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计分考核考评制度的完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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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完善罪犯计分考核考评制度的思考内容摘要: 计分考核是监狱依法对罪犯日常改造表现进行评价和行政奖惩的重要依据,是严格、公正执法的重要基石,是刑罚执行的重要环节,也是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的重要手段。为适应新形势下监狱工作的需要,本文结合监狱基层单位在执行计分考核工作过程中的实际,对如何完善罪犯计分考核考评制度提出自己的初步构想。关键词:完善 罪犯 考核考评监狱是国家刑罚执行机关,肩负着惩罚和改造罪犯的重要职责,监狱的安全稳定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罪犯计分考核考评是监狱推进依法治监,正确执行刑罚,准确考核罪犯的改造表现,提高公正文明执法水平,提高罪犯改造质量的重要手段。但随着形势的不断发展,现行的罪犯计分考核考评制度已日渐不适应当前监狱管理教育、考核改造罪犯的工作需要。笔者认为,在依法治国的新常态下,加强罪犯计分考核考评问题研究,是监狱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公开考核罪犯的现实需要。一、罪犯计分考核考评总体情况(一)总体情况计分考核制度在我国监狱制度中占有重要地位。计分考核是监狱对罪犯一切改造表现进行综合考察与评定的量化考核,是管理改造罪犯的重要手段。罪犯所累计的奖励分,是兑现行政奖罚和刑事奖励的主要依据。我国监狱法第56条规定,“监狱应当建立罪犯的日常考核制度,考核的结果作为对罪犯奖励和处罚的依据。” 司法部关于计分考核奖罚罪犯的规定第23条规定,“计分考核应与行政奖罚挂钩,依据罪犯悔改表现的事实给予加分,并依据加分的多少,分别给予表扬、记功;依据罪犯抗拒改造、违规违纪的行为给予扣分,并依据扣分的多少,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可见,奖(扣)分属于考核行为,不是行政奖励。司法部规定是根据累计奖扣分的多少进行行政奖励和处罚。但在实际工作中,有的是根据一定时期内累计分(基础分与奖扣分的结合形成的综合分)的多少进行行政奖励,有些是根据罪犯已服刑期的月均分进行行政奖励。因此,计分考核都是行政奖惩的基础,考核的结果都是行政奖惩的依据。根据司法部关于计分考核奖罚罪犯的规定,考核分为思想改造和劳动改造两部分,思想改造满分为55分,劳动改造满分为45分。该规定第7、8条分别对思想改造、劳动改造给予奖分的情形作出规定。第23条规定计分考核应与行政奖罚挂钩,依据罪犯悔改表现的事实给予加分,并依据加分的多少,分别给予表扬、记功、授予改造积极分子称号。司法部的这项规定已经实行20多年,有许多方面已经不适应当前的新情况新问题,亟需呼吁修改并制定全国统一的罪犯考核规定。(二)当前广西实施计分考核工作的基本情况根据监管改造形势发展的需要,在参照2005年修订实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分考核奖罚罪犯规定实施细则的基础上,通过学习、借鉴外省先进的工作经验,参照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的内容要求,结合广西监狱的实际情况,2011年起,我区重新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分考核奖惩罪犯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经过进行多次修改,在经过一年多的试行运作和不断的修订完善后,于2013年9月1日在全区监狱正式施行。新细则的颁布实施,是我区推进依法治监,正确执行刑罚,公平、公正、公开对罪犯考核工作的重要体现,是提高警察公正文明执法水平,提高罪犯改造质量,维护监狱安全稳定的重要保障。二、完善罪犯计分考核考评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一)罪犯计分考核考评是“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监狱工作方针的体现。监狱的主要目的是最大限度的改造罪犯,预防重新犯罪。罪犯考核奖罚制度应当服务于这一目的,把改造人放在第一位,不断提高教育改造质量,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二)罪犯计分考核考评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刑事法律对构建和谐社会这一政治目标的回应,它通过法律手段化解各种社会矛盾,疏通各种社会怨愤,获得社会的长治久安。在设计罪犯考核奖罚机制中,既要通过严厉的奖惩手段,打击抗改分子,维护法律的威严;又要适用激励的措施,鼓励罪犯积极改造,矫正犯罪恶习,消除犯罪思想,成为守法公民,获得刑罚效果的最大化。(三)罪犯计分考核考评是监狱狱政管理、教育改造、劳动改造在罪犯改造管理工作的综合体现。这三大基本手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狱几十年改造罪犯丰富经验的结晶。罪犯改造过程是一个动态、复杂的过程,只有三种基本手段相互贯穿、综合运用,才能取得预期的效果。重信设计罪犯考核奖罚机制,必须摒弃当前重劳动改造,轻狱政管理和教育改造的弊端,切实做到监管改造是前提,教育改造是核心,劳动改造是重点。三、现行细则操作中存在的问题(一)考核重点的偏差。我区监狱罪犯计分考核的分值构成包含基础奖励分、累进分,其中,基础奖励分考核的内容包含认罪服法、行为规范、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四个方面。但各监狱在实际考核过程中,往往只重视对罪犯劳动改造方面的考核,从罪犯的计奖分值构成看,罪犯的劳动分值占有很大比重,而改造分值却近似微乎其微。如今,警察通常以罪犯的考核分值去衡量罪犯表现的好坏,改造表现比较好的可以给予奖励,在很大程度上演变成劳动表现好的可以给予奖励。以罪犯的劳动成绩作为认定罪犯改造表现好坏的标准,是不客观和不全面的。“重劳动,轻改造”的考核方式容易让罪犯忽视对世界观、人生观的改造。事实上,很多罪犯将思想改造仅定位在不违纪上,在罪犯中积极学习、反映情况、汇报思想等积极改造的思想表现行为常被定义为“另类”。片面强调以分计奖、以分折刑,甚至通过给予罪犯奖励分来稳定罪犯的改造表现,忽视对罪犯思想表现的考核功能,带来的必将是罪犯改造意识的淡化、行为规范的下滑、改造风气的不正。现实生活中,很多警察常常抱怨,现在的罪犯越来越难管,这正是放松对罪犯思想改造的必然结果,这与以提高教育改造质量为中心的指导思想也是背道而驰的。(二)考核内容、标准及执行的粗放。(1)考核范围过窄,考核内容抽象。罪犯改造涉及方方面面,仅就目前考核条款来讲远远不能满足考核罪犯的需要,在尚未涉及的领域往往会出现以言代“法”的现象。即使在为数不多的条款里面,也常常会出现考核内容模糊,概念不清的问题。如承认犯罪事实,深刻认识犯罪危害性,积极交纳法院判决书确定的罚金、赔偿金的,视为认罪服法考核合格。但是,深刻认识犯罪危害性如何检验,有交纳罚金能力和无交纳罚金能力又如何检验。(2)奖扣分弹性大,警察自由裁量权过宽。不同警察甚至同一警察在同一事件的处理上,都可能会出现不同的结果。计分考核虽然在很大程度上摒弃了以往考核制度的感情主义色彩,对事不对人,但受奖扣分弹性因素的影响,在警察考核奖惩时肯定会渗入不少感情因素,以警察个人意志随意奖扣分或通过扣除劳动产值、工时代替扣分的现象屡见不鲜,偏轻或偏重,让考核难以做到公正、公平。所谓的印象分值、关系分值在罪犯奖扣分中仍然占有一定比重。警察考核权限过大,容易误导罪犯不去踏实改造而把心思放在捉摸警察喜好,博取领导欢心上。(三)考核冲突明显,奖扣分不统一。全区虽有统一的考核细则和标准,但各单位考核尺度不一致,特别是在劳动的考核上,由于受劳动项目差异的影响和押犯构成参差不齐的影响,各单位在考核等级上都有不同的规定。因而必然会出现“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局面。由于考核标准不同,各单位罪犯的考核分值也出现高低不一的现状。随着罪犯的调动,各单位考核之间的矛盾也随之显现出来。如果强调考核的连续性,基础分值设置较低的罪犯自然不愿调入基础分值高的监区(分监区)或者劳动能力低的罪犯也不愿意调入劳动能力高的监区(分监区)。即使调动,分值如何平衡也会成为首要问题。解决不好将影响罪犯的改造利益。事实上,很多罪犯不愿调动,顾虑的也就是个人问题。(四)计分激励机制尚需完善。累计考核制度把考核期内累计的总和作为罪犯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劳动、认真学习等方面量化的综合表现,只要考核期累计分达到规定要求均可以呈报行政奖励,这是在“稳定压倒一切”的背景下,为了最大限度的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的良好愿景下出台的“仁慈政策”。以罪犯考核分值的机械累积,作为认定罪犯现实表现好坏的标准和奖惩的依据,缺乏一定的科学性。降低奖励评比条件,人为照顾落后层的改造利益,短期内能起到现实稳定效果,但由此产生的负面效应比较大,在改造质量、惩罚功能、悔罪意识等上将大打折扣。(五)短刑犯考核激励机制不明显。目前,从押犯结构看,短刑犯呈逐渐增多的趋势,比例也在逐渐升高。在基层单位来看,长刑犯好管,短刑犯难管已成为一种时弊,是影响监管秩序的一个软肋。究其内在原因,存在的仍然是一个利益驱动的问题。现有的考核制度更多关注的是长刑犯的改造利益,刑事奖励和行政奖励具备,而短刑犯的利益常被忽视。从现有规定看,奖励短刑犯的措施也只有为数不多的奖假和奖休两种。奖假条件苛刻,从安全角度出发,人选条件必然会受到严格限制,奖休涉及劳动岗位调整,一个萝卜一个坑,罪犯奖休权限很难得到保证。事实上,在短刑犯的管理上很多单位采取以罚代管的模式来达到制约短刑犯的目的。更多注重的是外在力量的依靠,而忽视短刑犯内在改造潜力的挖掘,如取消或限制“双亲”(亲情电话、亲属会见、)、剥夺休息权利等,但效果不理想,有时甚至会激起罪犯的逆反心理,形成监管改造工作中新的隐患点。(六)特殊罪犯尚缺乏针对性的考核。特殊罪犯包括特岗犯、老残犯、病犯等。受岗位、健康等因素影响,一般罪犯的考核内容自然不能完全适应于对特殊罪犯的管理和考核。特殊罪犯的考核一定要适合其自身的特点。对老残犯改造表现好的一般予以相应分值的奖励。计分考核规定原则性地照顾了特殊罪犯的利益,但具体考核内容却没有深入规定,没有具体的标准,可操作性不强。如果仅按总则的精神予以考核势必会造成吃大锅饭或养懒汉的现象,甚至会产生一些负面效应。四、建立健全科学考评体系的几点建议(一)强化思想改造考核的主导地位。(1)加大行为规范表现的考核力度。提高教育改造质量,罪犯的行为规范改造理应纳入重要的考核范畴,作为衡量罪犯改造表现好坏的标准,应突出行为规范改造的主导地位,扩大行为表现在奖励分评定中的比例,对日常行为表现不佳的罪犯,即使其他考核达标也不能予以施奖,将罪犯的改造注意力转移到加强行为养成、加速自身思想改造上来。(2)建立思想表现的评估机制。思想表现属于抽象概念,量化考核难度大,认定罪犯思想表现的状况可以从思想表现考核的五个方面内容(改造态度、思想汇报、认罪悔罪、检举揭发、监规纪律),由分监区考核小组作出综合评定,评定可以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等级,每个等级确定相应分值纳入罪犯奖励分值的范围。(二)坚持依法严格、公平、公正、公开的考核原则。(1)坚持依法严格的原则。计分考核是奖惩罪犯的手段,也是罪犯减刑、假释等兑现刑事奖励和基础,是一项严肃的执法活动。所以,考核罪犯必须严格遵循依法的原则,没有法规、制度依据的,不能随意或变向地给罪犯加扣奖励分,要依法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2)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计分考核要公开透明,一是要对相关考核条款要经常组织罪犯学习、对照,防止罪犯产生不必要的误解和歧义;二是要严格执行“日记载”、“周评议”、“月公布”制度,对考核情况允许罪犯申辩,提出不同意见,并要及时处理和答复;三是在日常考核中,要避免表现出随意性,甚至尚失原则,拿分数做交易,给少数罪犯加“照顾分”、“关系分”,如此等等,挫伤了少数罪犯的积极性,导致罪犯钻牛角尖,走上绝路。(3)坚持警察直接考核的原则。坚持警察直接考核,努力把好“三关”:一把事实关,对所有考核的事实要调查核实,不偏听偏信;二把标准关,即要准确适用考核条款,掌握恰当的幅度;三把原则关,即要一视同仁,“一碗水端平”。(4)坚持计分考核、达标考评、累进奖罚的原则。对罪犯实行达标制和累进制的考核办法,目的是为罪犯搭建一个公平、合理、科学的改造平台。累进制,是要求罪犯必须保持一贯的、持续良好的改造表现才能获得奖励;达标制,使罪犯与罪犯之间获得的奖励分不存在冲突,从而使罪犯能够在一种良性竞争的改造环境中,相互促进、互帮互助,促进罪犯能够保持良好稳定的改造状态,以确保监狱的持续安全稳定。(三)规范思想表现、狱政管理、劳动改造、教育改造、生活卫生考核的内容。具体要求是:(1)法定化。即具体条款的奖罚纳入细则做出具体规定。(2)实定化。即对考核内容及奖扣分值必须做出实体性的规定,奖扣分值应固定单一。(3)明确化。即细则内容必须文字清晰,意思明确,不得含糊其辞或模棱两可产生歧义。“思想表现”考核要综合如下因素:改造态度是否端正;是否主动汇报思想;有无认罪、悔罪、赎罪的积极表现;有无检举揭发的表现;是否有违反监规纪律的情节。“狱政管理”考核要综合如下因素:行为规范的抽考抽查情况;队列是否达标;言行是否文明;监管制度的遵守情况。“教育改造”考核要综合如下因素:根据罪犯原有文化程度,年龄大小来安排相应的教学内容,并考虑一下因素:有无逃避学习的行为,学习态度是否端正;“三课”教育的到课率;是否获得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学习成绩是否良好等。“劳动改造”考核要综合如下因素:有劳动能力的是否有逃避抗拒行为;劳动表现是否积极;劳动任务是否保质保量或超额完成;劳动是否遵守定置管理等。“生活卫生”考核要综合如下因素:是否符合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个人卫生是否达标;集体卫生是否达标合格;生活习惯是否良好;对生活设施的管理;就医制度的遵守情况。(四)完善劳动表现的考核机制。(1)统一考核标准。劳动项目种类繁杂,但人却是不变的。劳动考核以人为中心,根据年龄、劳动能力和水平的不同,可将罪犯分为若干类,一类任务最高,强度最大,其余次之,每一类设定完成任务的基础分值,对于能够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的罪犯,可以奖分、奖休、奖物等形式予以鼓励。但罪犯劳动等级的要实行动态管理,充分考虑罪犯劳动能力的变化,可由监区根据罪犯的实际情况调整劳动等级,也可由罪犯本人申请,分监区复核,进行调整。(2)统一考核周期。考核周期应根据不同劳动项目的生产特点予以综合确定,既不宜长也不宜短,力求对罪犯考核的最佳期。(五)完善累计分考核的激励机制。传统累计分更多注重的是罪犯历史考核分值的简单累积,当累积到一定分值给予罪犯刑事奖励,而忽视对罪犯现实表现的考核,缺乏对罪犯改造表现的科学评定,罪犯的认罪悔罪,重新犯罪的可能无法评定。建立健全罪犯改造评估和累计分考核的制度,则要将罪犯的现实表现纳入罪犯奖励评定的一个重要范畴。凡是参与累计分评比的罪犯不再以分数高低决定奖励的取舍,但累计分仍然是考核罪犯的一个重要因素。以累计分为基础,当罪犯当月或当季得分高于或等于分监区当季或当月的平均得分时,才能获得奖励资格。将罪犯历史表现与现实表现有机结合,累计考核的激励作用将更加明显,罪犯的改造积极性和改造质量才能有效提高。(六)建立健全罪犯改造考核评估制度。(1)建立综合评估的标准。根据司法部监狱管理局监狱计分考评奖罚罪犯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采取设定考评等级、积分换算等方法,评判罪犯的悔改表现,以罪犯的认罪悔罪表现,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表现,接受教育改造,原判刑罚,犯罪性质,是否通过主动退赃等方面对罪犯进行综合考核评估。以我们广西现行的考核办法为例,结合罪犯累计分制度,对罪犯进行改造表现的综合评估,例如:1、以分数为标准划定罪犯是否可以参加综合考核评估,当罪犯获得达到参加综合考核评估的分数时(21分),还要根据罪犯当月或当季所获得的奖励分总分是否高于或等于分监区罪犯所获得的平均分,若达到这个标准,即可参加综合评估;2、对于有劳动定额的罪犯,还要根据罪犯完成劳动任务的情况来进行考核,即罪犯当月或当季完成劳动任务是否高于或等于分监区的平均值;3、对于特岗罪犯,要结合履职情况;4、对于老病残罪犯可以适当放宽,但也要结合日常的改造表现和就医表现等。(2)细化综合评估结果。根据司法部监狱管理局监狱计分考评奖罚罪犯规定(试行),结合当前广西现行的考核模式,将罪犯综合考评结果分为表扬和记功。那么,我们以参加考评的分数21分为基数,罪犯累计分达21分时,综合评估合格的可以给予表扬,同时分数清零;累计获得2个表扬时,综合评估合格的可以给予记功;累计获得2个记功时,综合评估合格的可以提请减刑一年。符合假释条件,累计获得3个表扬,综合评估合格的可以提请假释。若罪犯当月或当季所获得的奖励分低于分监区的平均值时,则需要在下一个周期内获得更高的分数才能参加综合考核评估。(七)完善对短刑犯的激励机制。传统的表扬、记功、改造积极分子等行政奖励对短刑犯来说不再具有诱惑力,在政策许可的范围内,要通过奖餐、奖休、奖物等多种手段来激发短刑犯的积极改造。针对奖励类别对短刑犯来说期望值不同,如果采取同一类型的考核模式,奖励的效果将降低。在月排名的基础上,可将短刑犯奖励分为三级,即优厚处遇、宽管处遇和普通处遇。排名前五的可同时享受奖休、奖餐、奖物的优厚处遇,排名6-15名的可以享受奖餐、奖物的宽管处遇,排名15-20名的只能享受奖餐的普通处遇。(八)完善对特殊罪犯的考核制度。特殊罪犯的考核既要注重特殊性,又要注重与一般罪犯考核的原则一致性。(1)对特岗罪犯的考核。特岗罪犯的岗位特殊性决定了其量化考核的难度大,应着重考核其对工作是否尽责,态度是否端正,工作目标完成程度,自我要求是否严格,有无违规违纪行为。(2)对老病残罪犯的考核。从人道主义讲,理应予以照顾,但这种照顾并不意味着奖励无条件的给予,所谓的照顾应当是劳动岗位的合理调配,一些轻体力、工序简单的辅助类岗位,如扫地、记录、保管等,作为罪犯的一份子,老病残犯应当与其他罪犯平等接受考核。罪犯计分考核工作既繁琐又要严谨,既要依法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又要体现法律的威严,必须依法、公平、公开地进行。同时,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和信息化的普及,罪犯计分考核工作要与信息科技接轨,实现计分考核工作的微机化管理,并与狱务公开系统兼容,广泛接受监狱内外社会各界的监督。参考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司法部关于计分考核奖罚罪犯的规定;3.张续伟、吴勇、金德斌论监狱罪犯计分考核制度的修改完善;4.刘海波罪犯奖罚制度的设计思路;5. 李靖辉罪犯行政奖励与刑事奖励的衔接问题研究以罪犯计分考核为视角。-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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