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情势变更对合同履行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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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案例】情势变更对合同履行的影响 按 语情势变更对合同履行的影响一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所谓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情势变更原则的意义,在于通过司法权力的介入,强行改变合同已经确定的条款或撤销合同,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约意志之外,重新分配交易双方在交易中应当获得的利益和风险,其追求的价值目标,是公平和公正。如何理解情势变更并正确予以运用,在合同显失公平时运用好该制度,解除或变更合同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律师要掌握的基本技巧。如果对该制度理解不深运用不好,笼统地认为情势有所变更就可解除合同,就可能导致诉累。本案就是情势变更较为典型的一例,当事人在一审诉讼中没有把握好情势变更的具体情形坚持要求解除合同,结果诉讼请求被驳回,不得不另行提起诉讼而要求变更合同内容。案件简介2016年5月17日,原告山东滨州广和棉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和棉业)以土地租赁合同纠纷起诉被告滨州中纺银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纺银泰),请求法院:1.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货场租赁使用合同;2.判令被告支付租赁费750000.00元(截止2016年6月底);3.判令被告支付租赁货场维修费用15814558.98元;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75000.00元;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其诉讼的事实和理由:2003年11月25日,原告广和棉业与被告中纺银泰签订货场租赁使用合同。双方约定,原告将面积42993.55平方米的货场及附属设施租赁给被告使用,租赁期限20年,自2003年11月1日起至2023年11月1日止,租赁费每月25000元。租赁期间,租赁场地设施发生的维修费用由被告承担。合同签订后,原告将货场交付给被告使用,但被告长期拖欠租赁费,且不当使用租赁设施,造成货场严重毁损,已经构成违约,并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随着土地使用税的提高,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原告将货场租赁给被告使用,一方面是为了方便被告经营,另一方面是增加收入,以租赁费作为解决内部退养职工的生活保障。现在土地使用税为每平方米8元,每年需缴纳税费达343948.40元,但合同约定的租赁费为每年300000元,土地使用税已超出租赁费四万多元。被告中纺银泰辩称,1、原告广和棉业以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由解除合同,缺乏法律依据。首先,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是:原告收取租金,被告占有、使用租赁物取得收益。对于原告来讲,合同的目的是收取租金,至于背后动机和目的与租赁无关。其次,原告广和棉业作为土地使用税缴纳的法定义务人,应该预见到土地使用税的税率,此系商业风险。原告以收取的租金不足以缴纳土地使用税为由而解除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再次,2013年7月17日,中纺棉花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纺棉花)与广和棉业签订的中纺棉花收购广和公司相关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所有权双方确认的收购支付流程第二条第2项约定,广和棉业清退滨州华鲁棉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鲁棉业)对土地、房屋以及对中纺银泰的土地及房产的占用,并将相关土地、房屋交由中纺银泰。即中纺银泰取得涉案土地的管理权、使用权,中纺银泰有正当理由不再向广和棉业支付租金。2016年4月13日,中纺棉花与广和棉业通过仲裁解除上述土地使用权的买卖合同,中纺银泰及时行使抵销权,履行了付款的义务,不再欠广和棉业的租金。故,广和棉业以拖欠租金为由解除合同,缺乏法律依据。2、广和棉业声称中纺银泰破坏租赁货场,与事实不符。13年来,中方银泰正当使用货场,并未损害货场路面。即使路面有毁损,也是运输车辆碾压,系货场的正当使用,并非故意损坏。而根据法律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即便路面损坏,应由广和棉业而非中纺银泰维修。根据合同约定,中纺银泰仅对租赁设施承担维修义务。焦点问题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1、本案合同是否应因土地使用税升高的情势变更而解除;2、被告是否拖欠租赁费及应支付违约金;3、被告是否应该支付场地的维修费用。办案思路及历程律师接受被告委托后,首先对土地租赁合同的效力进行论证,认为该合同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实际履行13年,系有效合同。没有法定或合同约定的解除事由,双方应该严格遵守,不得随意解除合同。其次,我们就租赁费支付的事实进行核实,得知因原告拖欠被告借款,被告已行使抵销权,且至案件诉讼时,被告并不拖欠租赁款,所以原告不能作为解除合同理由。再次,我们就情势变更的适用情形进行了研究,查阅山东省高级法院的判例(山东晋煤同辉化工有限公司与山东凯孚化工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判决书(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鲁民一终字第477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通知(法2009165号)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务必正确理解、慎重适用。如果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确需在个案中适用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必要时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如果法院认定本案适用情势变更,应按照上述规定上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准核。而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鲁民一终字第477号判决意见来看,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土地使用税的上升不属于情势变更。我们的研究结论是土地使用税的提升不属于情势变更情形,不应因此解除合同合同,即便认定情势变更,也应维护合同履行,最多也只是变更租赁价格。最后,我们认为,租赁的场地尚在租赁期内正常使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有所损害,原告要求支付场地的维修费用不能成立。办案结果一审法院认为,商业风险是指在商业活动中,在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在正常能力范围内能预测到和估计到的由于各种不确定因素引起的,给商业主体带来获利或损失的机会或可能性的一种客观经济现象。比如市场价格波动、物价的波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环境的变化、消费者价值观的变化等。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之前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且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合同赖以生存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如继续维持合同效力则会产生对当事人显失公平的情形。本案中,土地使用税已由合同成立时的2元/提高到12元/,标准提高了500%,合同约定的租金已不足以支付土地使用税,原先可以获取的利益为负数,继续履行合同对原告显失公平。判断本案是否构成情势变更的关键是税赋的变化是否为原告能够预见或可以预见。税赋调整是国家根据客观经济情况,发挥税收作为经济杠杆的作用,调控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属于政策范畴。土地使用税是国家税种,其调整由国家依法授权省级人民政府进行。经查,滨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额自1990年至2014年经过6次调整,自0.5元/调整至12元/。自2002年至2014年进行了3次调整,涉案土地使用税税额由2元/调整到12元/(2002年2元/、2004年4元/、2007年8元/、2014年12元/),无论调整的频度还是调整的幅度均超出了原告可以或能够预见的范围。因此,该政策调整不属于商业风险。但是,构成情势变更并不意味着必须解除合同。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对当事人来讲主要有两个效力:(1)变更合同。变更合同可以对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调整,调整双方利益格局,实现利益均衡,使合同的履行变得公正合理。(2)解除合同。如果变更合同尚不能消除双方显失公平的结果,可以径行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场合通常包括:在合同目的因情势变更而不能实现的场合,或者合同履行因情势变更成为不可期待的场合,或者合同履行因情势变更而丧失意义的场合。上述两个效力层次是不同的,也就是人民法院在认定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方面应遵循一定的顺序。按照合同严守原则,法律优先考虑在最大的限度范围内维持原有的合同关系。因此,如果合同有变更的可能,应该首先变更合同,如果变更合同还不能消除双方显失公平的结果,则考虑解除合同。如果当事人坚持解除合同,则该合同必须达到司法解释所认定的“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形。就本案而言,原告可选择变更合同的救济方式,但在本院释明后,其仍坚持解除合同。对此,本院认为,合同履行的基础尚存在,变更合同更有利于公平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倘若判令合同解除不利于维护交易安全,亦不利于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性。最高人民法院在确立情势变更原则之初,就确立了严格的适用条件和层报程序,目的不仅仅在于统一裁判尺度,更在于防止司法公权力的过度介入,影响商业活动的正常发展和交易的正常秩序。故对原告主张解除租赁合同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租赁费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曾向被告借款180万元,该债务原告尚未全部履行。关于债务履行,原告承诺自2004年其逐年以股本红利偿还借款,自2007年起以货场租赁费全额用于偿还借款。根据该约定,被告中纺银泰可以停止支付租金,以应付租金抵销其对广和棉业的债权。截止2016年6月份,租金冲抵债务后,原告仍欠被告借款105万元。由此,原告所主张被告欠付租金的事实不成立,其主张违约金的请求亦不成立。关于原告主张的货场路面修复费用的问题。本院认为,双方订立的租赁合同尚在履行期间,如货场地面确有损坏,也只会对被告使用货场获取收益产生不利的影响。此项请求原告可在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即合同履行完毕或被解除的情形下主张。对于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条、第二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山东滨州广和棉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原告没有上诉,最终一审判决生效。原告又另行起诉要求变更合同提高租金。办案随想本案的结果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认可,但是一审法院还是认定了土地使用税的提高系情势变更,并赋予了原告另行起诉的权利,让原告再次提起诉讼要求提高土地租赁费用。该案的判决结果,一方面反映出原告未能审时度势,在法院释明变更合同的情况下仍然坚持解除合同,结果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造成诉讼费用和时间的浪费;从另一方面看,对情势变更理解发生歧义,往往是因为当事人签订合同时未能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变动情形有所预见或提前约定而导致,所以,签订合同时对可能影响合同重要条款的情形作提前安排或约定,才可能避免出现一些波动因素而影响合同履行。作者简介欢迎您下载我们的文档,后面内容直接删除就行资料可以编辑修改使用资料可以编辑修改使用致力于合同简历、论文写作、PPT设计、计划书、策划案、学习课件、各类模板等方方面面,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Ppt课件制作设计,word文档制作、图文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等,秉着以优质的服务对待每一位客户,做到让客户满意!感谢您下载我们文档精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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