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合伙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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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合作协议出资人一(甲方): 身份证号: 出资人二(乙方): 身份证号:出资人三(丙方): 身份证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各方本着“诚信合作、平等互利、共谋发展”的原则,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就共同出资设立新公司等有关事宜进行了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资遵照执行。一、新组公司名称、住所和责任形式1.1新组公司名称:有限公司(名称最终以工商部门核定名称为准,以下简称新组公司)1.2 新组公司住所:1.3新组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各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新组公司承担责任,同时按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在新组公司注册资本中所占比例分享权益,分担风险和损失。二、新组公司宗旨、经营范围2.1新组公司宗旨:通过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由股东共同出资,筹集资本金,建立新的经营机制,为振兴经济作出贡献。同时创造出最佳经济效益,获取各方满意的投资收益。2.2新组公司经营范围: (最终以工商部门核定为准)。第三条 合作期限3.1合作期限为_年,自_ _年_月_日起至_ 年_月_日止。(最终以登记的经营期限为准)第四条 出资额、方式4.1.出资额共计 万元(人民币大写: ),组成A公司,简称A公司;4.2甲方的出资额为 万元人民币,占总出资额的55%;乙方的出资额为 万元人民币,占总出资额的 %;丙方的出资额为 万元人民币,占总出资额的 %;4.3各出资人的出资,必须于 年 月 日以前全部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未交金额数计付同期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第五条 经营管理5.1各方出资共同设立的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 担任;5.2.A公司中主要负责仓库管理、销售和财务的人员由出资方 蔡喜来 指派或直接管理,并由其决定部门级主管任免权。5.3乙方在A公司中主要负责 。5.4丙方在A公司中主要负责 。 5.4各方对产品成本均于事先明确,最终A公司的利润(包含所有收入)按出资比例分配,甲方享有 %,乙方享有 %,丙方享有 %;5.5有关A公司工作人员的招聘以及工资的发放双方协商如下:5.5.1支付货款、发放工资及差旅费等报销的需甲、乙、丙三方或三方授权人共同签字确认;增加内容:因一方怠于签字导致相关款项无法支付进而对公司造成损失的额,由该方负责赔偿。经两次通过不来签字的,视为同意确认。 第六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6.1.各出资人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50%作为流动资金用于再生产;6.2每公历年年底对财务报告进行核对,确定利润额,各方协商确定利润的50%用于分配;6.3各出资人在次年的3月份前按出资比例对去年的利润进行利润分配;第七条 出资人转让出资的条件7.1公司成立后 叁 年内,出资人不得转让其出资;7.2出资人之间可以相互转让部分或全部出资;7.3增加:公司成立叁年后,出资人向出资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出资人一致同意;出资人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出资人征求同意,其他出资人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不同意转让的出资人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第八条 出资人撤出资产8.1出资人撤出资产,应提前六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全体出资人一致同意。但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出资人资格自动丧失:(1)出资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2)出资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3)出资人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所持有的公司出资人权益的全部份额 ;(4)丧失出资人资格的其他情行。除上述第(3)点所述情形外,丧失出资人资格者,由各出资人集体讨论决定处分其出资人权益,退还出资人。8.2出资人撤出资产的,应当对其撤出资产前合作项目的债务按比例承担清偿责任;8.3 出资人撤出资金时,按照固定资产折旧、资产盘点总表、流动资金、盈亏预期等计算现有公司资金总额,依据出资人出资比例计算出结果的 20% 退资,其余归公司所有。第九条 新出资人投资9.1新出资人投资,必须取得第一大股东同意,然后根据估价及增资重新划定每个出资人所占有的出资比例;9.2新出资人投资,对投资前所负的债务按其出资比例承担清偿责任。第十条 竟业禁止行为10.1未经全体出资人同意,禁止任何出资人私自以 A公司 名义进行业务活动,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并按照出资人撤出资金机制强制退出;10.2禁止任何出资人经营(包括私自经营以及与他人合作经营)与该合作项目相竞争的业务,否则,其盈利所得应归还公司,对造成的损失还应付赔偿责任,并按照出资人撤出资金机制强制退出。增加一条:第十一条:股东会召开通知方式 公司成立后,股东会召开通知可以通过邮件,邮箱,短信,电话或者登报等方式进行通知。公司章程中的股东会召开通知方式也按该条进行确定。第十二条 合作终止的情形11.1合作期届满;11.2全体出资人同意终止合作关系;11.3合作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11.4合作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11.5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12.1 出资人为公司管理人员的,在公司运营过程中存在贪污、受贿、造假、以权谋私等行为,赔偿给公司造成的损失,且追究法律责任;12.2 如挪用、侵占、做假账等行为的,给予金额100倍罚款,应按照8.3的规定强制退出,如罚款缴纳不足的,从出资额中扣除,并承担法律责任;12.3 如因生产经营需要增资,如不愿增资的出资人根据现有增产及增值资产总和进行重新评估后确认,并按照比例承担收益及风险;12.4 工作期间因个人原因造成损失的,由个人100%承担赔偿责任,赔偿不足,从现有评估后个人持有的资本额扣除;12.5存在重大隐患、发生重大事故不知情或人为故意者,属渎职行为,调离原工作岗位或降职降级,严重者按照出资人撤出资金机制强制退出。12.6发现事故不处理或拖延处理、包庇事故或隐瞒事故不报者或人为故意者,属于失职行为,解除其公司职位;严重者按照出资人撤出资金机制强制退出。12.7(1)甲方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邮箱: (2)乙方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邮箱: (3)丙方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邮箱: 12.8:各方均确认上述联系方式为真实记载,如果发生变动的,应及时通知其他方。公司运行期间,所有通知及联系,各方均可通过上述确认的联系方式进行,并且只要通知进入上述联系方式中,即视为被通知到。12.9:公司经营过程中,各出资人不得以查账为名扰乱公司正常经营,也不得向公司借款,不得将自己在公司中的股权对外出质。违反该条规定的,应向其他守约方支付 万元违约金。公司不得为个出资人进行担保。第十四条 纠纷解决出资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作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出资比例最高的出资人现住所所在地人民法院。第十五条 其他1.经全体出资人协商一致,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2.本协议经全体出资人签字后生效;3.本协议一式三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出资人一: 日期: 签订地点:_出资人二: 日期: 签订地点:_出资人三: 日期: 签订地点:_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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