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行车和治安防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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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21 安全行车和治安防范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 保障乘客 经营者 驾驶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促进出租汽 车行业健康发展 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的经 营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出租汽车 是指依照乘客要求提供客运 服务 以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的 5 座以下小型客车 第三条出租汽车行业发展应当与本市经济 社会发 展相适应 与城市建设和其他公共交通行业的发展相协调 按市场需求执行总量控制 出租汽车行业的发展规划 新增运力投放计划和出 租汽车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 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 同有关部门编制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辖三县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市场需求 提出辖 区内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 经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后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条出租汽车行业执行统一管理 合法经营 公 正竞争 安全运营 优质服务的原则 鼓励出租汽车经营者执行集约化 规模化经营 2 21 第五条市 县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出租汽 车行业的主管机关 其所属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具体负责 出租汽车行业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公安 工商 价格 质量技术监督 财政 税务 劳动和社会保障 环保 规划 建设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等有关部门 依照各自职责 做好出租汽车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 当在出租汽车行业开展优质服务 创建文明行业等活动 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在安全运营 文明行车 优质 服务等方面成绩显著和见义勇为 救死扶伤 拾金不昧等 方面事迹突出的 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七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取得经营权的出租汽车 在 明晰产权 规范权属关系的基础上 2011 年精编采购管理 表格大全 doc 55 个 xls 4 个 确定经营者 具体方案由市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本办法实施后新投放的出租汽车 通过招标投标等 公开 公正的方式确定经营者并实行企业化经营 经营者应当与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 出租汽车经 营权使用合同 取得经营权 并按本办法的规定管理有关 手续 方可开始运营 3 21 第八条经营权以单台车辆为较量争论单元 取得经 营权的出租汽车按单车颁发车辆运营证 一车一证 取得经营权后 3 个月内未将车辆投入运营的 视为 捉 放弃 第九条出租汽车经营权期限为 8 年 出租汽车企业收购出租汽车并实行企业化经营的 或者出租汽车及时更新为安全环保舒适性车辆的 可以适 当延长其经营权期限 具体办法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 定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十条本办法实施后新投放的出租汽车 其经营权 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 本办法实施前已有的出租汽车 其 经营权的转让按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管理 在出租汽车经营权有效期内 经营者可以按规定管 理出租汽车报废 更新手续 经营权剩余期限结转给新车 第十一条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的 转让人 受让人 应当到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登记 领取并签署统一格式的转 让合同 第十二条受让人应与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就剩余年限 的经营权签订使用合同 到相关部门管理手续 并领取新 的车辆运营证 第十三条出租汽车经营权期满后 以公平竞争方式 4 21 重新确定经营者 同等条件下 在经营期内经出租汽车管 理机构考核合格的经营者 优先取得经营权 国家 省对经营权期满后的处理有新的规定的 按 其规定办理 对经营者考核的具体办法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 定 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十四条出租汽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停止运 营 交回有关运营证件 拆除计价器 顶灯 清除出租汽 车专用标志 并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未在规定时间内办 理有关手续的 由交通 工商 税务 公安等部门依照有 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 经营权期满未继续取得经营权的 二 经营者终止经营的 三 经营期间发作严重违法经营行为 被吊销运 营证的 第十五条出租汽车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我国农村 财务管理制度 最新精编 12 个 doc1 个 ppt 一 经营与接受委托管理服务的出租汽车不少于 600 辆 其中不少于 100 辆由企业出资购置且实行企业化经 营 二 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和固定泊 5 21 车场地 三 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 财务状态及相应的责 任承担能力 四 具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符合规定条件的驾 驶员 五 具有与经营业务和规模相适应的技术 财务 和经营管理人员 六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现已在经营的出租汽车企业 渠道营销案例汇总 最 新精编 19 个 ppt11 个 doc 其出租汽车全部由企业出资购 置且实行企业化经营的 不受前款第 一 项限制 第十六条出租汽车个别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有关规定的出租汽 车 二 有符合规定的资金 三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四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申请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 应当向出租汽 车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并提交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有关 材料 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审 查完毕 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意 予以许可的 向 6 21 申请人颁发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 不予许可的 应当书面 通知申请人 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非企业化经营的出租汽车应当委托出租汽 车企业实施服务与管理 双方应当签订统一格式的合同并 报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备案 合同文本由市交通 工商部 门监制 第十九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变更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注册地址或者更新车辆 应当到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办理变 更登记 出租汽车企业合并 分立 变更股权 应当按规定 到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在核定的运营区域内 从事出租汽车运营 不得擅自停止 终止出租汽车运营 不得擅自转让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 出租汽车经营者需要停止或者终止运营的 应当在 停止或者终止运营前 30 日内告知出租汽车管理机构 终止 运营的 应当在终止运营后 10 日内交回出租汽车经营资格 证 并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二十一条出租汽车除应当符合公安部门对机动车 辆的统一规定外 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 使用规定的车型 喷涂符合统一规定的颜色 7 21 二 依照规定安装标志顶灯 设置空车待租 暂 停服务等运营标志 三 在车辆规定部位贴挂运营价格标准 监督电 话号码 放置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 四 车身 车厢 行李厢整洁 座套洁净 车辆 设施完好 尾气排放符合环保要求 五 配备灭火设备 安装检定合格并附打印装置 的税控计价器 六 依照有关规定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信息采集 存储 交换 实时监控功能的设施 配备城市智能电子收 费系统等技术设备接口 七 车窗不得使用有色玻璃 不得粘贴太阳膜以 及喷印其他标志 标识 第二十二条出租汽车转为非经营 性车辆的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清除出租汽车专用标志和 专用设施 第二十三条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驾驶员 应当符合 下列条件 一 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 身体健康 年龄不超过 60 周岁 三 有 3 年以上驾龄且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记载 符合前款条件的驾驶人员 经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8 21 培训考试合格后领取客运资格证 2 年内可以从事出租汽车 驾驶 被吊销客运资格证的驾驶员 从吊销之日起 5 年内 不得重新申领客运资格证 第二十四条每辆出租汽车配备的驾驶员不得超过 3 名 第三章 运营管理与服务 第二十五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遵守法律 法规和规章 接受有关行政主管 部门的监督检查 遇突发公共事件等特殊情况 应当服从 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 二 依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出租汽车及配套设 施 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 确保车辆技术状态良好 三 与驾驶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并报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备案 四 制定服务规范和安全行车 治安防范等制度 加强对驾驶员的管理和职业道德教育 五 依法办理乘客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者责任保 险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强迫性保险 六 建立健全车辆及驾驶员档案管理以及乘客投 诉制度 按时向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报送统计资料 七 按规定实行运营交接 班 共同出租汽车管理 9 21 机构及时处理乘客的投诉 八 不得非法转让出租汽车经营权 不得以要求 驾驶员出资购置车辆 一次性买断出租汽车经营权或者以 收取风险抵押金 财产抵押金 运营收入保证金 高额承 包费等方式向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 九 不得使用无车辆运营证或被暂扣车辆运营证 的车辆从事出租运营 十 不得聘用无客运资格证的驾驶员从事出租汽 车运营 十一 法律 法规 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六条出租汽车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 提供管理和服务 不得违规收取各种费用 不得克扣 截 留政府发放的各种政策性补贴款 第二十七条出租汽车企业应当与公安机关签订 治 安责任书 明确并落实下列治安责任 一 建立健全内部治安保卫管理制度 配备专兼职 治安保卫人员 落实治安防范措施 二 对从业人员进行治安防范和遵纪守法教育 三 进行内部治安安全检查 发现和消除治安安 全隐患 对公安机关指出的治安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四 共同公安机关建立相应的治安防控网络 第二十八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0 21 一 随车携带车辆运营证 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 资格证 二 保持车辆整洁卫生 设备 设施完好 三 出租汽车空车待租时 应当开启空车待租标 志 四 按照计价器显示的金额收取车费 五 不得采取欺骗手段招揽乘客或者强迫乘客乘 车 六 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选择合理路线行驶 不得故意绕行 七 未经乘客同意 不得搭乘其他乘客 八 不得在禁停路段内泊车载客或者无故拒载乘 客 九 不得中途倒客 甩客 敲诈乘客 十 在机场 火车站 汽车站 码头等设有出租 汽车专用泊车场的区域运营的 应当进入专用停车场 并 服从调度 依次排队候客 不得场外揽客 扰乱站场秩序 十一 发现乘客遗失物品的 应当设法归还失主 无法归还的 应当及时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十二 不得拒绝乘客使用城市智能电子收费系统 支付租车费 十三 不得利用出租汽车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 11 21 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十四 服从公安机关对出租汽车进行的治安检查 交强险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讲演 并协助 公安机关调查取证 十五 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规定 车险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出租汽车驾驶员可 以谢绝或者终止服务 一 乘客在禁止停车的路段或者遇到红灯停驶时 要求搭乘的 二 乘客携带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 带的物品的 三 乘客携带超出车辆行李厢容积物品的 四 乘客携带宠物及其他污损车辆物品的 五 醉酒者 精神病患者在无人陪同时乘车的 六 乘客有其他违法要求或违法行为的 第三十条乘客应当文明乘车 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 不得携带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 带的物品乘车 二 不得要求驾驶员违反交通管理规定行车 停 车 三 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支付车费 并支付乘车途 中的过桥 过路 过渡等费用 12 21 四 不得损坏车内设施 设备 乘客违反前款第 一 二 和 三 项规定的 出租汽车驾驶员可以拒绝或者终止服务 终止服务前的车 费 乘客应当按照计价器显示的金额支付 乘客污损车内设施的 应当赔偿 第三十一条乘客夜间要求驶往边近 偏远地区的 出租汽车驾驶员认为必要时 可以要求乘客随同到公安派 出所 治安报警点或者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乘客不予共同的 驾驶员可以拒绝提供服务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乘客有权拒绝支付 乘车费用 一 不使用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的 二 不出具出租汽车专用票据的 三 因驾驶员的过失或车辆原因不能及时将乘客 送达目的地的 四 驾驶员未经乘客允许搭乘他人的 五 驾驶员拒绝乘客使用城市智能电子收费系统 支付车费的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视为出租汽车驾驶 员拒载 一 车辆开启空车待租标志后 遇乘客示意停车 后不载乘客的 13 21 二 车辆开启空车待租标志后 在停靠站点或路 边候客而不载乘客的 三 载客途中未经乘客同意而中断 终止服务的 四 在运营期间挑拣乘客的 第三十四条机场 火车站 汽车站 码头以及客流 比较集中的公共场所 应当设置出租汽车专用停车场 并 免费向出租汽车开放 任何单元不得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不得垄断运营业务 第三十五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根据乘客意愿 按 照规定且自停车 轻易乘客上下 车辆保险 在中心城区的道路上 公安部门应当根据轻易乘客 的原则和道路交通条件 合理设置出租汽车停靠站点 并 设立较着标志 出租汽车应当在停靠站点且自停车 上下 乘客 第三十六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经济 发展和出租汽车经营成本的变化情况 适时提出调整出租 汽车租费标准的方案 经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七条非本市市区出租汽车不得在本市市区范 围内运营 送客至本市市区返程的除外 外地出租汽车在 本市市区行驶的 必须关闭空车待租标志 14 21 禁止使用农用运输车 摩托车 机动三轮车 非机 动车 电瓶车等不符合国家运营车辆标准的车辆从事出租 汽车经营 第三十八条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投诉制度 设立并公布投诉电话 乘客认为驾驶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可以向出租汽 车管理机构投诉 乘客投诉应当提供所乘出租汽车车牌号 乘车票据 起止地点 行驶路线 本人联系方式及真实姓 名等有关证据和资料 乘客自投诉之日起 5 日内不提供有关证据和资料或 者不协助调查的 视为放弃投诉权利 出租汽车管理机构 发现乘客投诉依据不充分 证据不足 或者属于无理取闹 恶意诬陷的 可以拒绝受理 被投诉的驾驶员及所在企业应当协助出租汽车管理 机构调查处理投诉 无正当理由不接受调查询问的 视为 放弃申辩 第三十九条乘客投诉计价器失准的 出租汽车管理 机构受理后 可以将计价器及其附属装置进行证据登记保 存 并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定确认 由此发作的直接费 用由乘客先行垫付 最终由责任者承担 第四十条驾驶员对经营者的投诉 驾驶员及经营者 对出租汽车管理工作人员的投诉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出 15 21 租汽车管理机构及有关主管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四十一条公安机关遇有出租汽车经营者或驾驶员 报警求助时 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救援 保护出租汽车经 营者和驾驶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经营 者的资质条件 经营管理 服务质量 安全运营 从业人 员文明服务教育等情况进行考核评定 对驾驶员客运服务情况 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可以实 行记分制考核 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的考核应当客观 公开 公平 公正 第四十三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出租汽车管理 机构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及时查处 和制止扰乱出租汽车市场秩序的行为 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定 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执法人员可以在公路 征费稽察站 客流集散点 出租汽车停车场及停靠站点 车辆维修和检测现场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出租汽车 管理机构执法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 可以向有关单元和个 人了解情况 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 可是 应当保守被检 16 21 查单元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执 法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情况 第四十六条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执法人员在实施监督 检查过程中 对没有车辆运营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 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 应当出具暂扣凭证 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应当在暂扣凭证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地点接 受处理 对提供车辆运营证等有效证明的 出租汽车管理 机构应当及时退还被暂扣的车辆 对不能提供有效证明或 者经查实属于无证运营的 应当依法作出处罚决意 当事 人履行处罚决定后 应当立即退还被暂扣的车辆 对逾期 不来接受处理的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拍卖暂扣车辆 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对暂扣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 不 得使用 不得收取保管费用 车辆在被暂扣期间因保管不 善造成损坏或者灭失的 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 资格证 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 由出租汽车管理机构 责令停止经营 没收违法所得 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上 10 倍 17 21 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2 万元的 处 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出租汽车经营者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 由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 使用未取得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的车辆从事 出租汽车经营的 责令纠正 没收违法所得 处 5000 元以 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纠正的 吊销出租汽车经营资格 证 二 聘用未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的人 员驾驶出租汽车的 责令改正 处 2000 元罚款 拒不改正 的 吊销车辆运营证 三 擅自停止 终止出租汽车运营的 责令限期 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 吊销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和车辆运 营证 四 擅自转让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的 处 2000 元 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吊销出租汽车经营 资格证 五 擅自转让出租汽车经营权的 处 2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吊销车辆运营证 六 未建立出租汽车车辆及驾驶员档案 或者未 按时向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报送统计资料的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 处以 3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18 21 七 未及时处理乘客投诉或者拒不配合出租汽车 管理机构调查处理乘客对其投诉的 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 警告 八 未按规定执行运营交接 班制度的 责令其限 期改正 可并处 100 元罚款 九 车容车貌不整或者运营标志不全的 责令改 正 可并处 50 元以上 100 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出租汽车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 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可并处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 下的罚款 一 日常经营管理混乱 资质条件 经营管理 服务质量 安全运营等考核不合格的 二 以要求驾驶员出资购置车辆 一次性买断出 租汽车经营权或者以收取风险抵押金 财产抵押金 运营 收入保证金和高额承包费等方式向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嫁投 资和经营风险的 三 违规收取或变相收取各种费用的 四 克扣 截留政府发放的各种政策性补贴款的 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 由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并按照下列 规定处罚 19 21 一 未持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上岗 或者 未随车携带车辆运营证的 给予警告或者处 10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的罚款 二 未按照计价器显示的金额收取租车费的 处 2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的罚款 三 拒绝乘客使用城市智能电子收费系统支付租 车费的 给予警告或者处 50 元的罚款 四 采取欺骗手段招揽乘客或者强迫乘客乘车的 处 10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的罚款 五 故意绕行或者运营中未经乘客同意搭乘其他 乘客的 没收违法所得 处 2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的罚款 六 无故拒载乘客的 处 2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 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 七 中途甩客 倒客 敲诈乘客的 处 10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的罚款 八 未在出租汽车专用停车场依次排队候客 站 场外揽客 扰乱站场秩序的 处 2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的 罚款 九 超出许可的运营区域运营的 没收违法所得 处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依法吊 销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 20 21 第五十一条出租汽车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 公安机关责令改正 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 一 没有落实 治安责任书 规定的责任或拒不 与公安机关签订 治安责任书 的 处以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治安责任人处以 200 元以上 500 元 以下的罚款 二 对公安机关指出的治安安全隐患未及时进行 整改 乃至发作利用出租汽车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处以 5 万元以上 10 万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治安责任人处以 5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的 处警告或者 200 元 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处 5 日以上 10 日以下拘留 可以 并处 500 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出租汽车经营者 驾驶员及乘客的行为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 工商行政 质量技术监督 价格 税 务 环保 劳动与社会保障等管理规定的 由有关部门依 法处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出租汽车管理机构 其他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 造成他人经济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不按照法定的条件 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 21 21 可的 二 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出租汽车经营的 三 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 不按照规定受理 处理乘客投诉的 五 违法扣留出租汽车或者车辆运营证的 六 不按法律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 七 索取 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 违反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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