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意见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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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意见2019根据中共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中办发xx19号)精神、*省党的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和*市党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意见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备案目的 对规范性文件实行备案审查,是监督规范性文件制定和施行的一项重要举措。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是为了保证我区党的规范性文件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一致,同宪法和法律相一致,同党内法规和中央、省委、市委、区委文件精神相一致,维护党的规范性文件体系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二、备案范围 区纪委、区委各部门和辖区各党(工)委应按照本意见开展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本意见所指规范性文件,是指区纪委、区委各部门和辖区各党(工)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决议、决定、意见、通知等文件,包括贯彻执行中央、省委、市委和区委决策部署,指导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文件。 下列文件不属于备案范围:人事调整、内部机构设置、表彰决定等方面的文件;请示、报告、会议活动通知、会议纪要、领导讲话、情况通报、工作要点、工作总结;机关内部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案;党政联合发布的、主要用来部署政府管理工作、不涉及党的制度建设的文件;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反复适用的文件。 三、备案原则 规范性文件备案,坚持谁制定发布、谁报送备案,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一)有件必备。所有规范性文件,都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备案,不能不报、迟报、漏报,坚决防止故意瞒报存疑文件的现象。 (二)有备必审。对于报送备案的每一件规范性文件,备案机关都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从合规性、合法性、合理性等方面进行审查。特别是对事关全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反响强烈的规范性文件,要全面认真审查,及时处理存在的问题。 (三)有错必纠。备案机关在备案审查中发现规范性文件存在的违法违规等问题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从根本上保证备案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四、备案承办 党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发机关应有承担备案具体工作的机构。区委办公室承办我区党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具体事务由区委办公室法规工作机构办理。区纪委、区委各部门和辖区各党(工)委相应工作机构负责办理本级本单位党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具体事务。 五、备案材料 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正式文本和制定说明材料,并装订成册,一式3份。在报送纸质文本的同时,还要报送电子文本。 (一)备案报告。备案报告应载明制定机关、印发日期和文件名称。引用的文件名称应当准确、完整。备案报告抬头写“区委办公室”,落款为制定机关办公室,并加盖公章。联合发布的文件,备案报告落款为主办机关办公室。 (二) 正式文本。规范性文件的正式文本是报送备案的核心内容,是备案机关监督审查的主要材料。正式文本的电子版与纸质版应当内容一致。 (三)制定说明。制定说明是对党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情况所作的解释,主要包括制定意图、重要内容、起草及征求意见情况、评议情况,以及其他需要向备案机关报告的重要事项,是党的规范性文件发布后了解其制定意图和条文含义的重要依据。制定说明应当客观准确、重点突出。制定说明引用的文件名称应当准确、完整,落款为制定机关办公室并加盖公章。联合发布的文件,制定说明落款为主办机关办公室。 六、备案审查 区纪委、区委各部门和辖区各党(工)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签发程序运转结束后可先行发布,在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区委办公室备案。区委办公室在收到报送区委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后30日内完成审查。主要包括报送、登记、审查和存档四个环节。 (一)报送。依照本意见应当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必须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由指定机关将所有备案材料一并报送区委办公室法规工作机构,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机关报送区委办公室法规工作机构。对于不报送或者不按时报送应当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区委办公室将责令其限期补报。 (二)登记。从形式上审查文件是否属于报送备案范围,备案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规定格式,电子文本与纸质文本是否一致等。 1.属于备案范围且备案材料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登记; 2.属于备案范围且备案材料不符合备案要求的,暂缓备案登记,并通知报送机构在规定时间内补正; 3.不属于备案范围的,不予以备案登记。 以上三种结果,都将及时时反馈报送机构。 (三)审查。规范性文件符合备案要求、予以备案登记以后,区委办公室对其内容启动审查程序,主要审查以下内容:是否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是否同宪法和法律相一致;是否同党内法规和中央、省委、市委和区委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是否与其他同位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的规定相冲突;内容是否明显不当;是否违反规定权限和程序。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使用以下17个审查程序: 1.书面审查。区委办公室法规工作机构在完成登记工作后,将对制定机关报送备案的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书面审查,对于一些内容比较简单的党的规范性文件,可以直接形成初步意见;对于一些内容比较复杂或者有疑点难点的规范性文件,将采取进一步措施予以审查。 2.说明情况。区委办公室法规工作机构在办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过程中,需要报送机构说明有关情况的,报送机构必须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说明。 3.征求意见。为保证审查质量,区委办公室法规工作机构将充分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为5至7个工作日,被征求意见的部门和单位必须在规定期限内答复。 4.实地调研。区委办公室法规工作机构在审查中认为有必要与部门和单位进一步沟通,详细了解规范性文件制定的背景、意图等实际情况的,经批准可以赴有关部门和地方实地调研,同有关部门和地方同做好审查工作。 5.提出意见。对于经审查认为存在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区委办公室法规工作机构将及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和征求意见、实地调研情况等一并报送办公室负责同志审示。经分管副主任批示同意后,将书面审查意见反馈文件制定机关。 6.自行纠正。制定机关收到书面审查意见后,必须在30日内对存在问题的规范性文件作出撤销、修改、宣布停止执行、制定新文件取代老文件等处理意见并反馈处理情况。 7.提请处理。制定机关在30日内未按审查意见对存在问题的文件作出处理,区委办公室将提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的建议,报请区委决定。 (四)存档 1.规范性文件存档备查。经审核符合备案条件的规范性文件,由区委办公室法规工作机构存档备查,并及时将备案情况通报报送机构。已存档备案的文件后来又发现存在问题的,将按照有错必纠的原则和有关规定处理。 2.年度目录存档备查。每年1月31日前,区纪委、区委各部门和辖区各党(工)委必须将上一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区委办公室法规工作机构备查。年度目录包含上一年度发布的所有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发布文号、发布机关、发布日期等内容,以发布时间顺序排列。编制文件目录时如果发现漏报情况,应当在文件目录中注明;漏报的文件,另行补报。 七、备案考评 区委办公室法规工作机构要建立备案工作考评制度,考评对象为区纪委、区委各部门和辖区各党(工)委所属负责备案工作的机构及工作人员。考核标准主要依据各报送机构的报备率、报备及时率、报备规范率和本地本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指导情况,通过具体的细化和量化标准,进行统计分析。区委办公室法规工作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每年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工作和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备案审查中发现的规范性文件存在以下问题的,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一)备案审查发现规范性文件存在突出问题的; (二)不报送或不按时报送应当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经告知仍不按时报送的; (三)提交的备案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规定格式或没有提交电子文本,经告知仍不补正的; (四)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存在问题,不作出适当处理的; (五)其他需要通报的普遍性问题。 八、备案衔接 区委办公室法规工作机构要建立党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与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各街道党工委应当依照本意见建立相应的备案制度,按照下备一级的原则开展对辖区村(社区)党支部党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区纪委、区委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依照本意见建立本系统备案制度。 九、备案工作开展时间 从xx年1月1日起,我区党的规范性文件将按照下备一级的原则实行备案审查。区纪委、区委各部门和辖区各党(工)委最迟应于xx年5月1日前按照下备一级的原则开展党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第 8 页 共 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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