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相关问题及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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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重点问题:1.宪法的特征是什么?(展开)网上参考:(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与同一法律体系之下的普通法律相比,宪法有如下三个特征: 1.宪法的内容规定的是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2.宪法的效力高于普通法律,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1)宪法是普通法律的立法依据或立法基础。 (2)普通法律与宪法不相抵触的原则。如果普通法律的规定、原则、精神同宪法的规定、原则、精神相抵触,那么普通法律应该被撤销、改变或宣布无效。 (3)一切宪法主体都必须以宪法为最根本的活动准则。 3.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复杂 (1)宪法的制定一般是要求成立一个专门的机构,我国的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2)宪法的修改与普通法律的修改在提起主体和通过程序上不一样。我国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除了这两个特定的主体以外的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向全国人大提出有效的修宪议案。在修改程序上,修改宪法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二)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三)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宪法与民主紧密相连,民主主体的普遍化,或者说民主事实的普遍化是宪法得以产生的前提。而且基于宪法在整个国家法律体系中的根本法地位,以及宪法确认的基本内容主要是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可以说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书上位置:P17P25 (一)宪法是“公法” (二) 宪法是授权性的 (三)宪法是一部保障每个人权利的“社会契约” (四)宪法是“基本法” (五)宪法是相对稳定的 (六)宪法是“无所不在的” (七)普通法律具有的特征 2.什么是宪政?宪政的本质是什么?书上位置:P11 宪政是指一种使政治运作法律化的理念和理想状态,它要求政府的所有权力的行使都被纳入到宪法的轨道并受宪法的制约。网上参考:宪政是以宪法为中心的民主政治。即民主与法治的结合,构成政权的组织形式。宪政:宪政也称立宪政体,立宪主义,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宪政的本质就是限权,通过限公权的方式以保私权,宪法就是规定所有权力来源与分配的法律,宪政是对宪法的践行,故其内容就是权力运行的合理分配与平衡,而目前最有效的方式就是限权!3.现代宪政的基本价值和原则?(展开)书上位置:P35P39 现代宪法的四大特征:法治,民主,自由,联邦。 这四项基本原则是现代宪政国家的普遍原则网上参考: 宪 政 的 基 本 价 值摘要:在现实社会,对公民权利和自由威胁最大的莫过于公权力。所以,在现代宪政理论中,宪政的核心在于“限权”。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宪政的根本价值在于通过保障与完善民主,规范与指引法治,发展政治文明,来维护人权,促进人的全面自由的发展。从终极的意义上看,合理配置国家权力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人权。合理配置权力的价值从属于人权保障价值。秩序也是宪政的基本价值。宪政是民主政治,也是法治政治。法治是秩序的象征,也是建立和维护秩序的手段。宪政的秩序价值主要在:第一,建立和维护阶级统治秩序。第二,建立和维护国家权力体系及运行秩序。第三,宪政为建立生活、生产、交换秩序确立了基本准则。宪政问题,归根到底是个利益问题。宪政不仅仅将阶级斗争限定在秩序的范围内,它还进一步在不同利益集团(阶级)和利益主体之间进行进行利益分配。因为,对于一定社会而言,利益作为分配的资源其总量是有限的。宪政,必然要根据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力量对比关系协调各方利益,并依力量对比关系分配利益,从而使力量对比关系与利益分配的结果相适应,并进而实现社会秩序稳定。宪政的确立和运行过程是斗争着的各阶级、各集团的妥协过程。宪法是这种妥协结果的法律表现,它是各阶级、各集团经过“协商”并为各方所接受的利益分配方案。宪政是实现这个利益分配方案的制度机制及其实现过程。宪政首先通过宪法确认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来保证不同阶级之间利益的分配。资产阶级宪政是一种少数人的统治形式,它虽然采用了全民民主这种隐蔽的方式,但仍确认了资产阶级的统治。社会主义宪政,是工人阶级领导广大人民群众建立的宪政,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了阶级统治关系。我国现行宪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其次,宪政通过决定代表或议员的名额来实现各阶级之间、阶级内部各利益集团之间的利益分配。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是宪政民主的核心。各阶级及各阶级内部各利益集团的代表或议员人数的多寡,是各种力量对比关系的最直接体现。利益的分配,必然会体现这种力量的对比关系。再次,宪政还通过规定利益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来实现利益分配。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权利意味着增加 利益的许可。义务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抑制的作为或不作为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义务意味着利益的可能减损。通过宪法赋予公民或组织的权利义务,宪政为各利益主体设定了增加利益的许可,或减损利益的强制。利益主体行使其权利,履行其义务,即表明宪政的利益分配方案得以最终实现利益的有效协调4.宪法的六个法源宪法渊源包括成文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宪法解释和国际条约。5.宪法关系及其内容网上参考:宪法关系是指根据一定的宪法规范,在宪法主体之间产生的、以宪法中的权利和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政治关系,是立宪社会最为基本的政治秩序在宪法上的表现。其性质和特征主要表现在:第一,宪法关系是特定社会民主政治关系的法律模式,同时又是对政治关系进行规范和调整。宪法关系的内容宪法关系的内容,是指宪法主体的宪法权利和义务,职权和职责。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的基本内容,同样,宪法关系的内容也表现为宪法关系各主体之间针对某一特定客体,根据宪法规范而确立的宪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其核心是根据宪法而形成的公民与国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由于宪法关系在主体地位、运作规律上的特殊性,公民与国家之间的权利义务又以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形式表现出来。因此,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是宪法关系的实质内容。宪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是针对公民基本的权利和义务而言的,与其他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相比,它具有根本性,是实现其他职权和义务的前提。公民在宪法上的权利突出地表现为所有公民都有相同的法律地位,都有针对其他一切主体的权利能力。这同时也意味着所有其他主体,包括国家机关都有义务尊重并不得妨碍权利人行使权利。宪法上的职权和职责主要是针对国家和国家机关而言的,与其他法律关系中的职权和职责相比,它也具有根本性,体现整个国家的政治体制结构,不同的政治体制结构在宪法上表现出国家机关之间的不同关系。由于国家机关的权力并不是固有的,从根源上讲都是人民的赋予的,权力本身属于人民,国家机关只是在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利而已。宪法规定了国家机关的基本的职权和职责,其他法律对国家机关的规定则是 根据宪法产生的.来自笔记:宪法关系 (宪法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A国家与公民的关系 B国家与民族各团体的关系 C与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 D国家机关内部的关系6.两种宪法解释体制并比较其优劣书上位置:P97P132(宪法解释),P103(宪法解释体制) 来自笔记:司法的宪法解释和议会的宪法解释。(我不太确定,书上明明是三个来着,怎么题目是两种宪法解释体制)那个优先:(1),议会优先:有利于维护民主的价值基础 BUT危害违宪审查制度存在的意义和价值 (2),司法优先:宪法解释具有司法程序性和规范性保障 BUT可能侵害立法权(我认为类似于比较与优劣问题)7.合宪性推定原则及对我国宪法解释制度的启示来自笔记:【合宪性推定原则】任何一个违宪审查机关的权力都是相对的,当特定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或进行宪法解释时应考虑审查对象涉及的各种因素,需要在合理的范围内有节制地行使违宪审查权,以减少因违宪判决可能引起的社会矛盾与社会震动。当判断某一项法律或行为是否违宪时,如没有十分确实、有效的依据认定其违宪时应尽可能推定其合宪,做出合宪性判断,以避免作出违宪判决。即使审查对象存在一定的违宪因素,但仍存在合宪性判断余地时不宜宣布其违宪,应做出合宪性判决。 对我国违宪审查的启示:1.中国的最高权力机关首先要受到宪法规范 的制约(要有违宪审查)2.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应受合宪性保护,违宪数量有限(保护最高立法权) 3.中国的司法审查也应有一定的自我抑制,防止司法激进主义与浪漫主义4.在某些领域要防范合宪性原则的滥用 (如人权领域,社会管理与维稳)5.应着力研究相关问题:宪法最高性与秩序的稳定性是什么关系?立法民主性和合宪性推定原则是什么关系?法律体系中宪法价值的统一性如何确定?改革与合宪性推定什么关系8.违宪审查所审查的内容网上参考:违宪审查又称宪法监督,是指特定的机关依据一定的程序和方式,对法理、法规和行政命令等规范性文件和特定主体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并做出处理的制度。其作用在于保障宪法的实施、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先后建立了违宪审查制度。书上位置:P76P80 (一)审查国家立法行为的合宪性 (二)审查国家具体行为的合宪性 (三)审查国家机关之间的权限之争 (四)审查特定的私人行为侵害个人基本权利9.基本权利的基本性质网上参考: 1固有性与法定性;2不受侵犯性和受制约性;3普遍性和特殊性书上位置:P143P14510.基本权利的分类(六分法或八分法)书上位置:P154P156 六分法:平等权,政治权利,精神自由,人身自由与人格 尊严,社会经济权利,获得权利救济的权利 八分法:个人的尊严、人格的独立和自由以及追求幸福的权利,思想与良心的自由,新闻自由,免受酷刑、强制奴役和劳动的自由,居住、迁移、择业以及出入境的自由,罢工自由,和平请愿权,接受公正审讯的权利来自笔记:八分法不同于书上。 笔记上八分法是:人格权,平等权,人身自由权,精神自由权,经济自由权,参 政权,社会权,权利救济权11.基本权利的保障方式(三种)及对我国基本权利保障方式的思考书上位置:P157P158 绝对保障模式,相对保障模式,折中型保障模式 思考:加强中国宪法的监督制度、建立有效的权利救济机制、考量人权的规范性界限,在具体权利保障工作中坚持比例原则和比较衡量理论、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下相对保障模式,但要加强对全国人大的宪法监督.(这个不是答案,个人观点)12.死刑存废的讨论书上提及:P176 主张保留死刑:1.对可能犯罪的人说,死刑能对其产生极大的威慑力2.死刑对那些罪犯可以一劳永逸的制止其犯罪3.死刑是罪犯的应得报应,符合伦理正义的观念4.死刑比长期监禁的花费成本低。 主张废除:1.死刑并不比终生监禁的威慑力大2.死刑可能造成无法补救的冤狱3.“以命偿命”的刑事正义观已被”教育刑“思想所取代4.给予死刑犯以改过自新的机会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更能体现刑法的人道性5.死刑易成为国家铲除异己的手段6.社会对犯罪有无可推卸的责任,应为犯罪行为承担一定的代价 在我国因为大部分人的观念和长期的社会资源分配不公导致的社会治安形势在当前和将来的较长时间内不可能迅速改变,死刑仍是维护社会秩序、惩治恶徒的最有效的手段。但要加强对死刑的限制和监督,对于故意的暴力型犯罪,可以保留死刑。对于非暴力性的犯罪,应当废除死刑。13.什么是隐私权?书上位置:P183 是指私生活秘密权,即公民对其居住安宁和有关私人信息资料等秘密享有不受侵犯的权利14.如何理解作为基本人权的财产权?书上位置:P188 一般意义上得财产权是指一种个人权利,即公民对其财产可以自由拥有、使用、管理、收益或处分。它在宪法上系为防范国家公权力对人民财产权的侵害,乃为我们划定免受压迫的私人领域的第一步,因此这种财产权属于古典人权即防御权。财产权在国际人权法上是介于公民与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之间的权利,在性质上属于自由权的范畴,但强调国家对其的积极义务15.言论自由及其作用书上位置: P195 是指公民有权通过各种语言形式公开或不公开发表自己的思想或观点的自由。对于一个国家的民主政治的作用:1.言论自由可以促成个人自我价值、成就的实现2.增加公民行使政治权利的能力3.可凝聚公意形成舆论,以监督国家机关的权力行使4.扩大社会问题的民主参与,使正确的政策能得到人民的信赖 16.宗教信仰自由内容及涵义书上位置:P208 每个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个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宗教的自由,在一个宗教内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现在不信教的自由 含义:选择信仰或不信仰宗教的自由,礼拜自由,传教自由17.什么是社会权?书上位置:P212 社会权又称社会基本权利、积极权利、收益权,是指公民要求国家根据社会发展状况,积极采取措施干预社会、经济生活,以促进个人的自由和幸福,保障个人能在经济,政治、社会、文化领域过上健康而有尊严的生活的权利18.如何理解劳动权?(展开)书上位置:P217P220 确认劳动权为基本权利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免于强制劳动、压迫、和其他形式的严重劳动力经济剥削的自由。狭义的劳动自由是指每个人都有权工作和自由选择职业,享受公正和合适的工作条件并免受失业的保障。广义的劳动权则一直得到争议。关于劳动权的性质有三种观点:1.属于自由权2.兼具自由权和受益权的性质3.属于受益权19.怎样理解社会保障权?(展开)书上位置:P220 社会保障权包括每个公民都享有维护相当的生活水准的权利和为了确保这种权利实施而对易受到伤害的特殊人例如妇女、儿童、残疾人、失业者等享有受国家和社会特殊保护的权利。享有维护相当生活水准的权利对应的是国家的义务,包括免于饥饿的权利、住房权、基本医疗保健权。生存权的保障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这类弱势群体能否通过国家的特殊照顾而享有相当的生活水准。包括老人病人、残疾人的物质帮助权,保障退休人员的权利,保障妇女的权利,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儿童的权利,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利,保护外国人的权利。20.怎样理解受教育权作为基本权利?书上位置:P227 (一)有利于公民维护独立人格,实现自由和人权。 (二)是社会公平的保证 (三)是国家实施民主政治的前提21.文化权的三种涵义书上位置:P230 (一)人类累积的物质遗产 (二)个人不受限制地自由创造自己的文化作品的权利,以及所有人享有自由利用这些创造品的权利 (三)每一个文化群体都有权保留并且发展自己特有的文化,享有遵循或采纳自己选择的生活方式的权利22.如何理解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书上位置:P240 形式平等是指国家承认所有人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权利和义务上给予相同的对待,禁止差别待遇的歧视对待。但仅有形式平等,可能导致实质上的不平等,形式平等的保障有赖于实质平等。实质平等是指国家对形式上的平等可能导致事实上的不平等,针对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对特定人群在经济上、社会上、文化上等方面与其他人人群的存在的事实上的差异,根据理性的、合理的、正当决定、采取某些适当的合理的必须的区别对待的方式和措施。缩小仅仅由于形式平等造成的差距,其目的是为了实现实质上的平等。23.如何理解平等权中的合理分类理论网上参考: 平等权具有相对性,平等并非无差别,平等也不是搞平均主义,不是追求绝对的结果的平等。我们主张权利平等的原则和理念,但平等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在条件相同或类似的情况下,平等意味着同样情况同样对待,不应有差别。但在条件不相同或不类似的情况下,区别对待恰恰反映了平等的原则、理念和精神。因此,在平等的原则和理念中,就包含了差别对待的精神。平等允许差别,并非所有的归类都属于歧视,关键是看归类的标准是否合理,即所谓差别是否合理。合理差别是在合理程度上所采取的具有合理依据的差别。侵害平等权的差别行为是指没有合理的理由而实施的差别。书上提及:P242P246 人在生理上生物上社会的各方面存在着差异,使得他们事实上存在不平等。如果平等的对待他们,将会形成他们实际地位的不平等。而纠正这种由于客观存在的不平等的合理方式,就是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合理区分。这些区别待遇,其目的在于弥补由于平等原则对不同的情况,对不同的人,不作区别对待可能造成的事实上的不平等。24.环境权及其政府的担负的义务书上位置:P257 环境权是指公民个体或由公民个人组成的群体甚至整个人类有充分享有和支配健康和无污染的环境,或要求恢复和保全健康且舒适的环境的权利。它对应的政府医义务是首先政府行使公权力的行为不得破坏人们所处的健康、清洁的生活环境;其次,政府必须保护公民所处的生活环境免遭他人的破坏;再次对与已经破坏的环境,如果公民和集体通过自身努力无法改善的,政府必须采取积极的措施加以改善。是公民能享有一个健康舒适的生活环境。25.民主的条件和技术难题来自笔记:民主参与的条件:1.社群 2.资格 3.规则(少数服从多数 【变动多数原则】) 4.理性 民主参与的一些问题:(1)广度:很多人不能被纳入(例如:民意扭曲) (2)深度:每个人对民主的理解不同 (3)氛围(这块缺了,我不知道是我没记,还是本就这样,按理说不应该啊。) 民主的条件: 1.物质条件 2.法制条件 3.智力条件(信息【新闻等等】,教育【选民素质】,沟通) 4.心理条件(相信错误是难免的实践容忍) 5.防卫条件 6.程序性条件(民主的程序可能产生不民主的结果)网上参考:实行民主的条件: 1. 物质的(含地理的、设施的、经济的)财力。贫穷的国家负担不起公正与自由的民主的许许多多的好处,只有富裕国家才能实现。 2. 法制的若无法制规范并保障所有的商业互动行为,则现代人将不知如何生活。商业行为靠信用。 3. 智力的教育普及是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伴随产物,偏偏它又是民主政治出现的有力保证。 4. 防卫的国防力量一方面有赖经济力量的财力支持,另方面则有赖工业化之后科技程度的提升。26.政党有哪几种分类?来自笔记:(1)干部型政党和群众型政党 (2)代表型政党和整合型政党 (3)宪政型政党和革命型政党 (4)左翼政党和右翼政党27.一党独大制的优势和不足网上参考:一党制的优点:政局较为稳定,政策延续性强,政策出台周期短,运作快被形象的称为“推土机”模式,像三峡移民、城市拆迁等在美国是很难开展的)。缺点:缺乏在野党的监督,腐败比较泛滥,国家的政策往往倾斜到政治党一党的局部利益上来,民主程度低,政治生活缺乏活力。党制的优点在于决策力量集中,可以迅速果断地办成事情,不易受到其它力量的干扰;缺点在于统治阶级力量庞大,独裁统治严重,一旦发生腐败很难根除,民众将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两党制比一党制要民主一些,朝野力量均衡,便与互相牵制,可以有效地预防官僚主义和腐败;但由于只有两股较为强大的势力,无论哪党执政都会专权,仍然容易造成政治上的垄断。多党制国家一般都比较民主,各政党力量都比较小,一般不会发生专权,能很有效地预防官僚主义和腐败;但联合政府各派势力各为私利,政府很难一直正常运转,往往会发生混乱。来自笔记:不足:(1)往往会侵蚀国家和执政党之间在宪法上的重要匹配 (2)长时间执政将造成独大型正大的自满,自大甚至腐败 (3)反对党势力弱小,并难以发挥有效的作用 (4)腐蚀民主精神28.两党制的优势和不足两党制的优点:轮流执政,政治生活比较活跃,民主程度高,政策制定考虑到各阶层的利益,比较完备,监督有力,清廉程度高。缺点:竞选的费用大,两党间互相攻击,丑闻不断,政府信誉扫地,政策制定周期长,过程复杂,政策连续性不强,在应对突发紧急事件时不如一党制快捷。代表国家:美国来自笔记:优势:(1)使政党政府成为可能 (2)不会自满或懈怠 (3)选民有明确的支持方,无须联合 不足:(1)限制了意识形态的选择 (2)为赢得选举,政党可能会竞相提出超过对方的选择承诺而无法兑现 (3)两党间可能斗争有余,妥协不足29.议会委员会的优点和不足书上提及:P315网上参考: 优点及缺点 委员会制的优点是能集思广益对问题能有较周全的考虑。同时,各方面的利益和需求可在委员会内反映出来。更加重要的是,权力在委员会内受到制约而至平衡,能够防止个人专政等现象出现。 但另一方面,委员会制缺乏一位号召的领袖,因此容易引致行政领导的权责不清晰,甚至可能会出现委员之间互相推卸责任,使得委员会在决策上及行动上变得缓慢,导致行政效率失当。来自笔记:优点:(1)使很多观点、意见和利益都有代表 (2)提供机会进行更充分、长期和详细的辩论 (3)限制反对意见和范围,以便更有效率和迅速地做出决定 (4)使工作分工成为可能,促进专门技能和专业知识积累 缺点:(1)它们很容易被其设立者和参与成员操纵 (2)它们使主席得以在协商的幌子下主导议事项,导致集权 (3)它们缩小了纳入决策考量的观点和利益范围 (4)它们使成员同原属较大的组织分离,造成虚假的代表性二、经典判例 (下述案件了解大体过程即可,重点在于原理和历史意义) (没找全,望能勤动手。)马伯里诉麦迪逊案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此案发生于1803年。该案起因是美国第二任总统约翰亚当斯在其任期(1797年1801年)的最后一天(即1801年3月3日)午夜,突击任命了42位治安法官,但因疏忽和忙乱有17份委任令在国务卿约翰马歇尔(同时兼任首席大法官)卸任之前没能及时发送出去;继任的总统托马斯杰斐逊让国务卿詹姆斯麦迪逊将这17份委任状统统扣发。威廉马伯里即是被亚当斯总统提名、参议院批准任命为治安法官,而没有得到委任状的17人之一。马伯里等3人在久等委任状不到、并得知是为麦迪逊扣发之后,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提起诉讼。审理该案的法官约翰马歇尔,运用高超的法律技巧和智慧,判决该案中所援引的1789年司法条例第13款因违宪而被无效,从而解决了此案。从此美国最高法院确立了有权解释宪法、裁定政府行为和国会立法行为是否违宪的制度,对美国的政治制度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1960年3月,纽约时报刊登了一起政治宣传广告,呼吁读者支持黑人民权运动。广告中警察驱逐抗议学生的情景部分失实,蒙哥马利市政专员沙利文代表警察控告纽约时报,要求名誉赔偿。官司一直打到最高法院,大法官布伦南提出了“实际恶意”原则,即对于公共事件或公众人物报导中的错误,控告者必须“明白无误地和令人信服地”证明媒体明知故犯或严重失职,否则不能算是诽谤。最後,纽约时报胜诉。沙利文案的第一要义是保护言论自由。布伦南法官指出:“错误的陈述也有呼吸的空间,故也需要保护。如果仅是事实错误,并不得抑制言论自由。”其次,从媒体实践来看,记者不是科学家,既要及时传播信息,又要每一次细节都不出差错,几乎无法操作,等于扼杀了舆论监督。只有传播出来,才有试错的机会,才能最终发现真相。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局案是一件美国史上非常重要、具有指标意义的诉讼案。种族隔离的法律因为剥夺了黑人学童的入学权利而违反了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中所保障的同等保护权,学童不得基于种族因素被拒绝入学。因为本判决的缘故,终止了美国社会中存在已久白人和黑人必须分别就读不同公立学校的种族隔离现象。从本判决后隔离但平等的法律原则被推翻,任何法律上的种族隔离随后都可能因违反宪法所保障的同等保护权而被判决违宪;同时本案也开启了接下来数年中美国开始废止一切有关种族隔离的措施;美国的民权运动也因为本案迈进一大步。加州大学董事会诉巴克案加州大学董事会诉巴基案(Regents of the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v. Bakke),438 U.S. 265(1978)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裁决的一个里程牌式案件,支持了肯定性行动(又称平权法案),允许高校招生时将种族作为考量的多个因素之一。判决中也质疑了一些特定的程序,如加州大学戴维斯分校医学院每100个招生名额中要有16个少数族裔学生配额的规定是不允许的。虽然最高法院已经宣布学校中的种族隔离是非法的,并且下令校区采取措施确保种族融合,但由大学自愿采取的肯定性行动措施的合法性问题尚未得到解决。支持者认为需要有这样的措施来对过去的歧视加以弥补,而反对者则认为这样的措施是非法的,违反了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1974年时曾有一个德夫尼斯诉奥迪加德案上诉到最高法院,该案直接涉及的就是肯定性行动的合宪性问题,但最终法院以程序方面的原因驳回了案件。艾伦P巴基(Allan P. Bakke)是一位工程师及前美国海军陆战队军官,他打算进入医学院就读但数次遭拒,部分是因为他已年过三旬,对于新入学者来说年纪有些太大。两次被拒绝后,巴基将加州大学戴维斯分校医学院告上了州法庭,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判决医学院败诉,其政策侵犯了白人申请者的权利,并下令接受巴基入学。联邦最高法院之后受理了这个引起公众广泛关注的案件。最高法院的众位大法官对这起案件存在显著的分歧,9名大法官一共给出了6份意见。法院的裁决由大法官刘易斯鲍威尔执笔,来自两个不同阵营的4名法官分别赞成他意见中的不同部分。鲍威尔认为,政府有强制性的义务来保障课堂上的多样性,所以肯定性行动政策通常是合宪的,并且也不会违反1964年民权法案。但是加州大学戴维斯分校所制订的为少数族裔强制分配16个名额的政策在多数大法官看来都有些过份,因此法院裁决该校应该接受巴基。这一案件的实际效果就是肯定性行动政策继续得以不受影响地执行。但对于这个案件判决究竟是一个有约束力的先例,亦或只是一个复数意见书的问题仍然存在争议,一直到2003年的格鲁特诉布林格案中,最高法院以多数意见维持了鲍威尔的立场,这个问题才得到了解答。罗伊诉韦德案1969年,一位化名为杰内罗伊的妇女和其他人一起向德克萨斯州限制堕胎的法令提出了挑战。该法令规定,除非因为维护孕妇的生命,州内一律禁止妇女实施堕胎手术。罗伊主张:德州限制堕胎的法令剥夺了她在妊娠中的选择权,因为她既无钱到可以合法堕胎的州进行手术,又不能中止妊娠,所以,分娩之后不得不将孩子交给了不知身份的人收养。德州限制堕胎的法令使得她无法自主地决定在什么时间、以什么方式、为何种理由而终止妊娠。被告德州政府在诉讼中辩称:生命始于受孕而存续于整个妊娠期间,所以,怀孕妇女在整个妊娠过程中,都存在着保护胎儿生命这一国家利益。宪法中所称的“人”包括胎儿在内,非经正当法律程序而剥夺胎儿生命是联邦宪法修正案第14条所禁止的行为之列。该案最终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1973年,联邦最高法院以6:3的多数意见裁定,德州限制堕胎的法令过于宽泛地限制了孕妇在妊娠过程中的选择权,侵犯了联邦宪法修正案第14条所保护的个人自由,构成违宪。()以上都是个人之见,如果有错误。那就不好意思了。 ( |) Fighting说明:1. 本次期末考试占比为总成绩的70%,期中作业及平日表现占30%2. 本次期末考试有三种题型,简述、材料和论述。简述题只需要答条目即可,不须展开详述;材料题要根据问题分步作答;论述题要论述得尽可能详尽。3. 材料题主要以分析案例的方式考查人权理论,案例都是在课上提到过的,但所涉内容并不局限于前面已列出的问题,所以敬请留意课堂笔记。4. 前述标明“展开”的问题,若作为论述题出现,应当详述。5. 复习应参照课上PPT及讲授内容,课件或课堂讲授比较简略的,要结合教材完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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