨越工程勘测阶段的划分应与设计阶段相适应,可分为可行性研究阶段勘测、初步设计阶段勘测和施工图设计阶段勘测。当大跨越方案确定且条件简单时,可合并勘测阶段,但需同时满足各阶段设计的要求。1.0.7 架空送电线路大跨越工程勘测除遵守本规定外,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和行业标准的规定。第一篇 工 程 测 量2 可行性研究阶段测量2.0.1 接受测量任务书后,应了解室内预选方案的概况及有关专业的配合要求。2.0.2 根据室内预选的不同方案进行现场踏勘。当发现对路径有影响的地物(如建构筑物、重要交叉跨越物)、地貌(如冲沟、溶洞)与图面不符时,应进行补测、修改和调绘。2.0.3 配合设计人员进行实地选线。当方案未确定时,可根据要求从图上量取跨越点间距离和高程。2.0.4 对推荐方案,应进行实地定线或草测平断面图。必要时应测定路径的磁方位角或坐标方位角。2.0.5 对某些协议区或复杂地段,用仪器初步测量大跨越点、起迄点或测绘平面图。3 初步设计阶段测量3.1 一般规定3.1.1 根据测量任务书的要求充分搜集和利用已有资料。搜集的平面控制点成果,应包括其名称、等级、平面坐标和系统、高程和系统。搜集的水准点成果数量不宜少于两个,应包括其名称、等级、高程和系统。3.1.2 工程负责人应编写勘测大纲和做好技术方案设计,组织工程参加人员商讨分工和争创优秀工程措施,做好仪器工具选择、配套、检定等工作。3.2 定线测量3.2.1 定线测量时,应配合设计人员现场选定大跨越两岸的塔位中心桩和耐张塔位桩。3.2.2 直线桩应设在便于距离测量、高差测量、平断面测量、交叉跨越测量、定位测量和能长期保存处。桩间距离视测图需要而定。3.2.3 直线桩(Z)、转角或耐张塔位桩(J)、塔位桩(G)应分别按顺序编号。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应埋设半永久性或永久性标桩。测量标桩规格及埋设尺寸按照附录 A 选用。3.2.4 直线定线测量方法宜采用直接定线,当路径遇有障碍物不通视时,则采用间接定线法定线。3.2.5 直接定线应满足下列要求: (1)避免后视距离短、前视距离长,相差过大现象; (2)以经纬仪正倒镜分中法定好前视桩桩位后,观测水平角一测回,其允许偏差为; (3)直接定线测角技术要求应符合表 3.2.5 规定。 照准的前、后视目标应竖直,宜瞄准目标的下部。表 3.2.5 直接定线测角技术要求仪器类型仪器对中允许偏差 (mm)水平度盘气泡允许偏离值 (格)DJ631DJ221 当前、后视距离小于 30m 时,仪器应严格对中、整平,照准的目标应直、细(如测钎、铅笔尖等)。3.2.6 采用前视法加定直线桩桩位时,应先用正倒镜分中法定好远视直线桩桩位,然后在其间加定直线桩。所加直线桩桩间距离,应力求均匀,且不宜过短。3.2.7 采用间接定线法定线时,应根据实测条件进行精度估算。其所有过渡点均应钉立木桩,无闭合或附合条件时,应有重复测量作校核。3.2.8 间接定线可采用矩形法、等腰三角形法、支导线法等,其技术要求应符合表 3.2.8-1、表 3.2.8-2 的规定。表 3.2.8-1 间接定线量距技术要求 注 当采用支导线时,导线边数不得超过四条,边长力求均匀接近,不得相差过大。起始点与后视点边长宜大于100m; 距离测量读至毫米,计算成果至毫米。表 3.2.8-2 间接定线测角技术要求仪器类型观测方法测回数半测回差()读数()成果取至() DJ6方向法 23066 DJ2方向法 110113.3 平面与高程联系测量3.3.1 大跨越线路通过城市规划区,人口稠密区,军事设施、港口、通信、航空等协议区,需取得统一的平面坐标系统时,应进行坐标联系测量,并提供联测成果资料。联测方法,视需要可采用图解法、导线法、交会法等。联测精度的限差值,一般在城市规划区,塔位中心的点位误差应不大于该城市规划用图图面所示的 0.6mm;有特殊要求时,应按其要求确定平面联测精度的限差值。3.3.2 大跨越塔位桩高程及洪(潮)水淹没区域、洪痕点及洪水位高程的联系测量,可采用三角高程测量或图根水准测量。联测的附合线路长度大于10km时,应采用四等水准测量。有特殊要求时,应按其要求确定高程测量精度。3.3.3 高程联系测量的技术要求应按火力发电厂工程测量技术规程有关规定执行。3.4 档距及高差测量3.4.1 大跨越段各档距间的相对误差为1/档距(m)。有特殊要求时,应按其要求精度执行。3.4.2 大跨越档距,宜采用光电测距仪测量。一般为对向观测各一测回。当采用同向观测时,应变动仪器高或觇标高,共观测两测回。每测回成果取三次读数的平均值(可不考虑气象改正),两测回的中数为最终成果。3.4.3 档距亦可采用三角解析法测距。其技术要求应符合表 3.4.3 规定。表 3.4.3 三角解析法测距技术要求注 用检定过的钢尺丈量基线,需进行倾斜、尺长改正。 布设三角形时,基线与所求边夹角应在 70oll0o 之间。 必须用两个图形求距,满足精度要求时,成果取中数。 表中测回数指对测小角而言,对测大角减半。 宜测三个角,小角不参与闭合差分配。当测两个角时,小角必测。3.4.4 大跨越塔位桩桩间高差测量技术要求应符合表 3.4.4 规定。表 3.4.4 大跨越塔位桩桩间高差测量技术要求注 l塔位桩桩间距离(km)。 当边长超过 400m 时,应进行地球曲率和折光差改正。改正数参照附录 B 执行。 仪器高和照准目标高,量取至 0.5cm。 垂直角的角值算至秒,高差算至毫米,成果取至厘米。3.4.5 直线桩桩间距离测量的相对精度应能满足该直线桩桩间1/档距(m)的要求,其高差测量应符合表 3.4.5 规定。表 3.4.5 直线桩桩间高差测量技术要求垂直角 (o)2468101214161820高差较差(cm)3578101214161820注 当桩间距离小于 100m时,按 100m计。 当垂直角小于 2o时,按 2o计。3.5 平断面测量3.5.1 应根据测量任务书要求,确定平断面测量的范围,应用仪器施测范围内的地物(建构筑物、道路、水系、架空物及地下电缆管道等),并注记接近路径中心线的距离和高度。3.5.2 对被交叉跨越的 35kV 以上送电线路,必要时测绘交叉跨越分图,并注明被交叉跨越线路相邻两杆塔的杆号、型式、杆塔高度。3.5.3 大跨越线路与弱电线路(电报、电话、有线广播、铁路信号线等)平行接近,经设计估算有危险影响时,应测绘弱电线路危险影响相对位置图。3.5.4 断面测量,可采用视距法或直接丈量的方法测定其距离和高差。3.5.5 采用视距法施测时,断面点宜就近桩位施测,不得越站观测。需要临时加设测站时,应进行正倒镜对向观测,其距离较差允许相对误差为 1/150,高差较差允许为 0.2m,成果取中数。3.5.6 选测的断面点,应能反映地形起伏变化和地貌特征。对于一般地形断面测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平面断面点间距一般不大于 50m,断面线应以实线连通。 (2)导线对地距离可能有危险的地段,应适当加密施测断面点。对山脚、山谷、断崖深沟等无影响地段可不测,断面线可中断。 (3)导线边线下地面高出实测中心线 0.5m 时,应施测边线断面。其位置应以导线水平排列间距而定。对线路中心线与边线之间的突出地形、地物,应施测其平面位置及高程。 (4)线路通过缓坡、台地、沟渠等或与梯田斜交时,应选测正确的边线位置。3.5.7 线路通过陡坡附近时,根据现场情况(一般坡度为 1:3)选测风偏横断面。风偏横断面图比例尺可采用纵、横均为 1:1000 或 1:500。3.5.8 当测量任务书提出可能在江(或河、湖、海)中立塔时,应施测水下断面。3.5.9 当水文人员要求测量河床纵断面、横断面时,测量人员应配合进行观测,并提供原始资料。3.5.10 在平断面图跨越段内,应以虚线表示出 50 年一遇(对 500kV 线路)、30 年一遇(对220330kV 线路)的洪水位及设计最高通航水位、5 年一遇洪水位、历年最低水位,注明高程数据及年、月、日。3.5.11 大跨越平断面图的绘制,必须根据现场所测数据,按照现行图式、图例的统一规格,准确真实地表示地物、地貌的平面位置和高度。文字符号应标注正确,图面应清晰美观。 平断面图比例尺,一般采用纵 1:500、横 1:5000 或纵 1:200、横 1:2000。图式按附录 C 执行。3.5.12 大跨越线路为双回路且两个耐张塔位置与线路不垂直对称时,应提供两张平断面图。3.6 交叉跨越测量3.6.1 交叉跨越测量,可采用直接丈量、视距法和光电测距仪测距等方法,测定其距离和高差。 当采用视距法测量时,以直读视距与加读三丝进行比较;若只能读出二丝时,不得切整数。直读视距与上、下丝读数允许较差相对误差为 1/200。 对于有影响的交叉跨越,应就近桩位以正倒镜测定垂直角,其允许高差较差为 0.2m。 当距离和高差观测符合限差要求时,成果取中数。3.6.2 若大跨越线路交叉已有电力线,应测量中线交叉点最高线的线高。当线路不是正交或左右不等高时,应测量左右边线有影响一侧交叉点的线高及风偏点的线高。交叉跨越杆塔时,应测量杆塔顶高及平面位置。3.6.3 若大跨越线路跨越弱电线路,应测量交叉点的线高。当左右不等高时,应选测风偏点的线高。 对一、二级弱电线路,应施测其交叉角,并注明两侧杆号、杆型、材质及通向。当交叉跨越杆位时,应测量杆顶高,并在平断面图上加以注明。3.6.4 当大跨越线路交叉跨越铁路或主要公路时,应测量交叉点轨顶或公路路面高程。注明铁路被交叉跨越的里程。当跨越电气化铁路时,尚应测绘交叉点电力线的高程,并注明数据。3.6.5 当大跨越线路交叉跨越房屋时,应测量边导线外 15m 内的屋顶高。3.6.6 当大跨越线路通过林区时,应选测、注记主要树种的名称和高度,并表明范围。3.6.7 当大跨越线路交叉跨越电缆及油、气管道等地下管线时,应根据设计人员提供的实地位置,测量交叉点的交叉角及地面高程,并注记管线名称和通向。3.6.8 当大跨越线路交叉跨越架空索道、特殊管道、渡槽等建构筑物时,应测量交叉点顶部的高程,并注记被交叉跨越物的名称、材料及通向。3.6.9 当大跨越线路交叉跨越其他拟建或正在建设的设施时,应按设计要求和指定的位置进行测绘,并注明其名称、通向、交叉点累计距离、交叉角、地面高程、建构筑物标高等。4 施工图设计阶段测量4.1 一般规定4.1.1 应根据设计确定的档距,以光电测距仪同向两测回或对向各一测回进行塔位放样。 对于耐张分塔中心点位的放样,应采用经纬仪正倒镜两次定向后取中。采用光电测距仪进行同向两侧回或用钢尺往返丈量距离时,其距离允许相对误差为 1/500。两测回观测垂直角求出的允许高差较差为 0.05m,成果取中数。 凡设计人员在现场确定的放样数据,均应有书面文字依据。4.1.2 各塔位桩应埋设固定标桩。标桩规格按照附录 A 选用。 各塔位桩宜加定四个方向桩,并在现场向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人员移交各塔位桩、方向桩等。4.2 地形测量4.2.1 测绘塔位地形图,其比例尺为 1:2001:500。图面测点间距不应大于 3cm。 当设计人员只要求测量塔基断面时,应提供观测成果或塔基断面图。4.2.2 测绘带状地形图,跨越水面部分可不测河床地形,图面可断开,但跨越两岸应为统一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其比例尺一般为 1:10001:2000。4.2.3 地形图的平面控制系统,宜采用任意直角坐标系统。其纵、横坐标假设数值宜为整数(不得出现负值关系)。以线路的起始方向为 0o、终止方向为 180o 为纵坐标 X 轴;以与线路相垂直的方向为横坐标 Y 轴;高程系统不变。4.2.4 地形图图面上应表明塔位、直线桩位和线路跨越方向。若平面坐标进行联测,需绘出所联测坐标系统的方位角。4.2.5 对需要进行护坡、护堤、岸边预防冲刷处理的地段,应根据测量任务书的要求测绘局部地段地形图,其比例尺为 1:5001:2000。4.2.6 在江(或河、湖、海)中立塔时,应根据要求施测的范围进行水下地形测量,其比例尺为1:5001:2000。4.2.7 对水中立塔地段,应测绘 1:100 或 1:200 比例尺地形图。其面积为 100m100m。图面上测点间距,平坦区域不得大于 3cm,高差变化较大区域不得大于 2cm。4.2.8 勘探点定位测量,应根据岩土工程勘测人员提供的坐标或图上布置的孔位现场定出,并提供实测坐标与高程成果。4.3 检验测量4.3.1 大跨越工程终勘检验测量的项目及技术要求应遵守表 4.3.1的 规定。表 4.3.1 检验项目及技术要求检验项目角度或点位误差距 离 (m)高差较差(m)说 明塔位桩精度 高差精度的 1.5 倍直线塔位桩、耐张分塔桩复测一测回 间接定线精度 点位横坐标允许较差为 4.5cm/hm 对原过渡桩或再作间接定线测量而求得间接定线的终点桩位横坐标较差交叉跨越1/100 0.3 如复测超限,应在交叉点就近两个不同测站施测危险断面点1/1500.3 一般情况很少出现,当出现时,应用视距法复测一测回,复测点不少于两个5 技术检验与测量成果5.1 技术检验5.1.1 技术检验分作业过程中检验、中间检验和最后成品资料校审。 作业过程中检验,由工程负责人组织进行。必须认真执行自检、互检、全面检验的制度,所有的记录、计算、图纸均应有作业员和检验员签名。中间检验与最后成品资料校审应由测量队(或科)或勘测处(或室)指定技术负责工程师(或专人)负责进行,由队、处技术负责工程师签署。5.1.2 被检验的所有原始记录,不得伪造、转抄、事后补记、室内更改。5.1.3 检验工作应以测量任务书、技术指导书及批准的勘测大纲为依据。检验中发现的一般性差错应由工程负责人通知作业员及时更正。5.1.4 成品技术检验验收后,应有检验登记表,其内容包括: (1)检验工作概况; (2)各项精度统计; (3)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及处理情况; (4)成品质量评定。5.2 测量成果5.2.1 提交的各项成果资料应项目齐全、数据准确、图面清晰、质量符合要求。5.2.2 可行性研究阶段测量成果应包括下列项目: (1)可行性研究阶段测量技术报告; (2)经过补测、修改和调绘的地形图,草测的平断面图,协议区或复杂地段的平面图; (3)大跨越路径的磁方位角或坐标方位角、大跨越起迄点距离和高程。5.2.3 初步设计阶段测量成果应包括下列项目: (1)初步设计阶段测量技术报告书; (2)大跨越平断面图; (3)各类平面图。5.2.4 施工图设计阶段测量成果应包括下列项目: (1)施工图设计阶段测量技术报告书; (2)各类地形图; (3)塔位放样成果表; (4)勘探点定位测量的坐标和高程成果表。5.2.5 各阶段测量技术报告书应包括下列项目。 (1)可行性研究阶段测量技术报告书应包括,各方案概况、测量工作概况及提交的资料项目等。 (2)初步设计阶段测量技术报告书应包括:工程概况,直线定线使用的仪器、观测方法及精度,平面联系测量起始点名称、坐标系统、等级、所在位置、起算数据、使用的仪器、联测方法及精度,大跨越洪痕高程联测使用的仪器、观测方法、计算方法、联测长度、往返测不符值、每公里高差中误差,档距、直线桩及高差测量使用的仪器、观测方法、计算方法及精度,平断面测量使用的仪器、观测方法、中线断面点、边线断面点、风偏横断面、风偏危险点等选测情况,交叉跨越施测情况。 (3)施工图设计阶段测量技术报告书应包括下列内容:工程概况,塔位放样使用的仪器、观测方法及精度,地形图图幅分幅情况、范围、面积,使用的仪器,观测方法,测图比例尺,等高距,地物、地貌取舍情况,巡视检查与仪器检测情况及地形图的精度,标桩规格、埋设情况及数量,检查测量及精度,提交的成果资料项目等。5.2.6 所有测量成果资料、测量任务书、勘测大纲、技术指导书、搜集的资料、原始记录、计算书等应分类装订成册,统一编号,并附必要的文字说明,按电力勘测设计科学技术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办法进行归档。第二篇 岩土工程勘测6 基本技术要求6.0.1 架空送电线路大跨越岩土工程勘测应为设计、施工、运行提供以下资料: (l)场地的稳定性、适宜性,包括地形 、地貌、地质构造、地震效应等; (2)塔基岩士条件,包括塔基上拔稳定计算、下压地基计算以及基础倾覆计算等所需的岩土技术参数; (3)针对场地地基存在的岩土工程问题,提出地基基础设计、地基处理及防治的建议,预估施工、运行可能出现的岩土工程问题及预防措施的建议。6.0.2 大跨越岩土工程勘测的主要方法应包括: (1)搜集、整理、分析大跨越地段的有关资料; (2)现场踏勘、调查; (3)工程地质测绘; (4)物探; (5)钻探及山地工作; (6)原位测试; (7)室内土、水试验; (8)长期观测; (9)室内分析计算及整理资料、场地岩土工程地质条件的综合分析评价; (10)进行地基检验、监测和岩土工程监理。6.0.3 大跨越岩土工程勘测工作应按不同的设计阶段所规定的工作内容和方法进行。每一勘测阶段必须取得勘测任务书、技术指导书,编写勘测工作计划大纲并经审批后方可开展工作。6.0.4 搜集、整理、分析的资料应包括: (1)区域地质及水文地质、地震地质资料; (2)大跨越地段已有工程的勘测资料,包括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测成果及其它有关资料; (3)分析河床变迁有关资料及历史上不同时期的地形测量和航空摄影测量资料、调查访问记录等; (4)已有建筑的有关经验资料。6.0.5 当勘测工作在堤防附近进行时,应事先得到水利堤防部门许可方能进入现场勘探。现场勘探工作结束后,应严格按照堤防部门的要求进行坑、孔的回填夯实处理。堤防工程的级别和防洪标准见附录 D。6.0.6 大跨越场地的地震基本烈度,应按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或按地震烈度复核结果确定。对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大于 7 度的场地,应判定饱和砂土及饱和粉土液化的可能性、软土震陷的可能性。7 可行性研究阶段勘测7.1 一般规定7.1.1 岩土工程勘测人员应配合设计结合路径方案和岩土工程条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选择大跨越方案。7.1.2 可行性研究阶段勘测的目的是调查搜集大跨越地段的岩土工程资料,配合路径方案,确定可能的大跨越点和推荐最优大跨越方案,并提供大跨越工程方案设计和概算所需的岩土工程资料。7.1.3 可行性研究阶段勘测应搜集大跨越可能通过地段的地质、地震地质、地形地貌、不良地质现象、地层岩性及水文地质等方面的资料,并协助有关专业搜集附近资源开发、机场、港口、文物、旅游景点、水利设施等工程方面的资料。7.1.4 选择大跨越宜避开下列部位: (1)河流弯曲、主槽不固定、主流线不平顺、河流动力作用强烈、洪水平水期岸边遭受冲刷并可能对岸线变迁影响严重的地段; (2)整体稳定性差的斜坡地段、黄土地区冲沟特别发育的地段; (3)危堤河段; (4)通过搜集分析研究资料证明对大跨越抗震不利的地段; (5)古河道、断层破碎地带等; (6)环境水对大跨越工程有不良影响的地段; (7)过于靠近水利设施对立塔有影响的地段; (8)有价值矿产赋存及开采地段、可能塌陷地段; (9)具有文物保护意义的地段。7.2 可行性研究阶段勘测7.2.1 可行性研究阶段勘测应包括室内选择大跨越方案和现场勘测。7.2.2 室内选择大跨越方案应根据 1/50000 地形图或有关航测照片在室内进行,岩土工程勘测人员应针对可能的大跨越方案搜集相应的地质资料。7.2.3 现场勘测以对各大跨越方案踏勘调查为主。调查内容包括地形地貌、地质构造、地震地质、地层岩性、不良地质现象、水文地质条件、历史文物及环境条件。当需要了解深部岩土条件而又无资料时,宜进行适当的勘探、测试工作。7.2.4 在河岸立塔时,主要应调查了解岸边冲刷、崩塌、坍滑等河岸稳定情况,断裂构造展布情况,冲沟、泥石流以及特殊性土等对塔位稳定性的影响。在塔位整体稳定的前提下,初步了解地层、岩性、地下水等塔基方案设计所需的岩土技术参数。7.2.5 在山丘岗地立塔时,应着重调查了解不良地质现象的形成条件、规模、性质及发展趋势。7.2.6 在河中、江心洲、河滩立塔时,应调查了解地层岩性、颗粒组成及基岩埋藏情况,并配合水文专业调查分析河道变迁历史、冲刷堆积速度。若在江心洲立塔,塔位应尽量选在下游堆积区及基岩埋藏浅的地段。7.2.7 当跨越湖泊或海湾时,塔位选择应充分利用湖泊及海峡间的岛屿,并应考虑最高水位(即潮位)的影响、浪蚀作用及海岸再造对塔位的影响、海水的腐蚀性等。7.2.8 当有几个不同的大跨越方案时,应根据其岩土工程条件,排出大跨越方案条件“优”“劣”顺序,提出各方案主要岩土技术参数及存在的问题,推荐最合理的大跨越方案。8 初步设计阶段勘测8.1 一般规定8.1.1 初步设计阶段勘测应为查明大跨越耐张段各塔基提供岩土工程资料,为确定其地基基础方案提供岩土技术参数,应包括如下具体内容。 (1)查明滑坡、泥石流、岩溶等不良地质现象的分布、发展趋势、危害程度、成因等,初步评价场地稳定性、岸坡稳定性及其变化。滑坡的分类、泥石流工程分类及岩溶地基稳定性评价分别见附录E、附录F、附录G。 (2)初步查明地层结构、岩土物理力学性质,对岩土工程条件进行初步评价,提出塔基基础类型或地基处理的建议。 (3)查明地下水类型、埋藏条件、水位变幅、对混凝土及金属的腐蚀性。8.1.2 初步设计阶段勘测前应取得下列资料和文件。 (1)勘测任务书的内容应包括电压等级、档距、大跨越塔可能的塔高、塔型、荷载、基础型式以及对勘测的特殊要求等。 (2)大跨越耐张段 1/50001/10000 地形图、大跨越塔基 1/2001/2000 地形图及塔基断面图。 (3)可行性研究阶段岩土工程勘测报告、有关的区域地质、地震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资料。8.1.3 根据上述资料编写技术指导书和勘测大纲。8.1.4 岩、土试样采取,每主要土层岩、土样数量应不少于 5 件,可根据岩土层情况和经验,适当增加或减少采样数量。对于薄层但影响大的土层应取土样或作原位测试。8.1.5 当地表水或地下水对塔基有影响时,应取水试样 12 件作腐蚀性分析并作出评价。8.2 平原地区大跨越勘测8.2.1 平原地区大跨越勘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1)了解有关河谷发育及平原河道变迁历史方面的资料。 (2)初步查明塔基地段土层分布、基岩埋藏情况,对岩土层的物理力学性质作出评价。 (3)对软土应着重查明其时代及成因类型、成层情况、层理特征、强度及变形特征、下伏硬土层或基岩的埋藏条件与岩性,对于砂土及碎石土应着重查明其颗粒组成、密实程度及含有物,中国软土主要分布地区的工程区划略图及特征见附录 H,用静力触探比贯入阻力和标准贯入试验锤击数评价砂土密实度和承载力标准值见附录 J。 (4)对于填土应查明其类别、厚度、均匀性、填土年限、碾压方式、工程特性指标。 (5)查明地下水类型、埋藏条件及动态变化规律。 (6)查明堤防设施的级别及存在的主要岩土工程问题,如管涌、流土等。8.2.2 在大跨越河曲上下游变化范围内进行 1/50001/10000 工程地质调查,着重了解河流地质作用形成的不良地质现象。8.2.3 勘探工作应尽量布置在塔位处,当塔位难以确定时,应按不同的地貌单元布置勘探点。大跨越两岸应至少各布置两个勘探点,其深度一般为 2540m。如遇硬质岩石,钻入强风化层应不少于 3m,软质岩石钻入强风化层应不少于 5m 或进入中等风化层不少于 1m。遇软弱土层,应适当加深或穿过该软弱土层。8.3 山丘岗地大跨越勘测8.3.1 山丘岗地大跨越勘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1)地形地貌、河流地质作用对大跨越地段及塔位的影响。 (2)岩土特性、覆盖层厚度、岩石风化情况、基岩完整性及结构面的特征。 (3)边坡稳定性。 (4)冲沟、岩溶、泥石流等不良地质现象。8.3.2 对大跨越耐张段各塔基的勘探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一般各塔基均应布置 l2 个勘探点,了解岩土分布及其工程特性。 (2)对于基岩裸露或覆盖层较薄的地段,应进行工程地质测绘,其比例尺为 1/2001/2000,并沿纵横勘探线布置探坑、探槽或地质点,以查明覆盖层厚度、岩层结构及地下水情况。 (3)对于基岩强风化带或覆盖层较厚的地段,应布置钻孔,其深度应钻至中等风化基岩或者满足地基计算要求。 (4)当岩土层结构组合对边坡稳定不利时,应对边坡布置适量勘探试验工作,以查明可能的滑动面位置及边坡计算所需要的参数。岩质和土质边坡容许坡度值见附录K。8.4 湖泊、海湾大跨越勘测8.4.1 湖泊、海湾大跨越勘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1)地形地貌、岸滩变迁及稳定性。 (2)岩土层结构及其工程特性、基岩埋深,对软土、填土及盐渍土,应分别按本规定有关条款查明其特性指标,作出评价。 (3)塔位边坡稳定性及其它不良地质现象。 (4)湖泊、海中岛屿大跨越地段,应着重调查岛屿整体稳定性并作出评价。 (5)最高、最低水位(潮位)变化对塔基的影响。 (6)地表水及地下水的腐蚀性。 (7)应进行 1/50001/10000 岩土工程地质调查,了解地层岩性、湖(海)岸稳定性、岛屿变迁等情况。8.4.2 塔基勘探点,不宜少于 2 个,勘探深度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软土地区应钻至基岩或桩端以下 35m 并满足塔基计算要求。可采用钻探、静力触探以及其它原位测试等方法。 (2)填土地区应钻至填土层以下持力层 38m,当填土地基需处理时,勘探深度应满足填土处理的要求,利用填土作天然地基时,勘探深度应满足塔基计算要求,勘探方法应根据填土类型选定。 (3)盐渍土地区的勘探深度应能控制其分布,并应根据盐渍土的特点选用适宜的勘探和原位测试方法。8.4.3 湖泊、海湾岛屿大跨越且位于山丘岗地的勘测,则应符合 8.3 节的有关规定。8.5 水中立塔勘测8.5.1 水中立塔包括江河、湖泊、海湾水中、江心洲及河滩海滩地段立塔。水中立塔勘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1)搜集河床、湖泊、海湾有关地段的冲刷、淤积条件、岸滩、江心洲演变历史方面的资料。 (2)查明岩土性质及成层情况,着重查明新近沉积物等软弱土层的分布、厚度及特性。 (3)查明基岩面的埋深及其坡度。8.5.2 水中立塔每基塔勘探点数不得少于 3 个,一般情况下应布置于塔位上。当塔位有可能移动或未定时,勘探点应能够控制可能移动的范围。勘探深度应至最大冲刷深度以下 35m,查明持力层,满足基础设计要求。当采用桩基时,孔深应至桩端下 35m。9 施工图设计阶段勘测9.1 一般规定9.1.1 施工图设计阶段勘测前应取得下列资料和文件。 (1)勘测任务书,其内容应包括各大跨越塔的塔型、塔高、荷载、基础类型、尺寸和埋深、对勘测的具体要求等。 (2)塔位地段 1/2001/2000 地形图。 (3)前期勘测资料及搜集资料。9.1.2 根据上述资料编写技术指导书和勘测大纲。9.1.3 施工图设计阶段勘测应为地基基础设计提供技术参数,对塔基处理及防护等进行岩土工程评价,勘测工作量应视基础型式、地基处理和防护方案等具体情况而定。9.1.4 施工图设计阶段勘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1)查明塔基地段土层时代及成因类型、结构、岩性等,当、利用基岩作持力层或当覆盖层很薄时,应查明基岩岩性、风化程度及其厚度、节理裂隙及其组合关系、基岩面的埋深及起伏情况等。 (2)测定岩土物理力学性质,确定塔基岩土承载力、抗剪强度等塔基设计所需的工程性质指标。 (3)查明地下水类型、水位变化规律、变幅、对混凝土的腐蚀性,预测施工运行期间地下水的可能变化及其对大跨越工程的影响,提出防护措施建议。 (4)提出对不良地质现象防治及地基处理的建议。 (5)对岩土工程条件复杂的塔基,可提出施工基坑检验或其它监测工作的建议。9.2 天然地基塔基勘测9.2.1 天然地基塔基勘测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查明岩土层的分布及其工程特性,确定地基持力层; (2)查明特殊性土的厚度、工程特性,按有关专门规范、规程进行评价,操出处理方案的建议; (3)查明影响塔基稳定性的问题,并提出处理措施。9.2.2 勘探点根据塔基基础型式布置,应能控制混凝土筒式塔的环形基础及铁塔的四脚基础面积,勘探点布置可采用梅花形或正方形。9.2.3 勘探深度应达到地基压缩层深度以下 13m,当用基岩作持力层或基岩埋藏较浅时,勘探深度应能控制覆盖层厚度,并进入基岩中等风化层一定深度。9.2.4 应按土层分布及岩石风化程度在不同的层位各采取不少于 3 件试样进行室内试验,若作现场岩石点荷载试验,应不少于 30 个。对于特殊性土每层取样数量不应少于 6 件。当水文地质条件和初勘时比较有变化时,尚应取水样作腐蚀性分析。9.2.5 当利用岩石作锚桩基础时,应进行工程地质测绘,比例尺一般为 1/500,详细进行岩层节理裂隙统计和破碎带调查,作出适宜性评价。必要时,尚应配合施工进行岩石基础试验。9.3 桩基塔基勘测9.3.1 桩基塔基勘测的主要目的是为桩基设计和施工提供技术参数,以确定桩的类型、桩端持力层,预估单桩承载力,分析桩可能的水平移动、沉桩可能性及挖孔成桩条件。沉管灌注桩摩阻力、端承力见附录 L。9.3.2 应按设计提供的桩基布置方案图布置勘探点。对于铁塔应不少于 4 个勘探点。对于混凝土筒式塔的环形基础应不少于 5 个勘探点,并且宜按梅花形布置。9.3.3 勘探点的深度应至设计桩端深度以下 35m 或 48 倍桩径。河流冲刷地段勘探深度应考虑最大冲刷深度并至桩端以下 3m。若桩端设计深度处为基岩时,应钻至中等风化基岩适当深度。对于群桩,可按实体基础考虑,并考虑最大冲刷深度,钻入设计桩端深度以下 12 倍基础宽度。9.3.4 桩基勘探工作除应布置一定数量的钻孔外,尚应尽量采用静力触探和其它勘探试验方法。9.3.5 土样或原位测试的数量,每一层土应不少于 5 个。9.3.6 勘探期间除应测量地下水位和采取水样外,还应调查地下水承压水头的变化及其对施工运行的影响,提出处理措施的建议。9.3.7 必要时可根据地质条件及工程情况提出进行现场试桩的建议。10 现场检验、监测与监理10.0.1 大跨越塔基础施工时,岩土工程勘测人员应根据需要与设计、施工紧密配合,进行岩土工程检验与监测,必要时应进行施工监理,在运行期间可继续进行长期监测。10.0.2 现场检验、监测与监理应充分搜集分析有关地质资料、施工组织计划、施工记录等,必要时尚需补充勘测。10.0.3 对开挖基坑应进行基坑描述和地质鉴定,对异常情况进行分析,或补充勘探、试验工作,并提出处理措施的建议。10.0.4 对桩基工程,应根据勘测资料处理施工中出现的有关地质问题,验证岩、土层条件,承载力等。检验工作应依据桩基施工的需要用动力测试方法或抽心方法检验成桩质量,用动测或静载荷试验实测单桩承载力。10.0.5 对灌注桩和挖孔桩应监测成孔过程是否有缩径、堵管、塌孔、钢筋笼上浮现象;混凝土强度是否达到要求;孔斜是否超标;持力层是否与原建议相符;孔底沉渣和扰动厚度是否满足设计要求。10.0.6 对边坡整治及冲刷防护处理工程,岩土工程勘测人员应深入现场鉴定施工处理质量,施工处理完毕后,应提交处理鉴定意见,并对施工成果进行鉴定验收,在向运行单位移交时,可提出运行管理注意事项及要求。10.0.7 可对岩土形状及环境地质条件进行长期监测。根据需要,尚可进行塔基变形观测、地表水体对塔基冲刷侵蚀速度的观测、冲沟向源侵蚀速度的观测,并分析和预估其对塔基稳定性的影响及危害程度。10.0.8 现场检验与监测工作结束后,应进行资料整编、提交相应报告及技术总结。10.0.9 施工监理还应包括工序质量控制与工程质量预控,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检查和工程质量评定与验收等,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措施经批准后执行。11 塔基稳定性勘测11.1 河流地质作用勘测11.1.1 对于跨江(河)大跨越应在着重研究河流地质作用预测其发展趋势的基础上,确定大跨越的位置。11.1.2 河流地质作用勘测,应结合水文资料,进行实地测绘调查、访问和搜集资料,并应着重对河段古老地形图、河势图、航片、卫片等资料进行对比分析,研究河道演变情况。11.1.3 河流地质作用调查访问内容应包括河段特性、洪水特性、河槽地质情况、构造物情况、侵蚀作用(包括冲刷深度和侧向冲刷侵蚀作用)和堆积作用。11.1.4 应按水流泥沙运动、河道地质及构造物三者的相互关系综合评价河流的冲刷侵蚀作用,必要时可配合水文专业按本规定第 17.3 节计算冲刷深度。11.1.5 防冲刷处理应根据洪水可能冲刷部位的工程地质条件,建议采用护坡、局部护坡或直立式防波堤等防冲刷设施。防冲刷设施应设置在牢固可靠的地基上。11.2 边坡稳定性勘测11.2.1 大跨越塔位于斜坡地段时,应研究边坡的稳定性及其防护措施。11.2.2 边坡稳定性勘测应进行比例尺为 1/5001/1000 的工程地质调查或测绘,其范围应包括可能失稳的地段及相关的稳定地段。11.2.3 对于粘性土、粉土组成的边坡,应研究土的密实度、湿化性及其饱和抗剪强度、地下水及地表水的活动; 对于碎石土组成的边坡,应调查碎石土的颗粒级配、大小、形状、密实度及胶结程度; 对于黄土、膨胀土组成的边坡,除应研究土的组成、孔隙裂隙情况外,尚应着重研究水文地质条件的变化、气象条件变化对边坡稳定性的影响; 对于岩石边坡,应研究层面和各种结构面的产状、力学性质、组合情况及其与自然坡面、临空面的关系、风化程度。11.2.4 应对当地边坡进行实地考察,调查当地边坡失稳的原因及防治经验。11.2.5 边坡稳定性勘探应沿可能滑动的方向布置勘探线,一般情况下不少于 3 条。每条勘探线上的勘探点应能控制滑体的前缘、后缘和可能的滑动体,包括塔位勘探点在内的勘探点数量应不少于 4 点。 勘探孔深度应钻至最低可能滑动面以下 13m,或钻至稳定基岩、或坚实稳定土层内 13m,并选取有代表性的土样进行常规物理力学性质试验及饱和快剪或不固结不排水三轴剪或重复剪试验。 应分析挖方、填方、整平、降水等对斜坡稳定性条件及地基土条件的影响和危害程度,并进行评价,提出相应的处理措施的建议。11.2.6 应根据具体情况采用植草、护坡、抛石防护、设置挡土墙等边坡防护措施。各项措施的适用条件,按有关专门规定执行。11.2.7 在斜坡整体稳定的条件下,开挖边坡的容许值应按照本规定附录 K 确定。当坡度超过上述规定时,应按坡体工程地质条件、勘探测试资料、稳定性验算结果,用工程地质类比等方法综合确定其容许坡度值或采取适当防护措施。12 地基处理与不良地质现象防治12.1 一般规定12.1.1 当塔基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或存在不良地质条件时,应进行地基处理和不良地质现象整治,使其达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处理和整治应在查明工程地质条件的基础上进行,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处理和整治方案。12.1.2 大跨越塔地基处理和不良地质现象防治一般包括下列各项: (1)软土地基处理; (2)地基抗液化处理; (3)冲沟防护处理; (4)岩溶、土洞及地表塌陷处理; (5)特殊土地基处理。12.2 软土地基处理12.2.1 当塔基为淤泥、淤泥质土、新近冲填土及其它高压缩的饱和软粘性土,不能满足上部荷载或抗拔要求时,应采取地基处理措施。处理方式宜采用钻孔灌注桩、钢筋混凝土预制桩,当采用其它方式进行处理时,需进行专题研究后确定。12.2.2 软土地基勘测除应查明其成因类、厚度、成层情况及物理力学性质、地下水情况外,还应根据软土地基处理和工程要求 ,增加相应的勘探、测试工作量。12.2.3 软土地基勘探宜采用钻探与静力触探或其它原位测试相结合的方法。勘探深度应至桩端(或处理层)以下 35m,当遇到基岩时,应钻进基岩适当深度。12.2.4 软土试验应以静力触探、十字板剪力试验、螺旋板载荷试验等原位测试为主,室内试验宜作直接快剪或不固结不排水三轴剪试验。12.2.5 软土地基处理过程中,应进行现场施工监测,以保证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监测情况,布置处理后的检验工作。12.3 地基抗液化处理12.3.1 对地震时可能液化的饱和砂土、饱和粉土塔基应进行抗液化处理。12.3.2 地基抗液化处理应在地基勘测的基础上进行。可采用钻孔灌注桩、挤密砂桩或其它有效处理措施。处理深度应大于可液化层深度。12.3.3 采用挤密砂桩处理后,应进行标准贯入试验或静力触探试验检验,检验指标应达到不液化的要求。12.4 冲沟防护处理12.4.1 若塔基附近有冲沟发育时,应对冲沟的形成、发育形态及水文工程地质条件进行详细调查,调查的内容包括发育阶段、沟深、沟宽、沟坡及冲沟的横断面形状、地层岩性、基岩风化程度、各种结构面组合情况及其与沟坡的关系等。12.4.2 当冲沟发育可能危及塔基的稳定性时,应采取防止冲沟发育、保护塔基的措施。12.4.3 当塔基附近有地表水流时,应引流或设置排水沟,阻止冲沟向塔基附近延伸。12.4.4 塔位与沟坡间的距离,应视组成沟坡的岩性、坡度、植被发育情况及冲沟发育阶段而定。对于处于平稳和衰老阶段的冲沟,塔位与沟边间的安全距离一般情况下可按表 12.4.4 考虑。 处在最强发育阶段的冲沟附近不宜立塔,如必须立塔,应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表12.4.4 塔位与沟边间的安全距离冲沟边坡岩土类别、植被、沟坡中等风化,坡较缓,植被发育 岩石较破碎,坡较陡,植被不发育第四系松散土层黄 土塔位与沟边间的距离 (m) 不宜小于 20不宜小于 30不宜小于 50不宜小于 4012.5 岩溶、土洞及地表塌陷处理12.5.1 岩溶、土洞及地表塌陷的处理应建立在正确评价的基础上。当塔基属于不稳定岩溶、土洞地基,同时又不能避开时,应结合岩溶、土洞的具体情况,选择处理措施。12.5.2 对于浅埋溶洞地基,宜清除覆土,揭开顶板,挖去充填物,分层回填反滤层;若溶洞无地下水活动时,亦可采用钻孔灌注桩等方法处理。12.5.3 对于跨度较大、顶板完整但厚度较小、底板完整稳定的溶洞地基,宜采用石柱或钢筋混凝土柱支撑洞顶。12.5.4 当塔基土洞及地表塌陷发育又难以避开时,应认真作好地表水的截流、防渗和堵漏工作,杜绝地表水渗入土层。在土洞、地表塌陷地段及其附近,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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