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物中心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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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商场 租赁合同编号:NO.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ign国合同法及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现就位于 (以下简称 )内的租赁事宜,达成本合同及其所有附件(以下简称“本合同”),具体内容如下:第一条 租赁位置1.1甲方同意出租而乙方同意承租 层 号 商铺(以下简称“商铺”),租赁面积为 平方米。1.2上款“租赁面积”的确认:甲方指派专人对商铺面积进行测量,由乙方确认后,作为最终的签约面积(详见附件5面积确认图)。1.3甲方承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对商铺享有出租权。第二条 合同期限2.1本合同起始日期即甲方交付商铺的日期为 年 月 日,结束日期为 年 月 日。2.2自甲方交付商铺之日起 为商铺免租装修期,免租装修期内免交租金及物业管理费,但须支付水费、电费及其他发生的费用。2.3起租日为 年 月 日。第三条 承租商铺用途3.1乙方承租的商铺须用于商业经营活动经营类别为: ,品牌为: ,商号名称为: 。3.2乙方须向甲方提交有效的商标注册证书和品牌授权委托书(如需),且经营类别不得超出乙方营业执照所载明的经营范围。3.3乙方不得擅自更改上述第 3.1 条中约定的经营类别、品牌、商号名称。 如乙方需要变更经营类别、品牌、商号名称,必须经甲方书面批准并由双方签订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后方可执行。第四条 商铺的移交、返还4.1甲方向乙方交付商铺的状态为甲方提供的现有物业条件,乙方确认商铺现有各项物业条件均可满足其正常经营需要。甲乙双方须共同确认装修前商铺设备的设置和性能,并签订附件4商铺现状确认表。4.2在本合同终止的情况下,乙方应最迟于本合同终止之日起两日内将商铺内乙方所有的一切物品撤离商铺;由甲方委托装修公司拆除商铺商装,将商铺恢复至毛坯状态;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从押金中扣除搭建围挡及拆除商铺商装的费用。4.3本合同终止,乙方交还商铺时,如甲方发现该商铺的装修、设备和设施与附件4商铺现状确认表所列不符,甲方有权从押金中扣除乙方应赔偿甲方的损失。如押金不足以补偿甲方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差额。4.4如乙方在本合同终止后,在约定时间内未向甲方交还商铺,则甲方有权在本合同终止之日起两日后开启商铺的门锁,将商铺内的全部物件搬出,并将商铺腾空收回。甲方对因此而引起的乙方损失概不负责。对于乙方遗留存商铺内的物品,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仓储费用,并有权按照甲方认为适当的方式出售、转让、丢弃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理该等物品,并将处理所得(如有)用于偿付乙方所欠甲方的任何款项及赔偿甲方因本款规定事由所发生的损失。但不论任何情况甲方均无任何义务就该等物品向乙方支付或偿付任何款项。第五条租金、物业管理费及押金5.1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时,向甲方交纳押金 (首月季度年度)的租金和物业管理费;以后 (租赁季度租赁年度)10日前,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本 (租赁季度租赁年度)租金和物业管理费。本合同内所涉及租金、物业管理费、押金及费用的支付和退还均以人民币计算,乙方可以现金、支票或银行划款的方式支付给甲方。5.2租金和物业管理费的起算日期为起租日,按日历月的实际租赁天数计算;租期内的第一个月和最后一个月,租赁天数不足一个月的,乙方应按当月实际租赁天数支付租金和物业管理费。5.3租金:¥ 平方米/月,大写 佰 拾_元整。5.5押金:¥ 元,大写 佰 拾 万 仟 佰 拾_元整。5.5.1押金相当于 天的租金和物业管理费,以本合同期内的最高租金和物业管理费计算。5.5.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及撤店后三个月内,乙方如有违反甲方管理规定的行为(详见附件3运营管理规定及甲方相关装修管理规定,或拖欠任何应付之租金或各项费用,或损坏商铺设备、设施的行为,甲方均有权从押金中扣除全部或部分以抵付应付的款项,作为违约金及甲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赔偿会;如押金不足,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相关损失。5.5.3乙方须在接到补足已减少或应增加押金的书面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补足押金。乙方如期足额支付并补足押金是继续履行本合同的必要前提条件。5.5.4在乙方依约全部办理完毕相关撤店事宜的前提下,甲方在乙方撤店届满三个月后的 个工作日内,退还扣除乙方所欠租金、各项费用、违约金、商品退货损失、搭建围挡及拆除商装费用等后剩余的押金(不计利息)。5.6甲方负责代有关公用事业供应商或部门向乙方收取水电等费用。第六条装修、开业6.1乙方对商铺进行装修,应遵守甲方相关装修管理规定,且不得妨碍商铺、其他商铺所在区域以及公共区域照明、通风、消防等设施的正常运作;6.2乙方应事先向甲方提交装修施图纸及方案,自行取得有关主管机关批准后,经甲方书面同意方可进行施工。乙方应按甲方及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图纸施工。否则,乙方必须对由此而引起的一切后果独自承担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承担因须符合政府有关部门要求而进行的拆毁附加部分和改建的费用和开支,且甲方有权在未通知乙方的情况下拆除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改建、增建的设备及装置,所引起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并须对甲方因乙方违反本条规定而引起的一切损失、索赔、开支、诉讼负仝额赔偿的责任。6.3乙方自行选用符合相关法规及甲方要求并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6.4乙方装修完毕,须完成相关消防验收(含消防开业前检查),甲方将根据双方事先确认的装修图纸及国家、地方建筑竣工验收规范及甲方要求进行验收,但此验收合格并不免除乙方因其装修给建筑造成的长期隐蔽损害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及并不可替代乙方对施工单位的装修质量验收。6.5乙方应对装修上作可能给商铺所在建筑物及 之公共部分、其他商铺或任何人员等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6.6乙方需取得在 承租商铺经营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从事本合同项下经营类别之经营所需取得的一切政府、行业批准、许可,并依据本合同约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开业。第七条现场运营管理7.l乙方应遵守甲方统一规定的营业时间(节假日原则上不停业,特俗情况确需停业的根据实际情况由甲方另行统一安排)。7.2在运营活动中,甲乙双方均应严格遵守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均应以其自身名义与第三方(指甲方、乙方以外的第三者)进行经济往来并承担所有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对其各自提供的产品及服务的质量承担全部责任,以其自身名义在经营过程中依法开具正式发票、独立报税、合法纳税。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期限内产生的一切债务、亏损均应自行承担。无论是否在租赁期内,若因任何一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或因一方对任何第三方侵权而引起的任何诉讼、索赔、罚款、损失、损害赔偿和费用,该方应承担一切后果。若另一方因该方的上述行为而遭受任何损害或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赔偿金、诉讼费、律师费、罚金、滞纳金等,另一方有权要求该方予以弥补及赔偿。7.3在运营活动中,乙方须遵守甲方的运营管理规定(详见附件3运营管理规定),并自觉接受国家和 市有关部门、消费者及甲方的监督、检查和管理。7.4为更好地开展经营活动,乙方应全力配合甲方举办的各种宣传推广活动(包括各种媒体的广告宣传、展览、表演、赠品及其他宣传活动等)。乙方进行宣传推广活动时如有涉及甲方,应事先将活动内容送交甲方核定,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使用,否则乙方对因此所造成的不良后果,应负赔偿责任和其它法律责任。7.5合同期内,如乙方装修存在安全隐患,经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进行整改,直至重新装修;如商铺装修与周边商铺整体形象不匹配,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完善。7.6乙方自行招聘商铺雇员,须依法与雇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雇员支付工资及交纳各类保险费用,店长和雇员上岗前必须办理甲方出入证(详见附件3运营管理规定)。7.7任何情况下乙方的行为都不得对甲方和其他承租方造成滋扰、不便、不良影响或构成危险。第八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8.1甲方负责公共区域内的经营、环境设计、硬件设施维护、卫生保洁、消防安全、水电空调等物业管理工作。8.2甲方向乙方无偿提供使用收款机及相关设备,并提供统一结算服务。8.3甲方有权委派工作人员进入乙方商铺进行检查、维修或改建工程,但应事先通知乙方。在紧急情况下,甲方有权暂时中止乙方正在运行的任何设施,进行必要维修、维护和改造工作,上述中止的时间以48小时为限。甲方可酌情考虑适当减免乙方被中止运行时间内的租金。8.1甲方进行整体运营活动管理,并依据运营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公布、修改或取消现行管理制度,但应于实施前以书面通知乙方,通知一经送达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8.5甲方统一对外宣传,开展各种营销活动,并为乙方提供甲方及甲方指定的其他预付卡(以下统称“甲方预付卡”)服务。8.6在本合同期内,如乙方或其代理人、雇员等在 XX 商场 内的活动引致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或规定,或故意、过失、疏离职守及未遵守甲方管理规定,使建筑物、设备、其他商铺设施、顾客或第三方利益等受到损害,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并可从乙方交纳的押金中扣除。如押金不足以赔偿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差额并补足押金。8.7在租赁期内,甲方有权改变本建筑物或其中一部分的名称。甲方对乙方因易名所可能发生的费用不负任何责任,但甲方应在易名前三个月通知乙方。第九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9.1 乙方须按时交纳或清偿拖欠的租金、管理服务费物业管理费、押金及其他费用。9.2乙方须严格按其营业执照中所载经营范围及本合同第3.1条的约定经营;如属特殊行业经营,乙方须自行办理有关批准手续。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商铺挪作他用,或从事与其经营无关的活动等。9.3乙方全面负责商铺内自有财产及甲方设备、设施不受任何损坏,如造成甲方设备、设施的损坏(自然磨损及不可抗力除外),修复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对商铺内乙方的财产投保全额保险,并投保足够而有效的公众责任险,投保期限与本租赁合同期限相同。保险金额由乙方与保险公司协定。否则,因此引起的所有责任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有效保险单并附有最近一次交纳保险费的收据复印件。在未征得甲方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乙方不得擅自更改保单之保额利内容。9.4乙方不得在商铺的地面上放置超过设计荷载的物品(本建筑物荷载力300公斤平方米)。甲方保留规定所有保险柜、设备、物品重量和放置的权力,以使荷载分布均衡。能引起震动、噪音和过多热量的经营用具、装置和机械设备搬进前须征得甲方批准,并按要求放置在托架上,以免干扰其他租户。置办托架的费用由乙方自理。9.5乙方不得在商铺内进行任何可能对甲方或本建筑物内其他商铺造成损害或妨碍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1)乙方不得在商铺内存放易燃易爆品、化学危险品、违禁品,不得在商铺内制造或储存任何具有强烈异味或对环境造成污染的气体;(2)乙方不得在商铺内制造噪音、振动及对第三方的滋扰,包括但不限于从电视机、收音机和其他物品发出的声音(经过甲方特许的除外,但音量应控制在甲方所允许的范围内)。从电视机、收音机、CD、VCD等播音设备播出的行为及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著作权法的规定,如若违反,乙方承担切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而被索偿的所有损失。9.6乙方须按照甲方的统一管理要求使用收款机及相关设备。乙方同意成为甲方会员商户,参加统一的甲方预付卡业务,并且只能使用甲方统一配置的POS刷卡设备受理所有银行卡及甲方预付卡交易,销售货款由乙方自行核算并完税,自行承担银行卡手续费。乙方应配合甲方不断开发完善收银系统功能,并按甲方统一管理要求启用新功能。9.7乙方如欲自行开展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乙方预付卡”)业务,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于办妥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文件交至甲方,经甲方书面认可后方可执行。9.8乙方须对下列其直接或间接引致的甲方或任何第三方的直接或间接损失或任何伤亡,承担一切赔偿和法律责任,乙方并须向甲方赔偿甲方因此而被索偿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费用):9.8.1商铺内一切损坏或失修的固定装置(包括玻璃、橱窗及窗户)、电线、电器或电力供应装置;9.8.2从商铺蔓延之火灾或烟雾;该商铺之渗水或漏水情况;9.8.3乙方或乙方的雇员、代理人、访客或承建商的行为、过错、过失或疏忽;9.8.4乙方应承担商铺内的消防、安全生产和治安安全等方面的责任。乙方应遵守执行政府或相关权力机关发出的或通过甲方转发的与商铺有关的治安、安全生产、消防、健康卫生、工商管理等内容的通知、规定等;9.9若双方未签订续租合同,甲方可在本合同租赁期满前六十天内陪同新租户参观该商铺,乙方应提供相关协助。第十条 违约责任10.1甲方的违约责任10.1.1甲方无故未依本合同约定如期将押金退还乙方,甲方应按拖欠押金数额的日千分之二向乙方支付滞纳金。10.1.2由于甲方的过错造成乙方未能如期开业,甲方应视具体情况相应减免乙方的租金和物业管理费。10.1.3在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单方面提前终止合同,乙方已交纳之押金应予以退还(不计利息)。10.1 3.1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擅自将乙方承租商铺出租给乙方之外第三方;10.1.3.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法规,使甲方失去出租商铺合法性;10.1.3.3由于甲方过错造成乙方实际无法连续经营天数大于及等于30天;10.1.3.4其他根本性违反本合同所约定的自关义务或责任的情形。10.2乙方的违约责任。10.2.1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时间交纳租金及各项费用,乙方应自相应款项应付之日起,按拖欠款项的日千分之二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乙方未按约定支付租金或物业管理费达十五天以上,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停止提供相关服务、封闭并收回商铺,乙方已交纳的押金将作为违约金。且甲方有权以任何方式处理封店后商铺内的乙方财产,用以填补乙方拖欠甲方的租金和物业管理费,因此而造成的后果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不得异议,也不得追究甲方责任和要求甲方赔偿。 同时,甲方亦有权向乙方追讨因清除、清理、处理前述物品所产生的所有费用。甲方行使上述权利不妨碍根据本合同约定从乙方交纳的押金中,扣减由于乙方违约应对甲方赔偿损失的权利,及以法定的方式追究乙方违约责任的权利。10.2.2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停业的,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和物业管理费,并按日租金和物业管理费的50%乘以停业天数所得金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2.3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乙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单方面提前解除本合同。乙方已交纳的押金将作为违约金。10.2 3.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法规或 市的规定,进行违法活动;10.2.3.2未经甲方书面批准,擅自变更经营类别、品牌或商号名称;10.2.3.3未及时提供合法且在有效期内的本合同附件 所列任何乙方资信材料;10.2.3.4乙方未按甲方要求,使用甲方统一配置的收银系统或参加甲方预付卡业务;10.2.3.5擅自将商铺的一部分或全部向第三方转让、转租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与第三方合作经营;10.2.3.6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停业或延迟开业15天以上;10.2.3.7其他根本性违反本合同所约定的有关义务或责任的情形。10.3本合同任何一方若有违约行为,均应在收到另一方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未能更正的,另一方有权索赔或提前终止本合同。对违约方追究责任的行为并不表明追究方放弃了本合同所赋予的义务和权利,除非追究方书面通知违约方。10.4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的,守约方有权就不足的部分追究违约方的赔偿责任。第十一条 免责及保留条款11.l除非甲方有过错,发生以下所述情况,甲方全力协助乙方共同追讨第三方的责任:11.1.1 XX商场 内任何直升电梯、电动扶梯、空调系统的状况、损坏、动作或疏忽动作,对乙方或乙方雇员或访客造成损失或伤亡。11.1.2 XX商场 内任何部分发生的火灾、蔓延的烟雾、水浸、漏水或楼面震动等,对乙方或乙方雇员或访客造成的损失或伤亡。11.1.3 XX商场 其他乙方或其雇员、访客的疏忽行为或错失,对乙方或乙方雇员或访客造成的损失或伤亡。11.2甲方提供的保安人员、管理人员、任何性质的机械、电子防盗系统(如有),仅为保证 XX商场 公共区域之安全,并不构成甲方对乙方商铺或其内的人身和则产负有保安的责任。乙方在任何时间都对商铺内的人身和财产负有保安责任。11.3甲方对于由任何市政公共服务及设施的损坏或故障造成乙方的生命及则产的损失,以及由于非甲方原因造成的任何水电相关设施的不正常造成的乙方的生命及财产的损失不承担责任。11.4甲方有权在其认为适当的时间在不绝对影响进出大厦的情况下,临时封闭 XX商场 的公共出入口、通道、楼梯、直升电梯或电动扶梯作维修、更换、重置、装修或粉饰;甲方并有权在其认为适当的时间,更改 XX商场 内乙方商铺以外任何地方的用途。11.5甲方不对因出租 XX商场 任何地方予第三方或提供 XX商场 任何地方予第三方合作经营而引致乙方的直接或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11.6任何人士向乙方或其他人士追讨的责任赔偿,甲方不负任何责任;如甲方因此而被索偿,乙方必须向甲方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续签和终止12 1本合同在满足以下条件之日起生效:12.1.1由甲、乙双方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在本合同上加盖公司的印章。12.1.2乙方向甲方交纳了全部押金、首期租金和物业管理费。12.2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2.3本合同租赁期限届满时,自行终止。如果乙方在本合同到期后需要续租,应于本合同期届满日三个月前,向甲方提出书面续租中请。甲方如同意续租,双方将另行签订租赁合同续签协议。12.4乙方如欲提前终止本合同,须提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要求。在乙方提前终止本合同的情况下,乙方已交纳之押金甲方不予退还。12.5双方协商终止本合同后,双方之间互负的付款义务,义务人仍应履行。如义务人不履行,权利人有追索的权利。12.6本合同存续期内及终止后,乙方在商铺承租期间所发生的或所遗留的任何乙方与第三方之间发生的问题均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自行解决并承担后果。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13.1如果所租商铺及任何部分由于水灾、火灾、地震、战争、暴乱等不能预见的、其发生和后果小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导致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应在15日内提供不可抗力详情和由有关部门签署的证明及本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期履行理由的说明文件。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由此免除对另一方的赔偿责任。13.2如果由于上述不可抗力造成毁坏或致使商铺不适于使用或租用超过两个月时,甲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是否重新修复或复原该商铺。13.3若甲方决定不修复或复原,则该不修复通知构成对本合同的终止。在乙方收到该通知并退还了该毁坏或不适于使用或租用的商铺、付清应付租金和各种费用、办理完毕所有退租手续后30日内,甲方应及时退还乙方预付的租金和押金;若甲方决定修复,而在修复期间,该铺位不适于使用和租用,则双方可另行协商确认该修复期间的租金和物业管理费;若所租商铺在发生毁坏和破坏后的六个月内未能修复或恢复,甲、乙双方均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终止本合同。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及适用法律 双方就木合同发生争议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本合同双方争议而又不能通过协商解决时,甲、乙双方均可向 XX商场 ,所在地的法院起诉。第十五条 其他15.1按本合同约定发出的通知或通讯,在信件交给速递服务公司后三(3)天应被视为收件日期,或者,如以传真发出,在发出后一 (1)天应被视为收件日期,但应有传真确认报告为证,并应发出上述确认信件。 一切通知和通讯均应发往本合司第 页所列双方地址,直到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更改该地址为止。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并签订租赁合同补充协议。租赁合同补充协议经双方盖章确认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15.3本合同的所有附件、补充协议均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六条 附件 附件1:防火、安全责任协议书 附件2:治安防范责任书 附件3:运营管理规定 附件4:商铺现状确认表 附件5:面积确认图附件6:乙方资信材料(以下材料均为A4复印件,并加盖乙方公章):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税务登记证 组织机构代码证 商标注册证 品牌授权委托书(如需)其他经营必备的相关资料(如需) 甲方: 乙方: (公司盖章) (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职 务:委托代理人: 职 务: 委托代理人: 职 务: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邮寄地址: 邮寄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附件1 防火安全责任协议书为维护 XX商场 正常的经营秩序,确保经营场地无任何火险、火情、火灾等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l、简称为消防法)、公安部第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市消防条例及甲方防火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进一步明确乙方的防火安全责任,特签订本协议书。第一条 乙方在租赁合同中承租的位置为其商铺责任区(以下简称“责任区”),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全面负责责任区内的消防安全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及市政府、市消防局、甲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第二条按照消防法关于单位全面负责的原则,乙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安全责任人,全权负责责任区内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乙方经理(或责任区内的负责人)为消防安全管理人,具体负责责任区内消防安全工作的落实,包括:日常检查、雇员培训、消除隐患。乙方消防安全责任人或安全管理人的变更应及时通知甲方。第三条 乙方必须无条件接受公安消防机关和甲方的监督、安全检查、指导和培训。对提出的隐患整改意见,必须按要求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上报公安消防机关及甲方。第四条 乙方必须严格贯彻消防法规、制度,严格遵守消防技术规范,并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制定防火安全制度及措施,设置志愿消防员,开展消防演练,抓好雇员的消防教育,做好防火、防灾害事故等防范工作。乙方志愿消防员应报甲方登记备案。第五条 乙方应制定本责任区消防应急疏散预案,定期开展自我演练,并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各项消防安全活动。第六条 乙方雇员必须经甲方消防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第七条 乙方发现火灾或遇有突发性事件应立即报警(市火警电话119或甲方监控中心88888119)。同时组织灭火,疏散、抢救人员、财物并保护火灾现场,协助公安消防机关,做好事故查处工作。第八条 乙方应在责任选内配置便携式灭火器材(每25平方米配置1具),库房等重点区域还应按照国家建筑灭火器配置规范配置不少于两具的ABC类型的灭火器材,特殊情况须按公安消防机关的要求设置。乙方必须服从甲方对消防器材的统一管理,并接受甲方每年组织的灭火器维修检测,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第九条 爱护 XX商场 内及责任区内的消防报警、灭火设施,不得损坏、遮挡及挪用。责任区内消防安全标志应始终保证处于正常使用状态,营业时间/工作时间安全出口门应保证处于开启状态。第十条 根据消防法第十条规定: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而检测。乙方应对责任区内的消防设施、电气设施,按要求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全而检测,确保各项消防、电气设施的完好有效。消防、电气检测记录应完整准确,存档各查。第十一条 乙方进行新、扩、改建和装修时,应上报公安消防部门审核、验收,不得擅自施工和使用。装修工程应遵照公安消防机关和甲方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进行。第十二条 乙方不得在责任区内擅自增加电器设备;如需增加,应事先向甲方提出申请,得到书面批准后方可增加使用。第十三条 营业结束后,乙方必须在切断电源、确认无危险物品及火险隐患后方可闭店。第十四条 乙方不得在安全疏散通道、配电盘、电器设备及防火卷帘门周围等部位堆放易燃物遮挡物,小得私自挪动、遮挡消火栓、灭火器。第十五条 乙方散仓及库房内必须安装防爆灯,日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及化学危险用品。散仓内存放的物品距灯具、烟感探头不得少于50CM,与喷淋头的距离不得少十90cm。第十六条 乙方需动火时,操作人必须持有效证件到甲方办理动火手续,并在非营业时段进行动火操作。第十七条 乙方应做好启场后、封场前的安全检查,并完成安全检查记录表的填写工作。第十八条 严禁夜间留宿。第十九条 公共区域及乙方责任区内严禁吸烟。第二十条 所有因乙方原因发生的火灾及其它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一律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包括刑事、行政及民事责任),并充分、及时、足额赔偿甲方-切损失、支出的所有费用及承担的所有责任,且甲方有权提前终止租赁合同。附件2 治安安全责任协议书 为维护 XX商场 的正常经营秩序,确保经营现场不发生治安安全责任事故,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的全而落实,进一步明确乙方的治安责任,依据国务院421号令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特签订本协议书。第一条 乙方在租赁合同中承租的位置为其商铺责任区(以下简称“责任区”),乙方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全面负责责任区内的治安防范工作,严格执行国家、 市法律法规及甲方有关治安防范管理规定。第二条 乙方法定代表人是承租区域内的治安防范的第一责任人,同时还须指定一名安全保卫负责人,具体负责责任区内的治安防范工作,随时注意责任区的治安情况,发现问题并及时采取措施,报告甲方或当地派出所。乙方安全保卫责任人一旦变更应及时通知甲方。第三条 乙方应主动接受公安机关等政府部门及甲方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对提出的隐患整改意见,必须按要求及时整改。第四条 如经营贵重物品,乙方应严格按照经营金银珠宝等贵重物品治安保卫管珥规定执行,做好相应的治安防范工作。有条件的乙方可白行安装电视监控设备,但依据 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第五条和第十条规定,仍须进行备案并将备案记录单提交甲方备档。第五条 乙方必须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招聘外地务工人员,严禁聘用无有效证件(暂住证、身份证)的外地人员。第六条 乙方全面负责其雇员的安全教育,未经培训不得上岗:乙方须做好防抢、防盗、防爆、防治安案件等安全防范工作。依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之规定,治安防范工作应责任到人。第七条举办展览、展销活动时,要按相关规定制定保卫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预案,举办大型活动要提前20天向公安机)和甲方申报,举办小型展览、展销活动须在展出前10天向公安派出所和甲方申报备案或按公安机关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和手续。第八条乙方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除对触犯法律的单位和个人送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甲方有权提前终姐赁合同,乙方亦应充分、及时补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第九条 甲方内部报警电话: 。第十条 乙方雇员须遵守以下安全管理规定:乙方须加强售货管理,避免出现因管理小善造成营业员空岗、串岗、偷拿商品、贪污货款等行为;乙方应加强现金、支票、有价证券的管理,遇有突发事件时应及时向甲方报警。责任区内不得存放现金,支票及有价证券等,根据公安机关的规定,过夜款不得超过人民币3000元,严禁夜间存放大量现金过夜;乙方雇员营业前进场时,应主动出示雇员出入证,接受保安人员的检查;乙方戽员在每日上下班时,应认真填写安全检查记录表。未经甲方允许夜间不得留宿。附件3 运营管理规定 第一章乙方经营管理 第一节经营基本要求第一条 营业条件:乙方商销开业须符合下列条件:依法依规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证照,经营产品(服务)资质证明;开业验收合格。乙方应将营业执照、相关证照和服务公约悬挂于商铺内的明显位置,各类提示牌悬拌于指定位置。第二条 营业范围: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经营类别合法经营,不得超范围经营。如需增加品牌品类,须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批准并由双方签订租赁合同补充办议后方可执行。乙方须在合同约定的经营场地内经营,未经批准不得在非指定位置经营。第三条 营业时间:乙方须遵守 XX商场 的统一营业时间,周一至周四营业时间为10: 00-21: 00;周五至周日营业时间为10:00-22:00。如遇节假日、店庆、大型活动等情况营业时间有调整时,乙方应配合执行。乙方不得无故、自行更改营业时间或暂停营业。第四条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批准,乙方不得在营业时间进行施工、人规模盘点等工作。 第二节店面管理要求第五条 乙方商铺装饰性设备设施要保持美观、安全;使用性设备设施应保持运转正常;出现故障、损坏或影响美观、存在安全隐患,应及时维修更换或更新。第六条 乙方商品陈列应整齐、美观,并保证商品丰满。库房内货品堆放整齐、安全,易存取。试衣间内设施完备,环境整洁、舒适、安全。第七条 营业期间乙方应保持良好的店面卫生状况,橱窗、货架要保持清洁,地面无污渍,款台整洁、无杂物。橱窗玻璃须贴防撞贴,此外,不得张贴任何信息发布牌;店内台阶等存在安全隐患的位置应有安全提示。 第三节收款管理要求第八条 乙方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须向消费者提供机打销售小票;无收款机的乙方统一使用 XX商场 销售小票;销售小票上须注明商铺名称(须与本合同 一致)、商铺号、日期、商品或服务名称、数量、价格等内容,并加盖公司收款专用章。第九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索耍发票时,乙方应遵照财税管理规定办理。第十条 乙方店内收款机应设置密码并妥善管理。收款台不得存放人量现金,数额较大时,应及时送存银行。夜间不得存放钱款。有保险柜的乙方,应严格执行保险柜使用管理规定。 第四节 进、退场管理要求第十一条 进、退场管理:进场:每日早9:30前,乙方员工须持“ XX商场 出入证”从指定通道进入营业区。进场时主动出示出入证,接受保安人员的检查。严禁将与经营无关的物品带进营业区。退场:营业结束十分钟后开始清场;如仍有顾客购物,清场时间酌情顺延。清场后乙方须切断电源,确认无藏匿人员、危险物品及火灾隐患,锁好门后从员工通道退场。闭店后,禁止员工在商铺及公共区域内停滞或留宿。员工应主动接受安保人员的询问检查。第十二条 物品进、出场管理:为保证服务接待质量,乙方批量进、出物品应避开客流高峰时段。营业时段进、出物品:由乙方提交进山物品的书面中请,凭申请到本层咨询台开具携带物品进出门凭证,按照指定通道进、出物品。非营业时段进、出物品:由乙方提交进出物品的书面申请,凭申请到甲方安保办公室开具携带物品进出门凭证,并严格按照指定时间、指定通道进出物品。第十三条 盘点、清洁等管理:乙方闭店后进行盘点或清洁卫生等事项,需向甲方安保主管提交书面中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乙方应接受甲方安保人员管理,严格按照申请对间结束,沿指定路线撤场。 第二章商品(服务)管理 第一节 商品质量管理第十四条 在经营活动中,乙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为消费者提供优质、安全的商品或服务。第十五条 乙方经营的商品应具备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杜绝销售“三无”商品、假冒伪劣商品、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保证商品计量准确。第十六条 乙方不得销售未经商检机构检验合格的进口商品;不得销售假冒进口商品和非法进口商品。不得销售残次品和二手商品;打折商品和促销赠品也要保证商品质量。 第二节 包装标识管理第十七条 乙方应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保证商品包装完整,商标、标识、产品说明、台格证等规范、齐全;进口商品应具备中文标识说明。第十八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以及同家其他相关规定:1. 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2. 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3. 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川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土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名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4. 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标明生产日期利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5. 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不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第十九条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第二十条 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第三节 明码标价管理第二十一条 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必须明码标价,明码标价使用的商品价签须为“经政府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监制”的价鉴。第二十二条 商品价签填写应做到:项目填写齐全、内容真实准确、字迹清晰无误;商品价格调整应当及时更换价签。 第四节 商品销售管理第二十三条 乙方应保证商品丰满,储备充足,应季商品及时上货、补货。第二十四条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不得利用以下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欺骗、诱导消费者与其交易:1. 标价鉴、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2. 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3. 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4. 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利提供服务时,需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5. 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6. 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扣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采用无依据的“市场最低价”、“清仓甩卖价”等误导性用语进行价格宣传诱骗他人购买的。7. 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8. 谎称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 第五节商品退换管理第二十五条 乙方处理商品退换时须依照以下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1. 乙方处理商品退换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 市实施办法及国家有关商品三包规定。2. 乙方在处理商品退换时需遵照此办法执行。3. 解决商品退换须本着以企业信誉为重的态度;坚持可退可小退以退为主,可换可不换以换为主,责任分不清时乙方承担主要责任的处理原则。维系与顾客之间愉快的买卖关系,自觉维护甲方和乙方的形象和声誉。4. 受理条件:消费者退换商品须持有 XX商场 的购物凭证;若购物凭证遗失,消费者须提供准确的购买日期和商品价格,经核对确认无误后可以受理;无购物凭证又无法提供准确购买信息或信息有误的,可不予受理。5. 责任认定:商品出售后,儿在三包期内发生商品质量问题,乙方实行三包(包修、包退、包换)。售出的商品在商品质量保证期内,发生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给消费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或有欺诈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对存在争议,不能判定是否属于商品质量问题的,可与消费者协商请国家授权的质量监督检测机构鉴定,凭检测报告确定责任归属,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6. 商品退换的范围: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乙方应予以退换商品,并不得收取磨损费、手续费等费用:(1) 消赀者购买了规格、型号、色泽等不适合的商品(不含国家规定的特殊商品),在该商品不脏、不残、包装完整,不影响再次销售的前提下,从购买之日五日内持购物凭证,乙方应给予退换。家住外地的顾客可放宽到一个月(有特殊约定的,按约定时间)。(2) 在商品质量保证期内(一般商品为三个月;有特殊约定的,按约定时间),属于商品质量问题,造成主耍功能丧失或主要部件损坏,难以修复使用的商品。(3) 在商品质量保证期内一次修复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商品。(4) 经鉴定为假冒伪劣商品的,应予以退换,并给予消费者一倍的赔偿。 下列商品未出现质量问题,原则上不予退换:(1) 医药类、食品类、烟酒、化妆品类。(2) 高档时装、卫生用品及内衣裤、泳衣等贴身服装。(3) 金银首饰、珠宅饰品、钟表、眼镜、高档工艺品、高档陶瓷制品、书法绘画等。(4) 图书、音像制品、影像制品及胶卷、帽纸等一次性用品。(5) 儿童玩具。(6) 超过自身寿命期限(或约定期限)的商品,用户使用保管不当导致损坏的商品,自行拆动的商品。7. 处理办法:(1) 商品退换按照各类商品的“三包”规定办理。在“三包”规定之外的商品,依照 市实施办法中的第六条执行。(2) 退换商品如遇调价情况,按如下原则处理:非商品质量问题的退换货,购买之日起十五日之内,按商品原价退款;属于质量问题的商品退换,依照 市实施办法中的第十条执行。(3) 降价销售的商品也要保证质量,出现问题后视同正常销售的商品,按照商品退换规定办理。(4) 经济赔偿:交通费赔偿;误工费赔偿:每天按上年 市平均日工资标准计付。运输费赔偿:属于商品质量问题,且在保修期内,消费者需要修换退的大件商品,经约定由消费者自己运送的应赔付运输费用;惩罚性赔偿:适用于乙方在提供商品或服务过程中有欺诈行为的事件;其它形式的赔偿:外省市消费者购买的商品,由于商品内在质量问题需要退换的,乙方应承担往返邮寄费用及电话、信函等费用;涉及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赔偿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条款及法律、法规赔偿;因销售人员玩忽职守导致惩罚性赔偿,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贯任;经济赔偿按照乙方先行负责的原则,由乙方先行赔付消费者。属于生产方或供货方的责任,乙方可以向责任方追偿;以上各类规定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新标准执行;顾客接待室建立投诉及退换记录档案。凡因无正当理由推诿顾客的投诉事宜,影响 XX商场 信誉的,将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 第三章 促销推广管理 第一节 商铺内的促销第二十六条 乙方在店内举办促销特卖或其他活动,需要提前向甲方提交活动申请,申请内容包括:促销活动时间、品类范围、活动规则、人员配备、应急预案等情况。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活动期问接受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并保证活动现场及其周边区域的秩序,维护顾客安全及现场卫生。甲方管理人员可暂停或终止存在安全隐患的促销活动。第二十七条 乙方在店内举办促销活动时,不得有损甲方和乙方品牌形象。第二十八条 乙方应将活动范围、详细规则向消费者明示,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1. 将促销活动所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范围、方式、促销规则、起始时间以及相关附加性条件等具体信息,在商铺内明显适当的位置明示,使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前了解真实的信息。2. 向消费者发布的促销信息、活动规则,不得含有让消费者承担应当由经营者承担的义务;不得出现“最终解释权”字样及拒绝消费者的咨询或做山任意解释。3. 已向公众明示的促销内容,不得在活动期间随意变更或终止,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变更和终止除外。第二十九条 乙方开展各种形式的促销活动应如实宣传。不使用含糊的、易引起误解的语 言或文字、图片或影像诱导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凡有不参加促销活动商品的,不得在促销活动内容中标写“全场”等误导消费者的字样。第三十条 乙方在商铺内张贴或悬挂的促销信息告示须制作美观,与品牌形象相符;内容简洁、真实、明确,清晰注明关键信息;不允许使用“大减价、清仓、甩卖、甩货、不计成本”等宣传忌语来招揽顾客,也不得出现招聘等内容。第三十一条 促销活动中,限时促销的,乙方应当保证商品在促销时段内的充足供应:限量促销的,应当明示促销商品的具体数量,促销商品售完后应即时明示,并保留限量促销商品的销售凭证;连锁企业所属多家商铺同时开展限量促销活动的,应当明示各商铺促销商品的具体数量。如赔品送完,应停止活动。 第二节 公共区域的促销第三十二条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批准,乙方不得在商铺以外的任何地方进行展览、兜售、派发商品、宣传品、揽客、叫卖或从事其它商业活动。第三十三条 乙方存 XX商场 公共区域举办大型促销或其他活动,需提前向甲方提交书面申请并注明:活动主题、时间、地点、内容及详细流程、配合事宜、人员配备等。经审批同意后,双方签订相应协议。第三十四条 乙方须按时、足额支付场地活动费用,提前三天办理完毕活动相关手续,提前一天办理进场施工手续,交纳施工押金。第三十五条 乙方临时促销人员应到甲方办理“临时促销证”,凭证 9:30之前进场,持证上岗。第三十六条 活动期间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各项规章制度,不得擅自更改活动区域、从事与活动无关的事情、影响周边乙方正常经营,不得损坏现场设备设施,保持活动区域及周边的清洁卫生。第三十七条 乙方须接受甲方运营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并保证现场的秩序和安全。运营管理人员叫暂停或终止存存安全隐患的促销活动。活动结束后,活动方应按照协议约定时间停止,安全有序撤场,做到现场清洁并将场地恢复原状。 第四章 乙方雇员管理 第一节 雇员准入、培训第三十八条 乙方雇员须参加甲方面试并办理出入证后方可上岗。第三十九条 乙方雇员须符合以下标准:1. 热爱服务工作,具有年(含)以上的营销服务经验,具有较好的服务意识:无不良记录。2. 年龄:18周岁至45周岁之间。3. 学历: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餐饮、服务类行业达到职高)。4. 形象:品貌端正。男身高1.65米以上,女身高1 55米以上,身体健康,普通话标准。5. 四证”齐全。即:本人第二代身份证、健康证、暂住证(非本市人员)、学历证,并确保真实有效。第四十条 出入证管理要求:1. 乙方雇员须参加甲方面试并办理出入证后方可上岗,上岗时须携带山入证。2. 出入证丢失,须及时挂失并补办,并对造成的不良后果承担全部责任。3. 不得冒用他人出入证,一经发现,没收出入证,借用人和冒用人均属违规。4. 需办理换证手续未办的,一经发现,没收出入证,限期l5日内办理新证。第四十一条 乙方雇员须接受以下培训:1. 岗前培训:乙方雇员须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甲方组织的岗前培训及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2.在职培训:乙方雇员须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甲方组织的各类在职培训及考试,对考试不合格者,建议乙方解除聘用。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期间内,乙方雇员离职或调离商铺的,须在一周内办理退让手续,出入证不得继续使用或挪给他人使用。乙方撤店的,须在撤店一周内为全体乙方雇员办理退证手续,此为返还乙方押金的必要条件之一。 第一节 服务规范第四十三条 服务宗旨:树立“以人为本、以情为重、感觉亲切、体验关注”的服务理念,在服务中做到尊重顾客、真诚守信、热情服务。为顾客提供服务时,应全神贯注,保持微笑,言出必行。做到来有迎声,l问有答声,去有送声;细心观察,热心接待,耐心询问,诚心相待;使顾客高兴而来,满意而归。第四十四条 与消费者交流时,使用普通话,用语规范、礼貌。回答问题时,有问必答,正面回答问题,热情解答。应为顾客实事求是地介绍商品的品种、价格、性能、特点、使用、质量保证、售后服务等要素,特别要将注意事项、保养方法、不足之处讲清楚。第四十五条 收款时唱收唱付;顾客付款购物后,和顾客一起共同检查好商品,确认无误后为顾客包装商品,便于顾客携带。第四十六条 上货、整理商品、盘点、结账和交接班有顾客购物时,要先接待顾客;严禁怠慢顾客。第四十七条 接听电话,应在电话铃响三声之内;超过三声,应向对方道歉。拨打电话应首先问好,再报出自己的品牌名称。通话结束时,应和顾客说再见并等顾客挂断后再挂机。第四十八条 处理顾客商品退换及投诉时,应以礼相待,及时妥善处理。第四十九条 注重提高处理突发事件的艺术和技巧,掌握常用的营救知识和方法。如发生突发事件,要贯彻“顾客安全第一”的理念,迅速向上级反映情况,保持冷静,设法稳定顾客情绪,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有序地让顾客安全脱离危险区域。第五十条 乙方雇员仪容仪表须符合以下要求:1. 着装:上岗须着店内统一工服,佩戴统一工牌:工牌要标清品牌名称和工牌号。工服应干净整洁;女员工着裙装时,须穿肉色高筒袜(或连裤袜),袜口不能露在裙外;不得卷起衣袖或裤角;鞋面干净,无破损。2. 精神状态:在岗时应保持精神饱满、面带微笑、端庄稳重、落落人方、不卑不亢,以良好的精神风貌展现在消费者面前。3. 化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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