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练习题及答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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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2017年第一学期期末考试国际法学(双语)面试试题1、What are the sources of international law? How do these sources affect each other in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law? 国际法的渊源是什么?这些渊源如何在国际法的发展中相互影响?答:国际法的渊源是指国际法规范表现的形式和形成的过程、程序。国际法渊源主要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司法判例、权威国际法学家的学说以及其他可能的渊源。其中主要渊源是国际条约,它是国家之间的明示协议,其特点是明确性与规范性。首要渊源是国际习惯,包括物质因素和心理因素两方面。物质因素指在某一国家实践实际上一致而且参加实践的国家广泛而有代表性,包括了最有利害关系的国家。心理因素也是法律确信,指这种实践是基于对于一项法律规则或法律义务的一般承认。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相互联系,也可以相互转化。2、What are the elements of International Custom? 国际习惯的要素是什么?答:国际习惯包括物质因素和心理因素两方面。物质因素指在某一国家实践实际上一致而且参加实践的国家广泛而有代表性,包括了最有利害关系的国家。心理因素也是法律确信,指这种实践是基于对于一项法律规则或法律义务的一般承认。3、What is the peremptory norm (jus cogens)? What are the characteristic of the peremptory norm? 强行法是什么?强行法的特点?答:强行法是指必须绝对服从和执行的法律规范。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强行法已逐渐成为维护世界秩序的一种法律准则,成为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能违背须绝对遵守、且仅仅由以后具有同等性质的一般国际法规律使得变更的规则,它不能以个别国家间的条约排除适用。强行法的特征:(1)国际社会全体接受;(2)公认为不许损抑;(3)惟有以后具有同样强制性质之规则始得更改;(4)与强制法相抵触的条约均属无效。4、What are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modern international law? What are they? 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他们的基本内容是什么?答:(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是指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内政外交的统治权力,主权首先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对内最高权;第二,对外独立权;第三,自保权。任何国家都拥有主权,各国都有义务相互尊重主权。在国际社会,各国都有平等的国际人格,在国际法面前地位平等。(2)不干涉内政原则,两个要求:任何国家或国际组织,在国际关系中,不得以任何借口干涉他国内政;各国可以对他国违反国际法的行为采取相应的行动,但该行动必须严格在国际法框架中进行。(3)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禁止侵略行为;禁止武力威胁和进行侵略战争的宣传。在当今国际法下,自卫和联合国集体安全制度下的武力使用(安理会授权动武)是被允许的。(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指国家间在发生争端时,各国都必须采取和平方式予以解决,争端当事国以及其他国家应避免任何使争端或情势恶化的措施或行动。(5)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国家应善意履行由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产生的义务,既包括国家应善意履行其作为缔约国而产生的条约义务,也包括对于国际习惯产生的义务。(6)民族自决原则原则,指被殖民统治和压迫的民族拥有决定自己命运,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民族独立国家的权利。适用范围:殖民地民族的独立。5、Please analyze the relations between international and domestic law. 请分析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答:(一)从国际法方面看与国内法的关系:1、国际法上有原则规定,要求国内法作出具体规定; 2、国家不能用国内法的规定来改变国际法的现有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 3、国际法也不能干预国家按照主权原则所制定的国内法。 (二)从国内法方面看与国际法的关系:1、国际法被认为是国内法一部分,因而在国内具有法律效力;2、为实施国内法,有时必要在国内法上对国际法原则、规则、规章和制度加以规定;3、国际法与国内法发生冲突时,有的国家采取国际法是本国法一部分,或在宪法上作规定,或高于国内法;一般而言,条约较为复杂,有些条约在国内具有执行效力;有些条约则需通过国内法才有效力,有些国家规定,条约和国内法具有同等效力;也有国家宪法或法律明文规定条约的效力高于国内法。6、Who are the subjects of international law? What element is crucial in determining who is qualified as a subject of international law? 谁是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主体必须具备的条件?答:国际法主体包括国家、国际组织和某些特定的民族解放组织。国际法主体必须具备的条件:(1)能独立进行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2)能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3)有国际求偿能力。7、What qualifications should a state possess as an international person? 作为国际法的主体,国家应该具备哪些构成要素?答:(1)定居的居民(基本条件);(2)确定的领土(物质基础);(3)政府;(4)主权(根本属性)。8、Relating to the recognition of a state, what are the different viewpoints among international law scholars? 对于一个国家的承认,国际法学者们持有哪些不同的观点?答:(1)宣告说,现存国家的承认仅具有宣告或确认的性质。(2)构成说,承认是构成新国家国际法主体资格的要件。我国学界倾向宣告说,认为承认本身不是新国家成为国际法主体的条件,一个实体一旦具备了国家的四个要素,其作为国家就已经成为了事实。9、What are relationships and differences between the recognition of a state and the recognition of a government?国家承认和政府承认的联系和区别。答:政府承认即对政府的承认,指一国确认他国的新政府具有代表其本国的正式资格并表示愿意与之交往的行为。联系:两者均属于受到国际法制约而能产生一定效果的国家行为区别:政府承认与国家承认虽然有时是一致的,但两者性质不同。l国家承认是承认一个新的国际法主体,因此,它总是同国家的领土变更相联系。如果没有领土变更,就没有国家承认问题。政府承认是领土未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国家内部发生政治变动,引起政府更替时引起的。10、Jurisdiction is the power of a state to govern people, property and situations. Concerning criminal jurisdiction what principles may be applied when a state wants to extend jurisdiction over a crime involving international factors? 管辖权是一个国家掌控国民、财产和局势的权力。考虑一下当一个国家在涉及国际因素时想扩张自己的刑事管辖权时可以用到哪些刑事管辖权基本原则?答: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管辖原则、普遍管辖原则11、What a crime is offensive to the interests of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as a whole each and every state may assert jurisdiction over the offense no matter what nationalities of the victim and offender are. What can be classified as the international crimes over which states may extend jurisdiction? 犯罪侵犯了作为一个整体的国际社会的利益,以至于每个国家都可以因为国际犯罪而不管罪犯与受害人的国籍直接主张管辖权。对于哪些犯罪国家可以主张普遍管辖?答:战争罪、破坏和平罪、违反人道罪、海盗罪。(如劫持民用航空器、劫持人质、海上非法暴力行为、毒品走私、偷运核材料、海盗等)12、What is State immunity? Who is capable of enjoying State immunity? 什么是国家豁免?谁能享受国家豁免权?答:国家豁免泛指一国的行为或财产不受另一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方面的管辖。但通常是指一国的行为或财产不受另一国的司法管辖,即非经一国同意,该国的行为免受所在国法院的审判,其财产免受所在国法院的扣押和强制执行。享有国家豁免权的主体有四类:(1)国家及其政府的各种机关;(2)有权行使主权权力并以该身份行事的联邦国家的组成单位或政治区分单位;(3)国家机构、部门或其他实体,但须它们有权行使并且实际在行使国家的主权权力;(4)以国家代表身份行事的国家代表。13、What is the difference between absolute and restrictive immunity? 绝对豁免和限制豁免的区别是什么?答:国家的司法豁免权是从“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引申出来的一项习惯国际法规则,根据这项规则,凡是国家的主权行为和国家财产,外国法院是无权对其形式司法管辖的,这称之为“绝对豁免原则”。20世纪后,由于国家普遍从事商业活动,一些国家的法院在处理国家主权豁免问题案件时,把国家的行为分为“主权性行为”和“非主权性行为”,前者可以享受豁免,后者则不能享受豁免,这称之为“有限豁免原则”或“相对豁免原则”。14、What is the basis of diplomatic immunity? 外交豁免权的基础是什么?答:(1)个人代表说。认为使馆和外交官代表的是派遣国的元首。国家之间是平等的,根据“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的原则,为了表示对派遣国主权的尊重而不行使管辖权。(2)治外法权说。认为使馆是派遣国领土的延伸,因而驻在国不能行使管辖权。使馆不是外国领土,而只是为使馆能有效履行职务的需要。在一定的范围内通过国家之间的协议,互相给与对方使馆以管辖上的豁免和其它必要的特权。因此,法院必须进行管辖,以保护使馆的安全。(3)职务需要说。职务需要说认为外交代表享受特权与豁免是为了使外交代表能在不受干扰的情况下有效地履行自己职务需要。目前,绝大多数国家已经接受并实践这种理论。15、Translate and explain :翻译并解释:The Constitutive essentials of state responsibility include:(1) international wrongful acts: violating international obligation.(2) the act of state: Which may be attributed or imputable to the state.答:翻译:国家责任的构成要素包括:(1)国际不法行为:违背国际义务。(2)国家行为:可归因于国家的行为。解释:1、(1)国际不法行为,是指国家违反国际法的义务,以致损害他国利益,造成承担国家责任后果的行为。(2)国际不法行为既包括国家机关和代表国家或经授权行使国家权力的人所作的行为,也包括在国家及其政府纵容下,未经授权的私人所作的行为。(3)主观要素:该行为可归因于国家而成为该国的国家行为。(4)客观要素:该行为违背国际义务,即该国的行为不符合国际义务对它的要求,而不论这项义务是来源于国际习惯、条约或其他。2、下列行为依国际法是可归责于国家的行为:(1)国家机关的行为: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2)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的其他实体的行为。(3)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4)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要素的实体的行为。16、What is state responsibility? How to determine whether a state should be responsible for the international wrongful acts committed by the individual national of that state?什么是国家责任?怎样确定一个国家是否应当对本国国民的国际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答:国家责任是国家的国际不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欲使国家对一个人的行为承担国家责任,需要以下条件:(1)某人的行为可视为国家行为;(2)该行为已经造成了他国受损害的事实。(3)具有主观过错;(4)国家的行为违反了它根据条约或国际习惯所承担的国际义务,即国家从事了不法行为。17、What are conditions of diplomatic protection?外交保护的条件是什么?答:(1)被保护的人持续具有保护国的实际国籍。(2)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遭到所在国的非法侵害。(3)必须“用尽当地救济”。18、Please explain the regulation or principle in international law relating to the treatment of aliens living habitually in a state.请解释国际法上关于对待居留在本国的外国人的规则或原则。答:(1)国民待遇,指一个国家在一定范围内对外国自然人或法人给予与本国人同等的待遇,外国人不得要求比本国人高的待遇。(2)最惠国待遇,指一国(施惠国)给予另一国(受惠国)的国民或法人的待遇,不低于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或法人在该国享受的待遇。(3)互惠待遇,指一国给予外国人某种权利。利益或优惠须以该外国人的国籍国给予该国在其境内的国民同等优惠。这项原则旨在避免外国人在本国获得某些片面的权益或优惠。(4)普遍优惠待遇。普惠制是一种单向优惠。指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经济交往中,发达国家应给予发展中国家优惠,但发展中国家并不给予发达国家优惠。(5)差别待遇,指一国给予外国人的待遇与本国人不懂,或者给予不同国籍的外国人以不同的待遇。但是采取差别待遇不能有任何的歧视。如果采取差别待遇是由于种族、宗教和政治原因而带有歧视性的,则违反了国际法。19、What are the characteristics of a treaty? In order to make a treaty , what procedures the contracting states should take? 条约的特征是什么?为了订立条约,缔约国应采取什么程序?答:特征:(1)条约的主体与国际法的主体相同,主要是国家。(2)条约必须符合国际法。(3)条约都是当事国以协议的形式为自己设条约。必须双方意思表示一致。(4)条约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缔结程序:(1)约文的议定;(2)约文的认证;(3)表示同意受条约的拘束。它们通常包括谈判、签署、批准、交换或交存批准书和登记等程序。20、Translate and analyze : Article 2(1)(d) of the VCT 1969 defines a reservation as:an unilateral statement, however phrased or named, made by a State when signing, ratifying, accepting, approving or acceding to a treaty, thereby it purports to exclude or to modify the legal effect of certain provision of the treaty in their application to that State. 答:翻译: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二条称保留者,谓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做之片面声明,不论措辞或名称如何,其目的在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之法律效果。分析:保留都是指对多边条约的保留。双边条约不存在保留问题。如果一个国家对多数国家同意的条款不接受,又不影响条约其他条款效力时,就发生了条约的保留问题。总的来讲,对条约作出保留是国家的主权。因为国际法规定不能对一个主权国家强加一个它不愿接受的条约。但条约的保留也不是任意的。对于条约的保留有以下限制:(1)条约本身规定不得保留的就不得保留。(2)条约规定只能在部分条款上保留的,就不能对允许范围外的条款进行保留。(3)保留不得与条约的宗旨相违背,否则条约就失去了意义。(4)保留不得违背国际法的强行规则。条约必须合法才能有效,保留同样也必须合法。21、Translate: Article 31 of VCT 1969 states: Treaties shall be interpreted in good faith in accordance with the ordinary meaning to be given to the terms of the treaty in their context and in the light of their object and purpose. What approaches does the interpretation of a treaty have? 翻译: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31条:条约应依其用语按其上下文并参照条约之目的及宗旨所具有之通常意义,善意解释之。条约解释的途径有哪些?答:1、一般规则:(1)根据通常含义和上下文。(2)符合条约的目的和宗旨。(3)善意解释。2、辅助规则:(1)条约解释的补充资料。(2)两种以上文字的条约解释。22、What are the grounds of the invalidity of treaties? 条约无效的理由是什么?答:条约无效是指条约自始无效,原因如下:(1)违反国内法上的缔约权规定。(2)违反国际法强行法的规定。(3)用胁迫手段缔结的。(4)用欺诈或贿赂手段缔结的。(5)条约的错误。23、Please expound the application of Treaties. 请阐述条约的适用。答:1、时间范围:自生效之日起开始适用,原则上没有溯及力。2、空间范围:如当事国没有相反表示,则一般认为适用于各当事国全部领土。24、How many maritime zones according to the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1982(LOSC)? What are they? 根据1982年的海洋法公约可以把海洋划分为多少个海域?分别是什么?答:九个海域,分别是: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用于国际航行海峡、群岛水域、公海、国际海底区域。25、What rights and duties should the coastal state and other states possess in areas of exclusive economic zone and continental shelf? 沿海国家和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地区拥有哪些权利和义务?答:1、专属经济区:(1)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享有以下主权权利:勘探、开发、利用、养护各种资源;建造、使用、管理人工岛屿和设施、海洋科研、环保方面的管辖权;制定本区域相关法律,可采取登临、检查、逮捕等执法措施。(2)沿海国义务:被捕船只及其船员提供适当的保证书或其他担保后,应迅速予以释放;对于在专属经济区内仅违反渔业法规的处罚,如无相反协议,不得包括监禁或任何形式的体罚;逮捕或扣留外国船只时,沿海国应将所采取的措施和处罚迅速通知船旗国。(3)其他国家权利:航行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与这些自由有关的海洋其他国际合法用途。2、大陆架:(1)沿海国权利:勘探、开发大陆架上资源;建造、使用人工岛屿和设施及对上述设施进行管辖。(2)沿海国义务:大陆架上权利不影响上覆水域和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开发200海里以外大陆架上的资源,应向国际海底管理局缴纳一定费用或实物。(3)其他国权利: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26、What rights can a foreign ship enjoy in the territorial sea, exclusive economic zone , continental shelf of a coastal state? 外国船舶在沿海、专属经济区、沿海大陆架上享有什么权利?答:1、外国船舶在沿海国的领海享有无害通过权2、外国船舶在沿海国的专属经济区享有航行自由权3、外国船舶在沿海国的大陆架上覆水域航行的权利27、International law recognizes that the high seas are open to every state. What does the freedom of the high seas mean in international law? 国际法承认公海对每个国家开放。公海自由在国际法中意味着什么?答:公海自由指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不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公海自由意味着:(1)航行自由:对所有国家的船舶,无论商船或军舰;(2)飞越自由:对各国航空器;(3)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4)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5)捕鱼自由;(6)科学研究的自由。28、Please analyze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the right of visit and the right of hot pursuit. 登临权和紧追权之间的区别?答:1、定义不同,登临权是指一国的军舰、军用飞机或其他得到正式授权、有清楚标志的可识别的 政府船舶或飞机,对公海上的外国船舶,有合理根据认为其从事不法行为时,拥有登船检查及采取相关措施的权利。紧追权是指沿海国拥有对违反其法规并从该国管辖范围内的海域向公海行驶的外国船舶进行追逐的权利。2、适用的条件不同,登临权适用的条件是商船被合理认为犯有国际法禁止的若干非法行为的嫌疑;紧追权适用的条件是外国商船在一国管辖水域内违反该国法律;3、适用的范围不同,登临权在公海上行使,而紧追可以追入公海中继续进行,直至追上并依法采取措施,但必须是连续不断的。而且紧追权在被紧追船舶进入其本国或第三国领海时应立即终止。29、What are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innocent passage and transit passage?无害通过权和过境通行的区别是什么?答:1、适用的范围不同:过境通行适用于公海与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与公海和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无害通过适用于领海。2、适用对象不同:过境通行制度适用于所有船舶,不论商船或军舰;而无害通过基本适用于商船,关于军舰的无害通过在国际上有争议。过境通行既适用于船舶也适用于飞机,而无害通过仅适用于船舶,飞机没有无害通过的权利。3、通过方式不同:潜水艇在行使无害通过权时,必须露出水面航行并展示其旗帜,而在过境通行时没有此种限制,即可以在水下航行。4、通过区域不同:无害通过:迅速、连续不断的通过领海而无须事先通知或取得沿海国的许可(只涉及水域,不涉及领海上空)。过境通行制度:迅速连续不断的通过专属经济区而无须事先通知或取得沿海国的许可(还涉及专属经济区上空)。5、船舶和飞机在通行时的要求不同:无害通过:对在领海中通过的船舶有“无害”的要求;过境通行制度:要求不严格。6、是否可以被沿海国终止不同:特殊情形下,沿海国可以终止外国船舶在本国领海的无害通过,过境通行权不受沿海国的阻碍或中止。30、When should a state take the right of self-defense? Is there any condition with respect to self-defense? 什么时候一个国家可以行使其自卫权?关于自卫权有没有条件?答:受害国在受武力攻击时直至安理会采取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必要办法以前的时间,可自由决定何时采取自卫行动。但是只有在武力攻击使武力反击具有必要性时,行使自卫权才是合理的、正当的,即受攻击的国家可以求助其他现实有效的非武力手段,行使武力自卫就不具有必要性。31、What is the system of the territorial sea? 什么是临海制度?答:1、沿海国对领海的主权。领海是沿海国领土的组成部分,受沿海国主权的支配和管辖。2、外国船舶的无害通过权,无害通过是指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的通过,通过是指为了穿过领海但不进入内水或为了驶入或驶出内水,或停靠内水以外泊船处或港口设施而通过领海的航行。3、领海内的管辖权,但对于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以及军舰和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不能行使管辖权,不应妨碍外国船舶的无害通过。 4、领海划界,海洋划界为海岸相邻或相向国家之间划分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边界的行为。32、What is diplomatic protection? Under what conditions can a state extend diplomatic protection? 什么是外交保护?在什么条件下国家提供外交保护?答:外交保护是指国家通过外交途径对在国外的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所进行的保护,目的是补偿本国国民所受的损害或纠正本国国民因别国违反国际法的行为所受到的不公正待遇。行使外交保护权的条件:1、被保护的人持续具有保护国的实际国籍。外交保护权源于属人管辖权,保护的对象应当是本国国民,即本国的自然人和法人。2、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遭到所在国的非法侵害。3、用尽当地救济。外国人受到不法侵害后,在利用所在国司法或行政机关的救济过程中,仍然属于所在国国内管辖事项,在用尽所有可能的救济手段前,不发生国家责任。 外交保护主要针对的情况:(1)侨民被逮捕或拘禁。(2)侨民受到司法拒绝。(3)侨民的财产被没收或其他权利及利益被剥夺。(4)居留国不给予侨民足够的保护以防范私人暴力行为。(5)侨民无故受到居留国的歧视性待遇,驱逐或迫害34、What is extradition? Please expound the principles of extradition. 什么是引渡?请阐述引渡的原则。答:引渡是指一国(被请求国)应另一国(请求国)的请求,把在其境内的受请求国追捕、通缉或判刑的人,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的国家行为。引渡是一种国家间的刑事司法协助行为。在国际法上,国家没有必须引渡的义务,除非条约另有规定。根据各国之间的引渡条约,关于引渡问题上的国际法原则可归纳为以下几条:1、双重审查原则:即被请求国的司法当局与行政当局分别从法律与政治方面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给予引渡。2、相同或同一性原则:请求引渡的犯罪应为根据两国法律都应当予以惩办的犯罪。3、专一原则或特定罪行原则:被引渡者被判处的罪名必须与要求引渡的罪名一致,否则引渡国有权提出抗议。这是为了保护、防止被引渡者受到政治迫害。当然在引渡后发现了新范畴时另当别论,但也应当向对方说明情况,取得对方的谅解。4、政治犯不引渡原则:这是法国大革命提出的原则,接下来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公认。但是,谋害国家元首及其实用性的人、空中劫持罪犯、即使出于政治动机或理由也可不视为政治犯,属于可引渡的罪行。5、本国公民不引渡原则:在有引渡条约的国家之间,只要符合条约规定,一般都应予引渡。但若是被要求引渡者是本国公民,一般不予引渡。35、What is asylum? Please analyze the diplomatic asylum. 什么是庇护?请分析外交庇护。答:庇护,又称政治庇护,是指国家对因政治原因或科学研究原因被外国追诉或受政治迫害而来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和居留,并拒绝将其引渡给任何外国的行为。庇护的对象主要是政治犯,包括从事科学和创作活动而受迫害的人。对犯有下列各种罪行的罪犯不能给予庇护:灭种罪、种族隔离罪、非法劫持航空器及其他各种危害国际民航安全罪行、侵害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劫持人质罪、酷刑罪和危害海上航行安全罪。36、Respect for territorial integrity of states is one of the fundamental principles in international law. Please answer the restrictions on territorial sovereignty briefly. 尊重国家领土完整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请简要回答领土主权的限制。答:对领土主权的限制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依据一般国际法规范对所有国家或大多数国家领土主权的限制;另一种是特定国家之间依据国际条约对领土主权所作的限制。国际法允许的国家领土主权限制:1、共管。即国际共管,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某一领土共同行使主权。这是有关国家对领土的主权的相互限制。2、租借。租借是指依据条约,一国将某部分领土租借给另一国,供其在租期内用于条约所规定的目的。3、国际地役。国际地役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其领土的特定范围提供给他国为某种目的或利益而永久使用,是国家根据条约对其领土主权所设置的一种特殊限制。4、势力范围。势力范围是指根据不平等条约,一国承允在其某一部分领土内行使主权时必须符合某外国的意志和利益。37、Please expound the article 38(1) of the Statute of 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ICJ).请阐述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1)。答:一、法院对于陈述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裁判时应适用:(1)不论普通或特别国际协约,确立诉讼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条者。(2)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3)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4)在第59条规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的补助资料者。二、前项规定不妨碍法院经当事国同意本“公允及善良”原则裁判案件之权。38、Please expound the principal organs of the United Nations and their functions. 请阐述联合国的主要机构及其功能。课本186答:联合国有大会、安全理事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托管理事会、国际法院和秘书处6个主要机构。职权:大会(1)一般事项上的权利 (2)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安全理事会:和平解决国家争端和维持和平与制止侵略方面。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监视成员国的经济、文化、社会、健康、教育方面的事务并为保障全世界人民的人权而工作 托管理事会:负责监督托管领土行政管理,1994年随着最后一块托管地帕劳的独立,智能已经完成。 国际法院:国际法院是唯一具有一般管辖权的普遍性国际法院。法院的管辖权有两个方面。首先,法院须就各国行使主权自愿向其提交的争端做出裁决。其次,大会或安全理事会可就任何法律问题咨询法院意见,经大会授权的联合国其他机关和专门机构也可就其活动范围内出现的法律问题咨询法院意见。 秘书处:从事联合国各种日常工作,为联合国其他主要机关服务。范围从管理维持和平行动到调停国际争端、从调查经济及社会趋势和问题到编写关于人权和可持续发展问题的研究报告等。39、What is the legal status of Outer Space? 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答:外空的法律地位主要体现在上述法律原则宣言之中,主要有下列原则:(1)外空不得据为己有。外层空间和天体不得通过主权要求、使用或占领,或其他任何方法,把外层空间据为己有。外层空间不属于任何国家,甚至也不属于国际社会或人类所有。 (2)各国都有权在平等的基础上自由探索和利用外空。外空自由,这是一项基础的原则。各国均有权在不受任何歧视的条件下自由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3)探索和利用外空应为全人类谋福利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应当为全人类的利益服务。这是对外空自由原则的制约。(4)探索和利用外空必须遵守国际法,以保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外空是自由的,但世界上没有绝对的自由。为了人类的共同利益,探索和利用外空必须在国际法许可的范围内进行,特别是必须保障国际和平与安全。但这也是对外空自由原则的一种制约。40、What is the role of the United Nations in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law? 在国际法的发展中,联合国的作用是?答:历史上:国际法的诞生使世界相对的处于一种有序的状态中,但是强权政治,霸权主义的出现又使国际法处于一种尴尬的的地步,联合国的出现缓解了这种局面,并且对国际法的发展发生了很大的作用,尤其是联合国宪章及制定的条约对的发生了很大的促进作用,国际法的最终目的和联合国宪章的最终目的是一致的,而当今联合国宪章仍然是拘束国家最多的国际法文件。不仅宪章本身构成了普遍接受的国际法的一部分,而且,由于联合国与联合国宪章的特殊地位,因而宪章对其他国际法文件的制定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联合国对国际法发展的作用毋庸置疑,随着国际社会的发展,联合国对国际法的作用越来越大,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国际法价值的多元化,使现有的联合国的作用有些滞后,然而联合国的改革也将推进国际法的发展向一个新的层次。二、联合国对现代国际法发展的作用联合国成立50年来,无论在确立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制定国际条约,还是在国际法的实践方面,都为推动国际法的发展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主要表现在:1、联合国宪章的作用联合国宪章是现代国际法的奠基性法律文件。联合国是依据宪章成立的,并且也是依据宪章发挥作用的,因而宪章对现代国际法的影响也是其他国际法文件不能相比的,2、国际法院的作用由于国际法院法官都是由各国著名的国际公法权威学者组成,它们严格按照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院规则以及国际法原则办案,近50年来和平解决了不少国际争端,并在有些案件的判决中确立了一些新的国际规则和制度,国际法院的司法实践活动,对国际法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国际法院判决虽不直接表现为国际法的渊源,但对国际法的原则和制度的形成具有重要意义。41、Should the government be responsible for the unlawful acts committed by its government agents although their acts beyond their competence? Why? 政府应该为其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做出的逾越权限形式的行为负责么?为什么?答:应该。国家责任,是指行为国对其违反国际法的行为即国际不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在实践中比较难判断越权行为。从理论上来说,越权行为应视为行为者个人的行为面对由此而产生的损害,国家不负责赔偿,但是,在实践中政府官员的某些越权行为依然能引起国家责任。这是因为:首先在一个特定实践中,哪个行为是经授权的,哪个是违背其指示或者职权范围的,两者很难截然分开。其次,有关行为是否越权,是根据国内法的有关规定来判断的。在实践中,国内法上的理由往往并不能免除有关国家在国际法上所应承担的责任,国际法委员会的条款第7条规定:国家机关或授权行使政府职权的个人或团体的行为在国际法上市为国家行为,只要他们是在行使政府的职能,即使它们的行为超越了授权甚至不符合其指令,也视为国家行为,国家为之负责。42、What are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internal waters and the territorial sea? 内水和领海的区别是什么?答案:以国家对不同区域的权利范围来划分的话,在内海,国家拥有全面的主权性权利,在领海则享有受到部分限制的主权性权利。内海在国际法中实际上被划为内水的范畴,是领土的一部分,国家对其行使完全的、排它的主权。领海以一国的领海基线为界与内海分开,国家对其拥有主权。但作为海洋的一部分,领海作为开放性水域在国际航运方面又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在一定程度上对无害的商业航运开放领海有利于国际经贸、文化往来,因此,海洋法在领海制度中规定了无害通过。43、What are the basic rights and duties of a state in international law? 国际法上的国家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答:(一)国家的基本权利:国家作为国际人格者所固有的,由国家主权引申出来的各项权利,也是国家不可缺少的和生存悠关的权利。1、独立权:国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其对内和对外的事物而不受其他任何权力的命令或强制,不受外来干涉的权利。2、平等权:每个国家在国际法上都享有平等地位的权利。3、自卫权:当国家遭到外来的武力攻击时,实施单独的或集体的武力抗拒攻击者,以保卫自身的生存、独立和安全的权利。4、管辖权:国家对与其有关系的人和物的统治和支配的权利(1)属地管辖:依领土内的一切属于领土的规则,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一切人和物,包括对领土本身有统治的权利。(2)属人管辖:国家对具有本国国籍的人的管辖,不论有关的行为发生在何处。(3)保护性管辖:国家为了保护本国的安全、独立、利益,包括本国国民的生命、财产、利益,而对于外国人在该国领域之外,对该国国家或其国民的犯罪行为实行的管辖。(4)普遍管辖:所有国家都有权对国际法上规定的严重危害国际社会普遍利益的国际犯罪行为实行的管辖,而不论罪行发生在何处。Eg:海盗罪、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反人道罪、灭种罪、种族隔离罪。本国领域、本国管辖的范围内、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的地方,而不能到别国领土上行使。(二)国家的基本义务:1、不得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的其他任何方法侵犯别国的领土和政治独立。2、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法直接或间接的干涉别国的内政。3、用和平的方法解决与别国的争端。4、善意履行依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以及有效的国际条约所负的义务。44、What is the jurisdic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国际法院的管辖权是什么?答: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司法机关,具有诉讼管辖和咨询管辖两项职权。1、诉讼管辖,包括:(1)对人管辖,有三类国家可以作为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方:联合国会员国;非联合国会员国但为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非联合国的会员国也非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但预先向国际法院书记处交存一份声明,表示愿意接受国际法院管辖,保证执行法院判决以及履行相关其他义务的国家。(2)对事管辖,争端当事国提交的一切案件,且不限于法律性质的争端。联合国宪章和现行条约中特别规定的事件或争端国家事先声明接受国际法院管辖的一切法律争端2、咨询管辖权:国际法院作为联合国的司法机关,应有关国际组织或机构的请求,对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权威性的意见。45、How many ways by which title to territory can be acquired in traditional international law? What are they? 国际法中通过几种方式可以获得领土所有权?分别是什么答:共有五种方法。他们分别是:先占、时效、割让、添附和征服。先占,一般指对无主地的占领,先占国必须明确对无主地占领的意思表示和对无主地实施有效占有。时效,原为国内法概念,国际法将其作为取得领土的一种方式。指一个国家长时间持续并稳定占有他国领土,就取得对该国土地的领土主权。割让,指通过条约将本国领土转移给他国。割让分为强制性割让和非强制性割让。添附,指通过自然作用或人为方式而使一国领土增加。添附分为,因自然原因的作用而使领土扩大的自然添附;人为作用是领土扩大的人为添附。征服,指通过武力占领他国领土全部或部分而获得对该国领土的主权。现代国际法不承认武力征服所取得的领土主权。46、What is the legal status of international sea bed? 国际海底的法律地位是什么?答:国际海底区域简称区域,它是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及其底土。国际海底区域法律地位:1、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2、任何国家或个人不得将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占为己有;不得主张权利。3、国际海底区域内的资源属于全人类所有,由管理局代表全人类行使;4、国际海底区域对所有国家开放,专为和平目的使用;5、国际海底区域的法律地位不影响其上覆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47、Which acts can be attributable to the state under international law? 在国际法规定下哪些行为可归咎于国家?答:国际法委员会起草的国家责任条款明确规定:根据国际法只有可归咎于国家的国际不法行为才引起该国的国家责任。1、国家可能通过其机关或代表进行国家行为。一个国家机关,不论是立法机关、行政机关还是司法机关,不论是中央政府或联邦政府的机关,还是地方行政机关,只要其行为依国际法应视为该国的行为,他们的行为就应由其本国负责。2、个人或团体的行为, 在以下情况下,依国际法亦应视为国家的行为。(1)经确定该人或该团体实际上系行使政府职权(2)该人或该团体,在正式当局不存在和有理由行使政府权力的情况下,实际上行使这些权力。3、一个国家的机关如果交由另一国支配,并行使该支配国的政府权力,即使从国家组织结构上看,这些机关属于别国,但其行为应视为支配国的国家行为,而不是其所属国的国家行为。4、国际法委员会的条款第7条规定:国家机关或授权行使政府职权的个人或团体的行为在国际法上视为国家行为, 只要它们是在行使政府的职能,即使它们的行为超越了授权,甚至不符合其指令,也视为国家行为。5、在一国领土或在其管辖下的任何领土内成立的叛乱运动(起义活动)的行为,依国际法不应视为该国的行为,但该叛乱运动最终成为一国的新政府或导致一个新国家的诞生,该叛乱运动的行为就应视为这个新国家的国家行为。48、What conditions are to be satisfied in the process of recognizing a state in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在国际社会中承认一个国家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答:1、定居居民2、确定的领土3、政权组织 4、主权1、定居的居民。定居的居民是构成国家的基本条件。只有存在居民才能构成社会进而形成国家,而不论居民的数量和成分。2、确定的领土。领土是形成国家的物质基础,是国家行使主权的空间。构成国家必须有确定的领土,不论领土的大小及边界是否完全划定。3、政府。政府即代表国家进行对内统治和对外交往的机构,不论其名称、组成和形式。4、主权。主权即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主权作为国家固有的根本属性,是国家区别于其他实体的根本标志。49、Territorial sovereignty is considered one of the fundamental notions in international law. With the rising of decolonization movement in former colonies after the Second World War, the principle of self-determination has been more and more accepted by the peoples of the Third World states. How does international law solve the contradiction between territorial sovereignty and self-determination? 领土主权是国际法的基本概念之一。二战后,随着在前殖民地的非殖民化运动的上升,民族自决的概念被越来越多的第三世界的人民所接受。在领土主权和民族自决之间,国际法是怎么样解决矛盾的?答:民族自决原则中独立主权的范围,只严格适用于殖民地民族独立。对于一国国内的民族分离主义活动,民族自决原则没有为其提供任何国际法根据。这个问题在国际法和国际实践中被认为是一国的内部事务,是一国国内法的问题,应该尊重国家主权及其全体人民的选择。国际法明确严格禁止任何国家假借民族自决名义,制造、煽动或支持民族分裂,破坏他过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的任何行动。50、What is the legal status of the territorial sea? 领海的法律地位是什么?答案:领海是沿海国领土的组成部分,受沿海国主权的支配,沿海国的国家主权不仅及于领海,也及于领海的上空、海床和底土。沿海国可在领海内行使的权利有:(1)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专属管辖权(2)沿海国对其领海享有属地优越权,对于领海内的人和事物(除国际条约或国际法的限制外)行使排它的管辖权(3)海上航行权和空中飞行管辖权(4)海洋研究的专属权(5)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管辖权(6)国防保卫权51、What is the legal status of exclusive economic zone? 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是什么?答:(1)专属经济区是指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受特定法律制度支配的一个区域,其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 (2)它的法律地位既不是领海也不是公海。沿海国对于专属经济区不拥有领土主权,只享有公约规定的某些主权权利。在这一区域内,沿海国对其自然资源享有主权权利和对特定事项的管辖权具体而言,沿海国在其专属经济区内,享有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关于在该区内从事经济性勘探和开发,如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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